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没有给员工参加养老保险,如何追讨?
员工对所在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两年内向社保机构和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职工可以自愿不参保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 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等规定,企业从职工工资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用是法定权力,不代扣代缴将受到行政处罚。
企业依法在《员工守则》等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工不同意参加社会保险的不予录用,已经录用的属于严重违反本企业规章制度行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参保员工拥有多个电脑号如何处理?
员工拥有多个电脑号的,可能是由于有多个身份证号码所致。参保员工如发现拥有多个电脑号时,须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证明多个号码同属一个人,由现缴费企业填报《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变更表》,到社保征收部门办理电脑号合并手续。如果各缴费记录中有重复缴费的,社保机构应将重复缴交的保险费本金按比例退还企业和员工本人。
如何更改参保的身份证号码或姓名?
更改参保身份证号码或姓名有以下两种情形:(1)属参保企业的原因造成错误的,须由企业出具证明,并填报《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变更表》,到社保征收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2)属公安部门原因造成错误或进行变更的,须由该公安部门出具证明,证明原身份证号码(姓名)和现身份证号码(姓名)同属一人,并说明原因。同时缴费企业须填报《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变更表》,到社保征收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养老保险缴满15 年就可以退休?
不正确。
并非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就可以退休,而是要满足退休年龄。以男性职工为例,一般而言,不到60岁,即使已经缴了20年养老险,也暂不能退休。
养老保险缴费满15 年就不用再缴纳?
不正确。
“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是办理退休并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必要条件之一。社会保险法规定,若按月领取养老金需同时满足:①累计缴费满15年;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以员工必须得等到法定退休年龄才能申领养老金待遇。
退休了就能领取养老金?
一般要缴满15年,退休时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所以,想退休时就能拿养老金,务必在自己退休前十五年就开始缴费。
到达退休年龄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 年怎么办?
1.允许延长缴费至15年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2.延长缴费未满15年可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若延长缴费后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也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机构按照程序,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如何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
2009年底,国家制定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及一系列配套政策,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政策及经办操作流程。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不过具体的办理程序,还请您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时候,基金会跟着人走吗?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异地转移接续后,到了退休年龄,去哪里领取养老金待遇呢?
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特殊工种人员办理提前退休对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办理提前退休。
退休人员指纹验证有何规定?
退休人员每年应提供1次指纹验证(即从批准退休的当月开始提供,或提前1~3个月提供)。拒不提供或因故未及时提供的,社保机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待退休人员提供指纹后,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推迟期间停发的养老保险待遇本金。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调整?
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比例根据本市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和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净增长情况予以核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时确定,以后不再调整。
申请办理退休时需提交哪些资料?
申请办理退休时需提供本人的档案材料(包括调令、招工表或入伍登记表、毕业分配表等)、身份证、户口本、银行活期存折;无行政关系的人员办理退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和银行活期存折。以上材料均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办理病退(退职)的程序是怎样的?
申请办理病退(退职)的人员应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申请办理相关的鉴定,若鉴定通过,按正常申请退休手续的程序办理。
医保断缴会清零吗?
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有两种,一种是连续缴费年限,一种是累计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停止缴费并不会导致缴费历史清零,也就是说累计缴费年限不会清零,可以再次缴费后继续累计年限,清零的是连续缴费年限。不过断缴影响会有很多,如:①停止缴费次月,停止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②外地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入学、购房买车等都与医保缴费年限息息相关。
③长远说,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缴满最低年限才能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失业就可以领失业险么?
并不是。《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要求包括:(1)按规定参加失业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哪些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
目前,五大基本社会保险险种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可以转移接续,工伤保险关系、生育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
哪些人可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在跨统筹地区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均可转移接续。
退休后,可否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到待遇领取地以外的统筹地区?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流程是如何设置的?
具体流程办理如下:①申请人到转出地打印《参保缴费凭证》→②申请人向转入地提交《参保缴费凭证》及相关申请材料→③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④转出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历史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清单,同时划转相关资金→⑤转入地接收到相关表格和资金后办理接续手续。
注:流程①②由申请人办理,流程③④⑤可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进行交接完成。
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申请人需向社保经办部门提供以下资料:(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一份;(2)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注:在转出地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原固定工身份,且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正式调入人员不需要提供);(4)属工作调动的,还需提供本市市区级以上党委组织、人社等行政部门出具的《干部介绍信》或《职工介绍信》原件;(5)涉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另行告知补充相关资料,如:存在重复缴费的,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做退款用途。
什么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不在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哪些人员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不受年龄限制?
以下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受年龄限制,不需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1)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2)未就业随军配偶。
如何确定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地?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如何处理参保人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如何处理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问题?
2010年1月1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办理转移接续时怎样处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问题?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后的缴费年限和待遇如何规定?
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
参保人具备哪些条件,退休后可享受现行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1)在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
要求。
(2)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如何确定参保人退休后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地?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享受地:(1)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2)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条件,但在曾参保地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该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3)参保人不符合规定条件及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的,可选择在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或有参保缴费的户籍所在地,按照该地规定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该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未达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用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补缴。参保人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应随其职工医保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也可退还个人。
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期间的医疗待遇如何享受?
参保人停止缴费当月,仍享受转出地的职工医保待遇。参保人在转入地参加职工医保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的职工医保待遇。
哪些人可以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省内流动人员。职工、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到本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可申请将原参保地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累计计算年限。
2.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工作调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流程是如何设置的?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设置:①申请人到转出地打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②申请人向转入地提交《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及相关申请材料→③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同意接收函》→④转出地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⑤转入地接收到相关表格后办理接续手续。
注:流程①②由申请人办理,流程③④⑤可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进行交接完成。
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须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申请人须向社保经办部门提供以下资料:(1)《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2)居民身份证;
(3)省内转移的,提供转出地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4)跨省转移的,提供成建制搬迁或工作调动材料。
外省户籍的参保人在本市社保已经累计缴费达15 年,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在本市领取养老金吗?手续如何办理?
外省户籍的参保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才可在本市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其他提前退休的按国家相关规定;(2)养老保险缴费达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3)待遇领取地为本市并将社保关系全部归集至本市。申领养老待遇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市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②身份证和户口本(境内)、身份证明原件(境外包括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③申请人人事档案;
④养老金需汇往异地的,提供本人异地工商银行或农业银行的银联卡或存折的原件;⑤无社会保障卡或市民卡的,本市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提供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境外人员提供本人工商银行的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申领待遇办理程序:先由单位到地税部门办理减员手续,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到社保经办部门申请待遇,符合受理范围,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打印受理回执交申请人。申请人按受理回执通知的时间查询办理.
结果。
申报的缴费工资提高了,养老金会不会提高?
职工的缴费提高,职工的养老金也将相应提高。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什么是法定退休年龄?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有三种情形,第一是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第二是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退休年龄:具体包括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9年或从事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第三是病退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医院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本市户籍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达不到政策规定的怎么办?
有两种处理方法:
(1)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待遇,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该被保险人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申请。第一个延续缴费周期为5年(可按月累计计算)。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缴纳第一个延续缴费周期后,仍达不到上述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趸缴。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达到按月申领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养老金从申领次月起给付。
什么是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包括哪些?
1.在本市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经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并转移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被保险人,其在调出地实施养老保险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3.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连续工龄及军龄,视同缴费年限。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从外地迁户本市同时把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入本市后,于2010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其1993年12月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如何办理资格认证?
属本市户籍且居住本市的按月享受养老待遇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公安部门、医疗机构进行数据比对认证;其他人员(包括居住境外及我国台港澳地区人员、市外户籍居住在本市的人员、本市户籍居住在市外的人员)则每年须认证一次,可采用现场认证、协助认证或辅助认证,另外,居住在本市市的省内户籍人员可于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间到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省内协助认证;居住省内的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亦可在同样的时间内到居住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协助认证。
养老金资格认证有效期是多久?如未能按时认证将有怎样的后果?
养老金资格认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对按期办理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发放其养老金;未按期办理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金,待提供有效的认证材料后,恢复并补发其养老金;对冒领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执法机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退休人员死亡,死亡待遇如何计发?
非退休的被保险人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同时被保险人的遗属可以申领丧葬费及抚恤金,均按被保险人死亡时参保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是如何计发的?
离退休人员死亡,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如有被供养亲属的,还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抚恤金和丧葬费为被保险人死亡时参保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生活补助费为被保险人死亡时参保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发给其供养的直系亲属。
外来劳务人员如何处理辞退返回原籍时养老保险关系?
有两种处理办法:
(1)在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选择本市作为养老待遇领取地的,可将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市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达到15年或以上,每月领取养老金待遇,不够15年的一次性领取一次性养老待遇;(2)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重新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退休前加入他国国籍同时丧失中国国籍的被保险人,应如何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
经本人要求可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被保险人。对此类已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又回本市工作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从重新参保之日起计算;如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在本市缴费满15年以上(含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在本市领取养老金。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
(1)失业保险金(定期待遇);
(2)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3)生育加发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4)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5)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6)稳定就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
参保人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参保人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需要提醒申请人注意的是: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缴纳失业保险欠费记录并已办理停保手续方可办理。
参保人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领取失业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本市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原件(港澳台人员出具《来往内地通行证》);(3)《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注明失业性质及解约时间)。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否参加医疗保险?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在失业保险关系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何?
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按月计发。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如何办理按月领取登记手续?
失业人员应当凭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求职证明(无相关证明的,书面说明求职情况或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按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资格验证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登记手续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将停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死亡待遇如何计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发,抚恤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倍计发。失业人员的遗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宣告失业人员死亡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申领。
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市外省内户籍人员,如想回户籍地领取失业金如何办理?
具体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申请人带所需资料到本市社保经办部门申请失业保险待遇转出;(2)本市社保经办部门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后向申请人出具《本市市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3)申请人带所需资料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对方机构同意转入后,向本市社保经办部门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4)本市社保经办部门在收到对方社保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后,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出转移金额,打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一式两份,一份寄给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归档保存。
在市外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如想回本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如何办理?
具体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并领取《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2)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向本市社保经办部门书面申请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符合条件的,养老失业待遇核发部门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3)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后,向本市社保经办部门办理申请人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并发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4)失业保险待遇核发部门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和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后,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哪些情况不能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了?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认定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应符合什么条件?
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哪几种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5)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业病算工伤吗?
职业病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职工患有“患职业病”情况的,应当认定为.
工伤。
职业病是指职业病防治法明文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按照我国2013颁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目前国家法定职业病包括10类132种。
职业病诊断必须由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等都是职业病诊断的依据。
在岗阶段患职业病怎么处理?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争取工伤权益。
离职或退休、退职前患职业病怎么处理?
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或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山东省等一些省市还特别规定,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加发50%。
离岗或退休后患职业病怎么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1)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2)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按照《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职业病职工还享有哪些权益?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我国制定了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防治政策。职工和用人单位应该加强了解,认真遵守,依法执行。用人单位应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还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因工外出,为何工伤认定不一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名词解释
“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讯、职工处于生死不确定的情形。
(2)“因工外出”认定
实践中,即便都是“因工外出”,案情略有差异,结果就可能不同。
工伤保险部门工作人员在对这类案件作出认定时,需要一双“火眼金睛”。
①因工外出的区域“远近有别”
因工外出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职工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职工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
在第一种情况下,职工可以是受用人单位或领导指派,也可以是根据工作岗位性质要求或因职责需要自行到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在第二种情况下,职工必须是受用人单位或领导指派的情形,如有会议通知、派工单等。
【案例一】燕某系某建设集团公司的职工,受单位委派到市住建委领取公司二级建造师准考证。燕某领完证后在下楼时不慎踩空台阶,摔倒受伤。经单位申请,燕某被认定为工伤。本案属于第一种情况。
【案例二】王某系某市自来水公司的职工,单位委派其赴省城排水水质监测中心联系项目业务。王某在办理完公务从省城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经单位申请,王某被认定为工亡。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况。
②因工外出的活动“公私有别”
根据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均属因工外出期间的活动:一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
二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等;三是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才可以认定工伤。这里的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间接工作原因是指因工外出期间为解决必须的生理需要而受伤。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与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伤,如在办私事,自行从事的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③因工外出的时间“长短有别”
一般情况下,因工外出期间应看作一个连续的整体。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仅适用于短期因工外出的情形。
有些单位有职工长期外派,甚至长期境外工作的情况,不能机械地套用因工外出条款。
对此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二)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
处理。
也就是说要按当地正常工作制度、正常上下班等情况分别认定,不能直接适用“因工外出期间”的规定。
④特别注意
因工外出适用“工作原因”推定原则。
因工外出期间情况特殊、情形复杂,没有证据否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与工作之间有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非工作原因后,应该认定为工作原因。
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因工外出职工的合法权益。
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
什么情况工伤保险基金可先行支付?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如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医疗终结期(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在伤者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携带工伤认定书、被鉴定人大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到社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内享受何种工资福利待遇?
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员工安装或配置辅助器具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工伤员工安装或配置辅助器具应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须到社保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机构配置有关辅助器具,并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如何办理复审鉴定?
申请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于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审鉴定。
男职工也有生育险吗?
男职工也要参保生育险。
生育保险是由企业缴纳,员工不缴纳,但是无论男女都需要缴,男职工的未就业的配偶,也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资金中支付。
生育险如何报销?
因怀孕生育而花费的产检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都可以通过生育保险进行报销,但支付方式各有不同。
(1)针对怀孕期间的产检费,生育保险基金采取限额支付每次产检费报销限额标准从330元至1 400元不等。产检费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支出报销,超过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报销。
(2)针对住院分娩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药费等,生育保险基金采取定额支付:
①产妇自然分娩,可定额报销3 000元②人工干预分娩,可定额报销3 300元③如果产妇采取剖宫产手术,可定额报销4 400元④如果是双胞胎或多胞胎,每增加一胎,定额支付标准在原基础上上调10%。
(3)按项目报销
针对住院分泌过程中出现严重并发症,因此发生的医疗费用及住院的医事服务费,生育保险基金予以全额报销。
少报社保缴费工资有啥影响?
1.单位少报缴费工资,影响最直接的就是我们医保账户中的“救命钱”。缴费工资报少了,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也就相应减少了。
因为每月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是缴费工资的3%左右,如果单位少报1 000元工资,那么每月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就会减少30元,一年算下来就少了360元。
如果看病买药时医保账户中的钱不够了,还得参保人自己承担。
2.单位少报缴费工资,还会影响到职工退休后的“养命钱”。
平时看大爷大妈银行排队领养老金,不少人心里肯定盘算自己退休后能领多少养老金,而养老金的多少,和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也有直接的关系。
基本养老金是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依据参保人员在职期间的缴费工资和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
职工缴费工资越高,基础养老金也会越高,同时个人累计账户金额也会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也越高,反之则越低。
3.受少报缴费工资影响的,还有职工工伤待遇。
如果职工发生工伤,他的工伤残津贴、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等待遇的发放,都参照职工申报的缴费工资计算。
以发生四级伤残为例,如果单位少报1 000元,职工将少拿伤残补助金21 000元,同时每月还将少拿750元伤残津贴。单位省了小钱,却会给职工带来巨大的损失。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可用于支付参保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挂号费、病历手册费、诊查费、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及自费的医疗费用。
哪些人属于门诊统筹的保障对象?
下列人员均属门诊统筹保障对象:(1)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
(2)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
(3)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人。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参保人社保年度内可以随意变更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吗?
不可以。参保人选定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后,原则上社保年度内不予变更。因工作调动或住址变动的,可凭有效证明材料(如调令、劳动合同、房产证、户口本、房屋租赁证明等)到原选定机构办理取消,再到新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选定,于次月生效。
参保人下一社保年度需重新选定门诊统筹定点机构的,应如何办理?
参保人可每年4-6月办理下一社保年度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继续选定原机构。参保人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代办的须带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需重新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填写《本市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个人选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办理选定手续。年度变更于7月生效。
选定了门诊统筹定点机构的参保人转诊或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参保人经本人签约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同意转诊或在市内其他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的,所发生的普通门诊诊查费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30%,个人自付70%。社保年度内转诊及急诊待遇支付限额合计为1500元(含自付部分)。就医的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可提供相应的资料回所签约的门诊统筹医疗机构报销。
参保人门诊统筹缴费后社保年度内停保的,其门诊统筹待遇可否继续享受?
可以享受至该社保年度末。
参保人如何办理住院手续?
参保人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按医院的规定预付押金。出院时,支付自付和自费部分费用,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与医院按规定结算。
职工医保参保人市内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在一个社保年度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4.5万元以下的核准费用,在职职工自付8%,退休职工自付6%。4.5万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10%。
其中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费由基金支付50%。
大病医保参保人市内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在一个社保年度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个人自付10%。其中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费由基金支付50%。
职工医保住院费用有最高支付限额吗?
职工医保新参保(中断缴费时间3个月以上再次缴费时,视同新参保)缴费不满6个月的,医疗保险支付住院核准医疗费最高限额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个月,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的,在一个社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0万。
市外转诊手续办理有何规定?
参保人符合市外医院就医条件的,应先在本市三级医院(专科疾病由指定的专科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后,在市外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享受市外转诊待遇。市外转诊应转往省内的定点医院。参保人办理了市外转诊手续的,应在核准后60天内就医,其转诊证明当次有效(其中所患疾病需进行周期治疗或需回接诊医院复诊的,其转诊证明一年内有效)。
特殊危急病例急需转往市外医院抢救的,可先行转院,一周内补办转诊手续。
市外转诊门诊费用如何报销?
属于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医疗机构统一的收费收据、费用明细单、门诊病历和有关就医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按相关政策报销。不属于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内的疾病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市外转诊住院费用如何报销?
经批准转诊到已联网的市外定点医院住院,按联网结算方式结算住院费用。
未联网的市外定点医院就诊的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出院小结、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明细单(上述医疗资料均需盖医院章)和医疗机构统一的收费收据等到本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报销。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核准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在市内住院自付比例的基础上在职增加2个百分点,退休增加1个百分点。
居民医保和未成年人医保市外转诊的自付比例与市内住院的相同。
职工医保和大病医保的参保人未办转诊手续去市外就医,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多少?
中额病种门诊费用自理,高额病种门诊核准费用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基金支付比例为50%。
参保职工什么时候开始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什么时候停止享受待遇?
参保职工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享受待遇时连续参保时间不足12 个月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如果可以,如何享受?
可以,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视为连续参保)不足12个月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相应假期工资由用人单位垫付。自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月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其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分别由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可以,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未就业;二是未享受社会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的生育保障。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标准为:生育医疗费用发生当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生育待遇标准。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可以,失业人员在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哪些医疗费用是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不符合国家、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所发生的费用。
(2)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3)因发生医疗事故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4)境外(含我国港澳台)的生育医疗费用。
(5)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参保职工怀孕后,享受孕产待遇有哪些就医规定?
参保职工怀孕后,应选定1家生育协议机构作为产前检查费用结算机构(下称产前检查机构),除因工作调动及住址变动的情形,孕期内不得变更。选定前的产前检查费用及在非选定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选定产前检查机构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1)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2)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其中,省外户籍的应同时提供本市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参保职工可任选1家生育协议机构住院分娩,所发生的费用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办理费用结算。产前检查机构和住院分娩医疗机构可以不是同一家。
参保职工享受计生费用待遇就医方面有哪些规定?
参保职工可任选1家生育协议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办理费用结算。
参保职工在市内非生育协议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参保职工在市内非生育协议机构就医,将按在市内生育协议机构就医基金支付标准的50%作为限额据实支付(急诊、抢救的情形除外)。参保职工在无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相应医疗服务的,其生育保险待遇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职工选择在市外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如何报销?需不需要办理市外就医手续?
参保职工在市外产前检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无须办理市外就医手续,但在就医时应选择当地医疗、生育保险定点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市内生育协议机构的标准作为限额据实支付。
参保职工的哪些费用需要拿到经办机构报销?
参保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医疗费用待遇:(1)在市外发生生育医疗费用。
(2)在市内非生育协议机构发生生育医疗费用。
(3)因特殊原因在市内生育协议机构未能实现结算。
参保职工到经办机构报销孕产费用,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参保职工到经办机构报销孕产费用需要提供的资料有:(1)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
(2)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其中,省外户籍的应同时提供本市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3)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
(4)诊断证明或相关医学证明材料。
(5)费用凭据及费用明细清单。
(6)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须提供本人存折或银行借记卡。代为申领的,代领人应提供其本人身份证。
参保职工到经办机构申请产假津贴,需不需要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需要。用人单位或参保职工申领产假津贴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原件:(1)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
(2)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其中,省外户籍的应同时提供本市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3)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
(4)诊断证明或相关医学证明材料。
(5)与产假相关的其他证明。
(6)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须提供本人存折或银行借记卡。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应提供生育津贴垫付凭证及提供单位转账的对公账号(同扣费单位同名的对公账户)。
参保职工到经办机构申请计生津贴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用人单位或参保职工申领计生津贴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原件:(1)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
(2)诊断证明或相关医学证明材料。
(3)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须提供本人存折或银行借记卡。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应提供生育津贴垫付凭证及提供单位转账的对公账号(同扣费单位同名的对公账户)。
参保职工申领其未就业配偶的孕产费用待遇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