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正 己 (1)(1 / 1)

公义与公德

凡是趋向于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人会集合成一个群体,如果这个群体和国家没有直接的关系,在法律上也没有一定的限制,都称为社会。因此社会的范围大小不定,小到局限于乡村,大到横贯于世界,就像所谓的北京社会、中国社会、东洋社会,以及劳工社会、学者社会之类,都是这个含义。人生来就有合群的天性,即使种族、国土不同,都要互相依靠、扶持,聚合成为一个社会,这就是之所以有人类社会道德的原因。然而人类常常由于土地、种族相近的原因组成特别的团体,并有统一管理和裁决的权利,这称之为国家,国家是为弥补各种社会的缺憾,使人们互相保护对方的福利而存在的。因此社会的范围,虽然原本没有界限,却更多地受限于国家。世界各国都有其社会的特性,而不能互相融合,因此谈到道德的实践,人类社会固然有普遍的道德,而对于各国社会,却又各有其特别的道德,这是由于他们风土、人种、习俗、历史的差别而产生的。而本书所论及的,都是适合于我国社会的道德。

社会组织与家庭组织相同,而一个家庭对于社会来说,也就像一个人对于家族一样。人类的本性是厌恶孤立而喜欢群居,因此会结合成家族,并终身依靠它。而我们喜欢群居的本性,还不仅仅以家族为限。假如使人局限在家庭之内,而与家族以外的人不沟通感情,不共谋事,那么这一家人无异于处在穷山荒野之中,而此家庭又怎能存在呢?

人类的体魄和精神,其能力本就不算完备,如果不互相帮助,就无法长期生存。就体魄来说,我们之所以能够躲避风雨寒暑的苦痛,抵御猛兽毒蛇的侵害,而安然保全自己的性命,哪一样不是社会所赐予的呢?就精神来说,如果人不得已处于孤立的境地,感情和思想都不能让他人知晓,那么一定会有非同寻常的苦痛,甚至会有因此而生病癫狂的人。人对社会的需要是如此之大。就像语言文字之类,但凡用来保存我们情感与智慧并使之发扬光大的工具,也必定依赖于社会的组织才开始存在。这样一切事物与社会的关系,就可想而知了。

人获得社会如此多的恩赐,那么应当如何去报效社会呢?回答说:广泛发展公益事业,开展社会事务,建立功业,不顾个人的一己私利,谋求社会的幸福,就可以称得上是尽到了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义务了。因公而忘私的品质,是最为高尚的道德,而社会的进步,实在是由此而来。因此,观察一个社会中志士仁人的多少,其进步程度就可想而知了。假使人人都坚持利己主义,而漠视整个社会的利益,这个社会必定越来越腐败,人民必定越来越衰落,最终达到每个人都深受其害却又无法挽救的程度,能不令人恐惧吗?

社会之上还有负责统一管理和裁决的,这就是国家。国家具有独立的主权,管辖固定的土地、人民,并制定法律来统治他们。普通人既然是社会的一个成员,就应遵循社会的道德,同时又是国家的一个公民,也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道德本来是用来弥补法律所无法覆盖的范围,而法律也是用来辅助道德所无法企及的领域,二者相辅相成。如果违犯了法律,就成为国家的罪人,而决不能引用社会道德来保护自己。衡量国家的能力,本来就不通过社会,因此在法律范围之外,国家绝不要干涉社会事务,而社会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也有其在道德层面的自由。

人在社会中,其基本义务虽然不一而足,但概括起来有两类,一是公义,二是公德。

公义,就是不侵犯他人权利的意思。我与他人共同居住在社会之中,他人和我的权利并没有什么不同,我既不想有人侵犯我的权利,也决不会侵犯他人的权利。人与人互不相侵,那么公义就树立起来了。我们的权利,最重要的莫过于生命、财产和名誉。生命是一切权利的根本,一旦失去就不可能再恢复,生命不是他人的所得,也不能被侵犯,自不必多言。财产虽然是身外之物,然而人如果想要获取功名、享受福利,总不能空手得到,必定要借助于财产。如果是通过正当手段得到财产,就是正当拥有,不是他人所能干涉的。名誉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是由其本人积累德行之后才得到的,因此对于他人的诬陷和污蔑,也有保护名誉的权利。这三者一旦失去安全保障,社会的秩序就将无法自然维持。因此国家特意设定了法律,为我们保护这三大权利。而我们也一定要尊重他人的权利,不能有所冒犯。这固然是为了完成谨守法律的义务,也同样是为了遵从社会道德的秩序。

尽管如此,但如果人们仅仅是不去侵犯他人的权利,那便只是有了消极的道德,还不足以尽到对社会的基本义务。对于社会的基本义务,还包括积极的道德,就是博爱。

博爱是人生最宝贵的道德。人之所以能够称为人就在于此。如果一个人只知道有自己而不知道有国家,只知道有家庭而不知道有社会,看到自己同胞的疾病痛苦、颠沛流离却无动于衷,不去施予援手,那与动物又有什么分别?世上常有天生便是残疾的人,有的人无辜遭受牢狱之灾的羞辱,其他如鳏寡孤独、失业无助的人也有很多。而且文化渐渐开明,民智日趋进步,社会竞争日益激烈,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世上那些素来没有依靠并因此而沉沦的人与日俱增,这也是理当如此、势所必然的。而这些沉沦的人,既然已经越来越趋近困苦的境地,又不敢违反道德和法律的束缚去侵犯他人的权利,如不是有赈济他们的人,又怎能不束手待毙呢?既然同是人类,同是社会的一员,不忍心坐视他人毙命却不去设法拯救,于是本着博爱之心,种种慈善事业便因此兴起了。

做到博爱就可以算是尽公德了吗?还没有。赈穷济困,是用来弥补缺陷,而不是用来追求进步;也就是说是救济眼下的困难,而不是用来图谋长远的。在社会中,我们绝不能认为眼下的福利就已经足够了,况且眼下的福利,本来就不是从社会成立之初就有的,而是我们的祖先一代一代不断经营才逐渐实现的。我们既然已经沐浴了祖先遗留下来的恩德,如果不能使我们从祖先那儿继承的社会更加接近完美并留给子孙,不就是放弃了我们的基本义务吗?因此人在社会中,应当各自按照其地位,估量各自的权势和力量,去图谋社会公益,开展社会事务,让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加美好。如果能够用一个人的能力来造福亿万民众,用一生的行为来泽被百世,即便本人过世,其创立的功业却永远不朽,纵然是古代的圣贤,也是无法轻视的了。

人们既不去侵犯他人的权利,又能在看见他人穷困后加以救助,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并推动发展,如此人生对于社会的基本义务才可以说是完成了。请允许我用孔子的话来作为证明,孔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又说:“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两句话,前一句是限制人的,要人不去做;后一句是劝导人的,要人去做。一个是消极的道德,另一个是积极的道德。一个是公义,另一个是公德,二者都不可以偏废。我不想让他人来侵犯我的权利,那么我也要慎重不去侵犯他人的权利,这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含义。若我是穷困的,常常希望别人来救济我,我知道某事对社会有益,也就是对自己有益;而我的能力还不足以能够做成此事,就会希望有人做成此事,明白了这个道理,我必定会尽自己最大的能力来救济穷人并图谋公益事业,这就是“欲立而立人,欲达而达人”的含义。此二者都是道德上的基本义务,而前者又同时是法律上的基本义务。如果一个人仅仅想避免成为法律上的罪人,那么只要做到前者就足够了,如果想要避免道德上的错误,就不能不认真按照后者所说的来做事了。

选自《中学修身教科书》蔡元培

行为

良心不但能告诉人们善恶的区别,而且能迫使人远离邪恶,靠近良善。做一件善事,良心会感到快乐无比;做一件恶事,随即就会受到良心的谴责,这就是良心作用于行为的表现。因此想要了解一个人的良心,就不能不先讨论他的行为。

世界上虽然有一种说法是把人生的一切动作都称作“行为”,但伦理学上所说的“行为”,其意义却有很大的限制。它指的是以意志作用为本质的那类行为。如果不是由意志作用而引发的,叫做动作,而不能称之为行为,比如呼吸之类的自然动作就是;除此外其他特别的动作,有的是因为生理上的常态变化,而无意识做出的动作,有的是受迫于强权者的命令,不得已而做出的。像这样,凡不是自己的意志自由选择的动作,都不能称之为行为。

因此,行为的本质不在于外在的举动,而在于其内在的意志。一旦意志产生作用,那么即便他的动作还没表现出来,也可以称之为行为,这是因为我们是以初始的“原因”为判定依据,而不是根据“结果”。

法律有只讨论结果而不追究原因的情况,比如:即便是无意识地犯罪,也不能免除处罚,相反,虽然有犯罪意念,但没有实施,那执法者也不能追究他的法律责任。但是,道德却不是这样,如果有人想杀一个人,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实施成功。这种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衡量,不能说他有罪,但以道德的准绳来看,他已经和杀人犯没什么区别了。由此可以知道,和法律相比,道德具有纠正规范内心的效果,它所约束的范围更加广泛。

选自《中学修身教科书》蔡元培

动机

行为的基本要素,是意志的作用无疑,然而这个意志的作用是由什么产生的呢?回答是:源于有欲望。这种欲望的产生,有的是被事物诱惑,有的是受环境遭遇的驱使,各不相同,关键在于必定先有欲望,然后意志的作用才会产生。所以,欲望就是意志缘于它而萌生的因素,因此我们称之为动机。

任何人想要得到一件东西,做成一件事情,就会对其所向往的事物产生一种意念,这就是所谓的动机了。意志受这种意念的驱动,进而决定行动,于是表现于行为,比如学生在家用功读书,时间久了而厌倦,于是到野外散步来使自己振奋,散步的意念就是动机。人的意志受动机的驱动,决定出行,然后携带手杖出门,于是意志实现成为切实的行为了。

行为的基本要素,是意志的作用,而意志的作用,又是源起于动机,那么动机这个因素,真是行为中最重要的基本要素啊!

动机是行为中最重要的基本要素,因此行为的善恶,多半是根据动机来判断的。然而有人专门用动机来作为判定善恶的依据,那还不够全面。为什么呢?因为人的行为导致的结果如果在其意料之外,确实可以不承担责任。相反,若后果的厉害可以预料,却仍然那样做了,虽然不是行为人所希望的结果,他却是不能推卸责任的。假如现在有一个人不满朋友的放荡和品行不端,因而想加以劝阻,他的动机是善的,倘若朋友不听劝谏,于是自己生气打他以致朋友受伤,这种情况肯定不是他的本意,然而打人必定会造成伤害,既然这是他所能预料到的,就不可以因为他的动机没有恶意而宽宥他打人的罪过。这是判定善恶的标准,在后面一章将详细谈到这一点。

选自《中学修身教科书》蔡元培

财产

生命的重要性,已经在上一章说过了。然而人不是仅仅爱惜生命而已,也一定要在他有生之年,行动自由,而不是受人操纵,这样他的生命才能有快乐可言,于是财产权便由此产生。财产,是人通过辛苦经营所获得的,如果对财产不能拥有支配的权利,一生的辛苦勤劳就都落空了,辛苦所得却与自己毫不相关,活着还有什么意义呢?况且人没有财产权,生计必定得不到保障,最终生命也将无法保全。因此财产的重要性仅次于生命,而盗窃之罪也仅次于杀伤,这也是古今中外的人都认知的。

财产是如此的重要,然而财产究竟是从何而来的呢?它的来源有两个:一个是先占,一个是劳力。

这里有一件物品,本来没有归属,那么我可以取走并占有它。为什么?无主之物,我占有了它,而且从一开始就没有妨碍到他人的权利,这就叫做先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