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风险及防范(1 / 1)

从中产到富豪 严行方 2136 字 3个月前

对外投资机遇大、风险也大,所以必须做好风险防范。

各项影响因素分析

决定对外投资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七项:

一是盈利及增值水平。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而现在舍近求远去境外投资,投资回报率必须高于国内投资才是合理和有价值的。

二是对外投资安全性或风险。主要体现在政治风险、技术风险、利率风险、物价风险、市场风险、外汇风险和决策风险七个方面。

三是投资成本。包括前期费用、实际投资额、资金成本和投资回收费用四部分。不用说,只有当对外投资盈利和回收额大于投资成本时经济上才是有利可图的。

四是投资管理和经营控制能力。这就是说,准备用多大的投资额去拥有必要的经营控制权,然后再实现其权利,从而服务于企业的其他经营目标。

五是筹资能力。

六是变现能力。即对外投资中的实物、技术、无形资产能够以什么样的价格和速度变成货币资金,这实际上就涉及到对外投资结构的问题。通常而言,短期投资的流动性要高于长期投资、证券投资的流动性要高于非证券投资。

七是对外投资环境。包括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两部分。

各项风险因素分析

总体来看,对外投资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是外源性风险。最常见的外源性风险有政治风险、社会动乱风险、东道国法律法规调整带来的风险,并且这些风险客观存在、不可避免。外源性风险不是你无法把握,就是你根本不了解,或者虽然了解却不理解,最终导致无疾而终。许多国家都有这样的“政策”:欢迎中国人前去购买国债,但是要想购买它们的技术就“没门”,购买核心技术和能源、矿产等就更“不可能”。

另外就是,有时仅仅是东道国政府或总统个人对来自中国的投资项目感到敏感,就会为解除社会公众质疑,一票否决正在依法进行中的项目。而西方民主国家中都有反对党,反对党最擅长的就是质疑政府在招投标过程中可能存在腐败。在这种情况下,总统为避嫌疑,哪怕明知“府院之争”仅仅是出于国内政治斗争的需要,也会终止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这种情形最常见不过,在俄罗斯、墨西哥、泰国、越南等都曾经出现过。

二是内源性风险。最常见的内源性风险有企业决策没有进行详细调研、经营过程中财务达不到预期收益、人员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对东道国法律不了解从而导致项目亏损与失败等。

例如,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是直接收购国外企业,而在种种充满吸引力的收购项目中,就不时充斥着种种市场陷阱,让你防不胜防。

最常见的情形有:1.盲目抄底,抄底抄的只是价格,可是却会因此忽略政治、文化、法律等其他方面的因素,最终不能自拔;2.中国企业单打独斗甚至内部相互倾轧,最终导致鹬蚌相争、渔翁得利;3.品牌认同问题,以为国内是优秀品牌在国外就也会畅通无阻,没料到东道国根本不认你这个品牌,根本无法打开市场;4.知己不知彼,不了解对方为什么会亏损、为什么会走到这一步,就过于自信在自己手里能起死回生,结果陷入“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怪圈。

三是对外投资经验不足。

我国的对外投资从起步到现在时间并不长,总体来看还处于“走出去”的初步阶段,既缺乏明显的竞争优势,又缺乏对行业周期的前瞻性分析和成熟的海外并购实践,更没有形成海外并购所需要的各种人才储备。至于具有全球视野的领导型人才,那就更是奇缺了。

除此以外,由于政治、经济制度方面的差异,我国的对外投资与其他国家相比存在着许多非商业性困难。本来是一件很普通的商业交易,往往会动不动就被上升到政治高度来看待,从而需要进行最严格的审批。再加上对外投资在国内要经过多个部门审批,决策流程长,被收购的国外企业为此会感到烦躁不安。特别是许多国外企业的员工和民众对我国企业缺乏了解,过于担心自己的工作岗位、福利待遇等问题,最终促使当地工会等组织来出面进行干预,平添了许多周折。

诸如此类,如果投资经验不足是很难圆满处理的。

四是出国劳务输出受骗防不胜防。

现在出国劳务输出的人越来越多,但由于受“黑中介”(不具备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不法经营者)的欺骗,在经济和精神上蒙受重大损失的事例也越来越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十个方面:1.冒充外商。不法之徒会首先在某个国家注册一家“皮包公司”,然后以该公司的名义回国招募出国劳务人员,从中骗取巨额资金。2.内外勾结。看上去很像正规的出国劳务输出,但到了国外后上班没多久就被对方以“技术不行”等原因辞退,令人欲哭无门。3.所谓“商务考察”。黑中介明知自己没有劳务输出的资格,所以便以商务考察等为由,为劳务人员办理有效期只有几个月的签证;而持商务签证用工是非法的,逾期不归会构成非法滞留,动不动就遭拘捕、罚款和遣送回国。因为是非法打工,所以出国后根本不敢寻求政府帮助。4.所谓“旅游”。明明是出国劳务输出,可是办理的却是旅游签证,致使这种打工行为是非法的。不用说,这样的打工环境非常恶劣、工资待遇更是低得可怜,整天生活在恐惧中。5.所谓“考察”。明明是出国劳务输出,可是办理的却是商务访问签证,这样的出国打工不但非法,而且会处以高额罚款甚至有牢狱之灾。6.所谓“培训外派”。名义上是“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而实际上是只有“培训”没有“外派”,在收取高额“培训费”后就没了下文。7.所谓“出国培训”。为出国劳务人员虚构工作单位、经历等,然后派往国外大学进行“培训”。等到了国外后,就会发现因为找不到工作而只能打黑工或自找门路,不但饥寒交迫,并且随时都会面临被警方拘捕、遣返的危险。8.虚张声势。中介公司租用一间写字间,用“高薪”诱人报名,伪造各种荣誉来虚张声势,一旦巨额款项骗到手就策划逃之夭夭。9.冒充正规渠道。正规中介公司里的工作人员见出国劳务输出有利可图,并且有人主动上门,便甩开公司单干,使人上当受骗。10.侥幸心理。出国劳务人员由于各种原因在非法出国后害怕被罚款、拘留、遣送回国,于是抱着侥幸心理到处托人打点,结果越陷越深,“赔了夫人又折兵”,最终付出惨重代价。

对外投资失败数不胜数

别以为对外投资都胜算满满,其实恰恰相反,失败率是很高的。研究表明,我国对外投资中在矿产能源、基础设施领域约有70%是失败的。2010年,我国对外投资的失败率在全球是最高的。[1]

2017年5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时,有记者就要求证实中国在“一带一路”国家的对外投资中,中亚国家是否发生了三成以上亏损、南亚和东南亚国家是否发生了五成以上的亏损,要求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石油、国家电网、中国移动、中国中车、中国交建等领导予以说明。相关领导并没有直接回复,但也没有加以否认。[2]

归纳起来,对外投资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存在盲目性,对跨境投资的目的和必要性等基础条件研判不足,急于做大做强,有时甚至仅仅是为了跟风炫耀一番。

例如,江苏一家民营光伏能源公司在短时间内赚了点钱,老板听说在德国投资光伏电站能赚钱,于是就在一家德国律师事务所的牵线下,决定在德国投资一个光伏电站项目。由于老板不懂外语,所以他全权委托给了该事务所,自己基本上是当甩手掌柜。而该事务所只有一位华人律师,并且从来没有在中国学习和工作过的经历;该事务所所签合同和法律文件全都用的是德文,完全违反国际上普遍要求采用第三方语言的惯例。可想而知,该事务所的立场完全不在中方这里。就这样,该老板前后花了近5000万元人民币,最终不了了之,甚至无人愿意接手。而其实,如此草率盲目轻信别人,其结果在开始时就已经注定了,不是吃亏上当就是失败。[3]

二是在海外并购时遇到国外安全审查干扰,屡屡被否决。

例如,矿业是蒙古的经济支柱产业,海外对蒙古的投资中有85%的资金流向矿业。蒙古分别于1994、1997、2006年修订了《矿业法》以吸引外国投资,可是2012年5月却通过法律将矿产资源划入了“战略资源”,规定外国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且投资额不得超过1000亿图格里克(约合2.67亿元人民币),否则必须由政府交议会讨论决定。仅仅一年过去后,又颁布新法令取代了这一政策。

诸如此类,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制度极不稳定,常常会因为国内政治斗争需要频繁变动,这当然就会影响到对外投资了。

三是文化背景因素。

例如,密松是缅甸的一个地名,在当地语言中是“河流交汇之处”的意思。当地人有“万物有灵”的古老信仰,对河流山川无比敬仰。所以,自从2009年中缅两国决定中方投资新建密松水电站后,就遭到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认为政府出卖他们世代栖息的地方修建水电站,一旦水库建成,将会淹没上游大片森林和良田,影响下游水域生态环境,不但破坏生物生存环境,而且还会诱发地震,这种“在祖先头上动土”的行为是绝不允许的。

在此背景下,2011年8月缅甸新一届政府在巨大压力下突然宣布停止水电站建设,从而使得已经开工了两年、前期投入已达30亿元人民币的该项目不得不停下来。在坚持了一年半之后,面对每月高达上千万元人民币维护费用、安保费用、工程贷款利息的经济负担,中方只好全部撤出所有建设人员和设备。[4]

对外投资维权有点难

对外投资维权有相当大的难度,成功案例几乎没有。所以,导致权利受损后往往只能吃“哑巴亏”,不懂得维权也不太愿意维权,因为这耗费实在太大了。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在外国人和外国政府眼里,因为国有企业由国家控股或有政府补贴,所以总代表着政府行为和企图。

商业行为一旦和意识形态纠缠在一起,是根本说不清的。而且,要想在短时间内就“洗掉”我国国有企业的这种“纹身”是根本不现实的。

有鉴于此,我国国有企业以后在对外投资时,除了尽量低调之外,要过多地强调商业利益而非战略利益。如果能通过国外合资企业去进行再投资,或者在开曼群岛等地注册新公司去投资,看上去不像国企了,维权才会容易得多。

二是中国人过于重视人脉关系,尤其是在工程领域。

所以,对外投资中不愿意维权或维权不积极,原因之一就是不愿意得罪当地官员。否则担心即使官司打赢了,也不一定能拿到钱,以后更会失去在当地投资的机会。

三是耗费大量人财物力打赢官司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在法制健全的西方发达国家,能找到的法律漏洞极少;权利受损往往是有错在先,事情在那里明摆着,这样的官司打无可打。而在非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法律法规根本不健全,权利界限很模糊,维权也就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