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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仲弓为太丘长,有劫贼杀财主,主者①捕之。未至发所,道闻民有在草不起子②者,回车往治之。主簿曰:“贼大,宜先按讨③。”仲弓曰:“盗杀财主,何如骨肉相残?”

①主者:指主管缉捕盗贼的官吏。

②在草:分娩。不起子:遗弃孩子。

③按讨:处理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