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知识论底对象
1.以知识为对象而作理论的陈述。知识论是甚么似乎是一非常之容易回答的问题,它是以知识为对象而作理论的陈述底学问。它是学问,它有对象,有某某套的问题,对于每一套的问题,历来研究这门学问的人也有某某套的答案,而这些答案底综合成一理论的系统。它与别的学问底分别下节即提出讨论。
知识论既以知识为对象,最重要的问题当然是知识究竟是甚么。可是对于这一问题我们现在无从答复,知识论之所以仍称“论”者也许是因为对于这一问题底答案即整部的知识论。假如有人发生这问题而求答案,我们只好请他且听本书分解。
2.不指导我们怎样去求知识。知识论对于知识作理论的陈述。它不是指导我们怎样求知识的学问。不习于哲学底青年,为满足他们底求知欲起见,也许要看这本书,盼望得些实际上增加知识底方法;果然如此,他们一定大失所望。知识论不在指导人如何去求知,它底主旨是理解知识。但是“怎样地知识”有另外一解释,此即“如何成为知识”;如此解释,则知识论既是理解知识的学问,对于这一问题当然是一答案。
3.普遍和特殊。知识底对象大致说来有两种,一是普遍的,一是特殊的;前者是普通所谓理,后者是普通所谓“事实”。请注意我们这里所说的是对象,知识底对象是我们在求知上所欲达的,可是我们虽求而不一定能达,不达的理仍是对象,不达的事实也仍是对象。我们现在所谈的既是对象,无论从个人或从人类着想,理与达或未达均不相干,它总是理;而从个人着想,事实与达或未达也不相干,它总是事实。
4.内容也有普遍和特殊。知识底内容也有两种,一是普遍的理,一是特殊的事实;但是因为对象与内容不同,也许我们要称普遍的为理念或念理,特殊的为意事或事意。我们求知有时能达,达则有所得。在普遍的方面有得实即普通所谓明理,在特殊的方面有得即普通所谓知事。知识底对象和内容底不同即前者与达或不达不相干,达是对象,不达也是;后者靠达,达然后有所得,未达的对象不是我们知识底内容,达而有所得,此所得的才是内容。假如有一美国人要研究中国建筑,他在这方面求知,他底普遍的对象即中国建筑的原理,他底特殊的对象即各处底建筑物。也许他不知道有佛光寺,果然如此,则佛光寺虽是对象然而不是内容;这就是说在他底知识中没有佛光寺这一内容。关于特殊的东西我们能否知道这一问题,现在不谈,以免混乱。
5.知识论底对象是知识底理。对象与内容既然提出,我们可以利用它们换一方法说知识论是甚么。知识论底对象是知识底理。知识论即研究知识底理底学问。我们不敢说我们达到这对象,可是,在求知历程中,我们不见得自以为毫无心得。本书即作者研究底结果,共分十七章陈述于下。
B.知识底可能问题
1.可能问题底重要。知识论向来有知识可能与否一问题。这一问题在哲学上的确重要。也许因为我们有某种看法,觉得知识是可能的,也许我们有某另一种看法觉得知识是不可能的。这问题当然牵扯到知识究竟是甚么,及知识所要达的究竟是甚么。也许普通所称为知识那样的知识,一部分学哲学的人根本就不承认其为知识,即令在名词上他们从俗,然而他们仍可以不以那样的知识为“真知”。也许他们在“真知”所要达到的对象是普通所谓知识所用的种种方法所不能达到的对象。在本条我们要表示这问题重要,一个人对于这问题底答案也许影响到他底整个的哲学。
2.本书不讨论这一问题底理由。可是,本书不讨论这一问题。这问题不在本书所谓知识论范围之内。这一问题底讨论,也许是先于知识论的玄学或元学,假如答案是知识不可能,则根本无须本书所论的知识论。它也许是后于某某看法的知识论底结论,如此则所谓某某看法的知识论都不是本书的看法。本书所谓知识论是以知识底理为对象底学问。我们承认对象之有及知识之在。知识既在,当然是可能的;知识底理既有,当然是无矛盾的。知识的可能与否,本书当然不必讨论。
3.以此可能为一假设。也许有人以为知识底可能是一假设,这一假设不必能建立。假如这一假设不能成立,本书所谓知识论即毫无根据。此说实即以知识底可能为知识论底先决条件。对于此说我们可以答复如下:(一)在本书我们承认“有知识”是普通所谓“事实”,这就是说我们承认事实上有日常生活中所谓知识那样的东西或现象。对于我们知识当然是可能的,根本不会有不可能底问题。(二)即令疑难者不接受(一)条所说,不承认有知识是事实,而认知识底可能为假设,那么,我们也可以说假设底建立与否没有时间与秩序底问题,我们不必在书前求建立此假设,我们可以在书后看此假设是否能成立,后者仍要看本书分解。
4.以此可能为先决条件。对于知识底可能为知识论底先决条件这一疑难,我们有第三答复。如果一个问题是可以有答案的问题,它一定先引起关于它底答案的材料与工具。知识底可能与否这一问题也引起关于它底答案所应用的材料与工具。这些材料与工具还是在知识论范围之内呢,还是在知识论范围之外呢?如为前者,则知识的可能不是知识论底先决条件,在知识论尚未开始讨论的时候,我们不能讨论这一问题。我们不能讨论,因为我们没有材料与工具去讨论。如为后者,则知识底可能可以是知识论底先决条件,但也可以是知识论底结论,论知识者可以在知识论书中讨论这一问题,但是也不必讨论这一问题。无论如何,本书不讨论这一问题。
C.知识底限制问题
1.知识底限制问题我们也不讨论。知识底限制问题即知识底可能与否底问题底延长而已。如果我们对于后一问题底答案既不是完全不可能,也不是一切都可能,有些对象是可以知道的,有些是不可以知道的,那么,我们底知识就有限制,它限于可以知道的对象底范围之内。上段底问题既不讨论,本段底问题也不讨论。不讨论上段问题底理由也就是不讨论本段底问题底理由。本书虽不讨论这一问题,可是,限制问题有它底特点,我们在本段提出谈谈。
2.知识和官觉底分别。知识与官觉不一样,这一点本书底作者盼望以后会弄清楚。在知识底立场上,我们可以说官觉有限制,在官觉底立场上,我们无法说官觉有限制。也许我们应该说“官能”有限制,但暂且不论这一点。无论如何,从知识着想,官觉或官能是有限制的。我们底知识已经推广到天文世界与细微世界,而这两世界或者是太大或者是太小,它们都是官觉或官能之所不能达的。官觉或官能之所能达的只是日常生活中这不大不小的世界。这就是官觉或官能底限制。但是,官觉或官能底限制不是知识底限制。我们既是在知识底立场说官觉或官能有限制,这显而易见表示官觉或官能底限制与知识是否有限制这一问题不相干。
3.假如有不可知的本体本书也不讨论。有一问题是普通所谓本体与现象底问题。有一说谓我们所能知道的是现象不是本体。这样的本体究竟有没有很难说。我们并不以为它既不能知,我们就可以否认它底有,也许我们虽不知道它,而它仍有。我们也不以为它既不能知,我们就不能知其有,也许我们虽不知道它,而我们仍知其有,知其有与知其形色状态也许是两件事。可是,无论它有或没有,本书不讨论这一问题。如果它有,而同时是可知的,那么,它虽与现象不同,然而它与现象同为知识底对象,我们在导言中不必提出讨论。如果它有,而又是不可知的,那么它不是知识底对象,我们根本不应该提及它。如果它有,而同时又是我们知道它是我们所不能知道的,那么它底有虽是知识底对象而它本身仍不是知识底对象,即令我们须提及前者而我们无从讨论后者。可是,也许根本就没有本体,果然如此,知识论当然用不着讨论这一问题。作者在别的立场也许承认有类似本体而又无法可知的“东西”,但是在知识论我们仍无须乎牵扯到那样的“东西”。
4.本书亦不提不可能知道的对象去表示知识底限制。也许有人要说我们不知道宇宙多么大,多么长久,时间始于何时,独自的“我”与宇宙中一切均脱离关系的“我”是怎样的人,……等等,可见知识是有限的。知识也许是有限制的,但这样的说法并不足以表示知识的限制。知识底对象至少要本身无冲突或矛盾,而与知识相对亦无矛盾或冲突。以上的对象都有毛病,包罗万象的宇宙无所谓“多么大”,“多么长久”,时期无所谓始于何“时”,与宇宙中一切均脱离关系的“我”无所谓“怎样的人”,……。这办法实在是在意念上思想出许多不可能的对象,然后表示我们知道它们是不可能的。这也许可以叫作“限制”,但这样的与普通所谓限制两样,后者要求对象可能,不过我们去知道它为不可能而已。
以上(2)(3)(4)诸条是限制问题底特点。也许除此外,还有别的特点,但以上几点已经是够表示普通所谓知识底限制不必就是知识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