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传统中国专制体制下的君臣关系一直是学者关注的焦点。君臣关系落实到政治运作层面就是皇权与官僚集团间的互动关系。一般人认为,传统中国的专制政治在清代发展到了高峰。不过,档案数据显示,在清代皇权固然是一切权力、政策拍板的源头,但官僚集团面对皇权之时也不是处于全然被动的态势,因为前者意志的实践仍要仰赖后者的执行,二者在某种程度上其实是相依相存的。另外,虽然同属官僚集团,但中央与地方官员由于所处位置的不同往往处于相互竞争的地位。因此君臣关系其实是一个彼此不断交涉的过程。本文主要利用雍正十二年(1734)的官缺更定为例,呈现这样一个君臣之间的交涉过程,以说明即使在皇权高涨的清代,地方督抚如何运用策略,在不违背既定政策的情势下达到更改官缺,掌控地方人事权的目的。
首先让我对清代的官缺制度略做介绍,以导入对雍正十二年(1734)官缺更定的讨论。清初对于道员、知府以下,知县以上外官的铨选,除了由吏部掣签月选外,在若干特殊地区,如苗疆、边地、烟瘴、沿河、沿海等州县地方,地方督抚可就所属人员中,拣选适当人选,题请补授。但这样的外官题补办法一直要到雍正六年(1728)广西布政使金鉷(1678—1740)提出以“冲”“繁”“疲”“难”四项指标订定官缺繁简后才成为定制。[1]我于二十年前曾对金鉷的办法做过初步的探讨。[2]简而言之,金鉷的方案是以“冲”“繁”“疲”“难”四项指标定员缺繁简,也就是以有无指标来判定员缺是“要缺”或“简缺”。只要有指标,无论是专有一项,或兼二、兼三,或四者俱全,就是“要缺”;反之,没有指标就是“简缺”。所谓“冲”,是指“地当孔道者”,也就是地处交通要道;所谓“繁”,是指“政务纷纭者”,也就是政务繁重;“疲”是指“赋多逋欠者”,也就是地瘠民贫,未能完赋;“难”是指“民刁俗悍,命盗案多者”,也就是地方多刁民,治安不佳,难以治理。凡是“要缺”,无论是或专或兼或四者俱全,都由督抚于所属州县官员内拣选调补,而只有无字“简缺”才归吏部铨选,以期达到“人地相宜”,有益吏治民生的目标。吏部经过将近四年的研议,始于雍正九年(1731)十二月定案。然而,吏部的方案却大大削弱了督抚的调补权。根据吏部的办法,只有四项俱全或三项相兼之厅、州、县缺才由督抚调补,其余仍归吏部月分铨选。它的考虑是,员缺中四项指标兼有二项或一项的数量太多,“十居八九”,现任属员恐怕不敷拣选调补之用。[3]
过去二十年,陆续有学者投入是项制度的研究,其中用力最勤,也最有成果者,当属南开大学的张振国。[4]他的研究厘清了“冲”“繁”“疲”“难”四指标与“最要缺”“要缺”“中缺”“简缺”四等级间的关系。二十年前,我误以为后者也是吏部同一时间配合“冲”“繁”“疲”“难”四指标的实施而制定的。张振国的研究证实其实不然。他引用档案指出,要中简缺四等级制的确立时间是在雍正五年九月十七日(1727-10-31)奉旨之日,适用的范围是道员以下,知县以上,包括道员、知府、同知、通判、知州、知县等。这个四等级制是吏部在向皇帝报告月选结果时提供给皇帝参考之用,与官吏的选任方式无关。[5]这项发现让我们明白何以在各省所定的官缺中不乏四项指标与四等级之间的不一致之处,也就是有不少仅有一项、二项,甚或四项俱无的“最要缺”“要缺”。而这种两个制度不协调的情形一直要到乾隆六年(1741)乾隆皇帝(1711—1799)介入后才得到改善。
我在二十年前的论文结论中提出一个问题:“从金鉷方案的提出到吏部最后定案,其间历时将近四年,以雍正督促吏治之严,吏部的研议却仍然耽搁这么久,这其中原因实在耐人寻味”。当时我的想法是:“检视二者的内容,我们不难断定这应该是一场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之争。根据金鉷的原始设计,凡是‘冲’、‘繁’、‘疲’、‘难’四等之地的‘要缺’,无论是或专或兼或四者俱全,都由督抚于所属州县官员内,拣选调补,而只有无字‘简缺’才归吏部铨选,如表二所示,这仅占全部员缺的五分之一强。然而,根据吏部的方案,道、府员缺均由吏部开列请旨或直接由吏部铨选;只有四项俱全或三项兼全之厅、州、县缺才由督抚调补,其他兼有二项以及专有一项之缺,仍归吏部月份铨选。换句话说,只有表二中的‘最要缺’、‘要缺’才归地方督抚调补,二者的总和不到全数的三分之一。两个方案之间的差异由此可见。因此,这将各缺分成‘最要、要、中、简缺’四等的制度应该是出于吏部的设计,用来取代金鉷的‘常缺’、‘要缺’,藉以减低督抚的调补权。遗憾的是,目前受限于材料,这场权力之争的曲折过程,不得而知,有待进一步的探究。”[6]当然,上文已提到的张振国的研究已证明我这项推测是错误的,吏部早在雍正五年(1727)时已提出四等级制。
张振国认为,吏部迟迟才做回复的最重要原因,“应是公文旅行”。他指出,吏部在接到议奏的谕旨后,下令各省依金鉷的办法将所属道员以下、知县以上的官缺上报,而后根据各省册报的结果做出决定。这一连串的公文旅行都会耗费相当的时间,尤其是云贵、两广等边远省份。[7]这个解释合理,毕竟吏部的议覆中明白揭示,“至冲、繁、疲、难四项内,兼有二项,以及专有一项之缺,据各省册报,十居八九”[8]。吏部显然已有各省的官缺资料。我们在档案中也可见到相关的内容,如雍正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1731-12-26),福建总督刘世明(? —1735)在为调补宁德县知县员缺而上的题本中写道:“况宁德县系沿海有棚民疲难最要之缺。”[9]同年十二月十二日(1732-01-09),在另一份题本中,他对闽县的描述是:“省会首邑,旗民杂处,沿海疲难冲繁最要之缺。”对泰宁、政和两县,他也指出,“俱系简中之缺”[10]。这些都是金鉷奏折中的用语,而且它们都是具题在雍正九年十二月十九日(1732-01-16)吏部具题议覆之前。不过,如果因此而认定这近四年的时间内吏部与各省督抚间未就此问题有任何互动,似乎也说不过去。
二十年后重新检视相关档案数据,虽然还是无法重建吏部与督抚间的互动过程,但我相信已找到线索显示,作为一方之长的督抚并未完全放弃对地方人事权的竞逐,而是改弦易策,不去正面冲撞既定政策。二十年前我注意到地方督抚对所属地方员缺常有违例题请的动作,也就是将不应题补的部选员缺,以地方紧要等理由,题请调补。当年我认为这是督抚任用私人,以建立与扩张人际脉络的手段。[11]如今细究雍正十二年(1734)雍正皇帝(1678—1735)谕令各省督抚就所属道员、知府、同知、通判、知州、州同、知县等官缺逐一查明、分别更正的相关档案,我认为违例题请其实就是督抚的策略,改以就个案争取皇帝“特旨”的迂回的方式,达到对地方人事的掌控的目的。
二、官缺更定的提出
雍正十二年(1734)九月初八日,雍正皇帝下旨:
各省所定冲繁疲难等缺多未确当,当着各该督抚再行详细查明,据实具题。如题定之后,将来接任督抚仍有题请更改者,将原草率办理之督抚,交部议处。其苗疆、烟瘴、边远等缺,亦着一体分晰确当具奏。如有疏忽,亦照此议处。[12]
雍正皇帝之所以会颁此旨令,乃因直隶总督李卫(1686或1688—1738)的二次上疏。李卫是在雍正十年(1732)七月署理直隶总督,次月实授。九月二十九日(1732-11-16),也就是上任后两个月,李卫即上奏指称:“伏查定例分别冲繁疲难四项,拣选保题,原为整顿紧要员缺起见。今细核直省所定,多未允当。”他举了顺天府涿州与良乡县两个例子。他认为这两个员缺应是“冲、繁、疲、难”四项全备,却都仅被定为“冲、繁”两字。他指出:“涿州地当各省聚会之区,有‘日边冲要无双地,天下繁难第一州’之对。而良乡县更在其北,凡自涿进京者,无不经由其地所供驿站差使,北则直送昌平州,东则竟抵通州、顺义等县;京差必须往返,站路独长,应付最繁;且该县所辖旗多民少,办差乏人,额征钱粮止有一千余两,一切支销须部拨,实在兼有四项全备,而与涿州俱止定为冲繁二字。”[13]李卫在这份奏折中并未要求改定涿州与良乡县的官缺,而是间接地请雍正皇帝就二缺“应否敕部拣补,不归月选”乾断。随后他极言人地相宜的重要,奏请准许将属下不适任者改调后所遗各缺,在该省“部发试用、学习进士、诖误人员三项之内,酌量人地相宜者,题明委署试看,暂停新选”,也就是容许他对这些官员观察一年后再决定是否送部引见,请旨钦定。
雍正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1733-08-08),李卫在一份“为敬请甄别人才等事”的题本中,除了题请将大名府知府章培基、阜城县知县林必仪休致,庆云、安平、安肃、肃宁、新河、获鹿、南乐、威县八县知县改补教职外,再次提出“从前所定冲繁疲难四项及中简各缺实未确当”的看法。因此,为了因地制宜,他与布政、按察两司酌议后,提议将人地不宜的静海、交河两县知县改调中缺,丰润、邢台、南皮、房山四县改调简缺。[14]七月初八日(1733-08-17)奉旨,吏部议奏。九月初八日(1733-10-15),吏部议覆,除了建请同意李卫所提的员缺休致、改补、更调外,还提出,“至直隶各缺,该督既称从前所定冲繁疲难四项及中简各缺实未确当,应令该督详加酌量,另造黄册,恭呈御览,并另册报部存案”。隔了两天,即九月初十日(1733-10-17),雍正皇帝核可了吏部的建议。[15]过了十个月,也就在雍正十二年七月初七日(1734-08-05),李卫除了将各缺不确当的地方逐一查明,分别更正,咨呈吏部在案外,另外又缮造黄册具题进呈。七月十九日(1734-08-17)批定,“该部议奏,册并发”[16]。同年八月二十八日(1734-09-05),吏部具题建请同意都照李卫所拟“冲繁疲难最要缺要缺中缺简缺字样注册”,并于命下之日遵照实施。[17]九月初八日(1734-10-04),雍正皇帝除了同意吏部的拟议外,还下令各省比照直隶省的例子详查后具题,本节开头所引文字即其谕旨内容。
了解整个过程后,我们可以很清楚地认识到,虽然李卫两次提及从前所定冲繁疲难四项及中简各缺未确当,但他其实并未要求重新改定官缺。要求重新更定官缺的是吏部,但吏部也仅建议直隶一省改定,而未扩及全国。谕令各省逐一查明更正其实是雍正皇帝个人的意旨。显然,在制定冲繁疲难四项及要中简缺的问题上,李卫、吏部、雍正皇帝各有立场,各有盘算。这样的互动关系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窗口,让我们得以了解清代地方督抚在执行中央政策上所实行的策略。
如果检视李卫的疏文,尤其是雍正十一年(1733)六月二十九日所上的“为敬请甄别人才等事”的题本,可以清楚看到,这仅是他的一项策略,用来强调人地相宜及人才难觅的重要性,以合理化其大规模改调人员的举措,达到改调人员的目的。上文提到,李卫在题本中将大名府知府、阜城县知县题请休致,庆云、安平、安肃、肃宁、新河、获鹿、南乐、威县八县知县改补教职,静海、交河两县知县改调中缺,丰润、邢台、南皮、房山四县改调简缺,再加上调补静海县的庆都县知县,他一口气调整了一府、十六个县的人事,幅度不可谓不大。他在题本中对题请改调中、简等缺的静海等六县的描述如下:
又静海县冲繁疲难俱全;丰润县则冲繁难相兼;邢台县附郭首邑,冲繁兼有;南皮县虽原定耑难,实冲疲之地;房山县附京城之西,山径深邃,煤窑间错,旗民杂居;交河县当运河之冲,习俗刁顽,奸宄丛杂,治理均属不易,从前俱定为非四项之中缺,实为疏漏。
很明显,在所提的六县中,官缺订定不实的仅有四县,其中静海与丰润两县,一为冲繁疲难四项俱全,一为冲繁难相兼,从前所定并无不当,只是两位知县一是“才不从心”,一是“吏才终属勉强”,必须更换,分别改署获鹿县,与改补肃宁县中缺。
其实,除了对现职人员进行调动外,李卫也在意对发往直隶的候补人员的安排。他指出:
现在直隶候补人员多有从前部发试用;有近今引见,交臣题补及酌量委署试用;又庚戌科学习期满进士,并癸丑新科进士等数项。其中曾经任过州县者,犹可察其从前政绩之优劣,以为去取;其从未历过仕途而守候已久,不得不用者,必须量其地方,就其才具,先之以委署试看,继之以教导成就,庶得徐收后效。
说明完他对各种候补人员的考虑后,他接着说:
从前所定直隶冲繁疲难四项及中简各缺实未确当。今臣与两司公同酌议,因地制宜。此疏内所劾各员如蒙皇上俞允,则请以静海县知县韩国瓒改署获鹿县中缺,南皮县知县吴嵩改署新河县员缺……
李卫在明言各缺实未确当后,顺势带出他对静海县等十六个职缺的安排。显然,他要表达的,就是由于冲繁疲难四项及中简各缺订定不当,他才需要大肆调动人员,以达到人地相宜的目的。李卫自始至终均未要求更定官缺。
吏部尚书张廷玉(1672—1755)在引述了李卫的一系列人事调遣后指出,静海、南皮、邢台、丰润、庆都等县知县“任内均有督催、征收之案,与调补之例不符”。但他又补充到,其中庆都县知县“系降调之员”,其余四人则“系不胜繁剧,题请调简之员”,他依例应“于本内声明,可否准其调补、调简之处,恭候钦定”。随后,他表示,“至直隶各缺该督既称从前所定冲繁疲难四项及中简各缺实未确当,应令该督详加酌量另造黄册,恭呈御览,并另册呈报臣部存案”。就吏部的立场,直隶总督李卫既然不止一次强调员缺不正确,何不查明更正报部,一劳永逸,使得直隶省的人事更动在既定的规范下进行?至于其他各省所定各缺是否确当,不在其考虑之列。
雍正皇帝同意了李卫所有的人事调动,以及吏部要直隶省重新更定官缺的建议。不过短短几个月期间,李卫两度正式在官文书上提出官缺订定不当的意见,显然让皇帝留下深刻印象。两个月后,也就是十一月间,雍正皇帝在批覆广东按察使张渠(? —1740)的奏折上便直言,“直省所开繁简地方亦多不确当”[18]。对雍正皇帝而言,如果直隶所定员缺有问题,其他各省应该也会有问题。全国性的官缺改定就在一年后雍正皇帝接到李卫所呈的更定黄册后展开。
三、官缺改定
其实,吏部将冲繁疲难四项中兼有一项与二项的员缺归入“简缺”,已变更了金鉷的原始构想。李卫的两次提出是否有意借此扭转形势?李卫对直隶省官缺的改定规模如何?目前所见李卫所举的六个例子多是初定冲繁疲难四项时低估了地方的重要性,但他所谓“未允当”究竟何指,是高估,还是低估?他是借端造势,还是确实发现原定官缺名实不符?很遗憾,目前尚未见到李卫所呈的黄册,无法得知直隶省的更动细节,因而无从判断。不过,从李卫两次上疏均未提出改定官缺的请求判断,他应该无意借由制度性的官缺改定,扩大其对地方人事的掌控。至于其他各省督抚的想法又是如何?是否想借更定官缺的机会增加兼三或四项俱全的要缺数量,以挽回失去的优势?从现今掌握的各省更定结果看来,各省督抚似乎都无此意,因为各省的改定规模都不大,有些“要缺”的数量甚至较前减少。吏部雍正九年(1731)的议覆很大程度上限缩了督抚对所属州县员缺人事的主导权,但他们似乎无意借着这次更定机会挽回劣势。
在下达各省重新题定冲繁疲难四项各缺的旨意后不及一年,雍正皇帝即于雍正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1735-10-08)驾崩。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雍正皇帝的去世并未影响到他的官缺改定旨意的执行。自雍正十三年四月初九日(1735-05-01)及闰四月初九日(1735-05-30)湖南、广东二省相继具题官缺更定结果后,福建(雍正十三年十月十七日,1735-11-20)、江西(雍正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1736-01-01)、甘肃(雍正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1736-01-10)、安徽(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1736-01-26)、陕西(乾隆元年二月初六日,1736-03-17)、江苏(乾隆三年,1738)、山西(乾隆七年,1742)等省也在乾隆皇帝(1711—1799)即位后分别具题它们的数据。
检视这些资料不难发现,除了福建、安徽两省的情况不详外——这是因为两省呈送黄册的题本没有载明黄册中的任何内容[19],其余七省的题报方式不尽相同,内容详略不一。其中最简略的是甘肃省,仅题报定为最要缺、要缺、中缺、简缺的员缺,而未提各缺的冲繁疲难指标数据。[20]其实,这与雍正皇帝要求重新分别冲繁疲难的初衷不符,因为最要与要中简缺等级的区分与当时关心的各缺究竟是由督抚拣选调补,或是由吏部月选问题并无直接关系。
江苏省提报的内容也相当简单,仅列出有更动的员缺。冲繁疲难三项相兼的最要缺,有江宁府等十三缺;二项相兼或专有一项的最要缺与要缺,有海州等十四缺;专有一项或四项俱无的中缺,有睢宁县等三缺;新设的松太海防道、砀山河务通判、通州州同、镇江府新移船政通判等缺则分别定为二项相兼或专有一项的要缺与中缺。不过,江苏省的例子提供了很重要的信息,即在该省六十八个州县中,归督抚调补者有四十九缺,而由吏部月选者仅十九缺。“以十九缺之员,供四十九缺之调补,恐不敷用。”苏州巡抚杨永斌(1670—1740)因而疏请,“将沿海沿河实非险要之靖江、盐城、嘉定、如皋、清河、桃源、宝应、萧县等八县改归部选”[21]。吏部同意,乾隆皇帝也核准。
江西省的题报也是仅举出有更动的员缺,但包括了更动前的内容,如“前定南昌府为冲繁疲要缺,应改为冲繁难最要缺;前定南昌县为冲繁要缺,应改为冲繁难最要缺;前定袁州府同知为冲繁要缺,应改为冲中缺”[22]。更动的员缺数目也不多,计有十一个。其中由二项指标部选缺改为三项题补缺的有南昌县、南丰县、南康府同知三缺,而由三项指标拣选调补缺更动为二项部选缺的有临江府与新喻县,其他各缺的指标或等级虽有更动,但不影响员缺的选任方式。
相较之下,其余四省册报的内容比较丰富,因为此四省除了造送黄册外,还会在题本中摘述册报的内容。湖南省虽然像江西省一样,在题本中也仅举出有更动员缺的前后官缺,但都附上了变更的依据,如“长沙府属长沙、善化二县原拟冲繁疲难兼全,今该二县钱粮依期完纳,应请改为冲繁难三字;益阳县原止专于一难,今查政务纷纭,应请定为繁难二字”[23]。湖南省员缺更动的数目较江西省稍多,计有二十八个,另新增一缺。不过,其中十八个官缺的更动并不影响员缺的选任方式。由督抚拣选调补改成吏部月选的有七缺,而仅有三缺是由吏部月选变成督抚拣调。新增的驿盐道员缺则定为冲繁难三字之缺,请旨简用。
陕西省完整列出了该省各道府州县员缺更定后的结果:冲繁疲难四项俱全及三项相兼的最要缺,有西安府等八缺;专有一项或二项相兼或四项俱无的要、中、简缺,分别有延安府等二十九缺、商州等二十九缺、耀州等四十一缺。[24]但题本中未明言更定前的状况,无法得知更定前后的变化。不过,更定后,四项俱全及三项相兼的员缺不到总数的十分之一。
相较而言,广东省不仅完整列出各道府州县员缺更定后的结果,也将原缺要、中、简与冲繁疲难各项列出。根据广东巡抚杨永斌的题报,冲繁疲难四项俱全的有广州府等五缺,而兼有三项者有惠州府等三缺。这八缺加上应由督抚拣选调补的沿海、烟瘴、边远等三十五缺与直隶州五缺,广东省原定遇有缺出应由现任属员内拣选调补的员缺计有四十八缺。至于四项兼有两项,或仅有一项,或四项俱无的员缺,则分别有二十七缺、十九缺与三十二缺。换言之,遇有缺出归吏部铨选的员缺合计有七十八缺。更定之后,四项俱全的维持不变,仍系五缺,兼有三项者则增为四缺,而沿海、烟瘴的三十五缺中,仅保留东莞等二十州县仍归督抚调补,海丰等十五州县改归吏部月选。[25]因此,改定之后,广东省应由督抚拣调的员缺由原来的四十八个减为三十五个,减少了十五个缺。
山西省各道府州县员缺更定的内容目前仅能通过成书于乾隆五十四年(1789)的《晋省政要》掌握,因为山西巡抚喀尔吉善(? —1757)的相关题本尚未得见,我们仅知他曾于乾隆七年(1742)六月以前“另缮黄册恭疏具题在案”[26]。如附录所示,山西省冲繁疲难四项俱全的最要缺有大同府、蒲州府知府与大同县知县三缺,兼有三项与二项的要缺分别有大同府知府等二十二缺与太原府通判等二十三缺,兼有二项与一项的中缺分别有沁州直隶州知州等十一缺与辽州直隶州知州等四十二缺,仅有一项与冲繁疲难四项俱无的简缺则分别有大同府通判一缺与兴县知县等二十五缺。在这一百二十七个道府厅州县员缺中,归督抚拣选调补的有二十四缺,由吏部月选的则有九十一缺。[27]更定后,许多员缺要中简缺的等级被调降一级,同时不少员缺冲繁疲难四项指标的数目也被减少。例如,冲繁疲难四项俱全的最要缺都被改成兼有三项的要缺,而许多兼有三项的要缺都被改为兼有二项的中缺,兼有二项的中缺被改成仅有一项的简缺,仅有一项的简缺则被改为四项俱无的简缺。具体的数字是:兼有三项的要缺有二十四缺,兼有二项的中缺有二十八缺,仅有一项与四项俱无的简缺分别为四十七缺与二十八缺。更定后,归督抚拣选调补的员缺由二十四个增为二十五个,而由吏部月选的员缺则由九十一个减为九十个。
上述各省的更定内容有一特色,即更定的幅度不大,多数省份归督抚拣选调补的员缺较前减少,即使像山西省归督抚拣选调补的员缺有所增加,也仅增一缺而已。如果上述数据较丰的江西、湖南、陕西、广东、山西五省的情形可以作为指标,清代各督抚显然无意借由雍正十二年(1734)的员缺更定,大规模地增加冲繁疲难四项俱全或三项相兼的员缺,以扩大其拣选调补之权。
各省督抚何以会如此有志一同?四川省的例子给了我们一个可能的答案。四川省的情形比上述任何一省都复杂,它的更定与雍正十二年(1734)九月的上谕没有直接关系。它是由该省布政使刘应鼎条奏时提出,时间则在上述九月的上谕发出之前。由于目前尚未见到刘应鼎的这份奏折,无法断定刘应鼎上奏的确切时间。不过,依据当时的吏部尚书鄂尔泰(1677—1745)议奏后的奉旨时间——雍正十二年六月初一日(1734-07-01)——判断[28],他应该是在同年的四月或五月间上的奏折。根据鄂尔泰的引述,刘应鼎在奏折中表示,四川省各州县员缺,雍正六年(1728)初定冲繁疲难,除成都等六州县由督抚拣选题补外,其余均归部选。而今简州等三十五州县,地方情形有与成都相同者,有更为难治者,要求敕部定例,凡前项州县缺出,由督抚拣选调补。[29]不过,鄂尔泰并不认同如此大规模的更动,而且他指出,刘应鼎未将奏请更动三十五州县的“冲繁疲难相兼及最要、要缺之处分晰注明”,因此他建议,“似应请敕令该督抚详确查明具奏到日再议”。雍正皇帝批:“依议”。[30]我们现在所能掌握的资料,即为四川总督黄廷桂(1691—1759)、巡抚鄂昌(? —1755)等奉旨就刘应鼎的条奏所做的响应,具奏时间是在雍正十二年九月初二日(1734-09-28),即在雍正皇帝谕令各督抚再行查明先前所定冲繁疲难等缺之前六天。
黄廷桂等人的看法与鄂尔泰一样,认为“若如刘应鼎所奏将简州、金堂等三十五州县一例改为拣调之缺,未免过当。诚如廷议,不致有如此之多,且拣调各缺原为裨益地方起见,若不详晰分别,以致题缺太滥,不惟无以收吏治之效,适足以启将来钻营援引之弊”[31]。最后,他们仅奏请将灌县、万县、南充、宜宾四县都改为冲繁难最要之拣选调补缺。理由分别是原拟冲繁要缺之灌县“系杂谷、金川、瓦寺等姜蛮出入之咽喉,稽察不易”,既是通往姜蛮的要道,不易管理,所以必须加一难字;而原拟繁难要缺之万县与南充县,因为前者“出产盐斤,与楚省恩施连界,并多赋重,事务纷繁”,后者“陆路为楚民入川之快捷方式,而水路兼通秦楚,舟楫往来络绎”,两者都位于交通要道,必须加一冲字;原来就位居冲要之地的宜宾县,则由于“壤地辽阔,政务实繁,命盗亦多,难于治理”,必须从原拟专冲中缺改为冲繁难最要之缺。因此,这四县“必资强干能员,方足稽察整顿”。[32]显然,他们都同意原来的拟定的确有所不足。至于仍归部选的三十一州县,他们也不是全然未做更动,只是更动的幅度不如刘应鼎来得大,其中有邻水县由冲繁疲难四项俱无的简缺改成繁难要缺,而金堂等八州县由专冲或专繁中缺改成繁难或冲难兼二要缺,很多像简州、汶川县等兼有二项的要缺都未改动。黄廷桂等人的意见后来获得吏部尚书张廷玉的认可与雍正皇帝的核定。[33]
根据黄廷桂等于雍正十二年(1734)纂修的《四川通志》,当时四川省领有十府、八直隶州、一百零六县、十一州,州县合计一百一十七个员缺。[34]依据刘应鼎的规划,在这一百一十七个州县员缺中,应由督抚拣选调补的,除了原定的成都等六州县外,尚需加上简州等三十五州县,二者合计四十一州县,约占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如果加上原本就由督抚拣选调补的八个直隶州知州员缺,四川省有近四成的员缺是由督抚拣选调补,而在此之前,四川省仅有十三个员缺是由督抚拣选调补,不到总数的百分之十二。前后差距如此之大,无怪乎吏部尚书鄂尔泰会有“未免过当”的意见。事实上,黄廷桂的“诚如廷议,不致有如此之多”的表述已很清楚地表达了他考虑的基准,即廷议优先。换言之,吏部的“未免过当”,加上雍正皇帝“依议”的核定已很明确地宣示,刘应鼎的意见不可行。在这种情形下,不难理解何以黄廷桂不能接受刘应鼎的建议。黄廷桂的考虑应该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上述各督抚的决定,雍正皇帝既然已借廷议就此问题定了调,拣调之缺自不宜轻言增加,况且乾隆皇帝也未对此议题有新旨意。
雍正十二年十月初四日(1934-10-30),黄廷桂具折列款参奏刘应鼎,指控他是“欲蔽上司之耳目,擅一己之事权;挟诈婪赃,任情纵恣”[35]。对照黄廷桂在奏折中所列举的十条罪状,“挟诈婪赃”当指的是,部颁新旧法马(砝码)不等重,即八月初九日启用的新法马较旧法马每百两轻六钱,按察司用旧法马兑收过各项钱粮五十一万余两,因而会有黄廷桂所称的“余平银”三千余两。刘应鼎建议将这三千余两用“为修理督抚衙门以及梓潼庙之用,可以不必报部,亦不必存案”。这样的建议虽有行政瑕疵,但公款公用,未入私囊,似乎还说得过去。不过,黄廷桂揭露,根据他的密提亲校,新法马较旧法马实轻七钱,所以刘应鼎“于所称余平三千余两外,已稳匿入己银五百余两。因又请将余银尽数分用,既不报部,又不存案,以灭其迹,使日后无从查考得,以稳饱私囊”。对黄廷桂而言,刘应鼎其实是假公济私。根据他的估算,刘应鼎“一出一入间即可暗侵银肆伍千两”。
除了十余条罪状,黄廷桂还指出,刘应鼎“败坏官常,任情放纵之处,亦难枚举”,其中“更可异者,该司折奏将金堂等参拾伍州县俱请改为拣调之缺”,认为他“未经入告之先,即对众声张,使各属纷纷传说,是竟以条陈为邀誉援引之计”。这个政治不正确的建议,未获雍正皇帝认同,条陈建言竟变成了邀誉援引的计谋,最终还是成为被参的罪状之一。最后,黄廷桂总结刘应鼎的罪状,并表示:“贪婪巧取,复狂妄无忌,实难姑容,但藩司大员,未敢即行具本题参,谨缮折列款参奏,恭候皇上训示,臣另行特疏题参。”
一个月后,雍正皇帝发布上谕,刘应鼎“深负任用,着解任”。上谕全文如下:
四川布政使刘应鼎,朕原不知其人,因伊在四川建昌道任内,称誉者甚多,是以就近历升至布政使,亦驾轻就熟之意。数年以来,朕观其屡次奏折,并无实心实政,有裨地方之处,心亦疑之。今据总督黄廷桂参奏,显有贪利营私,种种劣迹。刘应鼎深负任用,着解任,交与该督审拟。四川布政使员缺,着湖北按察使窦启瑛补授;湖北按察使员缺,着河南管河道白映棠补授。[36]
雍正皇帝的上谕看起来像在回应黄廷桂对刘应鼎的指控,解释自己为何会任用一个“贪利营私”的人。雍正皇帝表示,他是因刘应鼎在建昌道任上受多人赞誉才注意到他。不过,如果检视刘应鼎的仕宦历程,不难发现,雍正皇帝早在他任建昌道之前已对他有所认识了。刘应鼎于康熙五十五年(1716)由贵州举人选授四川梓潼县知县;雍正二年(1724)丁父忧,回籍守制;雍正三年(1725),考选道御史;雍正四年(1726),除建昌道参议。如果不是皇帝的不次拔擢,刘应鼎何以能在短短一年间从道御史升任道参议?刘应鼎在署理按察司任内由于疏忽重犯,部议革职,然获免从宽,降三级留任;雍正七年(1729)二月,丁母艰,获令在任守制,十二月升四川按察使[37];雍正九年(1931)十一月升任布政使[38]。短短十五年间,刘应鼎由一地方县令升至掌一省行政之长官,仕途可谓顺遂。如果不是呈了一件不被认可的折子,他的仕途可能会更上一层楼。在他升任按察使的谢恩折中,雍正皇帝用朱笔写下不少勉励的话。雍正皇帝首先以“勉之!勉之!”响应他的报恩承诺:“惟有勉矢公慎,竭力办事,以求仰酬高厚于万一耳。”接着他叙说了对臣工的观察:“人处微员时,但能洁一己而奉公,使为超擢之才,易于称职。一至大僚,便为属员掣牵;为人之利重利害之心生,种种私欲蒙弊得本来立之志失矣,所以多不能胜任者。人但能出仕不迷窗下之立志,至大吏不失微员之居心,何任不能称职也。”最后雍正皇帝送他“不必傍求,但问自心;不必畏人,但知畏天”两句话,勉励他:“只将此两句居心行事,方不愧朕知遇之恩,不愧儒冠之列也。勉为之。”
不过,两年后,雍正皇帝对刘应鼎的印象完全改观。在他升任布政使的谢恩折中,两处谦逊过头的用语——“臣既愚昧,行复粗疏”与“臣识见短浅”——产生了反效果。雍正皇帝批道:
似此心口相违之空文,朕实厌而恶之。如若果系如是,朕如何用得如此人?汝若果自信是如是人,何敢应此重任?将此等恶习志之,尽屏去不用可也。[39]
雍正皇帝的反应完全合乎人情:如果刘应鼎真是如其所自称的愚昧、粗疏、识浅,岂不坐实了一路拔擢他的雍正皇帝是个识人不明的昏君,雍正皇帝岂能咽下这口怨气。刘应鼎岂止是谦逊过了头,而是政治判断力出了问题。
是否因为这件谢恩折破坏了雍正皇帝对刘应鼎的印象,以致后来有“并无实心实政”的评语,我们不得而知。作为布政使,刘应鼎与金鉷一样无权具题上疏,但他们可以具折上奏。雍正皇帝企图通过这种奏折制度,达到下情上传,观事察人,了解地方实情的政治目的。在雍正六年五月二十二日(1728-06-29)的上谕中,雍正皇帝表示:
即如各省藩臬赴任时,朕多准其具折奏事。盖朕欲周知地方之情形,或有为督抚所不及知者,或有为督抚不肯言者,故令两司得以陈奏,且观其所奏,而两司居心之邪正、公私,亦即此可见。[40]
所以,作为布政使,刘应鼎具折奏事在理论上是无须知会其长官黄廷桂的。很不幸,他未能体察时势,雍正皇帝对地方人事权的归属已然定调,吏部的月选名额不能受到督抚调补权的侵蚀,他所提的大规模更定缺分的意见自然不被雍正皇帝认可,反而被怀疑其条陈居心不正。因而当黄廷桂将藩司奉谕具折奏事之举写成“邀誉援引之计”时,雍正皇帝竟不以为意,未做任何响应。刘应鼎为自己的不当建言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奉谕具折条陈反成为长官参奏的罪状。
刘应鼎的例子充分显示了正面冲撞皇帝已定调的政策的可能后果,也益发突显争取皇帝认可的重要性。不过,更重要的是,它让我们注意到,雍正朝以下困扰历朝皇帝的违例题请个案其实是地方督抚用以与吏部竞逐地方人事权的一项策略。
四、督抚违例题请
有了这一层认识,我们才会明白何以雍正十年(1732)、十一年(1733)虽然李卫两次上疏都强调从前所定冲繁难疲各缺多未确当,却未题请改定,仅以人地相宜为由,要求更换不适任的地方首长。根据档案,李卫不是唯一提这样要求的督抚。雍正十一年(1733)十月,江西巡抚谢旻(?—1751)以高安县缺“虽非应行调补之缺,但系京广冲途,附郭首邑,必得干练之员,方可整顿”为由,要求以上高县知县调补该县,而上高县员缺,听部铨补,强调“一转移间,实与地方有益”。吏部尚书鄂尔泰无异议,雍正皇帝也同意。[41]同年十月间,山西巡抚觉罗石麟(?—1741)也是以“汾阳县地当附郭,事务纷纭,系繁难要缺”为由,要求以石楼县知县调补。[42]雍正十三年(1735)六月,署理湖南巡抚印务钟保疏称:“查茶陵州虽系部选之缺,但民风刁健,必得干员方能治理。查有永州府祁阳县知县王式淳居心诚实,办事敏练,督课农桑,野无旷土,劝捐积谷,仓储有备,修理墩台,力行牌甲,着有政绩,实系干员,以之升补茶陵州知州,实于地方有益。”[43]
李卫、觉罗石麟、钟保等都是从地入手,强调某缺虽系部选之缺,但因种种因素必得干练之员,方能胜任,据以要求以其所提之人选补缺。但也有督抚不重地方,而重人,强调其有人地相宜的人选。例如,雍正十三年(1735)五月,为了补实杭州府余杭县知县调补黄岩县知县后所遗之员缺,闽浙总督郝玉麟(?—1745)疏称:“所遗余杭县缺例应部选,但浙省原有留浙候补简缺之原任山阴县知县胡兆昌,小心谨慎,自改简以后惕励奋勉,凡遇差委,不惮劳苦,委比乌程、归安两邑积欠漕米,设法催科征完万有余石,洵属实心办事之员。余杭县员缺尚非繁剧,请即以胡兆昌补授,则人与地洵属相宜。”[44]
二者方法不同,目的则一,即掌握人事主导权。督抚作为一省之长,为求政通人和,掌握地方人事主导权当是其施政首要目标。为达此目标,各省员缺的题请调补向来是督抚掌控人事的手段。雍正九年(1731)吏部的议覆大大限缩了他们得以调补员缺的数量。虽然他们未利用雍正十二年(1734)更定员缺的机会从制度上挽回劣势,但他们对地方人事权的竞逐并未因此而停止。他们只是对廷议决定的大原则不再争论,而是在个别员缺上向皇帝争取。
虽然我们只举了上述四个例子,但是这样的调补事例显然很多,多到引起皇帝的注意。雍正十二年(1734)六月,即颁布更定令的前两个月,雍正皇帝就曾指出:
近来外省不应题补之缺,督抚提臣等悉递行题补者较前过多,在部候缺之人未免铨补壅滞。嗣后若实因地方紧要,务需熟谙风土之员,不得不题补者,于本内声明,亦只可将现任简僻地方之员调补。如此则所遗之缺,仍归部选,内外铨用,方各得其平。[45]
雍正皇帝的意思是,以后非有必要,不得再行题请调补,而且只能以简调繁,所遗简缺仍归部选,以维持既有的繁简比例。但是,很显然各省督抚的题请不断,雍正十三年(1735)十月,甫登基的乾隆皇帝也下达了“督抚不得滥请题调州县”的谕令:
直省州县有沿河、沿海、冲繁疲难要缺。旧例准该督抚题请调补,其余悉归吏部铨选。乃近日各直省督抚题请调补者甚多,有并非应行题请之缺,亦一概题请。[46]
乾隆皇帝对这样的现象非常不以为然。他指出,如此不但会造成“营求请托之弊”,而且容易“以启属员之迎合”,“在督抚以为得人,不知巳默受属员之欺,而于地方全无裨益也”。他强调,“况政治必历久而后谙,铨选必按例而无弊”。如果各省州县员缺不论其有无紧要,题请是否合例,一概从外省调补,则地方官员迁徙不定,未能熟悉吏治民情,且归吏部铨选之官,将终年不得员缺。因此,他要求各省督抚:
嗣后各直省督抚务遵定例,除沿河沿海冲繁疲难要缺,仍准题请调补外,其余俱归部选,不得滥行题请。[47]
可是,和雍正皇帝一样,乾隆皇帝也留了一个但书:“倘要缺之外,实有人地相宜,必须题请调补者,务将必须调补之处,声明本内,以凭核夺。”[48]这个但书其实突显了整个制度运作的关键:皇帝是凌驾于一切规章的最高决定者。
雍正皇帝与乾隆皇帝虽然深切了解督抚题请调补的弊端,前者甚至直指调补是督抚任用私人的快捷方式,但是他们仍然允许督抚违例行使。这固然是为了保持制度的弹性,但更重要的是宣示皇权的至高无上。诚如雍正皇帝所说:“用人乃人君之专政,如但循资俸,则权移于下人,君无用人之柄矣。”[49]在传统专制君王的心目中,“特例”这扇窗子是永远必须存在的;否则,就不成其为皇帝了。久于官场的督抚,对此当然了然于心,灵活运用,充分发挥所谓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策略,既避免了在政策上与皇帝正面冲撞的政治风险,也达到了掌控地方人事的目的。
五、结论
雍正六年(1728)三月,广西布政使金鉷提出以“冲”“繁”“疲”“难”四项指标订定官缺繁简的办法。经过三年多的时间,到了雍正九年(1731)十二月,吏部才议覆定案。比较二者的内容,不难发现吏部的方案大大限缩了督抚可以题请拣选调补的员缺的数目,这其实涉及中央吏部与地方督抚对地方人事主导权的掌控。在整个方案底定前,吏部与地方督抚之间有无互动,以及互动过程如何,从文献上我们无从知晓。不过,雍正十二年(1734)李卫意外引发全国重新更定“冲”“繁”“疲”“难”四项指标的事件却提供给我们一个窗口,可以观察督抚所采取的策略,进而了解政策执行上当时中央与地方的不同策略。通过雍正十二年(1734)的各省官缺更定,我们观察到,一旦政策定了调,地方督抚即不在制度上下功夫,不再与吏部互动,而是诉诸最高权力者,直接争取皇帝的认可。皇权固然是政策的决定者,但官僚仍可通过交涉过程,达到目的。
乾隆十二年四月十八日(1747-05-26),乾隆皇帝通过内阁颁发上谕,表达对督抚题请拣调制的新看法。[50]他表示,在金鉷所提的新制下,稍有才具、练达的州县官,“督抚或奏请调繁,或题补升用”,无法久于任所,无形中造成了人才的浪费,因为“今以能胜繁剧之知府,擢任监司,反若置之闲地”。他同时也举出新制会让躁进之人凡事逢迎,无法“留心实政”。但话又说回来,如果对官员没有适当的奖励,又“不足以鼓舞人才,振起治术”。他因而认为或许可以仿汉代的方式,对有为有守的官员,“定以年限。或予以纪录,或加级,或加衔食俸,仍留原任”。最后,乾隆皇帝明令:
嗣后直省守令,除特旨擢用,及该地方情形不得不奏请调用者,许其酌量声明保奏外,其如何酌定年限,示以优叙,俾可久于其任之处,着大学士会同九卿详议具奏。[51]
根据实录的记载,大学士与九卿并未针对乾隆皇帝的旨意提出如何可以让地方官员久于其任的办法。他们历数了繁简互调定例的发展历程,从雍正六年(1728)金鉷的条奏到雍正九年(1731)吏部的议覆,到雍正十二年(1734)各缺的更定,再到乾隆七年(1742)要中简缺的调整,最后总结:
总之,督抚酌留要缺,在外题补,本为鼓舞人材,但所留之缺,既不切当,又多迁就,徒启属员觊觎。今若仍照雍正六年以前部选例,悉行裁改,未免骤觉更张,应再通行各该督抚,将现定应题、应调各缺,详核更正,造册奏报。其直隶州知州一项,向不归部选,未便酌定,但知府内之冲繁疲难者,今亦请旨补放,直隶州知州各缺,应一并分别酌定,统俟各省覆齐,臣等再将更定各缺,作何补用,并如何酌定年限,示以优叙之处,一并详议请旨。[52]
大学士与九卿要各省督抚就应题、应调各缺重新更定,造册奏报后,再做定夺。乾隆皇帝对吏治有了新看法,显然,他希望地方守令能久于任所,人地相宜不再是其强调重点。不过,我们可以看到督抚违例题请的动作仍持续不断。乾隆十三年三月十八日(1748-04-15),闽浙总督兼福建巡抚喀尔吉善奏称,福建福宁府福安县知县员缺虽系疲难二项,应归部选之缺,但该县山海交错,民俗未淳,亟须整理化导,请将该缺暂留在外,拣选贤能之员,题请调补。[53]同年四月初二日(1948-04-28),他又以地方难治,亟须熟悉风土、实心任事之员整顿为由,奏请将部选之缺的建宁府知府与建安、瓯宁知县员缺改由厦门同知胡格等升署。[54]乾隆二十年(1755)三、四月间,湖北巡抚张若震(?—1755)以云梦县“虽系冲难中缺,例当部选,但查云邑地当滇黔楚蜀要冲,差使络绎,兼之民情疲玩好斗善讼,新选之员恐难胜任,必得干练之员,庶与地方有益”的理由,奏请将“老成勤练、办事实心”的咸丰县知县孙廷权调补云梦县知县李嵩嶙丁忧所遗的员缺。[55]十多天后,吏部以云梦县“系部选之缺,该抚所请与例不符,应毋庸议”驳回,乾隆皇帝朱批“依议”。[56]虽然不是每次题请都能得偿所请,但很显然地方督抚仍不时提出破例之请,因而我们看到,嘉庆十九年三月二十日(1814-05-09),嘉庆皇帝(1760—1820)还在为他先前同意东昌府同知部选缺由嵇承群升补一事提出澄清,最后还补上关键的一句:“朕特旨允行,岂能因以为例。”[57]这句话充分点出了清代君臣关系的特点。地方督抚每次的违例题请都是君臣之间一次独特的互动。皇帝准与驳没有定数,而是取决于当时各种复杂的因素,包括其与督抚的个人关系以及地方上的其他主客观因素。因此,当皇帝坚持任何规定都可因为他的“特旨允行”而有例外时,地方督抚自然会善加利用,以扩大自己对地方人事的掌控,而这样的策略相信不会只用于人事问题上。
本文原发表于陈熙远主编:《第四届国际汉学会议论文集·覆案的历史:档案考掘与清史研究》,237~238页,台北,“中央研究院”,2013。
附表
山西省冲繁疲难要中简缺的改定
续表
续表
续表
[1] 金鉷的生父延祚公三岁丧父,其生母余氏临终前,将其交与侧室赵氏,赵氏后来转适郭氏,延祚公也随之改姓郭,后来生下金鉷,仍然沿用郭姓,直到雍正六年(1728)七月升任广西巡抚时始恢复本姓。因此,时任广西布政使的金鉷其实仍以郭鉷署名,然为前后一致,本文均以金鉷行文。关于金鉷的身世,参见袁枚:《神道碑》,见李桓辑:《国朝耆献类征》卷75《卿贰三十五·金鉷》,39b页。
[2] 刘铮云:《“冲、繁、疲、难”:清代道、府、厅、州、县等级初探》,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4本第1分,1993年,175~204页。
[3] 《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113,雍正九年十二月,15b~16b页,台北,华联出版社影印本,1964。
[4] 张振国:《清代文官选任制度研究》,天津,南开大学博士论文,2010。
[5] 张振国:《清代文官选任制度研究》,170~172页。另参见张振国:《清代道、府、厅、州、县等级制度的确定》,见《明清论丛》,第11辑,383~386页,北京,故宫出版社,2011。
[6] 刘铮云:《“冲、繁、疲、难”:清代道、府、厅、州、县等级初探》,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4本第1分,1993年,203页。引文中提及的表二,见188页。
[7] 张振国:《清代文官选任制度研究》,163页,注1。
[8] 《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113,雍正九年十二月,15b~16b页。
[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67),63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10]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67),152~153页。
[11] 刘铮云:《“冲、繁、疲、难”:清代道、府、厅、州、县等级初探》,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4本第1分,1993年,201页。
[12] 《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147,3b页,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76),76~77页。
[13] 《国立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奏折》(以下简称《宫中档》),文献编号402016045,雍正十年九月二十九日,直隶总督李卫奏。
[1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72),429~430页。
[1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73),64~69页。
[16]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75),199~200页。
[17]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76),76~77页。
[18] 《宫中档》,文献编号402002611,雍正十一年十一月三日,广东按察使张渠奏。
[19] 福建省部分,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乾时期地方官缺史料(上)》,载《历史档案》1992年第4期,6~7页。安徽省部分,参见《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明清史料》(以下简称《明清史料》),登录号010078-001,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安徽巡抚赵国麟题。
[20]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83),495~497页。另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乾时期地方官缺史料(上)》,载《历史档案》1992年第4期,7~8页。
[21]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78,乾隆三年十月上,15b~17a页,台北,华联出版社影印本,1964。
[2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83),414~415页。
[23] 《明清史料》,登录号010743-001,雍正十三年四月九日,署湖南巡抚钟保题。
[2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乾时期地方官缺史料(上)》,载《历史档案》1992年第4期,8~10页。
[2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81),39~43页。
[26]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乾时期地方官缺史料(上)》,载《历史档案》1992年第4期,10页。
[27] 计算方式是,在四项俱全与三项相兼的二十一缺中减去大同府等知府员缺,另外加上七个兼有二项与一项要中缺的直隶州知州员缺。
[28]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乾时期地方官缺史料(上)》,载《历史档案》1992年第4期,3页。
[2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乾时期地方官缺史料(上)》,载《历史档案》1992年第4期,3页。
[30]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乾时期地方官缺史料(上)》,载《历史档案》1992年第4期,3页。
[31] 《宫中档》,四川总督黄廷桂折,文献编号402017467。此折之军机处录副,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乾时期地方官缺史料(上)》,载《历史档案》1992年第4期,3~4页。
[3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乾时期地方官缺史料(上)》,载《历史档案》1992年第4期,4页。
[33]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77),436~440页。
[34] 黄廷桂等纂修:《四川通志》(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2《建置沿革》,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3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30册,805页,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1991。
[36] 《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149,雍正十二年十一月,2b~3a页。
[37] 《宫中档》,文献编号402003128,雍正八年三月四日,四川按察使刘应鼎奏。
[38] 《宫中档》,文献编号402003129,雍正十年一月二日,四川布政使刘应鼎奏。
[39] 《宫中档》,文献编号402003129,雍正十年一月二日,四川布政使刘应鼎奏。
[40] 《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69,22页。
[4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73),403~404页。
[4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73),386~387页。
[43]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81),159页。
[4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81),165页。
[45] 《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144,1b~2a页。
[46]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4,雍正十三年十月上,35b~36a页。
[47]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4,36b~37a页。
[48]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4,37a页。
[49] 《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49,33b页。
[50]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2册,169~170页,北京,档案出版社,1991。
[5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2册,170页。
[52]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289,乾隆十二年四月下,16a页。
[53] 《国立故宫博物院藏军机处档奏折录副》(以下简称《军机处档》),文献编号002156,乾隆十三年四月十二日,闽浙总督兼福建巡抚喀尔吉善奏。
[54] 《军机处档》,文献编号002241,乾隆十三年四月十二日,闽浙总督兼福建巡抚喀尔吉善奏。
[55] 《明清史料》,登录号097906-001,乾隆二十年四月九日,吏部移会稽察房。
[56] 《明清史料》,登录号097904-001,乾隆二十年四月二十八日,吏部移会稽察房。
[57] 《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288,嘉庆十九年三月下,6a~6b页,台北,华联出版社,1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