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漢士族地位的獲得,本由當時的察舉制度。三國喪亂之際,「士人流移,考詳無地。」衛瓘語。用兵既久,人材自行伍雜進。「郎吏蓄於軍府,豪右聚於都邑。」李重語。兩漢文治精神所托命的州、郡察舉制,一時逆轉,而倒退為秦、漢初年之軍功得官。要對此種情況加以救挽,於是有魏尚書陳羣之「九品官人」法。事起延康元年,始議則自何夔。
朝廷用人委之尚書,然尚書「不能審核天下人才士庶,劉毅所謂「一吏部、兩郎中,而欲究鑑人物,何異以管窺天?」但又不願漫無標準,一切委之軍隊或私人關係。於是委中正銓第等級,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級。憑之授受。」通典語。
州置「大中正」,郡置「小中正」。自漢末舍之州牧,於是州在郡上,自成一級。大中正以「本處人任諸府公卿及臺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為之」。通典語。故「中正」乃中央官之兼職。故晉書職官志別無「中正」之官。
中正何以必須本處人任之?因非此無以熟知各本處之人才。中正何以必須中央官兼職?因亂離之際,人才集中中央,就近訪察為便。
各地郡中正可以各就所知,彙報各本州大中正。大中正得根據鄉評,定其品級與進退。
通典云:「其有言行修著,則升進之;或以五升四,以六升五。倘或道義虧闕,則降下之;或自五退六,自六退七。」
此雖為軍政狀態下一時之權宜,然其初「猶有鄉論餘風」。衛瓘語。故其後有「正始勝流」之目。李重語。
今按:此制與州、郡察舉有相異者兩點:
一、州、郡察舉之權在地方官,而州大中正則為中央官之兼職。故士庶求出身者,於察舉制度下必須歸於地方,而在中正制度下則須奔集中央。
此制本因人才不在鄉里而立。但既立此制,則有使人才永不反歸鄉里之勢。
二、州、郡察舉只為士人進身之初步,至於以後在官職位之升降與轉移,則與察舉無關。九品中正於各本州人士,無論已仕、未仕,皆以入品。
魏志常林傳注引魏略,謂:「中正差敘,自公卿以下至於郎吏,功德材行所任。」衛瓘謂:「其始鄉邑淸議,不拘爵位」,故居官者因淸議而進退。諒陳羣初意,蓋欲藉此澄淸當日濁亂之官場也。陳壽父死有疾,使婢丸藥,鄉黨貶議,遂致沉滯。後又因遵遺囑葬母洛陽,坐不以母歸葬,再致廢辱。東晉溫嶠為丹陽尹,平蘇峻有大功,司徒長史以嶠母亡遭喪不葬,下其品。
如是則官位之升降,乃不系於居官服務之成績,而操於中正之「品狀」。
「品」者履行,「狀」者才能、績效。中正可得定「品」,不能知「狀」。應於入仕之後,別有考課之法。今品、狀均付於中正。如王嘉敘吉茂雖在上第而狀甚下,云其「德優能少」是也。此制初意,本欲使官人之權不操於在下,而結果轉使在下者持官人進退之柄。故劉毅謂:「雖職之高,還附卑品,無績於官,而獲高敘。是為抑功實而隆實名,上奪天朝考績之分,下長浮華朋黨之士。」又按:州、郡察舉,每歲不過數人,故易識別;中正品狀,同時網羅合境人才,勢難周悉。於是只憑門第,兼采虛譽,雖欲中正,亦不能得。此又為察舉制與中正制相異之一點。
關於第二點,魏夏侯玄已求矯正。
謂:「中正但當考行倫輩,銓衡專於臺閣,不必使中正幹銓衡之機。眾職各有官長,但使官長各以其屬能否獻之台閣;臺閣則據官長能否之第,參以鄉閭德行之次,擬其倫比,勿使偏頗。」
但當魏、晉之際,司馬氏正結歡強族,自謀篡竊,夏侯玄不免殺身之禍,集權中央之政見,難見實施。
關於第一點。西晉統一以後,劉毅、衛瓘、李重諸人均有論列。九品中正本系三國軍政時代之權宜辦法,今天下複歸一統,自當仍將察舉權付之地方長官,不必再要一個中正。
此亦所謂「土斷」。衛瓘云:「臣等以為宜擬古制,以土斷定。自公卿以下,皆以所居為正,無複懸客,遠屬異土。如此則同鄉鄰伍,皆為邑裡,郡縣之宰,即以居長。盡除中正九品之制,使舉善進才各由鄉論。如此則下敬其上,人安其教也。」
然而當時世族門第之勢力已成,九品中正制正為他們安立一個制度上之護符。中正「計資定品,惟以居位為貴。」亦衛瓘語。「據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孫,卽當途之昆弟。」段灼語。「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劉毅語。高門華閥,有世及之榮;庶姓寒人,無寸進之路。此為當時盡人皆知之事實。在此形勢下,故家大族,雖無世襲之名,而有世襲之實,因此這一個制度終於不能廢棄。陸機薦賀循、郭納表,謂:「伏思台郎所以使州州有人,非徒以均分顯路,惠及外州而已。誠以庶士殊風,四方異俗,壅隔之害,遠國益甚。至於荊、揚二州,戶各數十萬,今揚州無郎,而荊州、江南乃無一人為京城職者,誠非聖朝待四方之本心。」觀此知西晉北方士族擅朝政之概。宜乎元帝渡江,有「寄人國土,心常慚愧」之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