§破解融资难的根本出路(1 / 1)

俗话说:“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企业融资难已成痼疾,虽然很难治愈,但也并非绝症。除了前面所说的政府要把助力小微企业发展当做分内职责、承担部分融资成本之外,以下五管齐放有望收到实效:

贷款风险控制

但凡融资都会强调风险可控,互联网+融资也不例外。现在的问题是,怎样才能做到资金安全和可控?在我国,面对互联网金融和融资的蓬勃发展,有关部门的监管并没有及时跟上,所以走过一段弯路。

虽然中央银行在2014年3月就发布了《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可是直到2015年7月31日才正式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试图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管理、客户权益保护等作出详细规定。不用说,其初衷正在于防范金融风险。该办法出台后,民间普遍认为这会牺牲良好的用户体验、在网络支付上造成巨大不便,甚至有人担心会不会“一管就死”。

中间为什么会间隔这么长时间呢?说到底,这就与2015年六七月间的股市暴跌有关。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的股市疯涨,其一大因素在于配资;而直到股市暴跌、清理场外配资时,政府才领略到杠杆和HOMS[1]系统等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厉害,尤其是境内外资金联动发力的厉害。

“征求意见稿”出台后,社会普遍认为这是对互联网金融的重大打击。为了应对巨大的舆论压力,中央银行不得不在8月1日凌晨就出面进行澄清。而在其背后,我国确实还不敢有信心地宣布金融风险基本可控了,而只说资金可以进行正确配置、推动实体经济优胜劣汰。

显而易见,这样的改革会让银行业成为最大的受益者。因为根据该办法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从事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时,个人客户每天累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万元,超出部分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办理。

那么,这5000元、20万元限额又是怎么来的呢?中央银行解释说,这一数据是对国内典型代表性支付机构2014年网络支付大数据运算分析得到的结果,能够满足绝大部分人的要求。而既然只能满足大多数人的要求,那么必定还有一小部分人不在其中,并且这些人主要是那些全年支付额超过上述限定的高端客户;他们要想不影响业务也行,那就只能通过银行转账,所以接下来银行卡的重要性将会上升,而这正是政府所希望看到的。因为对于政府来说,无论是借记卡还是贷记卡,都可以确保风险可控;可是,互联网+融资等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就很难说了。

举个例子来说。在支付宝模式下,实际上它就是一个典型的闭环交易体系,不受中央银行控制,甚至可以说是“第二中央银行”。当卖家把钱通过支付宝付给买家时,看起来是已经实现了资金转移,可是对于支付宝来说,则是从自己的一个账户转到另一个账户,支付宝在银行账户中的数额并没有发生变动。这样做,虽然能提高结算效率,可是这种闭环交易脱离了银行的控制,容易形成灰色地带。在这里,有没有风险或风险大小完全要靠它自律。

以上还只是仅仅举了一个资金清算的例子;不用说,互联网金融此外还有更大的非消费性支付链接,如小贷功能、理财功能等。这些地方都可能会成为庞大的资金配置中心,从而有数额庞大的资金沉淀下来,并且在事实上具有某种垄断地位。[2]

由此可见,中央银行推出这一举措,既有助于金融风险可控、反洗钱、堵塞税收漏洞,还能重拳打击那些风险控制得不好的闭环交易体系,给互联网金融以更多管控。这项工作做好了,当会有助于解决企业融资难。

抵押和担保

许多融资难的表象在于找不到抵押或担保,而这在银行或金融机构眼里,就会担心缺乏偿还能力。这一点很好理解,却又是融资难的症结。

融资,说穿了就是借钱。借进来的人叫借款人,借出去的人叫贷款人。贷款人为什么要把钱借给借款人哪?主要就是基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即使彼此之间是熟人、亲朋好友,也是如此。如果借款人根本就没有偿还能力,贷款人是不会把钱借给对方的;如果彼此关系实在好,可能会“送”(赞助),这时候为了顾及对方的面子,也会托称是“借”(例如“就算借给你好了”),但这显然不是我们这里说的融资概念。所以能看到,银行放贷款喜欢锦上添花,而不是雪中送炭。这样,矛盾就来了:

借款人需要借钱,可是银行怕他还不起,所以不肯借给他,这就必然会造成贷款难。民间借贷也是如此,穷人是很难借到钱的;富人包括亲朋好友即使有钱,宁可存在银行里拿利息,也不肯借给他,而是会以各种理由加以搪塞。

贷款人也许话不会说得过于难听,说,现在我把钱借给你,你将来还不起怎么办?更多地会拐个弯想方设法要对方拿东西来做抵押,这就是抵押和担保贷款的由来。贷款人心里在想:到时候我谅你也还不出,这样,这些抵押物就只好由我来处理了。

相反,有钱的人不需要借钱,银行却整天围着它们转,对他们大方得很。很多企业的项目就是在银行这种“纵容”下开工的,结果投资打了水漂,同时也给银行造成坏账。但因为银行原本贷款给这些企业的时候,这些企业很景气,所以即使造成坏账信贷员也都没有责任;相反,如果企业一开始缺乏偿还能力(大多数借款人都属于这种情况),银行再借钱给它们造成了损失,相关领导和经办人就怎么也说不清了。

所以,如果有政府或保险公司为借款人出面担保,这一矛盾就解决了。

健全的监管体系

融资难的存在,与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有关。换句话说,如果监管体系到位,借贷双方彼此对未来有良好预期,融资行为就容易发生;相反,如果彼此都对未来感到有太多的不确定,则会抑制融资行为。

从互联网+融资2013年刚刚开始兴起之时看,当时正是我国开始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阶段,各项监管体系并不到位,这就大大增强了对银行存款的虹吸效应。相反,在监管体系健全的美国就没有出现过这种情况。

一方面是,美国互联网+融资的市场要素定价已经实现市场化;另一方面是,美国金融市场对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更为健全和完善,原本就大体上涵盖了各种互联网+融资模式。换句话说,美国不是没有互联网+融资,而是在这一块并不存在明显的监管空白。

对照我国,当互联网+融资蓬勃兴起时,一方面,因为其出现相对突兀,相关法律监管一时没跟上;另一方面,因为我国采取的是金融分业监管,跨地区、跨部门、跨体系的互联网+融资与传统融资渠道属于“两张皮”,所以套利空间被大大放大。

这又是怎么造成的呢?这就要从根源征信体系欠缺来说了。在国外,征信体系高度发达,所以金融系统可以对几乎所有企业和个人做到“一视同仁”。可是在我国,征信体系的不发达,使得金融机构很难找到小微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更由于信用数据的排他性,拥有小微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的只能是一些大银行。别人对你的信用状况不了解,当然就不会轻易借钱给你;如果你真的要借,那好,“拿抵押来”,这就必然又推高了融资成本,并且降低了成功率。

所以能看到,直到现在我国的互联网+融资行业依然混乱,“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当然可以说,这是所有创新行业开始时所共同面临的问题,可谓“前进中的乱象”。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规范措施必然会逐步跟上来,这样的乱象会逐步减少直至消失。例如,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就在这一顶层设计出台仅仅4天后,第一个细分行业的监管细则《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也在同月出台;更可相信的是,接下来银行业、证券监督管理行业的监管步伐也会紧紧跟上。而这就标志着我国互联网+融资行业发展将会进入一个监管明确的新阶段。

而实际上,这种发展趋势并不只是外部的要求。在此之前,一些行业龙头早就把自己各自拿手的兵刃立于堂前,希望能在这种有朝一日来临的规范化之前抢得先机,并成为今后行业整合中的主导力量。

以翼龙贷为例。作为联想集团控股成员企业,它一直以来就把解决“三农”、小微企业融资难作为最高服务宗旨。因为在它看来,农村融资渠道十分有限,翼龙贷这样的融资平台在农村应当大有作为;所以,翼龙贷把攻占农村市场作为长期战略这步棋算是走对了。

另一家细分化服务特色明显的平台是普惠理财网贷,该平台主要为小微企业供应链金融服务,并且还专门为此推出了I2AR(Investors to Accounts Receivable)模式。该模式与P2P相比,主要优势在于:以企业优质债权作为借贷本金和收益保障,包括质量优且风险低的企业应收账款、银行承兑票据、商业承兑票据、信用证等,为投资人提供交易背景真实透明、投资风险低、收益高的理财新渠道。[3]

可以说,各项法律法规监管体系越健全,融资难问题就越容易解决。

切合创新型企业资金需求

融资难现象在创新型企业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而互联网+融资更契合创新型企业成长的资金需求,这是它发展迅猛的理由之一。

往大了说,创新型企业承载着我国抓住世界技术潮流、发挥后发优势、实现弯道超车的重大希望。从全球看,如果没有现代金融体系,也就产生不了苹果、谷歌这样的高科技企业,因为创新型企业成长过程中最关键的就是融资问题,这就好比婴幼儿成长中最需要的是母乳和优质奶粉一样。

创新型企业的成长过程,一般会经历种子期、发展早期、成长期、扩张期、成熟期这样几个阶段,每个阶段的融资需求和方式各有不同。在种子期,这些企业主要靠自有资金运转,只有极少数会获得风险投资和政府引导基金。当企业慢慢进入发展早期时,便会有一定的资产抵押用于银行贷款。而当企业进入成长期后,这时候因为有了一定的盈利,所以会有助于获得银行授信、吸引战略投资者。当进入扩张期和成熟期后,企业的融资空间就更大了,各种融资工具如银行贷款、发行股票、资产证券化等等都可能会有条件加以运用。

解决融资难要求切合创新型企业的资金需求,很重要的一点在于这些企业资产不多,有些虽然有知识产权,可是知识产权是很难用于向银行抵押获取贷款的(现实生活中虽然也有用知识产权做抵押的,但银行实际上更看重的是实物资产和现金流,这一点银行可能不会对你明说);许多创新型企业的生产环节是外包的,它们就连固定资产占用最大的土地、厂房、设备、库存等也一概没有。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企业一方面需要大量的资金,一方面又无从得到这些资金,这样的融资难烦恼就出现了。

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截至2013年末,我国共有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785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95.6%。2014年末,全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122.86万亿元,其中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余额为81.43万亿元,占比66.2%;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余额分别为11.69万亿元和3.80万亿元,占比分别为9.5%和3.1%。相应地,目前我国金融体系仍然是以间接融资为主,而这些间接融资又以大中型银行为主体。虽然大中型银行资产在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中的所占比重逐年下降,但目前依然超过70%;可是,这些大中型银行发放贷款的依据是什么呢?主要是两点:一是正规的财务报表,二是充分的质押物。[4]

明白了这些就知道,为什么小微企业尤其是抵押物不多的创新型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它们更青睐于从互联网+融资平台获取贷款了,实际上这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但与此同时也能昭示,互联网+融资今后在这方面大有作为。

不同类型分别对待

目前最普遍的融资方式是抵押贷款。要想缓解融资难,就有必要从探讨如何抵押入手。下面以3种最常见的借款人分类为例,来加以说明。

一是迷你型企业

迷你型企业当然规模很小了,有许多干脆就是个体工商户,说穿了进进出出就只有老板一个人;也有少部分是零售、批发商。

他们平时倒不一定缺钱,但如果遇到节假日销售旺季需要囤货时,往往需要季节性贷款。可由于这些人本身资金实力不强,甚至没有健全的账本,要想从融资平台获取抵押贷款就有难度;如果名下没有房产、汽车,又需要周转资金以解燃眉之急,这时候怎么办?有两条途径可供选择:

首先是抵贷不一。举例说,你名下虽然没有房产可供抵押,但依然可以动用你父母或兄弟姐妹或老公(老婆)兄弟姐妹等的房产做抵押。因为彼此知根知底,困难时候请他们帮你一把,又不影响他们的居住,这算是一条比较可行的办法。

其次是商户联保。谁家都有急需用钱的时候,你有需要,你的其他邻近商户也会有这种需求。所以,这时候你可以寻找其他几家和你一样有融资需求的个体工商户,一起组成联保小组,共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就比较容易通过。容易看出,这种商户联保贷款的核心,就是彼此相互担保,这样就降低了金融平台的贷款风险;而你们几家则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一下子就解决彼此的资金需求。

二是规模中等型企业

规模中等型的企业资金需求可能较大,所以需要动用的质押、抵押物价值也比较高。

先说说质押和抵押的区别,主要在于转移占有与不转移占有。

通俗地说,能够用于质押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所以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但它们都需要转移占有。你把动产或权利质押给了对方,就把这种动产或权利暂时移交给了债权人作为债权担保;万一将来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出售该动产和权利,用于优先受偿。能够用于抵押的可以是动产,如生产设备、汽车等运输工具;但更主要的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等,它们的共同特点是不转移占有。与此同时,还有一种与质押、抵押并列的担保物权,叫留置。能够用于留置的财产主要是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举例说,如果你有一家中等规模的企业,需要临时融资几百万元;而你名下有一套价值千万元的联排别墅,这时候就有两条路径可选:一是质押贷款,就是把这套别墅的产权短期质押给融资平台。这种融资方式并不影响你的实际居住,可是融资速度不慢,短则1天、长则3天资金就能到账。二是抵押贷款,确切地说是抵押经营贷款而不是抵押消费贷款。抵押经营贷款的特点是没有额度限制,所以数额上可以满足需求;如果数额不够,那么在申请抵押经营贷款的同时,还可以再申请无抵押贷款(最高额度200万元),以确保贷款够用。

三是规模较大型企业

规模较大型的企业融资规模也大,这时候靠抵押贷款有可能解决不了问题(没有那么多东西可供抵押),所以,主要应该动脑筋在各种无抵押贷款项目上找出路。

[1]所谓HOMS,全称恒生HOMS系统,是指马云旗下的恒生公司开发的一款全托管模式的金融投资云平台。它主要有两大功能:一是将一个账户下的资金分配成若干个独立的小单元,进行单独的交易和核算,即通常所说的伞形分仓功能;二是这套系统部署在云端,不占用用户硬盘资源,用户只需在网上签约进行账户托管即可。2015年初开始,该系统得到快速普及,被广泛运用在信托阳光私募基金中。

[2]叶檀:《互联网金融发展太快,须等等监管的步伐》,载《每日经济新闻》,2015年8月3日。

[3]王小伟:《互联网金融发展将步入新阶段》,载《中国证券报》,2015年7月30日。

[4]温信祥、张蓓:《互联网金融破解创新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载《中国工业评论》,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