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的发明,是人类的一个大进步。(一)有语言,然后人类能有明晰的概念。(二)有语言,然后这一个人的意思,能够传达给那一个人。而(甲)不须人人自学。(乙)且可将个人的行为,化作团体的行为。单有语言,还嫌其空间太狭,时间太短,于是又有文字,赋语言以形,以扩充其作用。总之,文字语言,是在空间上和时间上,把人类联结为一的。人类是非团结不能进化的,团结的范围愈广,进化愈速,所以言语文字,实为文化进化中极重要的因素。
以语言表示意思,以文字表示语言,这是在语言文字发达到一定阶段之后看起来是如此。在语言文字萌芽之始,则并不是如此的。代表意思,多靠身势。其中最重要的是手势。中国文字中的“看”字,义为以手遮目,最能表示身势语的遗迹。与语言同表一种意象的,则有图画。图画简单化,即成象形文字。图画及初期的象形文字,都不是代表语言的。所以象形文字,最初未必有读音。图画更无论了。到后来,事物繁复,身势不够表示,语言乃被迫而增加。语言是可以增加的,(一)图画及象形文字,则不能为无限的增加,且其所能增加之数极为有限;(二)而凡意思皆用语言表示,业已成为习惯,于是又改用文字代表语言。文字既改为代表语言,自可用表示声音之法造成,而不必专于象形,文字就造的多了。
中国文字的构造,旧有六书之说。即(一)象形。(二)指事。(三)会意。(四)形声。(五)转注。(六)假借。六者之中,第五种为文字增加的一例,第六种为文字减少的一例,只有前四种是造字之法。
许慎《说文解字·序》说:“黄帝之史仓颉,见鸟兽蹄迒①之迹,知分理之可相别异也,初造书契。”又说:“仓颉之初作书,盖依类象形,故谓之文。其后形声相益,即谓之字。”按许氏说仓颉造字,又说仓颉是黄帝之史,这话是错的。其余的话,则大概不错。字是用文拼成的,所以文在中国文字中,实具有字母的作用(旧说谓之偏旁)。
象形、指事、会意、形声四种中,只有象形一种是文,余三种都是字。
象形就是画成一种东西的形状,如,(此字须横看。,《说文》:“象臂胫之形。”按此所画系人的侧面,而又略去其头未画。,上系头,中系两臂,小孩不能自立,故下肢并而为一,《说文》:“象人形。”案:此系人的正面形,而亦略画其头。只有“子”字是连头画出的。案:画人无不画其头之理,画人而不画其头,则已全失图画之意矣。于此,可悟象形文字和图画的区别)等字。(一)天下的东西,不都有形可画。(二)有形可画的,其形亦往往相类。画的详细了,到足以表示其异点,就图画也不能如此其繁。于是不得不略之又略,至于仅足以略示其意而止。倘使不加说明,看了他的形状,是万不能知其所指的。即或可以猜测,亦必极其模糊。此为象形文字与图画的异点。象形文字所以能脱离图画而独立者以此。然如此,所造的字,决不能多。
指事:旧说是指无形可象的事,如人类的动作等。这话是错的。指,就是指定其所在。事物两字,古代通用。指事,就是指示其物之所在。《说文》所举的例,是“上”“下”两字。卫恒《四体书势》说“在上为上,在下为下”,其语殊不可解。我们看《周官》保氏《疏》说“人在一上为上,人在一下为下”,才知道《四体书势》,实有脱文。《说文》中所载古文两字,乃系省略之形。其原形当如篆文作。一画的上下系“人”字,借人在一画之上,或一画之下,以表示上下的意思(这一画,并非一二的一字,只是一个界画。《说文》中此例甚多)。用此法,所造的字,亦不能多。
会意的会训合。会意,就是合两个字的意思,以表示一个字的意思。如《说文》所举人言为信,止戈为武之类。此法所造的字,还是不能多的。只有形声字,原则上是用两个偏旁,一个表示意义,一个表示声音。凡是一句话,总自有其意义,亦自有其声音的。如此,造字的人,就不必多费心思,只要就本语的意义,本语的声音,各找一个偏旁来表示他就够了。造的人既容易,看的人也易于了解。而且其意义,反较象形、指事、会意为确实。所以有形声之法,而“文字之用,遂可以至于无穷”。
转注:《说文》所举的例,是“考”“老”两字。声音相近,意义亦相近。其根源本是一句话,后来分化为两句的。语言的增加,循此例的很多。文字所以代表语言,自亦当跟着语言的分化而分化。这就是昔人的所谓转注(“夥”“多”两字,与“考”“老”同例)。
假借则因语言之用,以声音为主。文字所以代表语言,亦当以声音为主。语文合一之世,文字不是靠眼睛看了明白的,还要读出声音来。耳朵听了(等于听语言),而明白其意义。如此,意义相异之语,只要声音相同,就可用相同的字形来代表他。于是(一)有些字,根本可以不造。(二)有些字,虽造了,仍废弃不用,而代以同音的字。此为文字之所以减少。若无此例,文字将繁至不可胜识了。
六书之说,见于许《序》及《汉书·艺文志》(作象形、象事、象意、象声、转注、假借)、《周官》保氏《注》引郑司农之说(作象形、会意、转注、处事、假借、谐声)。昔人误以为造字之法,固属大谬。即以为保氏教国子之法,亦属不然。教学童以文字,只有使之识其形,明其音义,可以应用,断无涉及文字构造之理。以上所举六书之说,当系汉时研究文字学者之说。其说是至汉世才有的。
《周官》保氏,教国子以六书,当与《汉书·艺文志》所说太史以六体试学童的六体是一,乃系字的六种写法,正和现在字的有行、草、篆、隶一样(《汉书·艺文志》说:“古者八岁入小学,故《周官》保氏,掌养国子,教之六书。谓象形、象事、象意、象声、转注、假借,造字之本也。汉兴,萧何草律,亦著其法,曰:太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又以六体试之。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吏民上书,字或不正,辄举劾。六作者,古文,奇字,篆书,隶书,缪篆,虫书,皆所以通知古今文字,摹印章,书幡信也。”“谓象形、象事、象意、象声、转注、假借、造字之本也”十八字,定系后人窜入。惟保氏六书和太史六体是一,所以说亦著其法,若六书与六体是二,这亦字便不可通了)。以六书说中国文字的构造,其实是粗略的(读拙撰《字例略说》可明。商务印书馆本)。然大体亦尚可应用。
旧时学者的风气,本来是崇古的;一般人又误以六书为仓颉造字的六法。造字是昔时视为神圣事业的,更无人敢于置议。其说遂流传迄今。
《荀子·解蔽篇》说:“故好书者众矣,而仓颉独传者,壹也。”可见仓颉只是一个会写字的人。然将长于某事的人,误认作创造其事的人,古人多有此误(如暴辛公善埙②,苏成公善篪③,《世本·作篇》即云:暴辛公作埙,苏成公作篪,谯周《古史考》已驳其缪。见《诗·何人斯疏》)。因此,生出仓颉造字之说。汉代纬书,皆认仓颉为古代的帝皇(见拙撰《中国文字变迁考》第二章,商务印书馆本)。
又有一派,因《易经·系辞传》说“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蒙上“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认为上古圣人,即是黄帝。司记事者为史官,因以仓颉为黄帝之史。其实二者都是无稽的。还有《尚书》伪孔安国《传序》,以三坟为三皇之书,五典为五帝之典,而以伏羲、神农、黄帝为三皇,就说文字起于伏羲时,那更是无据之谈了。文字有形、音、义三方面,都是有变迁的。形的变迁,又有改变其字的构造和笔画形状之异两种,但除笔画形状之异一种外,其余都非寻常人所知(字之有古音古义,每为寻常人所不知。至于字形构造之变,则新形既行,旧形旋废,人并不知有此字)。所以世俗所谓文字变迁,大概是指笔画形状之异。其大别为篆书、隶书、真书、草书、行书五种。
一、篆书是古代的文字,流传到秦汉之世的。其文字,大抵刻在简牍之上,所以谓之篆书(篆就是刻的意思)。又因其字体的不同,而分为(甲)古文,(乙)奇字,(丙)大篆,(丁)小篆四种。大篆,又称为籀④文。《汉书·艺文志》,小学家有《史籀》十五篇。自注:“周宣王太史作。”《说文解字·序》:“《史籀》者,周时史官教学童书也。”又说:“《仓颉》七章者,秦丞相李斯所作也。《爰历》六章者,车府令赵高所作也。《博学》七章者,太史令胡母敬所作也。文字多取《史籀篇》,而篆体复颇异,所谓秦篆者也。”然则大篆和小篆,大同小异。现在《说文》所录籀文二百二十余,该就是其相异的。其余则与小篆同。小篆是秦以后通行的字。大篆该是周以前通行的字。至于古文,则该是在大篆以前的。即自古流传的文字,不见于《史籀》十五篇中的。奇字即古文的一部分。所不同者,古文能说得出他字形构造之由,奇字则否。所谓古文,不过如此。
《汉书·艺文志》、《景十三王传》、《楚元王传》载刘歆《移让大常博士书》,都说鲁恭王坏孔子宅,在壁中得到许多古文经传。其说本属可疑。因为(一)秦始皇焚书,事在三十四年。自此至秦亡,止有七年。即下距汉惠帝四年除挟书律,亦只有二十三年。孔壁藏书,规模颇大,度非一二人所为。不应其事遂无人知,而有待于鲁恭王从无意中发现。(二)假使果有此事,则在汉时实为一大事。何以仅见于《汉书》中这三处,而他书及《汉书》中这三处以外,绝无人提及其事(凡历史上较重大之事,总和别的事情有关系的,也总有人提及其事,所以其文很易散见于各处)。此三处:《鲁恭王传》,不将坏孔子宅之事,接叙于其好治宫室之下,而别为数语,缀于传末,其为作传时所无有(传成之后,再行加缀于末)。显而易见。《移让太常博士》,本系刘歆所说的话。《艺文志》也是以刘歆所做的《七略》为本的。然则这两篇,根本上还是刘歆一个人的话。所以汉代得古文经一事,极为可疑。然自班固以前,还不过说是得古文经;古文经的本子、字句,有些和今文经不同而已,并没有说古文经的字,为当时的人所不识。
到王充作《论衡》,其《正说篇》,才说鲁恭王得百篇《尚书》,武帝使使者取视,莫能读者。《尚书·伪孔安国传序》,则称孔壁中字为“蝌蚪书”。谓蝌蚪书废已久,时人无能知者。孔安国据伏生所传的《尚书》,考论文义(意谓先就伏生所传各篇,认识其字,然后再用此为根据,以读其余诸篇),才能多通得二十五篇。这纯是以意揣度的野言,古人并无此说。凡文字,总是大众合力,于无形中逐渐创造的,亦总是大众于无形之间,将其逐渐改变的。由一人制定文字,颁诸公众,令其照用,古无此事。亦不会两个时代中,有截然的异同,至于不能相识。
二、篆书是圆笔,隶书是方笔。隶书的初起,因秦时“官狱多事”(《汉志》语。官指普通行政机关,狱指司法机关),“令隶人佐书”(《四体书势》语),故得此名。徒隶是不会写字的人,画在上面就算,所以笔画形状,因此变异了。然这种字写起来,比篆书简便得多,所以一经通行,遂不能废。初写隶书的人是徒隶,自然画在上面就算,不求美观。既经通行,写的人就不仅徒隶了。又渐求其美观。于是变成一种有挑法(亦谓之波磔⑤)的隶书。当时的人,谓之八分书。带有美术性质的字,十之八九都用它。
三、其实用的字,不求美观的,则仍无挑法,谓之“章程书”。就是我们现在所用的正书。所以八分书是隶书的新派,无挑法的系隶书的旧派。现在的正书,系承接旧派的,所以现在的正书,昔人皆称为隶书。王羲之,从来没有看见他写一个八分书,或者八分书以前的隶字,而《晋书》本传,却称其善隶书。
四、正书,亦作真书,其名系对行草而立。草书的初起,其作用,当同于后来的行书。是供起草之用的。《史记·屈原列传》说:楚怀王使原造宪令,草藁⑥未上,上官大夫见而欲夺之。所谓草藁,就是现在所谓起草。草藁是只求自己认得,不给别人看的,其字,自然可以写得将就些。这是大家都这样做的,本不能算创造一种字体,自更说不上是谁所创造。到后来,写的人,不求其疾速,而务求其美观。于是草书的字体,和真书相去渐远。驯致只认得真书的人,不能认得草书。于是草书距实用亦渐远。然自张芝以前,总还是一个一个字分开的。到张芝出,乃“或以上字之下,为下字之上”,其字竟至不可认识了。后人称一个一个字分开的为章草,张芝所创的为狂草。
五、狂草固不可用,即章草亦嫌其去正书稍远。(甲)学的人,几乎在正书之外,又要认识若干草字。(乙)偶然将草稿给人家看,不识草字的人,亦将无从看起(事务繁忙之后,给人家看的东西,未必一定能誊真⑦的)。草书至此,乃全不适于实用。然起草之事,是决不能没有的。于是另有一种字,起而承其乏,此即所谓行书。行书之名,因“正书如立,行书如行”而起。其写法亦有两种:(子)写正书的人,把他写得潦草些,是为真行。(丑)写草书的人,把他写得凝重些,是为行草(见张怀瓘《书议》)。从实用上说,字是不能没有真草两种,而亦不能多于真草两种的。因为看要求其清楚,写要求其捷速;若多于真草两种,那又是浪费了(孟森说)。中国字现在书写之所以烦难,是由于都写真书。所以要都写正书,则由于草书无一定的体式。草书所以无一定的体式,则因字体的变迁,都因美术而起。美术是求其多变化的,所以字体愈写愈纷歧。这是因向来讲究写字的人,多数是有闲阶级;而但求应用的人,则根本无暇讲究写字之故。这亦是社会状况所规定。
今后社会进化,使用文字的地方愈多。在实用上,断不能如昔日仅恃潦草的正书。所以制定草体,实为当务之急。有人说:草体离正书太远了,几乎又要认识一种字,不如用行书。这话,从认字方面论,固有相当的理由。但以书写而论,则行书较正书简便得没有多少。现在人所写潦草的正书,已与行书相去无几。若求书写的便利,至少该用行草。在正书中,无论笔画如何繁多的字,在草书里,很少超过五画的。现在求书写的便利,究竟该用行书,还该用草书,实在是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至于简笔字,则是不值得提倡的。这真是徒使字体纷烦,而书写上仍简便得有限(书写的烦难,亦由于笔画形状的工整与流走,不尽由于笔画的多少)。
中国现在古字可考的,仍以《说文》一书为大宗。此书所载,百分之九十几,系秦汉时通行的篆书。周以前文字极少。周以前的文字,多存于金石刻中(即昔人刻在金石上的文字),但其物不能全真,而后人的解释,亦不能保其没有错误。亡清光绪二十四五年间,河南安阳县北的小屯,发现龟甲、兽骨,其上有的刻有文字。据后人考证,其地即《史记·项羽本纪》所谓殷墟。认其字为殷代文字。现在收藏研究的人甚多。但自民国十七年(1928)中央研究院和河南省合作发掘以前所发现之品,伪造者极多(详见《田野考古报告》第一期所载《安阳侯家庄出土之甲骨文字》。又吴县所出《国学论衡》某册所载章炳麟之言,及《制言杂志》第五十期章炳麟《答金祖同论甲骨文第二书》)。所以在中央研究院发掘所得者外,最好不必信据,以昭谨慎。
古人多造单字,后世则单音语渐变为复音,所增非复单音的字,而是复音的辞。大抵春秋战国之时,为增造新字最多的时代。《论语·卫灵公篇》:子曰:“吾犹及史之阙文也”,“今亡已夫”!这就是说:从前写字的人,遇见写不出的字,还空着去请教人,现在却没有了,都杜造一个字写进去。依我推想起来,孔子这种见解,实未免失之于旧。因为前此所用的文字少,写来写去,总是这几个字。自己不知道,自然可问之他人。现在所用的字多了,口中的语言,向来没有文字代表它的,亦要写在纸上。既向无此字,问之于人何益?自然不得不杜造了。
(一)此等新造的字,既彼此各不相谋。(二)就旧字也有(甲)讹,(乙)变。一时文字,遂颇呈纷歧之观。《说文解字·序》说七国之世,“文字异形”,即由于此。然(子)其字虽异,其造字之法仍同;(丑)而旧有习熟的字,亦决不会有改变;大体还是统一的。
所以《中庸》又说:“今天下,”“书同文。”《史记·秦始皇本纪》:二十六年,“书同文字”。此即许《序》所说:“秦始皇帝初兼天下,丞相李斯乃奏同之,罢其不与秦文合者。”此项法令,并无效验。《汉书·艺文志》说:闾里书师,合《苍颉》《爰历》《博学》三篇,断六十四字以为一章,凡五十五章,并为《苍颉篇》。这似乎是把三书合而为一,大体上把重复之字除去。假定其全无复字,则秦时通行的字,共得三千三百。然此三书都是韵文,除尽复字,实际上怕不易办到,则尚不及此数。而《说文》成于后汉时,所载之字,共得九千九百一十三。其中固有籀文及古文、奇字,然其数实不多,而音义相同之字,则不胜枚举。可见李斯所奏罢的字,实未曾罢,如此下去,文字势必日形纷歧。
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幸得语言从单音变为复音,把这种祸患,自然救止了。用一个字代表一个音,实在是最为简易之法。因为复音辞可以日增,单音字则只有此数。识字是最难的事,过时即不能学的。单音无甚变迁,单字即无甚增加,亦无甚改变。读古书的,研究高深文学的,所通晓的辞类及文法,虽较常人为多,所识的单字,则根本无甚相异。认识了几千个字,就能读自古至今的书,也就能通并时的各种文学,即由于此。所以以一字代表一音,实在是中国文字的一个进化。至此,文字才真正成了语言的代表。这亦是文字进化到相当程度,然后实现的。最初并非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