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仲弓为太丘长,有劫贼杀财主,主者①捕之。未至发所,道闻民有在草不起子②者,回车往治之。主簿曰:“贼大,宜先按讨③。”仲弓曰:“盗杀财主,何如骨肉相残?” ①主者:指主管缉捕盗贼的官吏。 ②在草:分娩。不起子:遗弃孩子。 ③按讨:处理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