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一个国家组织的具体形式,它承担着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维护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秩序的责任。政府在社会责任活动中,其本身就是承担起自身应承担的责任的表现。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要承担起社会责任,而要保证企业对社会的影响趋向于一种正向的、积极的、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方向发展,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就不能不考虑自身在企业社会责任活动中的角色与定位,发挥自己在社会责任方面的积极主动作用,推动企业进步与社会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之所以要介入企业社会责任活动之中,主要原因有三:
(1)社会责任是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统一体。所以,企业的社会责任不是单纯的市场活动,也是以一个社会组织成员的身份进行活动。从社会管理的角度讨论,政府作为国家组织的具体形式,应当转变角色和观念,彻底消除旧时代留下的高踞于人民头上的统治者、“牧民”者身份自居的遗毒,彻底消除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无所不包、无所不能角色观念的遗留,而应当真正将自己视为人民利益恭恭敬敬的服务者。
(2)企业的基本性质决定了企业不可能自发的承担社会责任,甚至会以损害社会利益的方式来实现企业的经济目的。据英国一家叫“企业社会责任网络”的咨询公司对2005年“世界财富百强”进行的社会责任评估,仅有2家企业及格。鉴于企业不会自愿去承担社会责任,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为了规范企业行为,使之符合社会目的性的要求,介入社会责任活动,对企业行为实行一定程度的管制,促使其承担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就具有了合理性。
(3)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公众对其基本要求是公平与正义。在面对企业时,公众常常是处于弱势的。因而企业与公民之间发生某种契约关系时。处于强势地位的企业对公众发生的不公正、非正义行为的可能性较大。当不公正行为发生之后,人们面对强大的企业只能求助于政府,期待政府通过它采取相应的方式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使企业承担起它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政府介入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方式,本质上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外力介入,表现为政府干预。政府干预可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进行,也可以主权者的身份来进行,其干预方式主要有直接干预和间接干预两种。为了使政府对企业的干预能产生积极效果,政府就必须对自己在社会责任活动中的角色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明确的定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责任相关法规的制定者
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职能之一,就是相关法规的制定。通过与社会责任相关法规的制定和推进实施。使企业在政府管制下展开社会责任活动,从而取得较好的效果。例如,针对建设领域中拖欠工人工资较为严重的现象,广东省建设厅和省劳动厅就制定了《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建筑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必须将占工程3%,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从而迫使企业承担起自己的经济责任。对于我国已有的与社会责任相关的法规,如《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政府则承担起执法的责任,维护公众利益不受损害。
2.社会责任活动的推动者
政府可以通过运用行政资源,推动公众和企业提高对社会责任活动的认识。
可采取的方式主要有:
(1)教育推动。可开办短期培训班,对企业人员和公众进行社会责任知识培训。在国民教育中进行商业道德观培训及专业课程教育,使人才形成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与观念;
(2)宣传倡导推动。政府应以座谈会、研讨会、媒体等方式,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形成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外部环境压力与影响。同时政府应倡导关心慈善事业,关爱社会弱势群体的“企业公民”意识。崇尚具有良好商业道德的行为,构筑一个符合我国文化传统和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价值体系;
(3)对社会责任研究的组织与支持推动。在政府的组织下,展开对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与对策探讨,逐步形成我国的社会责任理论体系与实施方案,体现出我国社会责任活动的特色。
3.社会责任活动的具体实践者
政府可以在国有企业中进行具体的社会责任实践。
这些实践的途径表现为:
(1)通过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进行对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并展开第三方认证,从而将社会责任标准制定与实施的主动权控制在自己手中;
(2)通过政府作为投资主体时的投资活动,从供应链的各个环节,要求相关企业实施社会责任,形成一种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氛围;
(3)政府作为大采购商,在向企业购买不同的产品与服务时,可以参照国际惯例,采用我国自主制定的社会责任标准,评估和确认供应商,从经济活动中推动企业实施社会责任活动;
(4)上市公司的治理实践。一方面,政府可以率先在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管理中,积极推动社会责任。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证监会、上交所与深交所的管理机构,在制定证券市场交易规则和监管政策时,积极推行社会责任标准的管理,形成社会责任的市场交易规范。
4.社会责任秩序的维护者
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使公众利益不被伤害,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因此,对于体现公平、正义、体现社会伦理与道德要求的社会责任及其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秩序的维护,也就天然地成为了政府的职责。
政府作为社会责任秩序的维护者,其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与社会责任相关法律,如《劳动法》等的执行与监督上。如广东省2006年对30家严重违反《劳动法》,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保的“血汗工厂”予以公开曝光和谴责。这种将执法监察工作同社会责任活动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加强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监督,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构成一个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