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之南渡,對金旣不能伸其撻伐,屈膝求和,則惟有敲脂剝髓,以奉歲幣;而其國內又仍不得不養軍以自守;於是財用遂陷絕境。
南宋疆域,較之全宋時僅及其半,而其國用賦入,乃超出於全宋之最高額。陳止齋云:「方今版圖僅及承平之半,而賦入過宣和之數。」是也。當時學者至謂「自有天地,財用未有如今日之比者」。葉水心語。
葉水心外稿應詔條奏財總論有云:「祖宗盛時,收入之財,比於漢、唐之盛時一再倍。熙寧、元豐以後,隨處之封樁,役錢之寬剩,靑苗之結息,比治平以前數倍。而蔡京變鈔法以後,比熙寧又再倍。渡江以至於今,其所入財賦,視宣和又再倍。
若以追比唐代,徵斂之目,所增且十倍。
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論宋代丁錢本末,謂:「唐初之庸,楊炎已均入兩稅,而後世復有差役,是取其二。王安石令民輸錢免役,而紹興以後所謂耆戶長、保正雇錢復不給,是取其三。又有丁錢,是取其四。一有邊事,免夫之令又不得免,是力役之征,取其五矣。若論調,則有折稅,有和預買,川路有激賞,東南有丁絹,是布縷之征亦三矣。論租,則有稅米,有義倉,有和糴,而斗面加耗之輸不與,是榖粟之征亦三矣。通而論之,蓋用民力,已超唐十倍,民安得不困?」
然此猶曰正供也。其他雜取無藝,更不堪言。舉其尤著,有曰「經、總製錢」者。
經制起於宣和,總制起於紹興。所謂經製錢者,由宣和末陳亨伯為經制使所創之一種雜征,建炎中復行之。紹興五年,以總制司為名,遂因經制之額又增析為總製錢。其法如添酒錢、添賣糟錢、典賣田宅增牙稅錢、官員等請給頭子錢、樓店務增三分房錢等,當時謂其「斂之於細而積之甚眾」者是也。
又有曰「月樁錢」者。
此制亦起於紹興,以軍資供億,令本路計月樁辦,故名。當時稱其「名色類多違法,最為一方細民之害」者。其可數說者,有麴引錢、納醋錢、賣紙錢、戶長甲帖錢、保正牌限錢、折納牛皮筋角錢;訟者敗有罰錢,勝則令納歡喜錢。
又有曰「板帳錢」者。
此亦軍興後所創。時稱:「輸米則增收耗剩,交錢則多收糜費。幸富人之犯法而重其罰,恣胥吏之受臟而課其入。索盜臟則不償失主,檢財產則不及卑幼。亡僧絕戶,不俟覈實而入官。逃產廢田,不為消豁而抑納」。諸如此類,有司固知其非法,蓋以板帳額重,亦別無他策也。
其尤無理者曰「折帛錢」。
折帛原出於和買,其制始北宋咸平中。方春預支錢與民濟其乏,至夏秋令輸絹於官。是則其先由官給錢,故稱「預買」。繼則官不給錢而白取,又後則反令以每匹之價折納現錢而謂之「折帛」。陳止齋曰:「今之困民莫甚於折帛。然建炎初行折帛止二貫,戶部每歲奏乞指揮,未為常率。四年為三貫省。紹興二年為三貫五百省,四年為五貫二百省,五年七貫省,七年八貫省,至十七年有旨稍損其價。」林大中、楊萬里疏,皆謂「兩縑折一縑之直」也。
州郡上供錢亦逐年增升,極朘削之能事。
淳熙五年,湖北漕臣言:「鄂、岳、漢陽自紹興九年所收財賦,十分為率,儲一分充上供。如十三年年增二分,鄂州元儲一分錢一萬九千五百七十緡,今已增至一十二萬九千餘緡;岳州五千八百餘緡,今增至四萬二千一百餘緡;漢陽三千七百緡,今增至二萬二千三百餘緡。民力凋弊,無所從出」云云,是尚在孝宗時也。
南宋政府,所以取於民者如此,其民烏得而不困,其國亦烏得而不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