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羊经解
(1)《公羊传·隐公元年》“春王正月”解
《春秋》写下“元年春王正月”,却什么事情也没记,紧接着就写三月的事了。这实在是很奇怪的一个体例。杨伯峻解释说:“《春秋》纪月,必于每季之初标出春、夏、秋、冬四时,如‘夏四月’‘秋七月’‘冬十月’。虽此季度无事可载,亦书之。”赵伯雄也正是从这一点出发推论出《春秋》应该经过某个人(无论他是不是孔子)的统一编纂。
无论如何,这一奇怪之处更像是体例使然,并不值得大惊小怪。但是,经学家们对此却没少“大惊小怪”,因为在这“元年春王正月”里不但真的有事发生,而且是件大事,即鲁隐公即位。而且,考诸全书体例,一般来说,某位鲁君新上任的时候,都要记一笔“公即位”才是——当然,假如上一任国君是六月份死的,新国君接班,要到第二年元月才行即位之礼,古时“立”“位”同字,古文《春秋》“公即位”写作“公即立”。国君新立,境内改元,是谓改元即位。所以,元年春王正月,这正应该是鲁隐公改元即位的时候,从体例而言,这里的写法应该是:“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如此大事,还是全书开篇第一大事,却缺而不录,含义何在?
对这个问题“三传”都有解释,唯一遗憾的是:三种解释各不相同。
在公羊家那里,“公即位”是作为开宗明义的“五始”之一的,此处缺而不书必有缘故。《公羊传》的说法是:
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意也。
何成乎公之意?公将平国而反之桓。
曷为反之桓?桓幼而贵,隐长而卑,其为尊卑也微,国人莫知。隐长又贤,诸大夫扳隐而立之。隐于是焉而辞立,则未知桓之将必得立也。且如桓立,则恐诸大夫之不能相幼君也,故凡隐之立为桓立也。
隐长又贤,何以不宜立?立適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桓何以贵?母贵也。
母贵则子何以贵?子以母贵,母以子贵。(《公羊传·隐公元年》)
【译文】
问:为什么《春秋》里不提隐公即位?
答:这是为了成全隐公的心意。
问:成全隐公的心意?这怎么讲?
答:隐公本来打算着治理好鲁国之后把君位让给桓公。
问:隐公为什么想这样做?
答:桓公虽然年纪小,但身份高贵;隐公虽然年长,但身份卑微。可话虽如此,但他们之间的尊卑差别并不明显,国人也都弄不清楚。隐公年长而贤能,鲁国大夫们便拥立了他。隐公很想让桓公即位,但他如果在这个时候推辞君位而不受,又担心无法控制局面而无法使桓公上台;可如果这个时候就让桓公即位,又担心他年纪太小,众大夫不能辅佐他。所以隐公的即位其实是为了将来能让桓公即位而考虑的。
问:可是,隐公又年长又贤能,为什么就不能名正言顺地即位?
答:按照君位继承的规矩,在嫡子当中选立继承人要立那个年纪最大的,而不以贤能为标准,在庶子当中选立继承人要立那个身份最尊贵的,而不以年纪的长幼为标准。(“立適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问:桓公凭什么就身份尊贵?
答:因为桓公的母亲身份尊贵。
问:母亲身份尊贵,难道儿子的身份也跟着尊贵吗?
答:儿子因母亲而尊贵,母亲也因儿子而尊贵。(“子以母贵,母以子贵。”)
上述就是《公羊传》对“公即位”问题的解释,由此还引出了两项影响深远的政治法则:一是“立適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二是“子以母贵,母以子贵”,而相形之下,隐公和桓公的即位真相倒变得次要了。
(2)有关继承法的春秋大义:立適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子以母贵,母以子贵
在《公羊传》这一段里,“適”通“嫡”,即指“嫡子”,也就是正妻所生之子,嫡长子一般就是法定继承人。所谓“立適以长不以贤”,这是说,在选立继承人的时候,按规矩要立嫡长子,就算和这个嫡长子一母同胞的弟弟当中有人比他更为贤能,也不能选立弟弟。
所谓“立子以贵不以长”,这是说,如果正妻无子(即没有嫡子),继承人只能在庶子里选择的话,这时候的选择标准就不是年纪的大小,而是要看谁的母亲身份更高贵。何休解释说:依照礼法,如果嫡夫人(正妻)无子,就立右媵之子;如果右媵也无子,就立左媵之子;如果左媵也无子,那就立嫡侄娣之子……
何休如此细腻其说,因为他还顾虑到了这样一种情况,即如果选立庶子也要按年龄来排序的话,那么,假若两位姨太太在同一时间生了儿子,这该算谁长谁幼?所以,避免这种纠葛的最好措施就是:庶子之间不比年岁,只比各自母亲的身份地位,这就能一清二楚了。
这般考虑,不可谓不周密。吕思勉曾在此感叹过:“立君之法,莫严于《公羊》。”但是,在我们看来,何休的顾虑似乎纯属多虑,因为就连双胞胎的出生还有一先一后,更何况是两位母亲分别生育?但是,那个年代里,何休的顾虑绝对必要。吕思勉曾专论“古人不重生日”,先引《礼记·内则》中古人生孩子、记生日的复杂手续,再引《左传·昭公二十九年》的一段故事,说昭公的两个姨太太快临盆了,一起住进产房,姨太太甲动作快,生了个儿子,要去汇报,可姨太太乙拦着她说:“咱们是一起来的,等我生了之后咱们一起去汇报吧。”三天之后,姨太太乙也生了儿子,可她没守约定,自顾自地去汇报了,结果弟弟成了哥哥,哥哥却成了弟弟。这样看来,在这种大家族里,新生儿是根据汇报的先后次序来确定长幼的,而且也并不在意孩子到底是在哪天生的。更加耸人听闻的例子是:据《史记·孟尝君列传》,孟尝君都长到很大年纪了,他父亲才知道自己还有这么一个儿子。那么,在这样一个社会背景下,还真就显出“立適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先进性了。
但是,这种继承法似乎仍然有着很不合理的一面:试想一下,如果庶子中的某一位明显具有唐宗宋祖之贤能,而嫡长子却只如徽钦二帝一般窝囊,大家却只能眼睁睁看着“徽钦二帝”上台接班,“唐宗宋祖”却注定与最高权力无缘,难道能说这样的继承制度就是一项好的制度吗?
这当然不是一个好的制度,但在当时的社会环境里,这恐怕要算是一项“最不坏”的制度了。它看似很不合理,而在当时却有相当大的合理性。何休解释这一制度的用意,说:“皆所以防爱争。”
《吕氏春秋·审分览·慎势》引用慎子一个巧妙的比喻来阐释过这个问题:一只野兔在前边跑,后边有一百人在追,都想把兔子逮到。野兔无主,谁逮到就算谁的。这种情况之下,就算是尧圣人也会穷追猛跑,更何况一般人?但是,很奇怪,市场上兔子有得是,可路过的人很多却连看都不看一眼,难道他们不想弄一只兔子吗?不是的,因为市场上的兔子都是有主的,就算想要,难道还硬抢不成?古代帝王的继承法也是同样的道理,立天子不使诸侯猜疑,立诸侯不使大夫猜疑,立嫡子不使庶子猜疑。猜疑会产生争斗,争斗会引起混乱(疑生争,争生乱)。所以,诸侯失位则天下乱,大夫没了等级差别则朝廷乱,妻妾尊卑不分则家里乱,嫡子和庶子不加区别则宗族乱。所以,无论治理天下还是治理邦国,首要之务莫过于确定名分。
这一论述很容易让人想起孔子的名言“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和“必也正名乎”,尽管后者所谓的“正名”有可能是改正错别字的意思。无论如何,正名工作在当时确实是意义重大的,说到底,名分是个硬指标,谁都没法否认,而贤能与否却缺少人人认可的统一标准。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封建制度近乎于贵族民主专制,其“民主”以及强大的制度和习俗的惯性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最高领袖的权力,所以并不会像专制时代的极端情况那样,千百万人的命运几乎全要寄托在皇帝一人身上,生活如同无可奈何之下的赌博一般。因此,领袖的贤与不贤并不会对宗族与社会造成天翻地覆式的影响。另一方面,嫡长子继承制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社会较为稳定,比如经常处于战争状态的秦人便不采取这一制度。
说到这里,旧问题解决,却产生了一个新问题:既然名分如此清清楚楚地摆在大家眼前,隐公和桓公的继承权合法性问题又该怎么解释?如果这两人当中有一个是嫡长子,自然顺理成章地即位了事;就算两人都是庶子,在鲁惠公的正妻没有儿子的前提下,比较一下两人母亲的身份尊卑,这应该是一目了然的。而《公羊传》既然提出“桓公虽然年纪小,但身份高贵;隐公虽然年长,但身份卑微”,那自然该是桓公即位才对。
照这么说,即位的确实该是桓公,这就是“子以母贵,母以子贵”的继承原则了。据何休解释,隐公和桓公都不是嫡子(他们的父亲鲁惠公好像没生出过嫡子来),而桓公的母亲是右媵,在所有姨太太当中地位最尊,既然“子以母贵”,桓公便是当之无愧的合法继承人,而在他成为继承人之后,“母以子贵”,他的母亲也会跟着沾光,身份会从媵妾升为夫人。“母以子贵”的另一说(如何焯)是:姨太太如果生了儿子,身份就会按次序得到提升。
但是,从《公羊传》原本的说法来看,事情并不是那么一清二楚的,隐公母和桓公母的身份差异似乎是微乎其微的,所以搞得连鲁国人也不是很清楚她们到底谁尊谁卑。但这个解释很难站得住脚,因为如前所述,这种身份差异无论再怎么细微,也一定是有硬指标来区分高下的,怎么可能让人搞不清楚?经师们大约也觉得这道理可疑,于是何休解释说:两位母亲的身份高下当然是显而易见的,朝廷上的大夫们肯定也都清楚,《公羊传》所谓“国人不知”,只是说鲁国的国人对此不大清楚罢了。
但是,问题依然没得到圆满解决:只要朝廷里的大夫们知道尊卑原委,这应该就足够了,他们就有了充分的理由来拥立桓公,可他们为什么偏偏舍弃桓公而另立隐公?唯一的理由似乎就是:大夫们包藏私心,做了错事。
这理由还真是被公羊家承认的,弥合之论是:大夫们拥立隐公之事确实做得不对,但以褒贬为要务的《春秋》为什么不批评他们?因为这事发生在《春秋》记事之前,按孔子“既往不咎”的处事原则,就不予追究了。
(3)光武诏书:对公羊经术的一次实际应用
《公羊传》在这里所展现出来的继承法,既是一种对历史上某种社会制度的分析描述,同时也是一套实用性很强的政治技术。尤其在何休等公羊家的细致解说之下,其中所蕴含的政治技术变得如此的具体而微,一旦读熟,马上可以拿来就用——就算没读熟,在实用当中遇到问题的时候也大可以临时抱佛脚,不像一些后儒那样大谈心、性、命、诚、敬、天理、无极、太极之类的字眼,方法论上“须从静中坐养出个端倪来”,讲起来高深莫测、廓大无边,却长于务虚而短于务实。这便是学风随时代变化而使然。
相比之下,公羊学的这个继承法似乎只是实际的政治技术,而不是抽象、高妙的哲学理念,这也正是汉代学风的一种体现。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独尊的不是“儒学”,而是“儒术”,这两者并非同一个概念。现在所谓的“学术”一词,原本分别为“学”和“术”两个独立的概念。朱维铮考察这个问题,说司马迁给儒林或公卿作传的时候,“倘指学问或学人,必用‘文学’,倘指方法或手段,必用‘儒术’,二者从不混用。《汉书》也是如此,不过或改文学为‘经学’,或称儒术为‘经术’。那时为什么重视术学之辨?因为术贵实用,学贵探索。”汉初从叔孙通到董仲舒,一众儒学名家(其实该称为儒术名家),无不是现实色彩很重的实用主义者。进一步说,当时所谓的“独尊儒术”,实际上就是独尊公羊学,董仲舒便是公羊学的一代宗师。而当时的所谓尊孔,原因也正在于《春秋》。《公羊传》附丽于《春秋》之后,《春秋》之学名为《春秋》,实为《公羊》;至于《论语》,在当时却无甚地位——即便在后来“四书”大行的时代,很多时候《春秋》之学仍属“大学课程”,“四书”只是“中小学课程”而已。
综合来看,春秋学当中,又先以公羊学为重,同为今文经系统的《穀梁传》有时会与公羊学并列争锋,而《左传》作为古文经,则长久以来被视为史学而非经学,又常常被批评为“不传《春秋》”(即《左传》单独是一部史书,和《春秋》并无关系)。后来学风嬗变,《公》《穀》一度被《左传》压倒,甚至几成绝学,及至清代中晚期,公羊学才又在改良派的手里变成了变法维新的理论利器。
公羊学一向很重视政治上的实用性。从这《公羊传》一开篇便即看到其中“经术”而非“经学”的内容,果然细腻而实际。但公羊学付诸实用,好像也有过闹笑话的时候——清人俞樾《春在堂随笔》记录过自己和宋翔凤的一次聊天,宋先生感慨时下的士子不读经书,不通经义,引述《公羊传》时,竟把其中最简单的一个句子都理解错了,还居然拿高分了!俞樾说:你也别太苛责,人家好歹也算读过《公羊传》,至于引述经文不合本义的事情,古代早就有过。当初汉光武帝刘秀下诏立太子,诏书上说:“《春秋》之义,立子以贵,东海王刘阳是皇后之子,应该继承大统。”
俞樾议论道:皇帝诏书,用的正是《公羊传》“立子以贵”的道理,但“立子以贵”所适用的情况,是因无嫡子而于庶子中选立继承人,东海王刘阳既是皇后之子,自是嫡子,立嫡子的规矩分明是“立嫡以长”,看来这份诏书根本就没弄明白“立子以贵”到底是什么意思。俞樾很无奈地说:汉代通晓公羊学的大有人在,可这位执笔写诏书的人却糊涂到这种程度。宋先生您看看这段历史,也就别太苛责咱们当下的这些年轻人了!
俞樾说的这件事,很像是权力曲解学术的一个例子,而事实上,俞樾讲得并不准确。当时光武帝是先有改立皇后之举(即废黜原来的郭皇后,改立阴丽华为皇后),而换皇后就意味着要换太子。于是,郭皇后所生的太子被废,阴皇后所生的东海王刘阳被改立为太子,即后来的汉明帝。所以,光武诏书中的“立子以贵”看似误解了《公羊传》所阐释的春秋大义,实则是有着很现实的政治隐义的——既然原来的郭皇后已经不再是皇后,而阴丽华成了新皇后,那么,皇后所生的长子当然该是太子,太子的生母当然该是皇后,于是,两任太子的一废一立也就顺理成章了。作为学者的俞樾只是提到了光武诏书中对经义的误用,却没提到这个“误用”在当时是别有用心而恰如其分的。
光武诏书这件事原见于《后汉书·光武帝纪》,旧注即引用《公羊传》的这段名言:“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桓公何以贵?母贵也。母贵则子何以贵?子以母贵,母以子贵。”
总之,不管光武帝诏书的对错与否,毕竟这是一个政治上灵活运用经术的经典例子。《公羊传》的嫡庶考量,后来在中国历史上影响过一些极著名的事件。当然,批评者也是有的,洪迈《容斋随笔》就曾谴责《左传》和《公羊传》各有所谓“春秋大义”遗祸后世,其中就有这个“子以母贵,母以子贵”。洪迈说:后世有多少人拿这句话遮脸来废长立少、以妾为妃,数不胜数。
(4)子以母贵,母以子贵:制度渊源与学术质疑
洪迈说得不错,也许再顽强的经义也难免要屈从于政治现实吧。但细考之下,洪迈的这个批评却有一些拿现实解读历史的嫌疑——从战国以后,事情确乎像他批评的那样,就算讨了妓女为妾,宠爱之下,也大可以想办法把妓女生的儿子立为法定继承人,然后,本着“母以子贵”的原则,谁还敢再提孩子的母亲当年的卑微出身呢?但是,在春秋时代乃至西周,从天子到诸侯、卿大夫,婚姻行为基本属于“等级内婚制”,婚姻关系尤其要讲求门当户对,所以上述那种例子实在是属于“非礼”的。明代刘绩《春秋左传类解》还曾特意给过这样一条注释:“按照礼制,就算妾的儿子被立为继承人,这个妾也不能被升为夫人。”
再者,按照公羊家的说法,那时候即便娶妾也一样是要求门当户对的。(这里所谓的“娶妾”和春秋以后的概念有别,稍后详论。)可以设想:如果一位权贵三妻四妾,这些女人当中既有大家闺秀,也有小家碧玉,还有从良的妓女,这些女人各自努力生儿子(孩子毕竟是她们后半生的重要保障),那么,在继承人的问题上,“子以母贵、母以子贵”的原则当然是大大有用的;但是,如果这三妻四妾无一例外全是大家闺秀,甚至全是一户人家里嫁过来的大家闺秀,身份的高低贵贱又能有多大的差别呢?由此可以对公羊学的这个继承法提出两个问题:一、渊源何在;二、否属实?
渊源问题稍后再说,至于是否属实,早有人有过怀疑,因为就“母以子贵”这个原则来看,分明意味着灰姑娘可以做王后,丑小鸭可以变天鹅,这与周人森严的等级制度显然有些龃龉。王晖在《古文字与商周史新证》里分析说:
周代的宗法制度是建立在血缘宗族关系之上的君位继承法,要实行这种君位继承法,首先必须严格区别嫡庶关系。嫡庶之分,是为了立贵,目的是在成群的妻妾嫔妃中确定母后之子的地位。而母后一般都出身较高,非王室诸侯则为贵族阶层,然后再通过聘定、送迎、告庙、婚礼等一系列程式而确立下来。子以母贵,而母贵一般又是以母方势力、地位为背景来决定的。这种以母贵来决定嫡子的身份地位,是天生素定的,一般不掺杂人为的因素——这就是《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所说的周礼“王后无適(嫡),则择立长。年均以德,德均以卜。王不立爱,公卿无私,古之制也”。需要说明的是,汉儒所说的“子以母贵,母以子贵”(《公羊传·隐公元年》),前对后错。“子以母贵”确实符合西周春秋时代的宗法制,而“母以子贵”则是战国以来宗法制度崩溃、中央集权逐渐形成之后的现象,并不符合周代宗法制的要求。
王晖这番话,指出“母以子贵”为后儒新说,并非周人旧制,这话不错,而“母后一般都出身较高”云云却和公羊家的意见颇有矛盾,因为按后者的说法,诸侯结婚是谓“一聘九女”,这“九女”都是同姓贵族,身份上高低贵贱的差异并不是非常显著的。
在这个问题上,陈锦城考据“‘立嫡立长’之原则在春秋时期并无明显史料以资证明”,至于“母以子贵”之说,则很可能是公羊家为了迎合时政而自创来的,如果把话说重一点,就是曲学阿世。
按陈的分析,汉代后妃大多出身微贱,但就当时情形而言,这似乎也是无可奈何的事情——春秋时期诸侯林立,贵族遍地,王子、公子和公主许许多多,门当户对的等级内婚制自然可以大行其道,但到了西汉,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异姓诸侯如韩信等人被剪除殆尽,同姓诸侯又不能通婚,王室的配偶不到民间去寻还能到哪里去寻?这就“无形中打破了等级的观念。上位者对等级观念一趋淡薄,遂予后妃的身份,有了更大的包容性”。
陈考诸汉朝自高帝至武帝的后妃史事,推论有:一、在《公羊传》著于竹帛之前,“子以母贵,母以子贵”之说可能已是当时的俗语;二、在汉武帝被立为太子之后,这一继承原则才真正得以确立,而自武帝以后,皇后与太子都遵循此说,因为它很符合皇帝本人的利益;三、司马迁曾在董仲舒门下学过公羊学,他在《史记·殷本纪》里对于纣王即位的那段涉及“子以母贵,母以子贵”的记载可能受了董仲舒的影响;四、董仲舒和胡毋生治公羊学正在汉景帝时期,“当董、胡二人在著于竹帛而成《公羊传》一书时,是否有可能把其经学立场一并加入,一方面讨好景帝以利于学官,另一方面成就自己之学说,则谁也不敢保证其必无”。
陈之推论中,对于第四点“谁也不敢保证其必无”,同样“谁也不敢保证其必有”,第三点也殊难确证,因为《吕氏春秋》对于商纣王继位的类似记载显然成于司马迁之前,第一点也属推测而无铁证,只有第二点基本上是板上钉钉的,确从武帝之后,“子以母贵,母以子贵”的继承原则才真正以孔子思想这一光辉身份而大行其道,影响中国历史两千年之久。
那么,对于史书读者而言,从中就可以读出两种真实,即“真实的事实”和“真实的影响”。在《春秋》里恐怕很难找到“子以母贵,母以子贵”这个“真实的事实”,但这并不妨碍经学家们把这“当作”一种“真实的事实”。
并非“真实的事实”本身,而是这种被“当作”的“真实的事实”,在社会与政治上产生着“真实的影响”。这就是社会学所谓的“托马斯定理”,即“如果人们将某种情境定义为真实的,那么这种情境就会造成真实的影响”。比如,人们认为是女巫造成了干旱,所以要烧死女巫,在这个时候,女巫与干旱无关这个“真实的事实”对于女巫的自救来讲几乎起不到任何作用。
与此相近的是所谓的“自证预言”,比如人们“相信”某家银行将要破产而去疯狂挤兑,结果这家本来毫无问题的银行果然破产了。
“子以母贵,母以子贵”,无论其初始状况如何,毕竟在后来的社会里被奉为了天经地义。如《三国志》注引《典略》,公孙瓒历数袁绍十大罪状,第九条就援引“《春秋》之义,子以母贵”,说袁绍的母亲身份卑贱,袁绍却承继家业,实在忝污王爵,有辱宗族。
但是,抛开社会惯性来看,这一堂而皇之的继承法则,后来究竟对政权与社会的稳定起到了多大的助益,恐怕也只能从道理上作出推衍而很难从实例中寻求验证。比如终有宋一朝,帝位的继承情况便很有几分反讽意味:赵翼有过统计,皇后、正位后所生太子,只有靖康(钦宗)、德祐(恭帝)二帝,而这两位皇帝居然全是失国之君。再从嫡长子继承制度来看,宋太祖死后不传子而传弟,传闻这是宋太宗赵光义“烛影斧声”的篡弑阴谋;宋钦宗被金兵虏走之后,其弟康王赵构趁乱登极,是为宋高宗。这两位得国不正的皇帝却都能享国长久,而最合法的那两位皇帝,却分别是北宋和南宋的末代帝王,如果汉儒能看到这些历史,大概只能去怪天理不彰了。
事情更有后话:待公羊学式微,这一则春秋大义便渐渐不为人知了。明代万历年间轰动一时的“争国本”事件里,神宗皇后无子,神宗皇帝不喜欢为他生下第一个儿子的王恭妃(原为慈宁宫宫女),偏爱为他生下第三个儿子(皇二子夭折)的郑贵妃,欲立三子朱常洵为太子,而大臣们本着不可废长立幼的原则力争不已。皇太子选立问题,关乎纲纪伦常,是国之大本,这一争就是十几年之久。直到时过境迁,清人俞樾批评明代争国本的那些骨鲠忠臣不通公羊学,不明春秋大义,明神宗的情况明明适合庶子继承法里的“立子以贵不以长”,郑贵妃所生的三子朱常洵当之无愧地该被立为太子。
这事情如果发生在汉代就会简单得多。明代经学不昌,继承的又是宋代理学传统而非汉代公羊传统,重哲学而轻政术,重内圣而轻外王,经学在实政技术层面越来越不受重视了。
2.穀梁经解
(1)《穀梁传·隐公元年》“春王正月”解
立嫡与立长的问题和媵妾问题都还没有结束,再看《穀梁传》对《春秋》“元年春王正月”的解释:
虽无事,必举正月,谨始也。
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志也。
焉成之?言君之不取为公也。君之不取为公何也?
将以让桓也。让桓正乎?曰不正。
《春秋》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隐不正而成之,何也?将以恶桓也。
其恶桓何也?隐将让而桓弑之,则桓恶矣。桓弑而隐让,则隐善矣。善则其不正焉何也?《春秋》贵义而不贵惠,信道而不信邪。孝子扬父之美,不扬父之恶。先君之欲与桓,非正也,邪也。虽然,既胜其邪心以与隐矣,已探先君之邪志而遂以与桓,则是成父之恶也。兄弟,天伦也。为子受之父,为诸侯受之君,已废天伦而忘君父以行小惠,曰小道也。若隐者可谓轻千乘之国,蹈道则未也。
【译文】
“元年春王正月。”本月虽然无事可记,但《春秋》也要表明“正月”,这是为了慎重地对待开始(“谨始也”,按:这是和《公羊传》的“大一统”如出一辙的)。
问:为什么不记载鲁隐公即位的事?
答:这是为了成全隐公的心愿。
问:那《春秋》是怎样成全隐公心愿的?
答:《春秋》这是表明了隐公并没有要做国君的打算。
问:那隐公为什么不打算做国君?
答:因为他想让桓公来做国君。
问:让桓公来做国君,这样做对吗?
答:隐公这样是不对的。(“不正”)
问:《春秋》的精神是成全好人好事,鞭挞坏人坏事。(“《春秋》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既然这样,隐公的做法是不对的,《春秋》又为什么要成全他?
答:成全隐公,是为了贬斥桓公。
问:为什么要贬斥桓公?
答:因为隐公当了一段时间之后正要让位给桓公,桓公却把隐公谋杀了,这件事显示了桓公之恶。而隐公有让出君位之心,可见隐公之善。
问:既然隐公让位是善的,为什么又说他的做法不对?
答:因为《春秋》推崇的是大义而非小恩小惠,伸张的是道义而非邪门歪道。(“《春秋》贵义而不贵惠,信道而不信邪。”)作为孝子,应该彰显父亲的美德,而非宣扬父亲的恶行。想当初,前任国君(鲁惠公)在世的时候,打算把国君之位传给桓公,这是不合正道的,是错误的。尽管如此,他终于还是克制了自己不正当的想法而传国于隐公。隐公早就知道父亲有立桓公之心,便想把君位让给桓公,可他这么做就等于成全了父亲的恶行。按照君位的继承制度,哥哥优先,弟弟靠后,这是天然的伦常秩序。隐公作为人子,已经受命于父亲,作为诸侯,又受命于周天子;可他现在的做法,不但背弃了兄弟伦常,更是背弃了君王和父亲的委任,让位给弟弟来行小惠,这是小道啊。所以说,像隐公这样的人,可以说他有着不把千乘之国的君位放在眼里的胸怀气度,但要说到行为合乎大道,他还没到这个份上。
《穀梁传》讲述了事情原委,又加以道德评价,从“大义”的角度评隐公让国之心为“不正”。清人柳兴恩《穀梁大义述》在此提出了《穀梁传》的一个惯例,说《穀梁传》常以“正”和“不正”来做评语,来阐明“大义之所在”。
这一“大义”很容易让人联想起所谓孔子在《春秋》中蕴含的“微言大义”,那么,从立场来说,无论是《公羊传》还是《穀梁传》,其意义本非要阐述自己的一家之言,而是要发掘孔子的微言大义。现在,“元年春王正月”之后没有接着写下“公即位”,这事想来是孔子有意为之的,其中必有深意,但是,《公》《穀》所发掘的这两种不同的“深意”到底哪个才是孔子的本意?
这还真不好回答。确实,在一些经学家的眼里,孔子对《春秋》的所谓“笔则笔,削则削”意味着他对原有的一部鲁国国史做了加工修改,而这里的“公即位”推想是鲁史旧文原本就有的,孔子却特意把这三个字“削”了去,其中深意要靠后人细心体味。
至于“公”“穀”两家的学风差异在这里便已经有了一些体现:“《春秋》公羊学强调严肃宗法和政治的纲纪,严格等级秩序,提倡正名分、大一统,目的是为了强化中央集权等级制度的权威,这种具有法治精神的学说虽加强了国家的统一,但同时也使宗法伦常温情脉脉的一面大为削弱。与公羊学不同,穀梁学十分重视礼义教化,重视宗法情感,把礼的观念提到了突出的地位,而这具有缓和统治集团内部矛盾,稳定政治统治,保护统治阶级长远利益的作用。比如在解释《春秋》隐公‘元年春王正月’时,《公羊传》说‘立適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子以母贵,母以子贵’,强调等级制度的秩序;而《穀梁传》则宣扬‘孝子扬父之美,不扬父之恶’,侧重人伦情绪”。
(2)对《春秋·隐公元年》不书“公即位”的义理之争与考据之争
揣摩圣人的深意,对与错并没有一个硬性指标,不但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时代也有不同时代的思想烙印。比如宋代的春秋学是很主张“尊王攘夷”的,张洽《春秋集传》引《程氏传》中对不书“公即位”的看法:“这是在全书的开始彰明万世大法啊!诸侯即位必须由天子任命,不是自己说了就算的,可隐公即位却没经过这道正当手续,是为‘自立’,所以《春秋》不书‘公即位’,是不认可他的合法身份。”
公羊学家大谈“黜周王鲁”,推鲁隐公为始受命王,这条解释却反其道而行之,领悟这里的“春秋大义”分明是贬斥鲁隐公。胡安国在这个问题上也持此见且议论更详:“国君改元一定要行告庙之礼,史官也一定会记录新君即位,而隐公即位却不见于《春秋》,这分明是孔子把这话给‘削’了去。古时候诸侯继位袭封,必是继承前任国君;爵位和土地受之于天子,所以必然要向天子禀告。而鲁隐公‘内不承国于先君,上不禀命于天子’,是大夫们要立他为君,居然成真,于是乎后来种种篡弑纷争便由此而起,这实在是一个坏的开头。所以《春秋》‘削’去‘公即位’来贬斥隐公,这是为了彰明大法,摆正父子君臣的关系。”
唐人陆淳还曾从“正月”这个字眼上读出过孔子对“公即位”的一番微言大义:留心一下就会发现,《春秋》记载鲁隐公时代一共十一年,在这十一年里,只有隐公元年有正月,后边十年全不见正月的影子。元年有正月,意味着鲁隐公理应即位却没有举行即位典礼,而其后十年未记正月,是讽刺鲁隐公理应为君却因行事不正而惹来祸患。
这些前代先贤揣摩孔子之意是否贴切暂且不提,先说一下他们所透露的一个史料信息:诸侯虽然拥有着高度的自治权,继承人接班虽然有着明确的论资排辈的标准,但是,新君即位是要有正式典礼的,必须经由周天子的册封才行,这是很必要的合法手续,如王玉哲所谓:“诸侯对封土及人民在理论上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诸侯对国土可以世袭,但其嗣君必须得天子的批准,才有权即位。……岂但诸侯后嗣必须经王之批准,连诸侯国内之卿大夫,也必须由周王直接任命。”
周天子的这个“批准”,是为“册命”,是一件非常郑重其事的事情。既然如此,隐公即位如果没得到周天子的册命,也许其合法性真成问题。但这事究竟如何毕竟也难于言之凿凿。事情好像越来越复杂了,《春秋》到底对鲁隐公是褒是贬、事情的原委究竟如何,这都越发令人困惑了。的确,无论正方还是反方,说的都有道理,基本也都能自圆其说。也许,各方面看似互相龃龉的意见并非完全针锋相对,而是各自窥探到了真相的某一个侧面,并把这一侧面夸大了而已——解读《春秋》还真有几分盲人摸象的感觉。
如果《公》《穀》的记事基本成立的话,那么,无论隐公的即位是否禀告了周天子,无论隐公是否完成了先父的不良愿望,他的谦让之风毕竟是无可否认的。似乎可以说:鲁隐公是一位礼让之君。
这就带出了一个新问题,因为孔子恰恰是很主张以“礼让”治国的。《论语·里仁》:“子曰: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不能以礼让为国,如礼何?”值得注意的是,孔子这里是“礼让”连书,而不是单讲一个“礼”字,钱穆解说道:“孔子常以仁礼兼言,此章独举让字。在上者若误认礼为下尊上即不免有争心,不知礼有互让义,故特举为说。所举愈切实,所诫愈显明矣。”由此,赵生群便是引述《论语》本节而推演孔子《春秋》托始于鲁隐公之意:“孔子非常赞赏礼让的行为,他对尧舜禅让推崇备至,对吴太伯、伯夷、叔齐让国的行动也是极口称道,这些都明见于《论语》;他删定《尚书》,首篇列《尧典》,与《春秋》托始隐公用意正相类似。把这一切联系起来看,可以看出孔子确实在宣扬一种‘让’的精神。《春秋》记事不从周公开始,主要是因为‘孔子以《诗》《书》《礼》《乐》教’,弟子对周公、文、武的事迹已多所传习,而《春秋》的主旨是要‘拨乱世反之正’,其手段则是针对王道衰微后的现实进行褒贬,通过‘善善恶恶,贤贤贱不肖’来表达自己的理想。《春秋》的上限,大致是平王东迁之后,其所以不载鲁惠公事(惠公亦在周室东迁后),则是为了托始隐公以表现‘让德’。”
此说不仅入情入理,还推演出了《春秋》托始于鲁隐公之意,但遗憾的是依然以推测的成分居多,而其证据如孔子“删定《尚书》,首篇列《尧典》”云云,却远非如山铁证。当然,仅就如今所见的资料来说,铁证看来是无处可寻的。但另一方面,似乎有证据显示,对《春秋》的这样一种理解确实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如司马迁创作《史记》,其《本纪》部分以黄帝为首,《年表》部分以共和为首,《世家》部分以吴太伯为首,《列传》部分以伯夷为首,这都是“推崇让德,其意至微亦至显”。
归纳一下,到现在为止,在持“笔削”之说的经师眼中,“元年春王正月”这短短六个字里,所谓“孔子笔削”之迹已有两处:一是“春”字为孔子所加,二是“公即位”为孔子所删,“王”字也有笔削之嫌,但现已基本可以证伪。所以,要找“微言大义”就得着重在这“笔削之迹”之处下手。
而在纯粹的史料意义上,“元年春王正月”几乎什么都没告诉我们。试想一下,假如“三传”全部失传,《春秋》至少这一句话便恐怕没人能够看懂,更别提从中发掘出什么微言大义了。《公》《穀》虽然也讲些史事背景,却多以发掘微言大义见长,史料的重任几乎都担在《左传》肩上。古人虽往往不敢轻忽圣典,却也有人指出了这个问题,比如常被引用的桓谭的话“《左氏传》于《经》,犹衣之表里,相待而成。《经》而无《传》,使圣人闭门思之,十年不能知也”已见前述,再如王安石讥讽《春秋》为“断烂朝报”。尽管“断烂朝报”这被广为引用的一语很可能是世人不断以讹传讹地误解了王安石的原意,但不得不承认的是,这个误解的确很像正解。而若换下“朝报”,以今天的报纸为喻,钱钟书如下的这个比方无疑是最贴切不过的:“《经》之与《传》,尤类今世报纸新闻标题之与报道。苟不见报道,则只覩标题造语之繁简,选字之难易,充量更可睹词气之为“惩”为“劝”,如是而已……”那么,史实与义理究竟为何,或许《左传》才是最值得参考的。
3.左氏经解:无经之传,先经以始事
《左传》一开篇,没提“元年春王正月”,却讲了一段看似和《春秋经·隐公元年》的文字无甚关系的叙述:
惠公元妃孟子。孟子卒,继室以声子,生隐公。宋武公生仲子,仲子生而有文在其手,曰为鲁夫人,故仲子归于我。生桓公而惠公薨,是以隐公立而奉之。
在这一段之后,才是《春秋经·隐公元年》的全文,接下来《左传》才开始解释“元年春王正月”和“不书即位”:
元年春,王周正月。不书即位,摄也。
我们所能看到的《左传》几乎都是这个体例,而《左传》原本却不是这样的,而是上下两段连在一起,中间并没有被《春秋》的文字隔开。
早期的版本,经是经,传是传,各自独立成书,到晋人杜预手上这才把《左传》的文字拆开,按照时间顺序一一编排在《春秋》每一年的经文当中,使经与传合而为一,是为《经传集解》。
这个“集解”和一般意义上的“集解”全然不同。一般说“集解”,是汇集一众学者的解说,比如《论语集解》,而杜预的《经传集解》却是“聚集经传为之作解”。据孔颖达的意见,左丘明创作《左传》,不敢和孔圣大作杂糅一处,所以作为教辅的单行本,在教材之外单独成书,而这种情形并非《左传》独有,《公羊传》《穀梁传》,乃至毛公和韩婴为《诗经》作传,都是经与传各自单行的。如果从表示敬意的角度来看,目的确实达到了,但对于阅读来说却着实不便,所以杜预才把《春秋》和《左传》编辑在一起而加以解释。
但这从一开始就有不同意见,反对者如钱大昕说:杜预的这个《集解》应该是仿效何晏《论语集解》而来的,不过何晏作《论语集解》时搜罗诸家之说,详注说者姓名,杜预却不像何晏这样尊重他人的著作权。
双方各有道理,而就“集解”的前者之意来说,其实《左传》的编排似乎早有人动过手脚,分年必以“某年”另起,比如当下这段,便把意思完整的一段文字给隔成两处了。
4.嫡长子继承制
(1)一继一及,非鲁之常
不管一个人多么聪明,多么卓绝,如果说他设计出一幅社会蓝图并付诸实行,并由此取得了伟大的成功,这种事情的可信度能有多高?这是我在《春秋大义》里仔细讨论过的一个问题。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当谈起过去的时候,会说历史是由劳动人民创造的,谈起现在的时候,社会美景却是由伟人设计出来的,等现在变成了过去,不知又该怎么说。所以,话说回来,对种种的设计论最好小心为上。同理,对这种立嫡立长的继承制度,最好还是找一找社会风俗的演变脉络。
从周人的历史来看,嫡长子继承制确像是从周公前后开始执行的,因为从周公以前来看:当初太王看着自己的子孙,觉得老三的儿子大有前途,所以不把位子传给长子而是传了老三,是为王季;被太王看好的这个“圣孙”就是后来的周文王,而周文王的传位也没有传给自己的长子,而是传了次子周武王。顾颉刚便曾由此推论,说周人以前并没有嫡长子继承制,这就和商代的前期、中期一样。
至于周公以后的事,很多学者都会引述叔牙的一句名言,即“一继一及,鲁之常也”—— 这句话见于《史记·鲁周公世家》,这里的“继”,专指“父死子继”,这里的“及”,专指“兄终弟及”,所以叔牙的意思就是: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交替施行才是鲁国继承制度的常轨。
鲁国向来都有“最秉周礼”的好口碑,可这样看来,就连鲁国都离嫡长子继承制差之千里,其他诸侯就可想而知了。那么,前边曾经问过的一个问题到这里再度出现:《公羊传》说的“子以母贵,母以子贵”的继承法究竟是真的吗?
顾颉刚曾经统计过一下西周时期鲁国的十二任国君,发现有一半都是兄终弟及的,可见《公羊传》的说法可疑。于是,《公羊传》所描述的那般严丝合缝的继承法大约只有两种可能:一是以理想代替史实,二是以政治正确代替事实正确。
但是,尽管叔牙说了“一继一及,鲁之常也”,西周时代的鲁国十二君也真有一半确实是兄终弟及,完全印证了叔牙的说法,但是,叔牙可能说谎了,而司马迁也可能误信人言了。钱杭和李衡眉都曾发现过这个问题,李详考西周时鲁国十二君的继位情况,发现兄终弟及的情况的确属实,但兄终弟及全部的六个例子里其实只有一个是属于正常继位,其他五个多是篡弑之类的非正常情况,绝对不能说是“鲁之常也”。而司马迁的史料来源当是《公羊传·庄公三十二年》,原文为“鲁一生一及,君已知之矣,庆父也存”,而联系上下文及杜预的注释,可知叔牙的这番话并非持平之论,而明显是包藏私心的。
钱杭也同此论,“人们根据周公至庄公这十六公的十五次传承中所呈现的父死子继与兄死弟及的交叉现象,就得出鲁国有‘一继一及制’的结论,是形式主义的。分析将表明,凡是在君位自然传承的情况下,继承几乎完全按父死子继进行,只有在发生变乱时,才出现兄死弟及。”
那么,鲁国的继承制度到底如何?李衡眉归纳说:“以‘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为范围,在‘嫡长子’继承制原则下,实行‘择贤’‘立长’‘以卜’等多种方式的选择继承制。其实,这也是先秦时期继承制度的普遍模式。”
(2)汉景帝的继承人问题:对“殷道亲亲,周道尊尊”的实际应用
如果联系起孔子讲过的“周因于殷礼”,嫡长子继承制则有可能会被追溯到殷商时代。这在古代文献里虽然也有记载,但毕竟周公制礼的说法深入人心,尤其是在三统说的背景下,商代和周代在这个问题上还是应该各具特色才好。
《史记·梁孝王世家》有一段常被征引的记载:汉景帝和梁孝王都是窦太后所生,窦太后对小儿子梁孝王很是疼爱,在一次宴席上窦太后对汉景帝说了一番奇怪的话:“我听说殷道亲亲,周道尊尊,形式虽然不同,内涵却是一致的。等我死了,梁王就托付给你了。”
什么叫“殷道亲亲,周道尊尊”?汉景帝看来并不清楚,宴席结束以后赶紧找来朝中的大臣请教,大臣们的回答相当一致:“太后想让陛下立梁王做接班人。”
袁盎等人给汉景帝详细解释:“所谓‘殷道亲亲’,是说殷商的继承法是立弟弟做继承人;所谓‘周道尊尊’,是说周代的继承法是立儿子做继承人。殷商政治制度的特点是‘质’,质者效法上天,亲其所亲(‘亲亲’),所以立弟弟做继承人;周代政治制度的特点是‘文’,文者效法大地,尊敬祖先(‘尊尊’),所以立嫡长子做继承人。那么,如果发生意外,选定的继承人还没继位就先死掉了,那该怎么办?按周代的规矩,在这种情况下要立嫡孙,也就是由死者的嫡长子继位;而按殷商的规矩,则当由死者的弟弟继承。”
汉景帝问:“古时如此,当前该怎么办?”
袁盎等人回答说:“我们汉朝是效法周朝的,按周朝的规矩,不应立弟,而应立子。”大臣们马上便搬出了一条春秋大义:“所以《春秋》是责备宋宣公的。宋宣公死时不立子而立弟,弟弟继位,是为宋穆公。后来宋穆公在临死前指定继承人,没立自己的儿子,却立了哥哥(即宋宣公)的儿子。然而宋穆公的儿子认为自己才是合法继承人,于是搞出了暗杀行动。结果国家大乱,祸患不绝。所以《春秋》才说:‘君子应当遵循常轨正道,宋国的祸患全是宋宣公造成的。’(君子大居正,宋之祸宣公为之。)我们请求觐见太后,把这个道理跟她老人家讲清楚。”
于是,一众大臣当面给窦太后出了个问题:“就算立梁王为继承人,那您觉得,等梁王死后,又该立谁?”
窦太后很讲理,说那时候再立景帝的儿子。这种情况就和《春秋》宋宣公的事情如出一辙了。袁盎等人成功地诱太后入彀,接着便把宋宣公在继承法上不循常轨正道而导致身后五世之乱的历史讲了一番,果然让窦太后改了主意。
这是一例春秋大义在政治现实中的成功应用。另外值得注意的有三点:一是大臣们所谓《春秋》责备宋宣公,“君子大居正,宋之祸宣公为之”,这并不是《春秋》的话,而是《公羊传》的话,当然,也就很难说到底是不是孔子本人的态度了。汉人说起《春秋》的时候,常常是指《公羊传》的;二是《左传》对这段史事做出了和《公羊传》完全相反的评论,盛赞宋宣公“知人”。所以“公”“穀”两家批评《左传》昧于春秋大义,甚至有人分析说《左传》里的评论文字都是刘歆等人篡改进去的,经义之分歧于此可见一斑;三是在《公羊传》当中,宋穆公是让国之君,鲁隐公也是让国之君,宋穆公的让国导致了宋国后来的篡弑之祸,鲁隐公的让国也同样导致了鲁国后来的篡弑之祸,然而公羊家只肯定了鲁隐公的让国,却否定了宋穆公的让国——对于同类事件的评判标准竟截然不同,如果窦太后也熟习公羊学的话,用鲁隐公之事去反驳袁盎提出的宋穆公之事,不知道会有什么结果?
《史记·梁孝王世家》这段记载是褚少孙补写的,里边对商代继承法的描述,和《史记·殷本纪》大有矛盾——当然,这也许应该说是袁盎等人对殷商继承法的见解和司马迁不同,而其“殷道亲亲,周道尊尊”的看法长久以来都很主流。《礼记·丧服小记》论服丧之等级,有所谓“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中庸》称“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以“亲亲”释“仁”,其影响力之大,从王室继承法到全社会的丧服制度等等无不波及。
顾名思义,“亲亲”意思是“亲其所亲”,第二个“亲”词是名词,泛指父系宗亲,父母叔伯兄弟全部包括在内;“尊尊”意思是“尊其所尊”,第二个“尊”字也是名词,特指直系的父辈亲属,比如父亲、祖父、曾祖。简要而言,“亲亲”更重视兄弟关系,“尊尊”更重视父子关系。晁福林《先秦民俗史》阐释这条史料,说“所谓‘尊尊’,就是赋予嫡长子以特殊地位”,而正是从“强调直系父辈的亲属关系”这层含义上衍生出来的。
之所以“殷道亲亲,周道尊尊”,按袁盎他们的看法,是因为“殷质而周文”,这就又一次提及文、质之别了。质者法天,文者法地,这是古人的神秘色彩的解释,而今人的解释譬如金景芳说:“质的含义是质野,因为血缘是生物所共有,重视血缘是原始余迹,所以叫‘质’;文的含义是文明,因为政治是人类所独有,重视政治是进步的表现,所以叫作‘文’。”
“尊尊”既是周之文的体现,便有了文明之义,何休以为中国之所以异于夷狄,就因为中国能行尊尊之道。这就意味着,非血缘的等级关系重于纯粹的血缘关系,这是文明社会与野蛮社会的一个本质区别。
(3)从亲亲到尊尊,从小社会到大社会
由质到文昭示着人类社会在演进过程中所迈出的重要一步,嫡长子继承制较之兄终弟及更强化了血缘共同体作为一个社会单位的生存可能,并同时强化着父权与族权。而从龌龊一些的现实角度考虑,如果男人们想要安安稳稳地过上一夫多妻制的神仙日子,等级秩序与嫡庶制度就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姨太太整天闹着要扶正,如果私生子堂而皇之地要求继承权,这日子可就别过了。聪明人有聪明办法,陈筱芳曾经在和古罗马的婚姻制度比较之后,颇有几分幽默地这样盛赞我们祖先的智慧:“春秋一夫多妻制是一种高级形式的一夫多妻制,既单方面地为男性保留了对异性的原始多占性,又颇具艺术性地增添了文明社会的秩序、礼仪、原则的色彩,并且赋予广家族、繁子孙的冠冕堂皇的使命。”
如果做现实一些的考虑,亲亲之道在宗法社会里还可以做这样的理解:“一个人的社会地位,是由他在血缘上与天子、诸侯、卿、大夫等的关系的远近决定的,社会关系同时就是血缘关系。”但是,随着“文明化”的进程,政治结构渐渐高于血缘结构了,于是,“尊尊”开始具有了凌驾于“亲亲”之上的趋势。《礼记·大传》有所谓“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是说君长虽有合族之道,但族人不可因为自己与君长有亲戚关系便生放肆,也就是说,虽有亲亲之谊,却不可忘记尊尊之礼。
这一转变反映出“社会变大了”。按照哈耶克的观点则是:曾经在休戚与共的小群体身上发挥过良好作用的社会关系在变大了的社会里渐渐无所适从,甚至开始对社会的发展产生阻碍作用了。孔子主张复古,主张君主恪守道德来影响整个国家,乃至影响整个天下,这种主张之所以行不通,主要原因正在这里:小社会里的许多美好道德并不适用于大社会,作为儒学之基础的同情心即是一例,如爱德华·罗斯在《社会控制》一书中所分析的:
恰恰是顺从连接着社会秩序坚硬、瘦削的骨架;同情心不过是结缔组织。用同情心建造社会秩序如同用柔软的纤维制造一个骨架。
充任伟大组织的基石,不是友好的帮助,而是可信赖的行为。说到底,同情心会阻止帮助打猎的猎人的妻子之手,但不会摒弃贿赂或揭穿谎言。它会从马蹄践踏之下救助一名儿童,但不会使看守人保持警觉,也不会约束承包人至协议终止。它会给正在营救的消防人员以勇气,但不会促使行政官员尽职尽责。它会救济乞丐,但不能杜绝伪劣商品。它将操纵生命的航船,但不能指导人们装载恰当的重量,使他们的财产真正得以归还,或指挥人们消灭国家的敌人。
同情心的力量和弱点现在谅必很清楚了。关心他人将保护亲属集团和友谊,但不能保护那些不认识或不关心的人。当一个人的行为的危害要落到某个特定个体身上时,他的感情会制止他;但当它落到称为“公众”的模糊的群众身上,则未必如此。
因为,我们社会进步的标志,是以稳定的不受人的情感影响的关系逐渐取代无常的私人的关系。
亲亲的社会秩序正是休戚与共的小社会所特有的,而当社会变大的时候,自然需要新的社会秩序,当然,这并不是说旧有的秩序就该被完全摒弃了。这就像一个经营小铺面的成功的小贩准备扩大生意、开一家大商场所遇到的问题一样,曾经使他无往而不利的小贩经营模式并不会在相应地放大若干倍之后就可以同样成功地运作大商场。
这样看来,从亲亲到尊尊,这应该是社会演变过程中必然会发生的一个转变,而接下来的问题是:这个转变当真是发生在殷周之际吗?
王国维作为这一领域里早期的研究者,得出的结论是:殷商的继承法是以弟及为主,以子继为辅,等弟弟都传完了再传儿子,但并不存在嫡庶之别。(吴季札兄弟四人的继承故事就很像是这样的传统。)
从王国维的说法来看,殷商的继承制度似乎和周人迥然有别:既无父死子继的惯例,更无嫡庶之别,那么,嫡长子继承制就有可能完全是周人自己发展出来的,并且在时间上不会早于武王克商。而周人的宗法制度、封建制度全需要有嫡长子继承制度为基础,由此继而推论,宗法与封建当为周人首创。
不过,王的这个说法并未成为定论,当然,任何反方的说法也一样没有成为定论。王玉哲曾把反方意见做过一个简要的归纳,说:“反对王氏之说的有范文澜的《中国通史简编》、陈梦家的《甲骨断代学甲编》(《燕京学报》第40期)。李学勤《论殷代亲族制度》(《文史哲》1957年第11期)也说:‘我们认为在殷代子继为常,弟及为变。’又认为兄终弟及‘这种情形不能指为亲族制度的规律’。”
王玉哲自己是站在王国维一边的:“王氏说的是指商的前中期,这无疑是正确的。”
那么,商代前期和后期之间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制度变化?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给过一个很合情理的解释:商先公时期已经实行了传子制度,而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是后来一段时间里出于稳定政局的需要——商朝前期经常迁都,说明当时的政治形势不太稳定,所以要搞兄终弟及,等盘庚迁殷之后国都就固定下来了,这就说明政治形势变得稳定了,于是王位继承就变为了父死子继。
如果按范文澜的说法,殷商兄终弟及的情形有些像是李衡眉对鲁国“一继一及”的考证:看上去虽然是兄终弟及的不少,但细考之下都是特殊情况,是不能算作合法的通则的。最后,“自武乙至纣凡四世,废除了兄终弟及制,确定传子制。周代传子制度,应是承袭商制而更加严格。”
如果只去相信《史记》,事情无疑简单得多。按照《史记》的描述,殷商已经实行了嫡长子继承制度,而在这个制度遭到破坏的时候,巨大的麻烦也就随之而来了。而且,末代之主纣王的继位与“子以母贵”有关:
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帝乙崩,子辛立,是为帝辛,天下谓之纣。(《史记·殷本纪》)
帝乙的长子是微子启(前文江永即把孔子的先世追溯到这位末世贤人的身上),他的生母身份低贱,所以他虽是长子却没法继位。而帝乙还有个小儿子,叫辛,辛的生母是“正后”,所以辛虽然岁数小,却被立为王位继承人。这位辛,就是后来的商纣王。
对这同一件事,《吕氏春秋》给出了不同的版本:
纣之同母三人,其长曰微子启,其次曰中衍,其次曰受德。受德乃纣也,甚少矣。纣母之生微子启与中衍也,尚为妾,已而为妻而生纣。纣之父、纣之母欲置微子启以为太子,太史据法而争之曰:“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纣故为后。用法若此,不若无法。(《吕氏春秋·当务》)
在这一版本里,纣王和微子启由异母兄弟变成了同母兄弟,微子启是老大,还有个老二叫中衍,老三叫受德,也就是后来的纣王。这一来好像出现了很大的麻烦,因为,如果按照嫡长子继承制,纣王和微子启一母同胞,无论按立贵还是立长的标准,王位都轮不到纣王。果然,父母都想立微子启为太子,可这时候出来一位太史,“据法而争”——这个法,应当就是殷商一贯的继承传统了。太史所争的是:如果正妻有儿子,立太子时就不能立妾的儿子,所以不能立微子启,而要立受德(纣王)。
太史所针对的是:纣王的生母在生老大微子启和老二中衍的时候,身份是妾,等生老三受德(纣王)的时候,身份已经变成正妻了,所以,虽然前后都是同一个人,但继承法不但只认身份不认人,而且不具追溯力。
无论是《史记》还是《吕氏春秋》,虽然细节不同,但都认为殷商是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的,《吕氏春秋》还涉及了继室问题:妾是可以接正妻的班的。当然,《吕氏春秋》这里所用的“妾”字应当是取其广义的。
《史记》和《吕氏春秋》的这两段文字常被学者们用来佐证殷商的嫡长子继承制度之存在,但至少《吕氏春秋》的记载未必是真实可信的——通观上下文,作者的意图是要“讲道理”,而不是“摆事实”,也就是说,作者用的是先秦诸子常用的“小故事,大道理”的论说手法,并且和纣王这个故事相邻的其他故事无不具有寓言性质,而纣王这则故事最后是要说明“用法若此,不若无法”,批评那位太史死脑筋“据法而争”而使大贤人微子启终于与王位无缘,大坏蛋商纣王却登上了王座。道理是实在的,故事却未必也是实在的。
文献寥寥,还是要从甲骨文入手。在追溯源流的问题上,胡厚宣有一番疏理:在殷商后期,九代人里有七代传子,可见这全不是兄终弟及的制度了。商王妻子众多,又重视生育,由此而有传子之制,由此而有嫡庶之分,由此又渐渐生出宗法制度和封建制度,由此而下启了周人的宗法制度和封建制度,此即儒家礼制的一个重要源头之所在。具体到嫡庶问题上,“卜辞中有大子之称,当即长嫡之意。又有称小王者,疑即指此种嫡长继立之王也。”
从亲亲到尊尊的转变,或许不像古人普遍认为的那样,发生于殷周之际无中生有的制度设计,而是具有更早的渊源。这种转变既不是一蹴而就、从无反复的,更不会是各个地方同时发生的——比如,作为生活在周代的殷商后裔,宋国的兄终弟及观念似乎就更强一些(如前述宋宣公的故事),而立宠姬所生之爱子也算是国君们一种顽固的人之常情——鲁惠公似乎就是一个样板,或许因为爱仲子而欲立桓公,于是也像宋宣公一样,在继承法问题上埋下了一粒乱国的种子。从这层意义上,大约也可以对“《春秋》为何开始于隐公”这个问题解读出一则新的春秋大义来。
另外,王国维的考证虽然尚存争议,但他对嫡长制的意义所做的分析仍是尤其值得参考的:从嫡长子继承制度而有了宗法与丧服之制,由此而又有了封建子弟之制,以及君天子臣诸侯之制度。周人政治的渊源,乃至后世许多社会体制与社会问题的渊源,都可以在嫡长子继承制上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