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莽的变法,成功的希望是不会有的,其理由已述于前。固然,王莽的行政手段很拙劣,但这只是枝节。即使手段很高强,亦不会有成功的希望。因为根本上注定要失败的事,绝不是靠手段补救得来的。但是王莽的失败,不是王莽一个人的失败,乃是先秦以来言社会改革者公共的失败。因为王莽所行,并不是王莽一个人的意见,乃是先秦以来言社会改革者公共的意见。王莽只是集此等意见的大成。经过这一次改革失败之后,人遂群认根本改革为不可能,想把乱世逆挽之而至于小康的思想,从此告终了。中国的社会改革运动,至此遂告长期的停顿。

虽然在停顿时期,枝节的改革,总还不能没有的。今亦略述其事如下:

当这时代,最可纪念的,是平和的、不彻底的平均地权运动。激烈的井田政策既经绝望,平和的限民名田政策还不能行,于是又有一种议论,说平均地权之策,当行之于大乱之后,地广人稀,土田无主之日。

于是有晋朝的户调式,北魏的均田令,唐朝的租庸调法。这三法的要点是:(一)因年龄、属性之别,以定受田的多少。(二)在北魏的均田令中,有露田和桑田的区别。唐朝则名为口分田和世业田。桑田和世业田,是可以传世的,露田和口分田,则受之于官,仍要还之于官。(三)唐制又有宽狭乡之别。田亩之数,足以照法令授予的为宽乡,不足的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四)有余田的乡,是要以给比连之乡的。州县亦是如此。(五)徙乡和贫无以葬的人,得卖世业田。自狭乡徙宽乡的,得并卖口分田(口分田非其所有,无可卖之理。这该是奖励人民从狭乡迁到宽乡去的意思。法律上的解释,等于官收其田而卖却之,而将卖田所得之款,发给为奖励费。许其自卖,只是手续简便些罢了)。(六)虽然如此,世业田仍有其一定制限,买进的不得超过此限度,在最小限度以内,亦不得再卖却。

统观三法,立法之意,是不夺其私有之田,无田者则由官给,希冀减少反抗,以渐平均地权,其立法之意诚甚善。然其实行至何程度,则殊可疑(晋法定后,天下旋乱,曾否实行,论者甚至有怀疑的。北魏及唐,曾实行至何程度,历史上亦无明确的记载),即使实行了,而人总是有缓急的;缓急的时候,不能不希望通融,在私产制度之下,谁肯白借给你来?救济的事业,无论如何,是不能普遍的(救济事业之量,绝不能等于社会上需要救济之量,这是有其理论上的根据的。因为救济人者,必先自觉有余,然后能斥其所余以救济人。然救济人者的生活程度,必高于所救济的人,因而他所拿出来的,均摊在众人头上,必不能使被救济者之生活程度,与救济者相等。而人之觉得足不足,并不是物质上真有什么界限而往往是和他人的生活状况相比较的。如此,故被救济者在心理上永无满足之时。又在现在的社会组织之下,一个人的财富,往往是从剥削他人得来的,而他的自觉有余必在先,斥其余以救济他人必在后。自剥削至于救济,其中必经过相当的时间。在此时间之中,被剥削者,必已负有很大的创伤,即使把所剥削去的全数都还了他,亦已不够回复,何况还不能全数还他呢),于是不得不有抵卖之品。而贫民是除田地之外,无物可以抵卖的。

如此,地权即使一度平均,亦很难维持永久。何况并一度之平均而不可得呢?再者:要调剂土满和人满,总不能没有移民,而在现在的文化状况之下,移民又是很难实行的。所以此等平均地权的方法,不论事实,在理论上已是很难成立的了。

据记载,唐朝当开元时,其法业已大坏。至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杨炎为相,改租庸调法为两税,人民的有田无田,田多田少,就无人过问了。自晋武帝太康元年(公元280年),平吴行户调法至此,前后适五百年。自此以后,国家遂无复平均地权的政策。间或丈量,不过为平均赋税起见,而亦多不能彻底澄清。

兼并现象,依然如故,其中最利害的,为南宋时浙西一带的兼并。因为这时候,建都在临安,浙西一带,阔人多了,竞以兼并为事。收租奇重。宋末,贾似道要筹款,就用低价硬买做官田。田主固然破产了。佃户自此要向官家交租,又非向私家交租时“额重纳轻”之比,人民已受了一次大害。到明初平张士诚,太祖恶其民为士诚守,对于苏松、嘉湖之田,又定以私租为官税。后来虽屡经减免,直到现在,这一带田赋之重,还甲于全国。兼并的影响,亦可谓深了。

物价的高低,东汉以后,更无人能加以干涉。只有食粮,关系人民的利害太切了,国家还不能全然放任。

安定谷价的理论,始于李悝。李悝说籴(谷价),甚贱伤农,甚贵伤民(此民字指谷之消费者,与农为谷之生产者立于对峙的地位),主张当新谷登场时,国家收买其一部分,至青黄不接时卖出,以保持谷的平价。

汉宣帝时,谷价大贱,大司农耿寿昌,于若干地方行其法,名其仓为常平仓。此法虽不为牟利起见,然卖出之价,必比买进之价略高,国家并无所费,而人民实受其益,实可称法良意美。然在古代,谷物买卖未盛则有效。至后世,谷物的市场日广,而官家的资本甚微,则即使实力奉行,亦难收控制市场之效;何况奉行者又多有名无实;甚或并其名而无之呢?所以常平仓在历代法令上,虽然是有的时候多,实际上并无效力。

隋文帝时,工部尚书长孙平创义仓之法,令人民于收成之日,随意劝课,即于当社立仓存贮。荒歉之时,用以救济。后周时有惠民仓。将杂配钱(一种杂税的名目)的几分之几,折收谷物,以供凶年平籴之用。宋时又有广惠仓。募人耕没入和户绝田,收其租以给郭内穷苦的人民。这都是救济性质。

直到王安石出来,行青苗法,才推广之,以供借贷之用。青苗法是起于李参的。李参在陕西做官时,命百姓自度耕种的赢余,告贷于官。官贷之以钱。及秋,随赋税交还。王安石推行其法于诸路。以常平、广惠仓所储的钱谷为贷本(仓本所以贮谷,后世因谷的储藏不便,亦且不能必得,遂有兼储钱的。需用时再以钱买谷,或竟发钱),当时反对者甚多,然其本意是好的,不过官不是推行此法的机关不免有弊罢了(反对青苗的人,有的说他取息二分太重,这是胡说,当时民间利率,实远重于此。青苗之弊在于:(一)人民不敢与官交涉。(二)官亦不能与民直接,势必假手于吏胥,吏胥多数是要作弊的,人民更不敢与之交涉。(三)于是听其自然,即不能推行。(四)强要推行,即不免抑配。(五)借出之款,或不能偿还,势必引起追呼。(六)又有勒令邻保均赔的。(七)甚有无赖子弟,谩昧尊长,钱不入家。或他人冒名诈请,莫知为谁的。总而言之,是由于办理的机关的不适宜)。

南宋孝宗乾道四年,建州大饥。朱子请于府,得常平仓粟六百石,以为贷本。人民夏天来借的,到冬加二归还。以后逐年如此。小荒则免其半息,大荒则全免其息。如此十四年,除将原本六百石还官外,并将余利,造成仓廒17,得粟三千一百石,以为社仓。自此借贷就不再收息了。朱子此法,其以社为范围,与长孙平的义仓同。不但充平籴及救济,而兼供借贷,与王安石的青苗法同。以社为范围,则易于管理,易于监察,人民可以自司其事。如此,则有将私藏的仓谷出贷,化为有用的资本之利,而无青苗法与官交涉之弊。所以历来论者,都以为此法最善;有与其提倡常平、义仓,不如提倡社仓的倾向。义仓不如社仓,诚然无可争辩,这是后起者自然的进步。常平和社仓,则根本不是一件事。常平是官办的,是和粮食商人斗争的。义仓和社仓,都是农民互助的事。固然,农民真正充足了,商人将无所施其剥削,然使将现在社会上一切剥削农民之事,都铲除了,农民又何至于不足呢?

固然,当时的常平仓,并没有控制市场之力;至多当饥荒之际,开办平籴,惠及城市之人。然此乃常平办理之不得其法,力量的不够,并不是其本质不好。依正义及经济政策论,国家扶助农民和消费者,铲除居间者的剥削,还是有这义务;而在政策上也是必要的。所以常平和社仓,至少该并行不废。再者,青苗法以官主其事,固然不好,社仓以人民主其事,也未必一定会好的。因为土豪劣绅和贪官污吏,是同样要吮人膏血的,并无彼此之分。

主张社仓的,说社仓范围小,十目所视,十手所指,管理的人,难于作弊。然而从来土豪劣绅都是明中把持,攘夺,并不是暗中攫取的。义仓创办未几,即或因人民不能管理,而移之于县。社仓,据《文献通考》说:亦是“事久而弊,或主之者倚公以行私,或官司移用而无可给,或拘纳息米而未尝除,甚者拘催无异正赋。”以为非有“仁人君子,以公心推而行之”不为功。可见防止贪污土劣的侵渔,仍不能无借于人民的自卫了。平抑粮食以外他种物价之事,东汉以后无之。只有宋神宗熙宁五年,曾立市易司,想平抑京师的物价,然其后事未能行。

借贷,亦始终是剥削的一种方法。最初只有封君之类是有钱的人,所以也只有他们能营高利贷的事业。后来事实虽然变换了,还有借他们出面的。如《汉书·谷永传》说:当时的掖庭狱18,“为人起债(代人放债),分利受谢”是。亦有官自放债的。如隋初尝给内官以公廨钱,令其回易生利,这种公廨钱,就是可以放债的。其类乎封建财产的,则南北朝以后,僧寺颇多殷富,亦常为放债的机关。

私人放债取利,较大的,多为商贾所兼营,如《后汉书·桓谭传》:谭上疏陈时政,说:“今富商大贾,多放钱货,中家子弟,为之保役。”则并有代他奔走的人了。《元史·耶律楚材传》说:当时的回鹘19,多放羊羔利(利上起利)。回鹘也是从西域到中国来经商的。这是因商人手中,多有流动资本,所以兼营此业最便。

至于土豪劣绅之类,即在本地方营高利贷业的,其规模自然较此为小,然其数则甚多,而其手段亦极酷辣。《宋史·食货志》载司马光疏,说当时的农民,“幸而收成,公私之债,交争互夺;谷未离场,帛未下机,已非己有”;《陈舜俞传》说:当时放债的人,虽“约偿缗钱,而谷粟、布缕,鱼盐、薪蔌20、耰21锄、斧锜22之属,皆杂取之”;便可见其一斑了。大抵借贷有对人信用和对物信用两种。对物信用,须能鉴别其物,知其时价;对人信用,则须调查其人之财产及行为;亦有一番事情,且须有相当知识。这在放债者方面,亦须有一种组织。所以逐渐发达,而成为近代的钱庄及当铺。

中国历代,社会上的思想,都是主张均贫富的,这是其在近代所以易于接受社会主义的一个原因。然其宗旨虽善,而其所主张的方法,则有未善。这因历代学者,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太深,而对于现实的观察太浅之故。

在中国,思想界的权威,无疑是儒家。儒家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认识本不如法家的深刻,所以只主张平均地权,而忽略了资本的作用。这在当时,还无怪其然(古代学问的发达,不能不为地域所限。儒学盛于鲁。法家之学,托诸管子,疑其初盛于齐。《史记·货殖列传》说:太公封于齐,地潟卤,人民寡,太公劝女工,极技巧,通鱼盐,人物归之,襁至而辐凑,齐冠带衣履天下。这或者出于附会。然齐鱼盐工商之业皆盛,则是不诬的。齐国在当时,资本必较发达,所以节制资本的思想,就起于其地了),然至后世,学者的眼光,仍限于这一个圈子里,就可怪了。如前述汉代儒家的议论,即其一证。

宋学兴起,在中国思想界,是最有特色的。宋儒亦很留心于政治和社会问题。而纯粹的宋学家,亦只重视复井田为致太平之策,那又是其一证。然此犹其小者。至其大者,则未审国家的性质。不知国家是阶级时代的产物,治者阶级,总是要剥削被治者以牟利的。其中虽有少数大公无我的人,然而总只是少数。其力量,较诸大多数的通常人,远觉绵薄。即使这少数人而得位乘时,使其监督大多数人,不敢放手虐民,即所谓去其泰甚,已觉得异常吃力。至于根本上改变其性质,则其事必不可能。

如此,所以历代所谓治世的政治,往往是趋于放任的;而一行干涉的政策,则往往召乱。然则但靠国家之力,如何能均平贫富呢?新莽以此失败了,而后世的人,还是这种思想。我们试看王安石的《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他说:“合天下之众者财,理天下之财者法,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有财而莫理,则阡陌闾巷之贱人,皆能私取予之势,擅万物之利,以与人主争黔首,而放其无穷之欲;非必贵强桀大而后能如是;而天子犹为不失其民者,盖特号而已耳。虽欲食蔬衣敝,憔悴其身,愁思其心,以幸天下之给足而安吾政,吾知其犹不得也。然则善吾法而择吏以守之,以理天下之财,虽上古尧舜,犹不能毋以此为急务,而况于后世之纷纷乎?”他看得天下之物,是天下人所公有;当由一个代表正义的人,为之公平分配,而不当由自私自利的人,擅其利而私其取予,以役使众人;其意昭然若揭。然欲以此重任,责之于后世的所谓天子,云胡可得呢?

中国读书人所以有这思想,是因为其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太深,在传统思想上,说这本是君之责任故。然在极古的时代,君权大而其所治之国小;而且大同时代的规则,尚未尽废,或者可以做到几分。在后世,则虽甚神圣,亦苦无下手之处了。而中国讲改革的人,都希望着他,如何能不失败呢?

龚自珍是近代最有思想的人。他的文集里,有一篇文章,标题为《平均篇》,畅发一切乱源,根本都在经济上分配的不平。最高的治法,是能使之平均。就其现象,与之相安,则不足道。其观察亦可谓极深刻。然问其方法,则仍是希望握政权者,审察各方面的情形,而有以措置之,则仍是一条不通的路而已。龚氏是距离现在不过百年的人,而其思想如此,可见旧日的学者,其思想,全然局限于这一个范围之中。这是时代为之,自然怪不得古人。然在今日,却亦不可不知道昔人所走的路是一条不通的路而再奉其思想为金科玉律。

现代的经济情形,和从前又大不相同了。自从西力东侵以来,我们的经济,已非复闭关独立之世,而与世界息息相通。在工业革命以前,最活跃的是商人阶级。所以历代的议论,都主张重农抑商。自工业革命以后,则商人反成为工业家的附属,不过略沾其余润,所以中国推销洋货的人,即世所称为买办阶级者,在中国社会里,虽俨然是个富豪,而以世界眼光观之,则仍不免在小贫之列。在现代的经济状况之下,断不容我们故步自封。世界的经济情形,自从工业发达了,积集的资本遂多,而金融资本,又极跋扈。工业品是要寻求销路的,而且还要霸占资源,就是固定和流动的资本,也要输出国外,皆不得不以武力保其安全。于是资本主义发展而成为帝国主义。历代的劳资对立,资本家是在国内的,现在则资本家在国外。于是民生问题和民族问题,并为一谈,再不能分离解决了。我们现在,该如何审慎、勇敢、强毅,以应付这一个目前的大问题呢?

疑难字词的注音与解释:

①诘责 [jié zé]:诘问谴责。

②缉绩 [jī jì]:犹纺织。

③罟 [gǔ]:渔网。

④卝人[kuàng rén]:古代掌管矿产的官吏。

⑤乞籴 [qǐ dí]:求买粮食。

⑥澶[chán]渊:古地名,在今河南濮阳西南。⑦粢[zī]:古代供祭祀的谷物。

⑧鳏[guān]:无妻或丧妻的。

⑨饩[xì]:赠送(食物)。

⑩躄 [bì]:腿瘸。

11佚 [yì]:**,放纵。

12酺[pú]:朝廷特赐的聚会饮酒,也泛指聚饮。13澹 [dàn]:消除。

14眭 [suī]:姓。

15筦 [guǎn]:同“管”。

16瓒 [zàn]:人名。

17廒[áo]:收藏粮食等的仓房。

18掖庭狱 [yè tíng yù]:汉代宫中的秘狱。

19回鹘[huí hú]:回纥的别称,我国古代民族。20蔌 [sù]:蔬菜。

21耰[yōu]:古代的一种农具。

22锜[qí]:古代一种三足的烹煮器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