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浒传》里梁山泊头领宋江、林冲、武松等都被宋朝政府处过刺配的刑罚,挨脊杖二十或四十,刺配二三千里外牢城。连原来押解林冲去沧州的差人董超、薛霸,因为路上没有能够害死林冲,回开封后也被高俅寻事刺配大名府。《水浒传》第八回说:“原来宋时,但是犯人徒流迁徙的,都脸上刺字。怕人恨怪,只唤做打金印。”一个人犯了法(或被诬陷以法),既要挨打,又要流配,还要在脸上刺字,正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6)。三种刑罚连在一起用,在宋以前是没有的。
古时刑法大致分为死、流、徒、杖、笞五等。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八说:“流配,旧制止于远徙,不刺面。晋天福中始创刺面之法,遂为戢奸重典。宋因其法。”原来宋代把犯人脸上刺字这种法律是从石敬瑭的晋朝继承而来的。
刺面有大刺、小刺之别。凡是审判官认为犯罪情节严重、犯人“性情凶恶”的,就把字体特别刺大些。所刺文字,除《水浒》所说“迭配某州(府)牢城”以外,也有把所犯事由,所配地名、军名、服役名色都刺在脸上的。如刺“配某州(府)屯驻军重役”,是发往该处屯驻部队里服劳役的;刺“龙骑指挥”或“龙猛指挥”,是发到那种番号的军队中当兵的;刺“某州某县钱监”,是发到该处铸钱工厂里当苦工的。南宋时还有一种更野蛮的规定,凡犯强盗罪免死流配的,“额上刺强盗二字,余字分刺两脸”(7)。
受到刺配刑罚的人,到配所后还得服劳役。劳役的名色很多。凡是官营工业(如煮盐,造酒、醋,烧窑,开矿,修造军械等)、交通运输业以及修城修河堤等,都发配人去做苦工。也有当厢军(主要也是劳役)、当水军的(宋朝的兵都由招募而来,经检验合格后,也要刺面)。所以宋江、武松、杨志都被人骂为“贼配军”。
刺配这条法律,在宋朝统治的三百年间是时代愈后愈重的。有关刺配的法令,宋真宗大中祥符(1008—1016)编敕止有四十六条,到宋仁宗庆历(1041—1048)时增至一百七十余条,到南宋孝宗淳熙十一年(1184)已达五百七十条之多。刺配的范围越来越广,除了像宋江、武松那样犯人要刺配以外,法律规定犯窃盗罪一贯以上、贩私盐一斤以上的都要杖脊刺配。佃户在地主池塘里捕了一斤半鱼,或者看见别人贩私盐不告发,也要脊杖刺面,还从福建押送开封判罪(8)。反之,法律又规定地主对佃户犯罪,减凡人一等。地主打死佃户,不刺面,止配邻州近地。(9)
刺配的法律,辽、金、元、明、清都有。只是内容规定不尽相同。(10)
宋朝这条脊杖、刺面的法律,从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以后,对“命官”就不适用了。“命官”贪赃枉法,止于流配,不杖脊,不刺面。据说理由是“古者刑不上大夫”“今刑为徒隶,恐污辱衣冠耳”(11)。这样,适用的范围就止限于污辱和镇压人民,特别是冒犯地主阶级利益的佃农和饥寒交迫的穷人了。
(1) 《朱文公文集》卷六十八,《跪坐拜说》。
(2) 《明史》卷一二,《英宗后纪》;卷一七六,《彭时传》。
(3) 《明史》卷一一三,《郭嫔传》,事同稍简。
(4) 《朝鲜李朝世宗实录》卷二六。
(5) “求雨以女巫。”《左传》僖公二十二年:“夏大旱,公欲焚巫尪。”注谓:“巫尪女巫也。主祈祷请雨者。”
(6) 丘濬:《大学衍义补》。
(7) 《宋会要》一六八,《刑法》四。
(8) 《通考》卷一六八。
(9) 《通考》卷一六七。
(10) 《续文献通考》卷一三五、一三七;《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二四四。
(11) 《通考》卷一六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