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逃税漏税,危险的走钢丝(1 / 1)

我国的税收负担确实不轻,但这并非就构成逃税漏税的理由。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创业者首先想到的就是如何能够少缴一些税款,能少缴一点是一点。有的老板甚至把这作为发家致富的一大法宝,当作“经验之谈”。

殊不知,这是一种危险的擦边球、走钢丝,弄不好被税务机关查到罚款就得不偿失了,甚至会直接导致关门大吉。

逃税漏税的具体规定

逃税漏税过去叫偷税漏税,从《刑法修正案(七)》开始(2009年2月28日颁布并执行),原来的“偷税罪”就改成了“逃税罪”,主要原因在于过去的概念不确切。

从道理上讲,“偷”的含义是指把别人的东西占为己有;而应缴税款本来就是纳税人自己的合法财产,只是现在没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说“偷”是不恰当的,说“逃”更符合法理,并且范围也可以更为宽泛,可以涵盖“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各种复杂情况。同时该法律规定,初犯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罚款就行。

逃税漏税罪的具体量刑标准是: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多次实施逃避缴纳税款、未经处理的,按累计数额计算)。

顺便一提的是,老板创办了企业,企业是属于老板的,这种逃税漏税究竟是个人犯罪还是法人(企业)犯罪呢?对此我国《刑法》规定,纳税人个人逃税漏税当然要受法律处理,而对于法人来说此外同样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加以处罚。

正视违约成本高低

逃税漏税是违法犯罪,但同时也应当承认,这种情形目前非常普遍。当然其中有些是故意的,也有许多是无意的(不熟悉税法所致)。有人认为,目前我国的逃税漏税企业不能说达到100%,至少也有90%以上。原因在哪里呢?就在于它的违约成本低。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是我国的逃税漏税主要是根据查税或举报得到线索的。具体地说是,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是不会上门查税的,只有当有人举报你有逃税漏税嫌疑时,才会“登门拜访”。为了遏制逃税漏税行为,我国实行了有奖举报制度,对税收违法案件的实名举报人予以重奖,甚至还出现了专门检举揭发各类企业逃税漏税行为的“专业户”。

但显而易见的是,这种举报有许多条件限制,可以说挂一漏万,带有“碰巧”性质。而这就给其他逃税漏税者带来一种小偷般的侥幸心理——抓到了算你狠,抓不到算我狠。

另一方面是,我国的治税环境并不是十分理想,表现在“纳税光荣”只停留在口头上,无从得到具体落实。这样也就促使企业纳税不主动、不积极,能逃则逃。

一位创业者这样说:“每次我走进税务大厅,感受到的不是纳税人的待遇,而是罪人的感觉,感觉自己是‘资本主义尾巴’。那些税务机关的大爷才真正是国家主人。”

他说,既然纳税人的自身利益无法通过纳税得到体现、无法通过纳税得到保障,我为什么要主动纳税呢?

也有许多老板本来是严格遵章纳税的,可是后来他们发现,那些有后台的、和税务部门关系搞得好的人都在逃税漏税,并且这些人还以自己能逃税漏税为“本事”到处宣扬;自己遵章纳税反而成了“傻冒”,于是也就不得不“学坏了”——通过向税务人员行贿,为自己省下一大笔税钱。

所以有人说,什么时候税务人员不那么“牛”了、没有人巴结税务人员了,那才表明这时候大家都能依法纳税了。[1]

为富不“税”,麻烦不止

企业纳税是应尽义务,如果存在具体困难,应该与税务部门商量看是否能够缓缴一些时日,而不是逃税漏税;否则很可能会麻烦不断,出现俗话所说的“赚到的还不够缴罚款”。

例如,某广告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主要从事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业务,注册资金50万元。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于2009年1月登门查账,对该企业2007至2008年度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最终认定该企业在此期间采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以及取得收入不开票等手段,隐瞒广告业收入243288元,对此作出以下处理结果: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12条、第15条规定,该企业应补缴所属2007至2008年度营业税12164.4元;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第2条、第3条、第4条规定,应补缴所属2007至2008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851.51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应补缴所属2007至2008年度教育费附加364.93元;

根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规定,应补缴所属2007至2008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7298.64元;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第21条、第36条第一款之三项规定,对该企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根据《征管法》第32条规定,对该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加收营业税滞纳金4257.5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298.03元;

根据《征管法》第63条规定,对该企业的逃税行为处以所逃营业税12164.4元一倍的罚款12164.4元,所逃城市维护建设税851.51元一倍的罚款851.51元。[2]

从中容易看出,该企业共需补缴税款、罚款和滞纳金43250.96元。其中20679.48元是补缴的税款;另外有4555.57元是滞纳金,18015.91元是罚款,这两部分合计22571元比应补缴税款的数额还多,这就是企业“多缴”的了,而且还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形成了企业或老板实实在在的损失。早知今日,又何必当初呢!逃税漏税在企业中非常普遍,小企业是这样,大企业也是如此。2013年8月就传出跨国企业诺基亚在印度因为有逃税漏税5.42亿美元之嫌疑而遭印度政府多次检查的消息,于是该公司给印度财政部发出一封“最后通牒”,扬言要终止在印度国内的所有业务,把工厂迁往中国。[3]

发票犯罪的量刑标准

在各种各样的逃税漏税中,最普遍的是发票犯罪尤其是虚开增值税发票逃税漏税,其危害最大,所得到的惩戒也最大。

根据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虚开发票、伪造发票等行为,除了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罚款之外,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具体量刑标准可参考如下:

(一)虚开发票行为及量刑标准

虚开发票的“发票”既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货物运输发票等),也包括一般的普通发票;既包括税务机关监制的真发票,也包括伪造的假发票。只要出现以下四种行为之一,就都算是虚开发票:(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4)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在这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即涉嫌构成犯罪。罪名分别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受到的处罚,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外,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是个人犯罪的,处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罚。

在这其中,如果是虚开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普通发票,如建筑安装业、广告业、餐饮服务业发票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样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2)虽然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受到的处罚是,个人犯罪的可以处以管制、拘役,最高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

(二)非法制造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非法出售发票的行为及量刑标准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或出售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就涉嫌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个人犯罪的,处管制、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或出售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就构成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个人犯罪的,处管制、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或非法出售经税务机关监制的一般普通发票,如建筑安装发票、货物销售发票等数量在10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就涉嫌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个人犯罪的,处管制、拘役、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

(三)非法购买发票、非法持有发票的行为及量刑标准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就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个人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样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者;(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者;(3)持有伪造的上述两类发票以外的发票(如广告业、服务业、餐饮业发票等其他普通发票)20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者。个人犯罪的,处管制、拘役、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4]

对照以上标准,热爱生命的老板们切记,“玩发票”是要坐牢的,动不动就会牵涉到老板你本人,千万不要“要钱不要命”噢!

重在税收筹划

创业者不能逃税漏税,因为这是非法的;那么能不能合理合法地节税、避税呢?回答是肯定的。而这就是税收筹划的内容了。

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避税筹划、节税筹划和转嫁筹划。避税是指采用“非违法”手段,获取税收利益;节税是指采用“合法”手段,利用税收优惠和税收惩罚等调控政策,获取税收利益;转嫁是指采用纯经济手段,利用价格杠杆,将税收负担转移给消费者、供应商或自我消转。

正当避税的过程就是税收筹划,它是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甚至是税收政策引导和鼓励的行为;而非法避税则是与国家税收政策导向和法律规定相违背的行为。

企业通过税收筹划来减少纳税,表面上看似乎国家的税收减少了,但从长远来看则是有利于企业良性发展的,是在为国家培植税源;有利于国家税法的完善、减少涉税犯罪、促进依法治税进程。

1 《作为生意人开始我老实缴税,后来……》,新浪网,2002年7月27日。

2 《某广告有限公司偷税漏税案件分析》,北京地方税务局网,2010年12月16日。

3 《被怀疑逃税,引诺基亚不满威胁扬言退出印度》,环球网,2013年8月24日。

4 段文涛:《发票犯罪的标准界定》,中华会计网校,201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