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告别旧的殖民制度(1 / 1)

“旧殖民制度”(Old Colonial System)是英帝国历史上一个特殊的术语,在完整意义上,它包括英国对殖民地的政治和经济控制两个方面,但通常特指英国与其海外殖民地之间以法令形式确立下来的经济与贸易关系。它是传统重商主义政策的产物,也是在其原则指导下帝国殖民政策的集中体现。

“旧殖民制度”自17世纪中期起初具雏形,随着英帝国的成长壮大而不断完善,其基本内容与特征是殖民地贸易垄断和帝国内部关税优惠。前者,是指不准欧洲其他国家与英国殖民地直接进行贸易;后者,是指从殖民地输入英国的货物享受低关税的特权。显然,“旧殖民制度”保护的是英国的商业与航运业,这对于自近代以来即将对外贸易作为立国之本的英国来说,确实是题中应有之义。

北美13个殖民地奋起反抗母国的统治,并进而以武力方式获得独立,这对英国人的冲击不可谓不大。尽管有极少数人能以“第三只眼睛”看殖民地,认为英国并未因此遭受任何损失[1],但对英国政治家来说,殖民地对母国的反叛始终是一个令人困惑的不解之谜,他们不知道究竟是因为给殖民地的自由太多了还是太少了,才导致这场冲突的发生。[2]然而,“旧殖民制度”却从未因此而受到触动,不列颠帝国依然意味着“殖民地、保护性商业制度、奴隶与蔗糖贸易以及对印度的掠夺”[3]。

英国著名帝国史学家詹姆斯·威廉姆森(James Williamson)在分析美洲殖民地与英国的矛盾根源时指出:

旧殖民制度,是建立在帝国的自足(self-sufficiency)、自立(self-contained)这一理念之上的。在其中,母国生产殖民地所需要的全部工业制成品,而殖民地则提供所有的原材料和正变成英国人文明生活必需品的热带奢侈品。在英国,上述观念受到狂热的、甚至几乎普遍的支持与认同,因为它是所有重商主义观点的共同因素;而在另一方面,殖民地人却对它反应冷淡。[4]

在威廉姆斯笔下,对最终导致美洲殖民地脱离帝国的旧殖民制度,英国社会抱有“狂热”和“几乎普遍”的赞同,这并非夸张之辞,它恰如其分地反映了绝大多数英国人关于殖民地的立场与心态。尽管这里分析的是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前夕的状况,但由于从美国独立到19世纪初,英国仍然固守着对殖民地的垄断贸易和《航海条例》的种种规定,仍然限制着殖民地与母国及其他国家的商业关系。因此,用它来说明进入19世纪以后英国人对旧殖民制度的看法,显然并不过时。

在英国人看来,帝国的海外属地,尤其是白人移民殖民地,只是英国领土的延伸,殖民地人则是移居到海外的英国臣民,因此,英国垄断殖民地的贸易,不许他国染指,而殖民地人遵守英国制定的法律,乃是天经地义的事。

然而,倘若我们由此判断,这种招致殖民地人民不满的旧殖民制度,完全建立在掠夺殖民地资源以促进母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上,那也不完全符合历史的真实。“自足”和“自立”的原则,暗含了一种近似帝国统一体的思想,在这个统一体中,殖民地和英国各自作出一些牺牲,又为此获得各自的好处。帝国内部关税优惠制的产生,就很能说明这一点。1636年,英国首次规定:殖民地出口的烟草,不光只能输往英国,而且只能用英国船只装载运输。与此同时,英国对来自外国的烟草征收高额关税,以此作为对殖民地的补偿。[5]此后,随着《航海条例》的颁布实施,殖民地产品进入母国享有关税优惠,便成为一个传统的特权。

因此,我们有理由说,旧殖民制度最初所确立的,是一种对英国和殖民地双方都有好处的商业关系,它使垄断殖民地贸易和给予殖民地优惠关税,从一开始就构成英国与其殖民地关系的主要特征,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一样不可分割。《旧殖民帝国》一书作者欧内斯特·巴克尔(E.Barker)因而认为:“总体上,它并非是一个不成功的制度。殖民地和大不列颠之间确实存在着一些摩擦,但在主要方面它对双方还是适合的。”[6]

旧殖民制度所具有的这种特性,决定了殖民地人民对它的双重态度。一方面,他们对殖民地产品在英国市场所受到的保护十分满意,对殖民地航运业由于《航海条例》而免遭外国的竞争也十分满意;另一方面,他们又抱怨母国对殖民地经济发展所作的种种限制,抱怨殖民地不得与欧洲大陆国家进行直接贸易的禁令。

随着殖民地自身经济实力的逐渐壮大,帝国统一体的观念日益苍白,而殖民地的特殊利益则愈加凸显,人们开始对帝国贸易政策的“公平”与“公正”进行质疑,相信“母国正在从与殖民地的关系中得到更大好处”[7]。因此,当英国对殖民地实施高压政策时,革命便爆发了。

但是,美洲殖民地独立战争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是英国自七年战争之后对殖民地加强控制的结果,“无代表,不纳税”的口号,喊出的是殖民地人民对母国暴政的反抗,并不表明旧殖民制度本身的危机。

在结束美国独立战争的谈判期间,时任英国首相的谢尔本伯爵(2nd Earl of Shelburne 1737—1805)曾经说过:“我们宁愿要贸易而不要统治权。”[8]这句话经常被人们所引用,以说明英国人对美洲殖民地从帝国独立出去的态度。但事实上,只要稍加分析,就不难看出,谢尔本伯爵的这句名言,更多反映的是一种对既成事实的无奈,而不是政治家的所谓明智选择。因为,在旧殖民体系下,贸易权及商业利益,与对殖民地的统治权密不可分。只有拥有统治权,才能获取相应的商业利益,这在当时是不言而喻的。它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美国独立战争未能对帝国的旧殖民制度产生冲击的原因。

真正从根本上动摇旧殖民制度基础的力量,是工业革命与工业化的逐步实现。

早在法国大革命与拿破仑战争爆发之前,英国工业革命的第一阶段就已如火如荼般展开,战争爆发并没有中断其进程。1815年,在经过20多年的惨烈厮杀后,和平与均势终于降临欧洲,当各主要参战国都被战争弄得伤痕累累时,全世界惊异地发现,作为反法战争的最大赢家,一个更为强大的不列颠帝国已经初具规模。此后,工业革命的第二阶段更以加速度向前推进。短短几十年内,英国社会的面貌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欣欣向荣的工业城镇、魔术般增长的城市人口、迅速扩展的铁路干线、急剧增长的工业产品、大量涌现的社会财富……所有这一切,仿佛是一夜间奇迹般地出现在人们面前,向全世界昭示着第一个工业化国家的繁荣与强盛。

作为工业化的领头羊,英国成为无可争辩的世界工业霸主,它不再只是通过海上霸权、广阔的殖民地以及保护性贸易来统领世界经济,近代机器工业及其巨大的生产能力和廉价的工业品,成为它新的力量源泉。这无疑预示着英国传统的商业战略与政策已经不合时宜,以垄断殖民地贸易和保护性关税为主要特征的旧殖民制度,显然已到了必须进行根本调整的时刻。

1833年,爱德华·吉本·韦克菲尔德(Edward Gibbon Wakefield 1796—1862)向英国公众信心十足地描绘了大英帝国诱人的经济前景:“整个世界都在你们面前!……让英国人从每一个拥有廉价面包的人手中购买面包吧!让英格兰变成向全世界提供蒸汽产品的工厂吧!”[9]

韦克菲尔德既是19世纪30年代—40年代英国著名的殖民地改革家,又是自由贸易的积极支持者,他的演讲,最充分地反映了工业革命突飞猛进时代英国人的雄心与自信。

从1815年起,英法两国争夺商业与殖民霸权的长期较量,算是真正画上了句号,法国降为二等国家,英国则实现了其“进一步扩展在东方的贸易和夺取世界各地战略据点的目标”[10],成为傲视欧洲群雄、独享海上霸权的世界级强国,在19世纪以欧洲为中心的国际政治对弈中,大英帝国已经没有敌手。

随着工业革命的进程,巨大的经济实力和海权、帝国一起,使英国正走向它在历史上从未达到过的全球性霸权,在历史学家眼中,“滑铁卢战役之后的大不列颠,至少在一个世纪里就达到了顶峰,它对国际事务的影响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几乎实现了‘不列颠治下的和平’”(Pax Britannica)。[11]乔赛亚·塔克(Josiah Tucker)在《商业要素与税收理论》(The Elements of Commerce and the Theory of Taxes,1755)一书中所呼吁的“商业制度中的‘光荣革命’”[12],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鼓吹的自由贸易主张,终于有了赋予实施的物质力量,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只有向全世界开放英国的贸易,才是确保英国继续支配世界经济最便宜、因而也是最有利的政策。

由此,在时代与历史的要求面前,作为重商主义帝国核心与基础的旧殖民制度,开始面临真正的危机。

当代法国学者帕斯卡·萨兰认为:“保护主义是国家强制权力的表现。……任何时代,各政府都试图控制贸易,保护本国经济,抵制外部竞争。”[13]他在对贸易保护主义进行历史考察时,分析了其产生和存在的历史进步性与合理性,指出:近代以来,“随着科尔贝的重商主义者统治经济理论……保护主义几乎流行于整个欧洲”[14]。应当说,他的分析与判断是客观的,符合历史的真实。认清这一点,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何以英国传统的贸易政策并没有在时代的冲击下立即崩溃,而是走了一条渐进的道路。

发端于17世纪中期的英国垄断性贸易政策,说到底,是一个充分利用当时英国在地理上、政治上享有的有利地位,使之服务于英国国家利益的政策。因此,它所具有的历史必然性与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尽管这种重商主义国策及其主要表现形式即旧殖民制度在18世纪中期就开始遭到批评,不断有政治家宣称自己是亚当·斯密的学生,但自由贸易时代却并未呼之欲出。

历史的运行似乎有着某种强大的惯性。从拿破仑战争结束到19世纪40年代—50年代,英国人对建立一个什么样帝国的争论就没有中断过。是基于面向全世界的自由贸易?还是基于殖民地基础上的保护贸易?在政治家之间、学者之间、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答案是不同的。

对19世纪上半期的许多英国人来说,放弃垄断与保护,实行开放性自由贸易,其好处并非不证自明。例如,著名政治经济学家马尔萨斯(Thomas Robert Malthus1766—1834)就认为:一个依赖于对外贸易的社会,其基础是最不确定的,只有农业才是“更重要更永久的财富来源”[15]。马尔萨斯因此对废除《谷物法》持强烈反对态度,认为这是冒着摧毁英国的社会基础即农业的危险,去实现可能只是暂时的商业利益,因此是一种愚蠢的做法。[16]

可见,在当时的英国,与政治上的激进和保守相对应的,还有赞成和反对自由贸易这两股对立的经济思潮。所以,尽管19世纪开始时不列颠已经是世界最大的工业国和贸易国,但在冲破传统束缚、走向自由贸易的进程中,却只能走逐步渐进的道路,这就是20年代进行的赫斯基森改革。

威廉·赫斯基森(William Huskisson 1770—1830)是19世纪初期英国杰出的自由主义政治家,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学说的信徒,众所周知的自由贸易论者。他认为“开放性贸易,尤其是对一个富裕和繁荣的国家,比任何形式的垄断都要有价值得多”[17]。1823年初,赫斯基森进入利物浦勋爵(2nd Earl of Liverpool 1777—1828)的托利党政府,担任贸易大臣。在此之前,政府内自由派人士对传统贸易政策的调整已经开始,赫斯基森上任后,立即对被他称为“旧的、没有希望的贸易保护体系”大力实施改革,整个20年代因此被打上了鲜明的自由主义烙印,并成为英国走向自由贸易时代的重要过渡时期。

19世纪初,困扰英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突出障碍,一个是《谷物法》(The Corn of Law),另一个是《航海条例》(Navigation Acts),两者实际上都是传统贸易政策下旧关税体制的产物。

1815年,英国议会不顾新兴工业地区的激烈反对和抗议,通过了臭名昭著的《谷物法》,规定只有当国内小麦价格超过每夸脱80先令时,才允许从国外进口谷物。显然,该法令保护的是英国土地贵族和农业资本家的利益。这些人是拿破仑战争期间粮价高涨的最大受益者,他们害怕战争结束后欧洲传统谷物出口国家的廉价粮食涌入英国,力图继续人为地保持粮食的高价,因而强烈要求政府对农业的保护。

《谷物法》的实施,保证了土地贵族尤其是大地产者的巨大利润,刺激了物价的上涨与投机之风的盛行,使工资劳动者和城市居民深受其害。《谷物法》还直接损害了工商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因为,一方面高价食品带来工资和成本的增加,造成英国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竞争力下降;另一方面国内的失业与贫困带来购买力低下与消费需求不足,最终导致商业的停滞。与此同时,《谷物法》还招致欧洲国家的关税报复,其结果是:既增加了国内生产的成本,也限制了英国工业品在国外市场的销售。[18]因此,《谷物法》成了19世纪上半期英国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产生的一个根源。

《航海条例》是自克伦威尔以来英帝国体系内垄断性贸易政策的基石,后来被所有英国统治者所继承。它对英国工商业发展的不利之处,首先是使制造业阶级无法以最便宜的价格,在世界市场上购买英国工业所需的羊毛、黄麻、木材、丝等工业原料;其次是造成欧洲国家愈演愈烈的关税战。

根据查理二世时代颁布的法令,所有亚洲、非洲、美洲以及欧洲的货物,只有用由英国船员指挥和驾驶的英国船只运输才能进入英国,否则就被课以极高的关税。直到北美独立战争之前,《航海条例》的各项禁令基本上得到顺利执行。美国独立后,也开始对英国船只运输的货物征收同样高的进口关税,结果,两国的船队不得不装载压舱物横渡大西洋。这种关税战的直接后果是商品运输成本的增加,消费者被迫支付双倍的运费。1815年,两国终于放弃代价巨大的关税战,相互给对方以优惠关税。

英美贸易互惠关系建立后,欧洲国家纷纷仿效,要求英国给予同样的优惠,并均以提高对英国船只的关税作为手段。因此,在拿破仑战争结束后的最初几年里,英国一直处于与欧洲国家激烈的关税纠纷中。

显然,对工业革命进入新的阶段,急需扩张国际市场的英国来说,打破旧关税体制下对贸易的种种限制,允许国外廉价工业原料和食品自由输入,与各国结束关税战,成为当务之急。

这一时期,英国有许多人,或出于信念,或出于利益,都看到了旧关税体制的明显弊端。1820年,伦敦商人首先向议会请愿,要求实现自由贸易。同年,政府开始就英国对外贸易问题进行调查。调查直接导致了随后的关税调整。1821年,英国降低了针对波罗的海国家木材的高额关税。1822年,英国修改已造成国内社会矛盾尖锐化的《谷物法》,降低了允许外国谷物进口的标准。同年,英国商业部(Board of Trade)将查理二世时代颁布的《航海条例》中大部分限制条款予以废除。

赫斯基森上任后,为与欧洲国家进一步改善贸易关系,立即向议会提出了《互惠关税法案》(Reciprocity of Duties Bill,1823),建议对所有进入英国的货物,不论用何种船只运输,一律征收同等关税,并在出口转运时实行税后退款。该法案终于以75票对15票被下院通过。[19]《互惠关税法案》起初受到英国国内商船主的强烈反对,因为他们对海运业的垄断因此被剥夺。然而,法案实施后英国的对外贸易迅速增长,大大补偿了他们的损失,各种不满很快便消散。

赫斯基森担任贸易大臣一职长达四五年,在此期间,他不遗余力地推行自由主义贸易政策,取消了长期以来外国生丝进入英国的禁令,仅在1824—1825年间,就调整、削减了全部的商品进口关税,将关税率从18%—40%降到10%—30%,原有1100个贸易法令也减少到11个。[20]特别是1825年,赫斯基森对《航海条例》再次作出重大修订,宣布向所有拥有海外殖民地的国家开放英国的殖民地贸易,条件是这些国家也作出相同的让步。这是英帝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举措,因此,如果说《互惠关税法案》主要是为了改善与欧洲国家的商贸关系,以满足英国扩张国外市场的需求,那么,开放殖民地贸易这一破天荒的决定,则无疑是插入英国传统贸易垄断政策藩篱的第一个楔子。

赫斯基森是一个现实主义政治家,他之所以立场坚定地进行商业与关税政策改革,是因为他清楚地看到:随着美国的独立与荷兰的衰落,旧的航海条例和与之相关联的歧视性关税已成为无用甚至阻碍之物。而英国由于工业革命及岛国的自然条件等原因,城市人口大量增加,原料与食品的供应愈来愈依赖国外市场也已成了不争的事实。因此,只有更多地依靠工业技术的优势与霸权,而不是用人为手段来增加贸易,才真正符合英国的利益。

对于英国在20年代主要由赫斯基森所进行的改革,史家和赫斯基森的同时代人一样评价不一,有的甚至相去甚远。《19世纪英帝国史》的作者道尔曼(M.Dorman)认为:当赫斯基森接任贸易大臣一职时,“英国历史便开始了一个新时代”[21]。英国著名帝国史学家菲尔德豪斯(D.K.Fieldhouse)指出:实行自由贸易是19世纪英帝国的重要特征:“在一个世纪里,自由贸易对英帝国政策和英国的殖民地产生了重大的塑造性的影响”[22],他认为“1830年起不列颠帝国即成为自由贸易国家”。显然,他的这个结论,在很大程度上是指20年代所推行的贸易与关税政策改革,廓清了通往自由贸易的道路。

菲尔德豪斯关于自由贸易与帝国政策之间关系的论述,无疑十分精辟而准确,但他对英国进入自由贸易的年代划分,却未免过于乐观,这既不符合英国1820年代的历史现实,也与赫斯基森本人的观念有很大距离。

实际上,赫斯基森符合时代发展趋向的改革,不仅遭到托利党内和国内保护主义者的反对,也遇到经济萧条的冲击。当1825年底英国爆发第一次经济危机时,许多人将危机造成的困境归咎于政府的改革与新政策。对此,赫斯基森的同时代人查尔斯·格雷维尔(C.Greville)[23]在其回忆录中,倒是作出了较为真实的评价:“这个国家所有最能干的人都与他意见一致,而人民大众则被人说服,认为他的计划非常有害。”[24]

另一方面,赫斯基森虽然是英国走向自由贸易的先锋,他却不是一个以牺牲帝国利益为代价的自由贸易论者。换句话说,赫斯基森和他同时代的自由主义者一样,抱有很强的“帝国精神”,其改革的主观意图并非去改变旧的殖民制度。20年代英国所有改革措施,都没有触动或削弱帝国内部关税优惠的原则。殖民地对英国商品依然给予优惠关税,而殖民地出产的物品,如加拿大的木材与小麦,东印度和西印度的蔗糖与咖啡,以及开普殖民地的红酒等,也都继续享受英国的优惠关税。

应当说,19世纪初期的英国政治家从来没有忘记帝国与殖民地的利益。例如,当美国对英国的关税优惠政策表示反对,并要求给予同样的待遇时,赫斯基森毫不让步,认为这是“一个在独立的国家之间商业关系中闻所未闻的借口,就像英国要求美国对西印度群岛的糖或甜酒在进入纽约时,给予和路易斯安纳的出产物同样的条件和关税一样没有道理”[25]。在波罗的海国家木材进口税问题上,赫斯基森也拒绝作进一步削减,理由是将会损害加拿大的木材贸易。他认为,加拿大木材“产自我们自己的殖民地,用我们自己的船只运输,因而对大不列颠是最有价值的贸易”[26]。考虑到波罗的海国家的木材要比加拿大木材更适于造船,赫斯基森保护殖民地利益的意图是显而易见的。

客观地看,19世纪20年代实行的改革,确实是对传统贸易政策和原则的背离,并且作为改革的副产品,英国还部分开放了其殖民地的贸易,但它终究“只是在垄断与自由贸易之间的一种妥协”[27],就其实际影响和范围来说,还很有限,离真正的自由贸易相距还很远。例如,《航海条例》虽作了较大修订,但其内容实际上只对拥有大规模商船舰队的国家才有意义,英国商船仍然占有世界航运业的大部分份额;在欧洲国家出产的物品中,仍有相当一部分被列入必须由英国船只或出产国和出口国船只运输的清单;此外,《航海条例》中有关禁令的取消与放宽,也只限于美洲和欧洲国家,对亚洲和非洲国家商品的限制依然如故。

显然,对传统贸易政策的改革,带来英国对外贸易的繁荣与扩张,也使旧殖民制度下200年对殖民地的垄断贸易打开了一个不小的缺口。但它只是新时代来临的曙光,自由贸易原则的完全胜利和旧殖民制度的最后终结,还有待于英国工业革命的完成,及其所创造的物质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