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工作要求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是落实中央稳就业方针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调度重视,按照积极稳妥、突出重点、严格审核的原则,精心组织,加力增效,会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有力有序推动政策落实。要及时跟踪了解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特别是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政策效果。加大精准扶持力度,突出原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较多企业的政策支持,对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职工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失业保险惠企政策进民企和进厂房进工地进矿区等专项活动,主动宣传解读政策;采取短信推送方式,提示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和职工及时申领;积极宣传受益企业和职工稳定就业岗位的实际成效,多渠道扩大政策知晓度。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本通知下发1个月内,制定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审核办法,要重点关注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较弱的统筹地区,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失业人员都能享受政策支持。各地要按月上报政策实施和基金结余情况,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3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参照本地区建筑企业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四、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五、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六、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时间。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探索建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材料网上申报、审核和送达办法,提高工作效率。
七、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八、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九、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安排有关工伤预防及工伤保险政策讲解的培训课程,保障广大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知情权,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让广大职工知晓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流程。开展工伤预防试点的地区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伤预防,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开展建筑业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将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作为宣传和培训的重点对象。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筑施工企业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不断提升建筑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伤维权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
十一、严肃查处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十二、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各级工会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会要设立工伤保障专员,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了解工伤职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十三、齐抓共管合力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把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领域,对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力争尽快实现全面覆盖。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总工会要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可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协调工作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有关难点重点问题,合力做好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2014年12月29日
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的通知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减少现场经办防范交叉感染,有效维护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众号,将在人社部官网、官方公众号、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及“掌上12333”APP向社会公布,请各地切实保障网上申领渠道畅通。
二、各省、自治区要主动将辖区内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的地(市、州、盟)的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众号,通过人社部门官网、官方公众号、APP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在上述渠道的显著位置,同时公布本地区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流程和办事指南,并通过发送短信、微信等方式将相关信息主动推送给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
三、对目前暂不具备网上申领条件的经办机构,可通过电话申请或邮寄材料等方式,尽可能实行失业保险金不见面申领,要及时公布办理电话和邮寄地址。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的,可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四、各省、自治区要指导、督促、帮助未实现网上申领的地(市、州、盟)抓紧优化和调整经办信息系统,结合全国统一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结合社会保障卡功能的拓展,尽快实现网上经办,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附件: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2月3日
附件:
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城市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
直辖市:
北京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公共服务平台“就业超市”(http;//fuwu.rsj.beijing.gov.cn/jycy/jycs/index.html)、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北京人社”
天津“天津人力社保”APP
上海“上海人社”APP
重庆“重庆掌上12333”APP
省会城市:
石家庄“河北人社手机”APP
太原“民生山西”APP
呼和浩特
呼和浩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http://106.74.0.244:8082/personlogin/或呼和浩特12333APP 沈阳“盛京好办事”APP
长春
长春市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ccshbx.org.cn或长春社会保险微信公众号
哈尔滨
哈尔滨政务服务网(http://zwfw.harbin.gov.cn)或哈尔滨智慧人社APP (仅支持安卓系统)
南京“我的南京”APP
杭州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www.zjzwfw.gov.cn)或浙里办APP 合肥支付宝城市服务
福州“榕e社保卡”APP
南昌南昌社会保障网上大厅http://218.204.132.4:8006/uaa/personlogin 济南济南市社会保险事来中心网站http://jnsi.jnhrss.jinan.gov.cn 郑州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222.143.34.121/portal/#/home 武汉
支付宝城市服务或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s/index.
html
长沙长沙市12333服务平台www.cs12333.com 广州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官方网站www.hrssgz.gov.cn 南宁“南宁智慧人社”APP
海口海南政务服务网https://wssp.hainan.gov.cn/成都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避成都市就业网上经办系统https://es.cdhrss.chengdu.gov.cn:5788/cdwtqt/login.jsp 城市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
贵阳“贵阳市人社通”APP(仅支持安卓系统)昆明“就业彩云南”公众号
拉萨西藏公共就业服务网上大厅htt://www.xzrlzysc.cn/西安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网http://1.85.18.182:8615兰州甘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www.rst.gansu.gov.cn:8080西宁
青海人社通手机app或青海人社官方网站http://rst.qinghai.gov.cn/qhrst/indes/
银川“我的宁夏”APP
乌鲁木齐“新疆智慧人社手机”APP(仅支持安卓系统)计划单列市:
大连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h t t p : / / b s d t . d l y u n . w o r k /personal.jsp
青岛
“ 青岛人社” A P P 或“ 青岛A i 人社” 公众号, 青岛就业网h t t p : / /jy.qingdao.gov.cn/pages/wsjb/jingban.html 宁波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www.zjzwfw.gov.cn)或“浙里办”APP 厦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址:http://hrss.xm.gov.cn/)深圳
“i深圳”APP、“粤省事”“深圳人社”“深圳社保”公众号或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sipub.sz.gov.cn/hspms/关于实施中国-塞尔维亚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关于实施中国-塞尔维亚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有效解决中国、塞尔维亚两国在对方国工作的人员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两国于2 0 1 8年6月8日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为保证《协定》顺利实施,我部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劳动、就业、退伍军人和社会事务部于2020年1月6日签署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的行政协议》(以下简称《行政协议》)。双方商定,《协定》和《行政协议》于2021年2月1日正式生效。
为确保《协定》和《行政协议》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协定》主要内容
(一)互免险种范围。
续表
中国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塞尔维亚为强制养老和残疾保险、失业保险。
(二)中方适用免除在塞尔维亚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1.派遣人员。指受雇于在中国领土上有经营场所的雇主,依其雇佣关系被该雇主派往塞尔维亚领土上为其工作的人员。
2.在航空器上受雇人员。指受雇的企业总部在中国领土上,在其航空器上工作的管理人员或机组成员。
3.外交和领事机构人员。指《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定义的相关人员。
4.公务员和同等对待人员。指中国派遣到塞尔维亚领土上工作的公务员及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同等对待的人员。
5.例外。中塞两国主管机关可根据特定人员或人群的情况,同意对《协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条作例外处理,条件是所涉及人员受中塞两国任一国法律规定管辖。
(三)塞尔维亚适用免除在华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塞尔维亚适用免除在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与中方适用人员的条件类同。
(四)派遣人员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
派遣人员首次申请免除缴费期限最长为60个日历月。如派遣期超过60个日历月,经中塞两国主管机关同意,可予以延长24个日历月。
(五)主管机关、经办机构。
1.主管机关:中国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塞尔维亚为劳动、就业、退伍军人和社会事务部。
2.经办机构:中国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指定的其他机构;塞尔维亚为共和国养老和残疾保险基金会(负责待遇输出)、共和国医疗保险基金会(负责出具法律适用证明)。
二、依据《协定》免除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办法(一)中方在塞尔维亚人员办理免缴相关社会保险费《法律适用证明》的管理办法。
已在中国国内按规定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人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免除在塞尔维亚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
1.个人申请人访问“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首页,实名注册用户信息。网址:。个人申请人登录国家平台,选择“境外免缴申请”服务,在线填写本人详细申请信息,保存并提交申请。
2.派遣人员国内派出单位可申请注册单位用户,为本单位派出人员填写申请信息,保存并提交申请。
3.部社保中心后台审核申请信息。符合条件的,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适用证明》并邮寄给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予以告知。
4.部社保中心也受理申请人通过邮寄纸质申请材料方式提交的申请,审核通过后,出具《法律适用证明》。线下办理流程可在部门户网站查阅“中塞社会保障协定法律适用证明办事指南(线下版)”。
5.申请人向塞尔维亚经办机构提交《法律适用证明》,申请免除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二)塞尔维亚在华人员免除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办法。
1.塞尔维亚在华人员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由塞尔维亚经办机构出具的《法律适用证明》,其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备案。核准信息后,依据其《法律适用证明》上规定的期限免除其相关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2.凡不能提交《法律适用证明》的塞尔维亚在华人员,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的规定,督促其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
3.除《协定》规定的免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外,塞尔维亚在华人员应按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的规定,参加中国其他社会保险险种。
以上规定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稳妥推动贯彻落实。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关于做好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参保证明网上经办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9〕32号)要求,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推动网上办理。
同时,要保证线上线下经办模式平稳过渡,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办事。各地要本着如实、便捷的原则及时办理核准和免缴有关手续。在审核时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防止欠费和虚假现象发生。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关于退休人员继续用工参加社保问题的答复关于退休人员继续用工参加社保问题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16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企业退休人员继续务工社会保险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协调企业为退休后继续务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议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现行工伤保险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目前无法参加工伤保险。
近年来,企业退休人员继续务工的现象普遍存在。为更好地保障这些人的工伤保险权益,2016年我部印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这一方面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了部分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际,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您在建议中提到,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继续务工的情况在制造业和建筑业尤为明显。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作出了“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制度设计。2018年年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超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有效保障了工程建设领域退休后继续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为回应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诉求,部分省市出台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指导意见。例如,2018年7月,浙江省人社厅等3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85号),在浙江省内推进试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的超龄就业人员纳入试行参保范围。目前,浙江省多个地市开展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试行参保工作。
下一步, 我们将进一步指导地方贯彻落实《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同时,根据已开展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地市试行情况,加强政策研究,完善工伤保险制度,逐步探索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让工伤保险惠及更多人群,化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关于政府出台养老金补助方案的建议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参保人员在劳动年龄段履行缴费义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即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目前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为15年。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在以下3个途径中选择其一处理自己的养老待遇:一是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二是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三是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保后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不宜采取出台养老金补助方案的办法解决其养老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以及对地方工作的指导,采取措施努力实现“应保尽保”,鼓励参保人员履行缴费义务,切实保障他们的养老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