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王安石(1 / 1)

北宋统治者设置了庞大的官僚机构,尽量吸收地主阶级分子参加。官僚们除领取国家优厚的俸禄外,还享有减免赋税、徭役的特权。职责不清,人员庞杂,这不仅大大削弱了行政的效率,而且严重地增加了国库的开支。

北宋时期,除北方的辽不断对宋侵扰外,西北党项族(羌族的一支)建立的西夏,也经常对宋进攻。在辽和西夏的威胁下,北宋政府不断地扩充兵额。宋仁宗时期,军队的数目已经增加到一百二十五万多人,养兵的费用占了国家财政支出的很大一部分。

此外,加上统治阶级的奢侈浪费,以及每年送给辽和西夏大批的绢帛和白银,使北宋政府的财政陷入了极端困难的境地。北宋统治者为了摆脱危机,拼命地向农民榨取赋税。据记载,仁宗时就已形成“凡百赋率,增至数倍”“下至果菜,亦皆加税”的局面。

农民起义不断爆发,统治阶级恐慌起来。一些比较有远见的人,如范仲淹、欧阳修等,针对当时的局势,先后提出了改革政治的主张。但是由于顽固派的反对,他们的主张都未能得到实行。宋神宗在位(1068—1085)时,北宋社会的危机更加严重。在这样的情况下,宋神宗任用王安石做宰相,来实行变法。

王安石(1021—1086),字介甫,抚州临川(今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出身地主家庭。他早年在浙江做过地方官,很有政治才能。仁宗时,他上过万言书,主张改革政治,没有被采纳。神宗熙宁二年(1069),他被任为参知政事,次年被任命为宰相,积极展开变法活动。王安石变法的目的,在于富国强兵,缓和阶级矛盾。为了变法,他先在中央政府设立了一个机关——“制置三司条例司”,来制定新法的各项条例。新法主要有下列几项:

1.农田水利法——开垦荒地,兴修水利,积极发展农业生产。五六年之内,兴修了水利工程一万多处,灌田三十六万多顷。

2.方田均税法——丈量土地,按土地的数量、肥瘠等情况征收赋税。实行方田均税法后,前后丈量出地主官僚隐瞒的土地二百多万顷,迫使豪强地主不能不缴纳赋税,并且不许他们将赋税转嫁给农民。这样,既增加了国家赋税的收入,也相对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3.均输法——过去地方“上供”物品,都由各地分散购置,富商大贾往往趁机操纵物价,囤积居奇。均输法改为由朝廷设“发运使”统一购置,一方面既免去了富商大贾从中操纵的弊端,另一方面也收到了“便转输,省劳费”的效果。

4.青苗法——每年青黄不接时,政府以较低的利息贷现款或实物给农民,收百分之二十的利息,叫作“青苗钱”。青苗法的实行,限制了高利贷者盘剥农民的行为。

5.免役法——北宋时差役繁重,服役人受苦不堪。免役法规定:凡服役人户按等第出“免役钱”,就可以不再充役;享受免役特权的官僚、地主,也要按财产多少出“助役钱”;由国家用免役钱和助役钱雇人充役。实行免役法,减轻了人民服役的痛苦,同时也使大地主、官僚的特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6.市易法——政府设“市易司”,平衡物价,小商贩也可向市易司借贷资金或赊购货物,年息二分。这样就使大商人不能垄断市场,并且增加了政府的收入。

7.保甲法——组织民户,十家为一保,五十家为一大保,五百家为一都保。一家有壮丁两人的,出一人为保丁。保丁在农闲时集中进行军事训练,平时巡逻、放哨,维持地方治安,战时保卫疆土。诸路(“路”是行政区域的名称,当时全国分二十三路)保甲后来还代官府养马,以备战争之用。保甲法的实施,加强了国防的力量。

由于新法触及了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的利益,变法一开始就遭到了以司马光为首的守旧大臣们的反对。新法的实行,从熙宁二年(1069)到元丰八年(1085),前后共十七年。神宗死后,新法被完全推翻。

(刘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