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青年黑格尔派与激进社会理论的起源导言(1 / 1)

现在可以说,创构一个把自身设定为存在,并意识到自身存在的观念的王国,成为一个需要面对的问题。这个王国的创构者自然不是鲜活的生命个体,而只是世界精神。进而,如何颠覆自基督教形成以来就一直主导着世界,并把自身预设为唯一存在的精神的自我,也成为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费尔巴哈致信黑格尔,1828)

当东欧共产主义在多米诺骨牌理论的反向形式中纷纷倒台的时候,一股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曾被西方政治理论家忽视的政治思潮,一下子又走上前台,成为关注的焦点。这就是,那些中、东欧的持不同政见者将具有描述性和规范性的“市民社会”概念引出理论的地平线,关于“市民社会”的讨论由此再度复兴起来。作为植根于资产阶级政治自我宣言(对立于封建独断主义)成熟时期的理念,市民社会在20世纪几乎处在一种被废黜的境地当中。被瓦克拉夫·哈维尔、亚当·米切尼克等持不同政见者作为抵制苏联威权政治的武器激活之后,市民社会讨论的旨趣就一直定位于用社会对抗国家、用社团对抗强权、用多样性对抗同一性、用文明对抗粗暴、用说教对抗压制。在东欧范例的强烈影响下,一股“回归市民社会”的浪潮同样在西方政治理论家中涌现。不过,这股浪潮的涌起,同时也系于西方政治理论家的这样一种欲求,即如何使西方自由民主的市民生活走出官僚化和国家主义的困境,进而赢获新的生存空间。[1]虽然20世纪90年代中、东欧民主化和自由化的挫伤已无可争议地揭示出市民社会概念中的歧义与困难,但这一社会政治理念在西方政治领域还是展现出非同寻常的魅力。

在市民社会作为一个规范概念以及作为一种论辩的武器得以复兴的过程中,那些东欧的持不同政见者和西方的政治理论家,都不约而同地求助于从洛克到潘恩、从孟德斯鸠到托克维尔、从康德到黑格尔的理论传统。在横跨不同理论传统的宽广视域中,“市民社会复兴”自然会(并且也已经)根据讨论者的定位获致其不尽相同的意涵。新自由主义者仅仅将市民社会与自由市场经济勾连在一起,社群主义者将市民社会视为社会共同体之构建与扩大的领域加以对待,社会民主主义者则将市民社会看作是民主进程的据点,包括政治国家、经济、工厂、正式或者非正式的社会组织。

在这样一种异常混杂的市民社会话语中,一个重要的共识却在于: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概念的全面拒斥并不足以构成在复杂社会中扩展民主生活之规则的起点。这是一个新的理论共识,但取得这个共识并不意味着提出了深刻的见解。那些同情社会主义理念、保留马克思主义之资本批判的思想要素,或者像德里达这样最低限度地“从马克思主义的精神中获取灵感”[2]的人,甚至现在都公开地承认马克思市民社会批判的上述缺陷。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就在于,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批判,不仅指向了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而且指向了市民社会中属于“市民”的那一维度,即对自愿团体、个人自治和公众舆论等领域的观念与法律认可,以及对个体权利的保护。吉恩·柯亨与安德鲁·阿拉托将当前关于市民社会的争论界定为“后马克思主义”,他们的理由很充分,因为这一争论系于一种思想成熟的怀疑论,而这一怀疑论的矛头直指马克思对国家与社会之现代形式的总体批判。[3]然而,如果当前的争论就是要理所当然地超越马克思主义,那么,它的主要目标之一就在于从马克思的身后来找寻灵感与理论的引导。

这种前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后马克思主义旨趣,大大强化了青年马克思曾自豪地宣称已经超越了的思想家即黑格尔在研究中的指数与相关性。当代的讨论围绕马克思关于黑格尔政治哲学范畴的激烈批判引发的获益与损失,提出了新的问题。这使得黑格尔对现代个体自我之历史性出场的陈述以及对现代市民社会之动力的分析,焕发出新的理论感召力,这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互动,也包括出现了竭尽全力捍卫社会福利与个人自由等社会目标的正式和非正式的组织。为了将市民社会既描述为资产阶级市场关系的领域,又描述为制度化的个人和公共权利之“市民的”领域,黑格尔对德语词汇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 进行了双重意义的开发,马克思却将市民社会的意义收缩为“资产阶级社会”,即资本主义经济的领域。马克思当然没有由此而宣称要放弃为个体自由或个体成就而进行的斗争,但他基本上还是重新界定了斗争的术语。由此,在马克思政治哲学和经济学的重新概念化中,个人主义变成了“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而市民社会的“市民的”维度,特别是西方自由主义承诺的市民的个人权利,变成了一种意识形态的附属或者经济关系的伪装。当前关于市民社会的讨论,让我们认识到黑格尔和他的激进后继者之间的冲突在什么节点上是利害攸关的,进而也促使我们重新审视和重新思考关于市民社会的早期争论,以及19世纪40年代那个对日后思想史的发展具有决定影响的时刻,在那个时刻黑格尔的政治哲学被马克思的批判彻底取代。

马克思对黑格尔政治哲学的批判性改造已成为许多研究的论题,然而,在马克思脱离黑格尔和他对个人主义的深层矛盾上,所有聚焦于马克思思想发展这一关键维度的研究,并没有提供令人满意的解释。只要研究者们相对孤立地来处理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批判性考量,他们对马克思脱离黑格尔的理解都不可能充分。当然,许多研究将马克思与青年黑格尔派对黑格尔理论与思辨哲学之灵感的否定连接在一起。然而,就学者们对青年黑格尔派(像大卫·施特劳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理论与哲学研究与马克思政治思考之间或多或少的差异的假设而言,在马克思与早期德国社会主义理论问题上,大部分的文献都没有将黑格尔政治哲学在19世纪三四十年代更大范围内的研究与转换揭示出来。当前学术研究的一个核心的观点在于:对激进的黑格尔派之于黑格尔政治哲学的纠结进行考察,不仅会清楚地呈示马克思与黑格尔的理论断裂,而且也会清楚地呈示作为一个思想整体的青年黑格尔主义的政治向度,以及这一向度与德国“三月革命”前政治流派的关系。

在马克思对个人主义的批判上,我们的理解同样也受到了一种研究定向的阻碍,即对马克思思想中这一极为重要的方面进行处理,是在隔离其被阐明的语境的情况下进行的。我的另外一个观点是,历史学家和与之相近的理论家对于下述假设的提出缺乏深思熟虑:马克思态度(指批判个人主义——译者注)的充分根由,在于他对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制度以及支持古典政治经济学和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学说(其核心是麦克弗森曾经称指的“占有的个人主义”)的排斥。显然,在理解马克思关于社会个人以及市民权利之本质的观点时之所以产生困难,是因为如果我们不能认识马克思思想在何种程度上受到当时德国关于市民社会和政治问题的辩论的影响,那么,是不能清楚地解释马克思观点提出的根由以及提出的过程的。对那些关于市民社会之状况的辩论进行考证,将会把马克思早期理论旅程连同他的批判目标,一起还原到它们真实的思想语境中,这不是指前述关于现代自由主义的全球话语所连带出的那个语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