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银行是加拿大的中央银行。1934年的《加拿大银行法》规定了该行的作用:“促进加拿大经济与金融稳健发展。”加拿大银行1934年创建时为一家私有企业,1938年成为联邦政府所属的加冕公司(CrownCorporation)。加拿大银行在行使货币政策、中央银行业务、银行券发行以及公债管理等职责方面拥有相当的自主性。其管理结构如下:
董事会(Board of Directions)负责银行管理,成员包括行长(Governor)、常务副行长(SeniorDeputy Governor)、12名外部董事及财政部副部长。
加拿大银行行长是银行的首席执行官(CEO),全权负责银行业务。行长和常务副行长由外部董事提名,经国会议长(联邦内阁成员)许可后任命,任期为7年。
经国会议长许可,财政部长(Ministerof Finance)可任命董事以填补董事会中的空缺席位。董事的任期为3年。董事主要负责以下三方面的银行事务:
1.保持银行对董事各自所在地区相关经济状况的了解;
2.保证银行完全按照公共政策与企业目标的要求实施管理;
3.任命行长与常务副行长。
尽管有关法律赋予加拿大银行掌管国家货币政策的权力,但是在1967年以前,如果财政部长与央行行长(Governor of theBank)对此存在根本分歧,那么谁的政策居于主导地位则不甚明朗。1967年对《加拿大银行法》的修订规定了政府超越央行货币政策决定的具体措施。这样一来,财政部长必须书面说明反对的原因、银行应采取的新措施及其实施的时间。此项修订被认为仅在财政部长与央行行长之间发生根本性分歧时才会适用,而且一旦适用,行长将马上离任。同时,此项修订的目的也是为了在民选政府决策权与保持央行经营独立性之间求得平衡。事实上,财政部长至今并未采取任何此类行动。
实践中,央行的货币政策由央行监管委员会(GoverningCouncil)(由行长、常务副行长以及由央行董事会任命的4位副行长组成)掌控。监管委员会货币政策经协商一致而达成,它采取的议程是:在预定的8种挑战出现时,宣布采取新的货币政策措施,随后向政府提供正式的货币政策报告出版物。任一货币政策会议都没有投票记录、转录或会议记录。货币政策复审委员会(Monetary Policy Review Committee)协助监管委员会工作,其成员包括监管委员会成员、银行常务法律顾问、行长特别顾问、其他行长顾问、4个经济部门的负责人、多伦多和蒙特利尔金融市场部部长,以及两个通讯部门的高级官员。
与所有的中央银行一样,加拿大银行的货币政策发展也经历了几个阶段。自1991年2月以后,加拿大货币政策的焦点曾经一度倾向于削减通货膨胀目标。货币政策经由财政部的联合声明宣布并适用,这使得加拿大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第二个引入通货膨胀目标的国家(第一个是新西兰)。尽管人们认为加拿大银行通货膨胀目标越来越明确,但一种新征收的联邦商品与服务税(goodsand services tax,GST)的推行部分影响了政策变化的适时性。通货膨胀目标的运用被视为一种减轻通货膨胀预期影响的手段,这一预期是由征收联邦商品与服务税而引起的一次性价格波动所导致的。此外,政府也对达成一项通货膨胀目标协议表示了兴趣。
2001年5月,加拿大政府和加拿大银行就继续下一个5年期的通货膨胀控制目标政策达成协议:“货币政策的最大贡献……在于通过为个人和企业的经济决策提供一个稳定的、低通胀的环境来维持人们对货币价值的信心。”
在通货膨胀目标制下,政府与央行联合发布通货膨胀的目标范围。自1995年12月以后,这一范围一直为1%~3%。央行意在18~24个月的期限内实现2%的中间目标。央行控制的主要货币政策变量一般有三大类:货币条件(monetary conditions)、货币总量(monetary aggregates)和通货膨胀指示(inflation indic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