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 / 1)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法》的决定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 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等公益性职责, 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无偿农业技术服务。”

二、将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

技组织及有关科技人员, 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 可以提供无偿服务, 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 提供有偿服务, 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及有关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 保证服务质量。”

第三款修改为: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本决定自2013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