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附  则(1 / 1)

第九十八条 本法有关农民的规定, 适用于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职工。

第九十九条 本法自2003 年3 月1 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农业法个别条款的决定

( 草案) 的说明

———2012 年12 月24 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振伟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委托, 对《关于修改农业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 》作如下说明。

2012 年8 月31 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 履行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等公益性职责, 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

技术, 实行无偿服务。

现行的农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 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 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 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 可以提供无偿服务, 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 提供有偿服务, 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 保证服务质量。”

修改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将于2013 年1 月1 日实施, 与现行农业法相比, 在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公益性职责的范围和能否提供有偿服务等方面, 出现了不一致。为做好法律之间的衔接, 我委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和一些地方的意见, 建议对农业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衔接性修改, 扩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范围, 删除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提供有偿服务的规定。2012 年10 月22 日,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农业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 》, 建议对农业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国家设立的农

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等公益性职责, 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无偿农业技术服务。”

二、将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及其科技人员, 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 可以提供无偿服务, 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 提供有偿服务, 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 保证服务质量。”

《关于修改农业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 》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 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农业法个别

条款的决定( 草案) 》

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 月25 日上午对关于修改农业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 进行了分组审议, 普遍认为, 为了与修正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有关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的规定保持衔接协调, 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对农业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时, 有些常委委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2 月26 日上午召开会议, 逐条研究了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 对草案

进行了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 草案是可行的, 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草案第二条对现行农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作了修改, 在向农民提供农业技术推广有偿服务的主体中删去了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保留了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及科技人员。有的常委委员提出, 草案这一规定涵盖不全, 根据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 提供农业技术推广有偿服务的主体还应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 应增加这方面内容; 有的常委委员还提出, 应在技术服务的形式中增加“技术咨询”。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部研究, 赞成上述意见, 建议将农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及有关科技人员, 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 可以提供无偿服务, 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 提供有偿服务, 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及有关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 保证服务质量。” 同时, 对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作相应修改。(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此外, 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 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2 年12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