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良知与行为之关系”一篇里,作者以从前心理学之知情意三分法来讲良知。他说:
近世良心固有论者或以良心为知之作用,或以为情之使用,或以为意之作用,其说各蔽于一端。今阳明以良知之体用即心之体用,则心之三作用固同时即良知之三作用也。请以阳明之说证之。
于是他便开列“知”“情”“意”三项,而各以阳明讲良知的话分注于其下,牵扯附会以成其说。每项之下又分行为前与行为后。于是他不但可以指出某为良知之知,某为良知之情,某为良知之意;并且可以指出某为良知在行为前之知,某为良知在行为后之知,某为良知在行为前之情,某为良知在行为后之情,某为良知在行为前之意,某为良知在行为后之意,奇奇怪怪,不可测度,所谓良知是什么东西,却是说不清楚!
例如他在意的一项之下,引阳明语“能戒慎恐惧者是良知也”,便说,“良知能戒慎恐惧,有使人不为恶之作用,盖于已行之后而戒其将来,有命令之意,然亦可以戒之于行为未著之前……”从戒慎恐惧一“戒”字扯出命令之意,以附会心理学上所谓意志。其实戒慎恐惧另是一回事,岂可这样讲?又他在知的一项之下,则藉知善知恶知是知非之语以证良知有心理学上所谓知之作用。并且后面列一良知三作用在行为前后的详表。其中,指良知在行为前知的作用为“关于判断”,在行为后之知的作用为“关于详论”。良知虽不可云无判断用,然全非论理学(1)上所讲之判断。至若“详论”二字则直不知从何说起?要晓得良知对于善恶是非并没有识别之用,只有一种迎拒之力。不可因其知是非的字面,便以为是知识的事。这在阳明自己原说得很明,《传习录》上说:“良知只是个是非之心,是非只是个好恶,只好恶就尽了是非。”好恶即我所说的迎拒。
阳明所谓良知固不好讲,然此时正复不必作深解。阳明为此语原是本于孟子“不学不虑”的两句话而来。其实只就这两句话分剖去,所谓良知者已自可见。第一桩,一切后天知识俱不在内,这是很明的。某为天,某为地,某为黑,某为白,某为三,某为四……所有这一切具体观念或抽象概念都为良知所不能知。良知上根本没有这些个。第二桩,其能知这些个之知非是良知。这就是说先天所有能创造、能传习、能了解这些后天知识之作用,即所谓感觉作用和概念作用(即理智)者都非良知。然心理学上所谓知情意之知,实是说这感觉作用、概念作用。则举心理学上所谓知者来讲良知,良知是否包含得了?后且直以判断详论等作用属诸良知,良知更何曾能作这许多事?通常所谓判断作用即是概念作用,详论而尤为复合理智的事,正是要待学、待虑者,如何说作良知呢?第三桩,我们试看真个不虑而知的是哪一项?则只有痛痒好恶才相接触,即时觉知更不待虑,即此痛痒好恶是良知。这项的知是有情味的知或说有意味的知,和知识、知解的知不同。知识、知解的知是静的知,亦即是客观性的知。而良知则为主观性的知。试看孟子的话便晓得。孟子说的人之四端,即“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其恻隐、羞恶、恭敬,皆明为有情意的知,固不待讲。即是非之心亦不是概念的判别,而指吾人对于是非有一种迎拒的那一点。所以阳明直以好恶为说,所谓“是非只是个好恶,只好恶就尽了是非”者,极得孟子的意思。就以孟子的一段话,所谓口之于味有同嗜,目之于色有同美,而人心有所同然,便可以互相证明了。这种有情味的知或有意味的知,在今日则所谓直觉。直觉不待学虑,而世所谓半情半知的,譬如我们看见花而美感,此美感便是直觉。即此有美感时,是知其美之时,美感与知其美非两件事。自其有所感触一面看去则为情,自其有所晓了一面看去则为知。盖即,情即知者也。大抵为人讲良知就感情去指点尚无大误,若指为知识边的事则不对了。至若知情意之意,则良知上固亦有之。盖无论如何复杂的情味总不出乎好恶,好恶只是心在迎拒力,行为即从这里而起。如见好花则向前赏观,闻恶臭而退后掩鼻,虽无所谓意志,而意志已存乎其间。因人每用智慧为工具,行事多出于安排决定,故有意志可指;而此则天机神应,间不容发,故无意志可见;而其实此正是真的意志所在,舍此则后之所谓意志亦不得有也。心理学上“知”“情”“意”之三分法本属旧说,其实意是不好独立的。
兹将谢书应辨正之点分三条重述一过,以清眉目。
一、原书径以心理学所谓知的作用讲良知是不对的。知的方面以感觉和理智为主,而良知则只是一种直觉的知,不可无辨。
二、原书径以心理学所谓情的作用讲良知是不对的。良知固属情的一边,然世所谓情是非良知者,此处较细,暂不能详,而不可无辨。
三、原书径以心理学所谓意的作用讲良知是不对的。良知上未尝无意的作用在,但如云“戒其将来,戒之行为未著之前,有命令之意”,则无有也,不可无辨。
总而言之,知情意原不妨说都是良知上所有的。但如原书所说,则全不对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