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动性的因果性(1 / 1)

马克思引入了这样一种因果理论,这一理论将马克思的劳动观念指向一种既具有目的性又具有生产性的活动。所以,对马克思因果概念的重建应该从说明他对劳动的分析开始。在一个宽泛的意义上,马克思把劳动理解为人类活动本身。正如我在第2章中已表明的那样,对马克思来说,劳动是一个对象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代理人形成了体现他或她的意图或目的的对象并由此形成了他或她自身。对象化过程中的这个代理人被马克思理解为社会的个人,即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个人,或用复数形式表示就是指有着共同目的的社会的个人们。这是一个由代理人或劳动主体构成客体或赋予客体以意义的过程。所以,客体将不能简单地被理解为给定的东西,而将被看作由代理人的活动生产出来的东西。然而,正如前一章所表明的那样,代理人并不是从无中构成客体的。相反,代理人或主体作用于其上的正是他或她作为外部或他者而被给予的一些东西。

因此,对马克思来说,劳动是“有目的的活动”①。为了实现自身的目的,处于劳动活动中的个人赋予对象以形式。因此,马克思把劳动称作一种“创造形式的活动”②。进而,就这个活动所创造的对象实现目的或满足代理人的需要来讲,这些对象已经具有了一种使用价值或对主体而言的价值。因而,正如我们在第2章中所看到的那样,马克思把劳动描述为“价值的创造活动”。但是,马克思赋予劳动活动的最有意义的特征也许是:在作为创造性活动即创造新对象的活动的意义上,劳动是生产性活动。这些对象又依次构成了后来的劳动活动的客观条件。

在创造实现他们的目的的新对象的同时,代理人也创造并改变了他们自身。也就是说,当代理人通过劳动实现他们的目的时,代理人发展出了新的能力和技能并在他们自身中确认这些新的能力。因此劳动作为构造世界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自我构造的过程。在《大纲》中,马克思把这个过程描述为“自我实现,主体的对象化,也就是实在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①。马克思的对象化模式的最后一个特征是:对象化是一个社会过程。它表现在两种意义上:第一,生产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形式中并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形式而进行的;第二,对象化活动同时是个人创造他们的社会生活——作为他们自己的产品——的方式。

问题是,对劳动的这种分析是如何为因果理论提供基础的?如果因果问题涉及物是如何进入存在和一个物是如何引起另一个物的话,那么很清楚的是,对马克思来说,在社会实在领域,正是劳动使物进入存在并把一个物与另一个物联系起来的。因此,劳动不仅为因果概念提供了依据,而且更为根本的是,就人们所关心的人类事务而言,劳动构成了因果性本身的本体论领域。因此,关于马克思对劳动本身所作分析的解释也许可以使我们继续进行对马克思因果理论的重建。

在这个解释中,我的第一个论题是,马克思在四种意义上将劳动看作因果性的:目的的、动力的、形式的和质料的。因此很清楚,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就是马克思的因果劳动理论的历史先行者之一。

动是形式因和质料因之间或形式与使它得以现实化的客观条件之间的积极中介。作为这样一个中介,劳动也许会被看作一种综合活动,因为劳动把目的、能动性、形式和客观条件这些维度都统一起来了。当马克思把因果关系理解为一种综合活动的时候,他的观点可以与康德的观点进行比较。但对康德来说,这种综合活动是意识活动,而对马克思来说,这种综合统一体是作为主体在世界中进行实践活动的劳动统一体。

我的第三个论题是,对马克思来说,只有人的能动性才可以被称为真正因果性的。所以,影响人类行动的环境或客观环境本身都不能被构想为真正的因果性代理人。相反,在马克思的说明中,它们都被看作人类行动的客观条件或前提条件。而且,只有当这样的客观环境成为实现一定活动的目的所必需的条件时,它们才成为条件。此外,马克思把这些客观条件本身描述为过去的人的能动性的对象化。关于人的能动性和客观环境之间关系的这一说明将使我们能够重新阐明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第三条评论,即“有一种唯物主义学说,认为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因而认为改变了的人是另一种环境和改变了的教育的产物,——这种学说忘记了:环境正是由人来改变的”①。

现在,我将依次对这三个论题继续进行讨论。

就第一个论题而言,在对简单生产过程即为了使用而生产对象的劳动活动的一般形式的描述中,马克思对劳动作了如下分析:它引入了目的的、动力的、形式的和质料的“原因”。因此,马克思写道:“活劳动通过把自己实现在材料中而改变材料本身,这种改变是由劳动的目的和劳动的有目的的活动决定的……因此,材料在一定形式中保存下来,物质的形式变换就服从于劳动的目的。”①因此,对马克思来说,劳动所生产的对象体现着代理人的目的;因此,这些目的就是它们的目的因或者是它们被创造出来的原因。这段引文进一步表明,劳动本身是由劳动的目的激活或决定的。因此,在马克思对劳动的说明中,劳动,作为转换性活动或作为动力因——使物发生变化的东西——与它的目的性或目的因是不可分离地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劳动活动就是使目的具有因果效力的方式。

这种实现目的的转换性活动通过努力产生出或形成物质而得以继续进行。因此,马克思把劳动称作“活的、造形的火”②。也就是说,在塑造对象从而使它们成为有用的或符合人的目的这个意义上,劳动也是形式因。因此,形式因也被解释为是与目的因相关的,或者,更通俗地讲,一个东西是什么,要根据它对什么有好处来理解。

很清楚,在这个说明中,由于马克思运用了亚里士多德引入的目的因、形式因和动力因之间的差别,因此十分醒目的是,马克思的分析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的分析。亚里士多德说明了事物是如何存在的或事物是其所是的原因,其根据是(1)“作为目的的原因,它就是何所为”;(2)“形式或模型,也就是[事物]所以是的是的定义”;(3)“变化或静止由之开始之点”。③与此相类似的是,马克思是根据目的、塑形和能够改变物的转换性活动来说明作为物之生产的劳动的。而且,马克思接受了亚里士多德关于将质料因看作这种塑形活动的条件或这种活动所形成的“那个东西”的观念。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描述的那样,“质料因”“是内在于事物之中,事物由之生成的东西,例如青铜是雕像的原因”①。在让人可以联想到亚里士多德的一段话中,马克思写道:

资本(按其内容来说)对劳动的关系,对象化劳动对活劳动的关系……只能是劳动对它的对象性的关系,劳动对它的物质的关系……物质,对象化劳动,对于作为活动的劳动来说只有两种关系:一种是作为原料,即无形式的物质,作为劳动的创造形式的、有目的的活动的单纯材料;另一种是作为劳动工具,即主体活动用来把某个对象作为自己的传导体置于自己和对象之间的那种对象手段。②

因此,正如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一样,对马克思来说,质料因把塑形活动可以获得的东西描述为其客观条件或前提。然而,在这段话中也很清楚的是,与亚里士多德不同的是,马克思没有把质料解释为自然实体而是解释为他所说的“社会实体”。也就是说,他把这些客观条件规定为对象化劳动,或过去的劳动的创造物。因此,马克思写道:“原料和劳动工具作为价值实体,本身已经是对象化劳动,是产品了。价值实体决不是特殊的自然实体,而是对象化劳动。”③尽管客观条件包括马克思所说的自然实体,但这种自然实体除了对特定的劳动活动具有价值之外,它不会成为客观条件。因此,在这种关系中,它(价值实体)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实体。

我的第二个论题是,对马克思来说,劳动是亚里士多德的四因之间的中介或关系,同样,劳动也被认为是可以与康德的作为综合的因果性观念进行比较的综合活动。因此,就马克思和亚里士多德对四因之间区别的运用而言,一个重要差异就在于,与亚里士多德相比,马克思给予劳动以核心地位。一方面,在亚里士多德对人类制造的语境中的四因的解释中,生产性活动或劳动活动只是对象的动力因。生产性活动或劳动活动不是对象的目的因、形式因或质料因。另一方面,对马克思来说,劳动活动把制造的对象的四因都包含在自身之内。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劳动不仅是有目的的、塑形的和具有因果效力的活动,而且作为对象化劳动,即作为结果或产品,它也是后来的劳动活动的物质条件。因此,作为活动的劳动是对四“因”的综合或统一。

马克思承认劳动是综合活动或统一活动,这表明他与康德的作为这样一种综合活动的因果性观点之间的一种鲜明对照。对康德来说,这一综合的特殊本质就在于它处于关系范畴之中。同样,对马克思来说,作为一种综合活动的劳动确立了实体之间的关系。而且,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劳动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自身的维度即四因都内在地相互联系在一起。因此,劳动是这些维度的一个综合统一体。

然而,马克思和康德在对综合活动的理解上有区别,因而在对因果范畴的理解上有着重要区别。对康德来说,综合是一种理解活动,而对马克思来说,综合就是劳动的实践活动。所以,在康德看来,因果性仅仅是一个认识论范畴,它涉及任何可能的理解的条件,而在马克思看来,因果性同时是一个本体论范畴,更准确地说,它是一个社会本体论范畴。同样,因果性涉及任何可能的实践的条件。

我的第三个论题涉及作为原因的人类活动与其客观条件之间的关系。我的主张是,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只有人的能动性,或马克思所说的劳动才可以被看作真正因果性的。准确地说,行动的客观条件是条件而不是原因。而且,只有在代理人为了实现他们的目的而不得不考虑它们时,它们才成为劳动活动的条件。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这些条件本身就是过去的劳动活动的产物。这些条件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对象化劳动”。因此,表现为外在于劳动的东西,表现为客观世界的东西,在一个大的范围内都是劳动本身的真正的创造性活动的结果。但是,应该强调的是,对马克思来说,劳动并不是无中生有的,而是预设了一个它赖以活动的先已存在的世界。

在讨论过去的或对象化的劳动与现在的作为活动的活劳动之间的关系时,马克思阐明了作为原因的劳动与其客观条件之间的关系。他指出,先前的对象化劳动仅仅在它被假定为活劳动的条件时才是有意义的。因此,马克思写道:“对象化劳动不再以死的东西在物质上作为外在的、漠不相关的形式而存在,因为对象化劳动本身又成为活劳动的要素,成为活劳动对处在某种对象材料中的自身的关系,成为活劳动的对象性(作为手段和对象)(活劳动的对象条件)。”①

在说明生产过程时,马克思举了一个关于这种关系的例子。在把纱织成布的时候,劳动拥有材料和工具——作为其物的条件,即棉花、纱和织布机。纱和织布机本身都是先前劳动的产品。而且,只有当它们与劳动的目的相关时,即只有当它们以将自身变成布为目的而劳动时,它们才成为客观条件。因此,马克思写道:

由于织布劳动把纱变成布,也就是把纱当作织布(一种特殊的活劳动)的原料(而且纱只有用来织布才有使用价值),织布劳动就保存了棉花本身所具有的并且在棉纱这种特殊形式中所保存的使用价值。织布劳动由于把劳动产品变成新劳动的原料而保存了这种产品。①

或如马克思所说:“活劳动保存这种产品……只是由于按照劳动的目的对它进行了加工,总之,使它成了新的活劳动的对象。”②

因此,马克思的观点就是:劳动与其客观条件,或如马克思所说,与“劳动发挥作用的对象的条件”③之间的关系,就是因果性的行动即现在的劳动活动与只有被这种活动改变了才与之相关的条件之间的一种关系。在马克思举的例子中,棉花、纱和织布机这三者的使用价值都只能通过织布活动而得以保存。因此,正如马克思所描述的那样:

织布劳动通过把纱织成布而保存了棉花作为纱的有用性。……织布劳动通过织布保存棉花。由于劳动产品成为新劳动的原料,重新被当作有目的的活劳动的物质对象性,作为产品的劳动便得到保存,或者说,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便得到保存,这种保存在简单生产过程中就已存在。就使用价值来说,劳动具有下面这样的属性:它保存现有使用价值,则由于它提高现有使用价值,而它提高现有使用价值,是由于它把现有使用价值变成一种由最终目的所决定的新的劳动的对象。④

这种分析有助于我们更清楚地理解马克思关于人类代理人与其环境之间关系的观念,这就是前面所引用的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著名的第三条中所提出的观念,即“有一种唯物主义学说,认为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因而认为改变了的人是另一种环境和改变了的教育的产物,——这种学说忘记了:环境正是由人来改变的”①。在这里,把马克思的意思解释为,正如人类生产环境一样,人类是由环境生产的,或把马克思的意思看作两个原因之间的简单互动,都是错误的。我们已经看到,对马克思来说,环境和客观世界都没有因果效力。但是,它们都必须被看作有目的的人类活动的条件或前提。所以,这段引文应该在马克思的对象化观点的语境中被理解。这意味着代理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不是对称的或交互性的,而是不对称的。因此,因果效力仅仅属于代理人。

然而,只有人这一活动主体是因果性的,这一观点并不是说,条件对于产生什么结果都毫无贡献。对马克思来说,要充分说明一个行动必须参照该行动的环境或条件。条件为代理人目的的实现提供了一个可能性的范围。同样,缺乏特定条件就会使一定目的实现起来更加困难甚至不可能实现。因此,我们可以谈论行动的实现条件或局限条件。但是,在这个论证语境中需要强调的重要一点是:条件不是原因。而且,考虑到前面的论点即能算作行动的条件的东西依赖于代理人的目的,所以紧随其后的是,行动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实现的东西,只能在活动本身的过程中才可以被发现。

在前面,我所描述的就是作为能动性的因果性所具有的根本性质。这是以马克思对他所说的简单生产过程的说明以及他关于活动本质的评论为基础的。同样,马克思把它看作一切社会历史阶段的劳动的一般特征。然而,对马克思来说,人类活动的形式以及这个活动的条件都是随着社会和历史而变化着的。因此,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因果性出现的方式和理解因果性的方式在一个社会阶段上不同于在另一个社会阶段上。

因此,我很关心的是马克思对作为对象化的劳动的说明——对象化被理解为劳动主体或因果代理人与客观世界之间的一种关系。但是,正如我所表明的那样,对马克思来说,对象化同时是主体自我创造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代理人通过改变世界来认识和改变他或她自身。在这里,也如此前在对作用于世界的行动的分析中提到的那样,在自我改变的情况下,只有能动性才是因果性的。而且,因果性的四个方面也保存在这里,即代理人为了实现他或她的目的,通过形成条件的塑造性活动而在有效性或生产性方面是因果性的。仔细考虑一下想成为一名好厨师的那个人的例子吧。为了实现成为一名好厨师这个目的,这个人必须练习烹饪,也就是说,必须从事按照食谱来搭配配料的活动,并且为了完成特定的烹饪任务就必须学会使用适当的烹饪用具。因此通过作用于与目的一致的条件,代理人就获得了新的改变了的特性,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所获得的是一种技能。同样很明显的是,与前述改变事物的劳动的情况一样,自我创造或自我改变的过程需要以客观条件为中介。根据马克思的论述,也就是说,人们为了改变自身必然会改变其客观环境。

然而,和前述改变事物的情况不一样的是,自我创造或自我改变的情况不应该被想象为代理人与他或她自己之间的一种因果关系,在这种因果关系中,代理人可以被想象为他或她以前行动的一个结果。这就否定了代理人不断再创造他自身或她自身的自由,或按照马克思的醒目说法,这就否定了代理人“不以旧有的尺度来衡量”或“处在变易的绝对运动之中”的自由。①我将要指出的是,应该把马克思的经由对象化进行自我创造的观念与自因或自我决定的传统观点区别开来。原因是:根据这些观点,尽管代理人不是任何外在原因的结果,但是代理人现在的活动被看作过去的行动的结果,在过去的行动中,只有这样一个链条中的第一个原因才是自由的,而一切未来的行动都是由过去的行动所决定的。根据这些观点,现在的活动不能在可供选择的可能性之间自由地作出选择。我的主张是:因为能动性是自由的因果性的,所以人们不能把这个能动性看作是被引起的,甚至不能看作是由自我引起的。相反,自我创造包括了代理人通过他或她的因果性行动创造新的条件这样一个过程,新的条件呈现出新的选择、新的目的与新的行动方式这三者的可能性。而且,只有在运用这些新的活动方式时,代理人才可以被说已经发生了改变。

迄今为止,我们已经看到,对象化包括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也包括主体和他自身或她自身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在对象化的每一个行动中所看到的最后一个维度就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马克思把对象化或劳动描述为一种以一定方式相互联系的社会个人的活动。承认劳动过程的这种社会特性,我们就需要在以下方面补充以前关于对象化的分析:第一,马克思把主体或因果性代理人要么描述为单个的社会的个人,要么描述为复数形式的社会的个人们。

在第1章中,我把这样单个的社会的个人解释为处于社会关系即与其他个人的一定关系之中的具体的个人。在劳动过程中,马克思也谈到作为主体或能动性的复数形式的社会个人们。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马克思的意思是,这种关系中的个人们分享了目的并且共同决定活动的本质和结果。就我们对原因的解释而言,尽管这表明在一个单一过程中不止一个人可以成为因果性代理人,但是,这并不是指作为复数的不同原因,而是表明这些个人构成了可被我们称为共同原因的东西。

承认对象化过程的社会特性,这表明我们应该在另一个方面展开以前的分析。特别是,并非只有物质环境提供了个人行动的客观条件。而且,其他个人同样是个人行动的条件或前提。因此,其他人的需要可以为个人的行动提供动机或目的。而且,正如在剥削的情况下一样,其他人也可以提供(剥削)手段。再者,其他个人或社会制度(作为他们的关系的对象化形式)也可以为个人实现他或她的目的而提供技能、资源、思想等可被利用的社会环境。

我们必须以另一种方式来详细说明以前的分析,这种方式来自马克思对对象化或对存在于并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形式(它们采取了财产关系的形式)而出现的劳动的说明中。马克思把财产定义为对生产条件的支配权。我在以前的分析中已经表明,劳动或活动都需要实现其目的的客观条件。因此,财产作为对这些条件的支配权,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在马克思的分析中,在资本主义社会关系这种特定形式中,由于生产条件或生产资料都是资本的财产,因此资本拥有关于如何使用这个财产的决定权力。因为在这种社会组织形式中,劳动并不拥有控制其活动的客观条件,所以劳动对这些条件的需要使得它在客观上依赖于资本。财产关系重要性的一个更为一般的含义就是:为了理解一定的劳动过程或经济领域中的生产,人们就必须在它和社会组织形式的关系中来理解它,也就是说,必须在财产关系的主导形式——作为生产条件的支配权——中来理解它。以此方式,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的财产概念与他对对象化过程的理解是系统地联系在一起的。

与对对象化(作为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的这种分析相关而出现的问题是,个人之间的这种相互关系是否应该被理解为一种因果性的相互作用。在这种因果性的相互作用之中,一个个人引起了另一个个人的行动,反之亦然。我们可以从前面的论证中看到,马克思把在这种关系中的每个人都看作一个具有因果效力的代理人,而且看作一个自由的代理人。对马克思来说,尽管一个代理人引起了其他事物的变化,但是他自身或她自身并不是原因的结果。所以,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一定不是一个代理人引起另一个代理人的行动这样一种关系。根据这个说明,代理人之间这种社会关系的本质必须被概念化为某种不同于因果关系的东西。但是,对这种选择性关系的分析超出了本章的范围,本书的最后一章将对此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