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小微企业的经营风险来自以身试法。正所谓“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结果可想而知,最终把自己送入了虎口。
众所周知的“地沟油”、“化学火锅”、“苏丹红”、“瘦肉精”、“三聚氰胺”、“香精大米”、“染色馒头”等问题食品违法案件,都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以其中的“三鹿奶粉”事件为例。自从2008年6月石家庄市三鹿集团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致使一名婴幼儿患肾结石住进兰州解放军医院后被曝光,从此就正式牵出了这起三鹿奶粉受化工原料三聚氰胺污染的重大安全事故,就注定这家企业踏上了一条永无宁日之路。正如俗话所说,“出来混总是要还的”。2008年12月,三鹿集团就被宣告正式破产,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判处死缓、无期徒刑以及2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以身试法,还有比这更严重的么?!
以身试法现象十分普遍
几千年来的集权统治,使得国人脑海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权大于法”的概念。尤其是这家小微企业如果有“后台”的话,更是仗势欺人、不可一世。
正因如此,以身试法现象在小微企业中比较普遍。但又不仅仅局限于小微企业。即使在被人视作管理规范的上市企业以及大中型骨干企业中,这种现象也比比皆是,并对其他小微企业起到“以身作则”作用。
例如,就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8年后,一些国家级重点项目、地方首长的政绩工程、GDP工程等,依然根本不把它放在眼里。这些项目不是根本不做环境影响评价,就是做了评价也把它束之高阁、根本不按要求进行污染治理。
据国家环境保护部的通告,津秦铁路客运专线、无锡轨道交通2号线在改变原有设计后,都没有等到国家环境保护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就开工建设了。
而国家审计署的审计公告表明,2010年有17家中央直属企业存在着大项目未批先建问题。其中中国铝业有10个电解铝、氧化铝项目未经国家核准或没有通过国家环境影响验收,2008年末的项目累计投资已达92.8亿元,一旦因为触犯国家法律和遭遇停产停工,国有资产将面临巨大损失。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说到底,是因为这些建设单位认为“自己是重点项目,即便违法了环保部门也没办法。已经开通的铁路、公路,难道还能停下来吗?”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为了赶工期或估计根本就通不过,也是主要原因。[1]
再看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中以身试法的情形并不少见,单是会计数据造假行为就很普遍,为了能够公开发行股票,就更是使出浑身解数。但从实践中看,虽然这些公司大肆包装、强行上位,但真正到了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的当天再紧急撤回发行申请的,历史上只有唯一的一次,可见问题有多么严重了。[2]
随着企业国际化的拓展,这种习惯也正在输出国外。据报道,2012年8月4日非洲国家赞比亚有一家中国民营煤矿发生工人骚乱,致使中国员工一死四伤,其起因就是该国法律规定从2012年8月1日起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每月150美元调整为220美元,可是当天工人领工资时依然看到工资单上只有150美元,才爆发三四百名矿工冲击矿井的流血事件的。[3]
据介绍,有相当一部分中资企业既不遵守当地法律,也完全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尤其是那些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它们虽然经营灵活、善于捕捉商机,却屡屡不愿意遵守当地法律,而是想方设法钻孔子,劳资关系十分紧张。
买卖假发票屡禁不止
小微企业中以身试法的一种普遍现象是买卖假发票。许多不法分子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电话等手段,大肆传播兜售、代开发票等违法信息,从而使得许多小微企业见怪不怪,自觉不自觉地积极参与进去。
有些小微企业错误地认为,只有代开、虚开发票是违法的,买卖发票则不能算违法。尤其是在听到那些不法分子声称虚开、代开发票“查不出来,可以等到抵扣税后再支付交易费用”时,就更信以为真了。当然,从这些小微企业的角度看,本身也有想通过代开、虚开、购买发票达到少缴税金的动机。所以,几个方面的因素综合起来,一拍即合,这种以身试法现象就愈演愈烈了。
郝老板1994年就开始经商,在广州开了家工艺品厂。由于他毕业于财税专业,既熟悉财务也熟悉税收知识,加上经营有方,企业很快就获得了长足发展,经营规模日益扩大,女儿也被送去国外读书,生活过得很富足。
为了赚取更大的利益,郝老板仗着自己熟悉财税知识,在这个业内有许多熟人关系,指使会计曹某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从广州另两家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12份用于进项抵扣,价税金额共计133万元,申报抵扣税额19万元,被税务机关作出补缴税款19万元、罚款19万元的处理,郝老板个人和主办会计曹某被刑事拘留,企业从此一蹶不振。
广州某五金厂的刘老板,过去是一名人民教师,总是教人要如何行善、不做坏事,可是他压根儿就没想到买卖虚假发票也是违法行为。
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刘老板以支付6%手续费的形式让别人为他虚开增值税发票3份,从税务机关多申报抵扣税款5万元。面对公安机关的审问,他一方面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一方面又眉飞色舞地表示自己的悔改决心,以为交钱补税就能解决问题。
当公安机关宣布对他实行刑事拘留时,他连忙惊慌失措地说:“事情有这么严重吗?我交了钱、补了税事情不就过去了吗?”[4]
这位刘老板真糊涂,如果你没犯法,用钱还可能会解决问题;现在你犯了法,用钱就能抹平一切,这样的法律还不如干脆改成“罚款条例”得了。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虚开发票行为一直是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对象。打击重点主要是以下3大类:一是制售假发票,二是兜售、销售假发票,三是购买、使用假发票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微企业如果以身试法,只要有人拨打电话12366举报,你就会付出自由、经济、家庭等方面的巨大损失。
具体法律依据是:根据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凡是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发票行为之一的,都都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
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量刑标准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量刑标准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量刑标准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量刑标准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违法成本过低、多头监管谁都不管是主要原因
以身试法之所以如此普遍,主要原因之一在于违法成本过低。从辩证法角度看,任何事情有利就有弊。违法成本过低对以身试法的小微企业来说当然是“一件好事”,可是这却会因此诱人上钩,最终导致这些企业的人亡政息。
违法成本低到什么程度?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恶意违法行为的处罚上限是“货值金额10倍以下”或“10万元以下”罚款,这对规模稍大的企业来说简直是“毛毛雨”。
例如在北京进行的一次食品安全整顿中,共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15114件,罚款总额4057万元。也就是说,平均每起案件罚款2684元。即使吊销该企业营业执照,它们也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以其他名义重新开张,死而复生。
以身试法之所以如此普遍,主要原因之二在于多头监管、谁都不管。以市场上出现的“药水豆芽”为例,质监、工商、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可以管,也都可以不管,结果就出现“有利抢着管、无利都不管”的情形。
因为管“药水豆芽”没油水可捞,所以四个部门就相互推来推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称,自己只负责检测饭店或食堂里做好的饭菜,这不归自己管;质监部门说自己只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市场上销售的豆芽应该归工商部门管;工商部门说豆芽是初级产品,应该归农业部门管;农业部门称自己没有拘留权,所以在检验结果还没出来时违法商贩就先跑掉了,所以管也没用。
资料表明,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2010年我国各地就查出食品违法违规行为13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48人,取缔和停产违规企业10多万家。[5]换句话说,如果这10多万家企业老老实实经营、不去冒犯法律尊严,原来是可以继续正常生产经营下去的,继续赚它们的钱,至少不会被关被封。
[1]刘世昕:《环评法8年,大项目屡屡以身试法,为啥违法屡禁不绝》,《中国青年报》,2011年5月22日。
[2]何军:《拟上市企业屡屡以身试法,IPO赌局待解》,《上海证券报》,2012年3月29日。
[3]陈晓晨:《赞比亚中资煤矿血案警钟:中企不遵守当地法律》,《第一财经日报》,2012年8月13日。
[4]黄永、林燕娥等:《买卖虚假发票,以身试法法不容》,《羊城晚报》,2010年6月22日。
[5]张烁:《关注食品安全,违法成本低让企业以身试法》,《人民日报》,201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