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5章 罗昕之墓(1 / 1)

我的坟墓?

开什么玩笑呢?

我这不是还活得好好的吗?怎么就出现我的墓碑了?这定是岑九元耍的鬼把戏,不管是鬼还是天师,都爱施障眼法,这定是障眼法,作出来糊弄我的!

我凑近墓碑,再仔细看看——

罗昕之墓。

生于1999年9月9日。

死于2019年11月26日。

哟呵!

这还真是我罗昕本昕!

而不是同名同姓的其他人!

而今日,正是2019年11月26日,意思就是说,我会在今天死去?

那现在站在这里的我,是鬼哦!

又或是说,孟尘在警告我:要是今天通不过他的考验,我将会在此死去?

此时路已经走到了尽头,在往前走就要走出墓地的范围了,那就不再是“考验”的范围了。

我想再仔细听听笛声,再次确定一下,是否就是从这个坟墓里面传出来的,可是那笛声就像是跟我开玩笑似的,当我走到这墓地的尽头时,它反而消声灭迹了!

所以,我要找的“东西”应该就是这块看着很是诡异的墓碑。

可我已经不能再使用同样的法术,打开阴宅的门,第三次魂魄离体。

“既然……是我自己的坟墓,那我可就不客气了。”我忍不住笑出声来,因为我已经想到一个好主意啦!

而这个好主意,光是想想就觉得无比荒诞。

那就是:

我要炸我自己的“坟”啦!

想想就刺激!

我撕下自己的一片衣服,再次蘸蘸手肘上的血,画了一个轰炸符。

画好符后,我不断地施法要朝坟炸去,但不知道怎么的,我把符高高掷起,原本只要符能够感应到我的法术,就会开始显威力的,但这一次,它却轻飘飘地落地了。

看着坠地的符,我傻了半天。

这是怎么一回事?

稀里糊涂的我又试了好几遍,可不管怎么样,符和法术就是联系不上,它最终还是轻飘飘地落地了,就好像我在搞笑一样。

难道我不能对自己的“坟”动手了?

为什么会这样呢?

如果我炸不开坟,那我是不是真的要死在这里?

不行!

不能这样!

难道我只能使用老法子,以法术探门?

若是短期内第三次魂魄离体,那我就很可能再也回不到肉身里了,这也许就是孟尘的警示:我,罗昕,将要死在这里!

要赌一把吗?

不然我还有别的选择吗?

我一咬牙,按照之前的法子去施法。

然而……

这一次的法术依然如石沉大海……

我顿时迷茫了起来。

我不知道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也不知道该如何解决这样的窘境。

彷徨无助之际,骷髅大军悄然而至,我本能地握紧拳头——按道理,只要我握紧右手拳头,那就是要召唤打鬼鞭的意思,往常,戒指都会变作打鬼鞭出现在我的手里,然而这一次,它什么反应都没有。

这是怎么一回事?

就算、就算我所有的法术都失灵了,但打鬼鞭是阴弢的法器,它不应该受到这墓地的影响,才对呀!

这时候,骷髅们已经赶到我身边了。

他们抓住了我。

我甚至听到了他们的欢呼声。

那是一种诡异的欢呼声,像是风穿过狭窄的喉骨所发出的回声,呜呜呜,令人心生寒气!

他们抬起我。

有个老态龙钟的骷髅走到面前,嘴里呜呜地不知道吟咏着什么,她拿着不知名者的手臂骨,敲了敲墓碑。

敲一下,大地就轰隆一声。

敲两下,大地就轰隆隆两声。

伴随着她的敲打,最终坟墓裂成两半。

一个棺材显露了出来。

老骷髅呜呜指着棺材,便有几个年轻力壮的高个子骷髅走向前,嘿哟嘿哟地喊着口号,齐心协力地把棺材推开了。

棺材里……

躺的是我!

我看到“我”自己就躺在棺材里,在五分钟前我还不屑地认为这是一种唬人的障眼法,可当我真真切切地看到自己躺在里面时,我还是忍不住感到惊恐。

“放开我!”我挣扎起来。

但骷髅们却呜呜叫着,将我投进了棺材里。

当我掉入棺材中时,我与那“虚像”融为一体,这感觉……像极了魂魄归体的感觉!

而我握拳时,打鬼鞭就出现在了我的手里。

这个事实让我不禁冷汗直冒:我什么时候魂魄又离体了,我都不知道!

又或者。

打我从袁菲菲的坟墓里出来时,就没有回到过肉身里!

骷髅们把棺材盖合上了,我陷入了令人绝望的黑暗里,我惨叫着拍打棺材盖,期望着能够离开这里。

而就在这时,我听到耳畔传来一个甜腻腻的声音:

“罗昕,欢迎你的加入。”

是岑九元的声音!

可这狭窄的棺材,我上下左右四面都是木头,哪儿来的“岑九元”?

他的声音究竟在什么地方出来的?

这时,我又听到熟悉的笛声了。

但这一次,再也不是那如泣如诉、令人头皮发麻的幽怨音,而是悠扬而缓慢的曲调,听起来不再像是驱使骷髅们行动的声音。

而是……

安魂曲!

原来,幕后吹奏笛声的人是岑九元。

如今,“考验”已经结束,我终究不够格,所以要长埋于此。“岑九元”吹响安魂曲,催促所有亡者重新回归自己的墓穴,再度安息。

听着悠扬的安魂曲,我的身体越来越疲乏,敲打棺材盖的手慢慢地失去了力气,最终是怎么抬也抬不起来了。

当安魂曲落幕,我的眼皮也沉重得再也打不开了……

我也随着诸位亡者,陷入沉眠。

在沉眠之前,一滴滚烫的热泪自眼角滑落,落入发间。

对不起了,小罗卜,妈妈回不去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