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我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1 / 1)

世界上各个民族,在它们各自的历史上都经历过一个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原始公社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土地属于公社所有。公社的成员共同耕种着他们的土地,也就共同享受他们共同劳动所取得的果实。

中国各族人民在历史上也都经过了这个阶段。就汉族说,大约传说中的黄帝、唐尧、虞舜时代就属于这个阶段,这时期的土地属于公社所有。最初,可能是公社里很多人都在一大片土地上进行耕种;其后,氏族公社里有了家庭,公社的土地就被划分成一块一块平均大小一样的小块,分给各个家庭去耕种,但土地仍是属于公社共同所有。秋收以后,土地仍恢复为一大片,明年耕种时再分。

土地制度的第一个变化,是由公社公有制变为国王(天子)、贵族所有制。国王、贵族是由氏族公社时期各氏族部落的大小酋长发展来的。这些人原来是由氏族部落成员选举出来管理氏族部落的公职事务的,随着贫富的分化和阶级的分化,这些大大小小的酋长们就把氏族公社的公有财产——其中最主要的是土地——窃据为己有,成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于是,他们也就变成了一群氏族贵族。氏族公社破坏,国家出现,他们就成为国王、贵族阶级。

汉族历史上何时从公社土地所有制进入国王、贵族土地所有制,现在还不十分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西周、春秋时期,土地是属于国王(周天子、各国诸侯)、贵族(卿、大夫)所有的。周天子、各国诸侯、卿、大夫等组成贵族阶级,他们都是土地所有者。直接耕种土地的农民,主要的是以前的公社成员,他们仍然依照传统的习惯耕种着按期分配来的每家大小平均的一块(一般是方块)土地。天子、诸侯可以把土地赐给他的卿、大夫,卿、大夫也可以把土地转给其他人,但耕种土地的农民却没有权力转让他们耕种着的土地。不过这些农民都是按照古老的传统习惯来耕种他们分来的那块土地的,贵族们似乎也不能赶他们离开这块耕种的土地。同时,这时期还没有土地买卖。

土地制度的第二次变化,是在春秋战国之际,这次变化是由周天子、诸侯、贵族土地所有制变为一般地主或农民小生产者所有的土地私有制。历史上有名的商鞅变法,就是这次土地制度变化的标志。

通过这次变化,一向按照传统习惯取得一块土地耕种的小生产者——农民,摆脱了传统习惯的束缚,取得了对其所耕种土地的更大支配权。他们有了可以出卖这块土地的权力,即史书上所说的“民得买卖”。但在这种土地私有制度下真正取得好处的却不是农民,而是地主阶级。地主阶级以政治的力量、经济的力量吞并农民的土地,使得绝大部分农民只有很少的土地,甚至陷于破产的境地。

从商鞅变法开始的这种土地私有制,在旧中国一直持续了几千年。在这期间,尽管耕种土地的农民就其身份而言,有时是自由民、奴隶,有时是农奴、佃户、雇农,但他们总是受地主的剥削压迫。全国绝大部分的土地掌握在地主阶级手里。

除地主阶级中的一般地主、贵族、官僚掌握的私有土地外,历代统治者的国家政府或皇帝,还直接掌握一部分土地。这种土地在数量上,有时候也很大。各时期的国家政府或皇帝以不同的形式来管理、使用这部分土地。

在两汉时期,这种土地被称为“公田”,直接为皇帝所有。这部分土地数量很大,除大量耕地外,全国的山岭、未开垦的草田,也都归皇帝所有。“公田”由皇帝“假”(租)给农民耕种。

魏晋南北朝到隋唐时期,国家政府掌握的土地更多,他们通过各种方式把土地分给农民耕种,并且用非经济的强制力量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不许他们随便迁移。

唐中叶以后,国家政府或皇帝仍保有大量的土地。他们一般都采用和当时一般地主经营土地方法差不多的形式来经营、管理这些土地。

这就是新中国成立以前几千年来汉族历史上土地制度发展变化的大体轮廓。最初阶段,土地属于氏族公社公有;西周、春秋时期,土地属于周天子及各国诸侯和卿、大夫贵族阶级所私有;商鞅变法以后,土地可以买卖,土地私有制进一步确立,但历代国家政府或皇帝仍然保有大量土地。

(何兹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