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省高阳县,县里分配给商业公司15套赈灾彩票的发行任务,因为种种原因而没有能及时落实下去,公司经理即从家里拿出钱来,叫女儿买下了15套彩票,没料到中了25万元大奖,并由此出现了国内首例因彩票发行而引起的刑事案件。
1998年,长江、嫩江、松花江流域发生了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洪涝,国务院为此特批了“98抗洪赈灾”福利彩票传统型套票,用于灾区建设。该彩票每套20张,每张5元,每套100元。
1999年2月1日,高阳县委、县政府发文要求全县83个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企业,完成7632套彩票的认购任务。
由高阳县商业局改组而成的商业公司共15名职工,分配到15套彩票,要求在2月8日前完成认购。2月7日刚刚看到县委通知的公司经理耿兰刚,分别与党委书记刘殿、副经理刘浩雨说,本单位职工刚领到工资要买年货,生活较困难,就让下属单位百货公司买10套、服务公司买5套吧,后来,因百货公司拿不出钱,服务公司经理也未找到,此事被拖下来了。
2月10日是该彩票在河北省销售的最后一天,阴历腊月廿五日。耿兰刚想,这彩票不买恐怕不行,但往下安排则很困难,干脆由他买下来,如果中了大奖就是个人的,如中不了奖再想办法报销。后来,就叫其女儿耿芳(商业公司文书)买下了全部彩票,完成了摊派任务。
2月20日下午河北电视台直播开奖仪式后,耿芳与男友仔细核对彩票,发现其中正好有1张中了一等奖,可得奖金25万元(税后20万元)。次日,耿兰刚便叫儿媳妇邸维娜以她的名义去领奖对外则谎称15套彩票均由毛脚女婿李彬买下了,未中大奖;大奖是由儿媳妇在她自己单位买彩票中中到的。后来,在公司职工的举报下,经反贪局侦查,查明一等奖产生在商业公司名下的15套彩票中,而且,耿兰刚个人借用公款7000元,这表明买彩票的钱并非他个人家中的钱。
1999年8月16日,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耿兰刚、耿芳、邸维娜、耿骞全家4人互相勾结,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应属高阳县商业公司所有的人民币20万元,均构成贪污罪。
1999年9月13日,高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贪污案进行开庭审理:
据说在审理时控辩双方的观点非常尖锐对立。
公诉人强调,耿兰刚与耿芳两人之行为是职务行为,贪污的主观故意明显,有耿兰刚的供述“如中大奖归自己所有、不中大奖到单位报销”为证。耿家之出资系垫支行为。既然耿兰刚长期借用公款7000元就会有垫支行为;耿氏父女利用管理彩票的便利条件。未经商业公司任何干部职工同意私自拆封,发现大奖后刻意遮掩,实施了侵吞本该属于商业公司全体职工所有的彩票及其奖金行为,侵犯了商业公司其他职工对赈灾彩票的认购权。公诉人指出,在本案中耿氏父女和其他对此彩票有认购权的职工。
在取得彩票上的权利是不平等的,根本原因是他们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如果耿家父女没有这种特殊身份条件,也就不会产生这样的事情。
辩方律师强调,民政部《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具有权威性,它规定了福利彩票的认购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强调耿芳购买彩票是一种个人行为,与商业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着授权委托的关耿兰刚虽然有把买彩支出“报销”的意思,但终究未能付诸实施;耿兰刚借用公款与买彩票垫支之间并无必然关系,不应该由借用来推定垫支;“县委通知”所分派的彩票发行任务只仅仅具有指导性,不是,也不可能是单位或个人取得相应所有权及中奖所有权的依据;商业公司其他职工事实上并没有出资购买彩票,所以不能取得对彩票的所有权。律师指出,耿家女儿购买了商业公司的15套彩票,耿家儿子耿骞也购买了他们单位的1套彩票。
反贪局虽然查明了大奖号码不是出自邸维娜的半套彩票中,但却没有也无法证实究竟是出于耿芳的15套之中还是耿骞的那1套之中。在详细引用法律条文加以论证的基础上,律师认为该奖的获益权应归耿家所有,耿家四被告均不构成贪污罪。至于耿兰刚说过“如中大奖归自己所有、不中大奖到单位报销”的话,但法律并不追究思想犯罪。
由于控辩双方证据互相冲突,观点大相径庭,所以,法院受理这起贪污案半年多了,仍然是判不下来。据悉,参与联合办案的中共高阳县纪委也一直没有做出定性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