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投资(1 / 1)

从中产到富豪 严行方 1529 字 5个月前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已经成为越来越重要的经济资源和竞争利器。可是却不能因为它无形就被你打入冷宫,这不但对它不公道,更会因为通过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权利能够获得极大的投资回报而错失良机。

知识产权的特点和内容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包含这样几层含义:1.它是一种智力劳动成果,主要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著作权)。2.它是一种专有权利,一般是有有效期的。3.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也叫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它的本质是人身权利(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经济权利),与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组织)分不开。

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关系是:无形资产的概念和内容比知识产权要广、针对性更强。例如,管理艺术、企业文化、土地使用权、特许权、企业形象代言人的形象权和姓名权等,虽然属于无形资产却不属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共同点在于:两者都可以进行交易、投资,并从中获取相应回报。

知识产权的特点主要有:1.无形性。2.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3.时效性。4.地域性。除非签订了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否则某项知识产权只能在这个国家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不能越界。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通过法定程序,但也有少数知识产权不用,如版权。6.绝对性。具有排他性;但可以使用、收益、处分、转移(继承)。7.既受法律保护,也受法律制约。

知识产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1.工业产权,如专利权和专利保护、商标权、商号权、原产地名称、专业技术和反不正当竞争权、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局设计专有权等。2.版权(著作权),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学、音乐、戏曲、绘画、雕塑、摄影、电影摄影等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简单地说,著作权就是版权,它包括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

知识产权的投资及其红利

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专业性、绝对性,以及它的财产权性质,表明它的拥有人完全有权对它进行使用、处分,其中,理所应当也包括用它来进行投资并从中获取回报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投资要关注以下几点:1.知识产权可以用来投资入股;2.知识产权出资最应关注的是对该企业的适用性。

知识产权出资具有两大特点:1.经营收益性强,并能在一定时期内形成对市场的控制能力。如果是现金投入,遇到对方撤资,你或许还能通过其他资金投入来加以弥补;但如果是知识产权投入,遇到撤资很可能就表明这个公司将不复存在。好好利用这一特点,投资人完全有可能追求投资回报的极大化。比如,把知识产权许可给企业使用,就能把这种许可费转化为股权收益,从而实现出资价值。同样的道理,如果你拥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同样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向企业收取加盟费,实际上,这就是按照加盟企业的营业收入或知识产权数量来进行分红提成。例如肯德基公司、加州牛肉面公司等,就都在利用自己的商标和配方对外进行合作,它们能从中获取巨额的加盟费和特许使用费。更不用说,把知识产权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入股,还可以组建新的经济实体。这样,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在新的经济实体中就是股东身份,摇身一变就可以通过这种投资分红获取投资回报。2.债务清偿差异性大。采用转让所有权清偿债务时,既可以一次性清偿债务,也可以分多次清偿债务。

知识产权投资享受红利的方式主要有:1.完全卖给某企业。2.部分卖给某企业。3.出资入股。按照现行《公司法》(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2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入股比例没有限制,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100%。

知识产权投资的风险

知识产权投资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由于知识产权特性可能造成的风险

例如,知识产权的合法性、稳定性、时间性、地域性以及知识产权的商业化程度等。其中,比较不容易理解的是商业化程度风险。一般而言,知识产权虽然具有先进性,但先进性和市场潜力完全是两码事;更不用说知识产权如专利等具有经济寿命了,而这种经济寿命又与法律保护期限有关。所以,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只有在技术上实用、商业化程度高、具有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才会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换句话说,这时候它的投资风险才小。

2.公司资本运作可能造成的风险

从资本配置比例看,知识产权出资虽然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百分之百,可是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之间要有一个合理的配比,才会更好地发挥资本效能。

从知识产权的撤资退股看,一旦出现这种情形,发起人中如何填补这个空白就存在一定的风险甚至巨大的风险。就好比说,如果几位发起人中有一位是以商标入股的,现在商标不能用了,就属于这种情形。

一般情形是,如果该知识产权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完全归个人所有,撤资退股就相对要容易些,但因此对企业运营造成的风险却相对较大;如果该项知识产权属于职务技术成果,那么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处置权一般会归单位所有,个人不能以自身名义用于出资。可是《著作权法》又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一般情况下著作权是由作者享有的,单位只是有权优先使用该作品;同时,在作品完成后的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像本单位一样使用该作品。在这种情况下,撤资退股就会受到某种制约,甚至根本无法完成。

3.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

最常见的出资方式是约定使用,具体地分为“转让”和“许可”两种。

要注意的是,如果以转让方式出资,表面上看好像是把它完全“卖”给了该公司,可是这与一般的知识产权转让有两点不同:一是你并没有取得完全的价格回报,得到的只是股权;二是这时候你并没有完全丧失该项知识产权,你仍然可以以股东身份在公司终止时享有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并且按照股权比例处分该项知识产权。从这一点上看,这种知识产权转让具有许多不确定性,商标的转让就是如此。

而如果你是以许可方式出资入股的,那就说明你仅仅“让渡”了这项知识产权中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权,而不是它的所有权。

现在的问题是,无论转让还是许可,都会因为知识产权具有有效期,并且这种有效期不一定和该企业的经营期限相一致,从而存在着法律障碍。换句话说,这项知识产权到期了,可是企业经营还得照常继续,这时候该怎么办?这些问题就都需要事先通过协议来明确。

知识产权投资的维权

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了解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为自己的维权行为打好法律基础。

二是要明白,对于权利人来说,采用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权出资入股比对用专有权出资入股更有利,而两者都是合法的。

三是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人,并非一定就是该项知识产权的专有权人;非专有权人同样具有出资人资格,现行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限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知识产权都可以用使用权出资入股,它还必须具备“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前提。也就是说,如果你具备使用权却不具备再处分权,就不能依法转让。

四是知识产权出资的权利移转。《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都要订立书面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并且从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上报备案。从中容易看出,这里的移转手续主要体现在两点:1.签订专利使用权出资书面合同,而不必像专利权转让出资那样办理主体变更登记和公告手续;2.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登记备案。在此基础上,才能办理实质性移转手续。类似地,商标使用许可权的移转、著作权转让方式出资的移转也大同小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