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涨跌幅限制,是指在每天的股票交易中,规定当天的股票交易价格在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基础上上下波动的幅度。当股票价格上升到该限制幅度的最高限价时,称为涨停板;而当股票价格下跌到该限制幅度的最低限度时,称为跌停板。
推出涨跌幅限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抑制股票交易的过度投机行为,控制股票的暴涨暴跌,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但其实际效果在学术界一直没有定论,不论是我国还是国外过去都有不设涨跌幅限制的。
在我国,涨跌幅限制分为两种。一是我国从1996年12月16日起实施涨跌幅限制,对象包括股票、基金类证券,平时的交易价格在一个交易日内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幅限价的为无效委托。计算公式为: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1±10%),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0.01元。二是股票上市首日的涨跌幅限制,目前的规定是:从2012年3月8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首日的新股实行涨跌幅阶梯停牌制度,即当盘中成交价涨跌幅首次达到10%时,临时停牌30分钟,停牌时间如果达到或超过14:55的,当天14:55复牌;涨跌幅首次达到20%,或盘中换手率首次达到80%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天14:55。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是,盘中成交价格与开盘价相比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10%时,临时停牌1小时;当盘中成交价比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20%时,临时停牌至14:57;当换手率达到或超过50%时,临时停牌1小时。
在国外股市中,也有类似的涨跌幅限制,名称有市场短路、暂停交易、限速交易、特别报价制度、申报价与成交价档位限制、专家(市场中介人)调节、调整交易保证金比率等,初衷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稳定,防止股市大起大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