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系中的个人本体论(1 / 1)

对马克思来说,社会发展的这种偶然性有其本体论的基础,即现实个人在其相互关系中并通过其相互关系而创造历史的行动。这些关系是社会关系,这些个人是社会个人,社会就是由关系中的个人所构成的。所以出现的问题是:社会个人是什么?社会关系是什么?社会是哪种实体?在此,我将以一种抽象的方式来描述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的特征,这将来自我之前的说明。

让我从两段引文开始吧,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六条中写道: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②。与此相关的是,马克思在《大纲》中声称:社会“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①。从这些表述中我们似乎可以看到,马克思好像没有可以被人们看作个人或社会的这样一个本体论上的独立实体,而只有一个关系体系。根据这样一种观点,关系(relata)②的存在将只是关系,与其他东西有关系的“东西”并不存在。我们将会有一个纯粹关系的本体论,因为“实体”除了作为关系的节点或关系的环节之外,无论如何都不具有独立的本体论的地位。然而,马克思所谈论的是现实的具体的个人和作为由个人所构成的社会实在的社会。所以,人们可以把马克思解读为持有这样一种观点,即只有个人是现实的,关系不是现实的,关系只是描述这些个人之间如何发生关系的派生方式。从对马克思《大纲》和其他著作的解读中,我得出另外的观点,即马克思持一种既包含现实个人也包含现实关系的本体论。我们需要说明的是,“个人”概念和“关系”概念都是不可分离的概念,马克思把上面所呈现出来的由两种片面的解释所提出的个人与关系的分离看作对具体实在的一种概念性抽象。

对于个人和关系都是现实的这种观点,一种解释方式就是把每一个都看作一个基本的或独立的本体论实体,于是,在某种方式上它们是并列的。但是,如果这就是马克思的观点的话,那么,马克思就存在着由布拉德雷尖锐地提出的传统问题,即关系是怎样存在交互性的或是怎样与实体相关联的。③这将导致向关联着关系的关系等等的无限倒退。但这是对马克思的一个误读。

对马克思来说,关系的存在离不开与之相关的那些个人;关系只有在概念中才是可以抽象的。马克思写道:“正如一般说来,要确定不同于彼此发生关系的主体的那些关系,就只能想象这些关系。”①作为非实体的或非例示的普遍只存在于对作为抽象的普遍的想象中。这和亚里士多德关于普遍的概念主义者观点是一致的(例如,种和属只是作为“第二实体”而存在,所以它们只是作为能够

被第一实体或个人所述说的东西而存在)。然而,关系并非不真实的或非现实的;相反,关系就存在于与之相关的个人之中并通过与之相关的个人而存在,或是作为这些个人的相关属性而存在。

另外,这些个人在本体论上是独立的实体。但是,这并不是说他们的存在可以从他们所具有的相关属性中抽象出来。在这里,马克思十分接近亚里士多德。对马克思和亚里士多德来说,具体地存在的个体总是一个如此这般的存在,也就是说,是一个特定种类的个体。因此,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说:“所有的实体看起来都表示‘某一个东西’”②;“除第一性实体之外,任何其他的东西或者

是被用来述说第一性实体,或者是存在于第一性实体里面,因而如果没有第一性实体存在,就不可能有其他的东西存在”③。对“这个”的强调表明,个体是一个在数量上独特的、自我一致的实物,即物质,具有自身属性的物质。所以“这般”指的就是使其他的抽象事物成为具体的个体的那些属性。

进一步,对亚里士多德来说,每个具体的个体都具有它的本性或类本质,由于这种本质,它通过现实成为它潜在是的那种事物。例如,对亚里士多德来说,一个东西在它的特有的活动方式中达到或实现它的本质。对马克思来说,个人也是以一种特定的方式存在的具体的个人,但始终是一个个别的人,即一个以特定活动方式为特征的数量上独特的、具体地存在的人。如果把这个个人从他或她的特性或活动方式中抽象出来的话,那么,剩下的就只是一个抽象的个人,即一个在数量上不同于其他人但也没有具体特征的个人。

尽管在《大纲》中马克思并没有提出一个明确的本体论论证——大意是具体地存在的个人是社会实在的基本实体,然而,这样一种观点清楚地包含在整个著作之中。正如我已经指出的那样,马克思把这样的个人理解为关系中的个人或他所谓的社会个人。马克思本体论中的这种具体个人的本体论优先性在他的概念建构中以及在他整个文本的用法中都是很明显的。例如,在《大纲》的开头,马克思在关于生产的本质的一般性评论中写道:“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①或他再次写道:“因此,说到生产,总是指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社会个人的生产。”②而且,马克思强调了个人的根本地位,在他看来,个人是通过他们的活动而构成社会世界的。因此,他写道:“任何生产都是个人的对象化。”③这种对个人的强调在马克思关于作为形式的社会形式的理解中,也是很明显的,在这些社会形式中,“在个人对公社(个人构成公社的基础)的一定关系中把个人再生产出来”④。此外,马克思还把“社会关系”的意义解释为“个人和个人彼此之间的一定关系”⑤;他以这种方式表明,社会关系不是作为和相关的个人相分离的抽象实体而存在的。①

但是,现在我们就可以问:这些个人的特性及其特定的活动方式是什么呢?在这里,马克思就与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以及一切关于固定人性的观点)分道扬镳了。亚里士多德把一个特定的事物的本质想象成为一个固定的本质,或一个自然的种类,马克思指出,个人在他们的活动中创造这个本质,所以它既不是固定的,也不是预定的。这最终发生在一个变化且发展着的本质概念中。他把这称作创造性的劳动活动,这应该在一个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对此,我将在下一章中进行详细论述。

此外,对马克思来说,这一活动的根本方式是社会的。也就是说,体现具体地存在的个人之一特征的首要属性以及这个个人的首要活动都涉及他或她与其他个人的关系。作为社会个人的这些个人就是由这些关系构成的。因为社会性是这些个人的存在方式,如果把这些个人仅仅看作人的而不是社会的,那就是要把他们从使他们成为他们所是的个人的具体语境中抽象出来。而且,对马克思来说,这些个人是通过他们的活动创造并改变他们的存在方式的,因为这个存在方式是社会性,所以这种社会性必须被看作变化的,也就是说,被看作历史地发展的。把这种社会性与一种特定的历史形式或社会形式相分离也就是把它抽象化。因此,在《大纲》中,马克思同样也批评这样一种观点即社会中只有人类。根据他的论述,“在社会之外他们才是人。成为奴隶或成为公民,这是社会的规定,是人和人或A和B的关系。A作为人并不是奴隶。他在社会里并通过社会才成为奴隶”②。

所以,确切地讲,对马克思来说,第一位的本体论主体就是社会的个人。然而,马克思在对“社会的”这一术语的使用中似乎有些模棱两可:一方面,尽管处在特定的形式中,但从本质上讲,人类在一切历史阶段上都是社会的;另一方面,马克思经常讲到第三个阶段全面的社会的个人是历史的产物,从而它潜在地存在于前一个阶段。事实上,在描述资本主义阶段的时候,马克思谈到了如下这一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开始转化为物与物之间关系的异化

形式。①在第二种用法当中,这种全面的普遍的社会的个人可能会被看作一个目的论的概念,像亚里士多德的现实性观念一样,即它是人类发展的全面实现形式或终极目的。因此,即使这种社会性出现在社会发展的一切阶段,这些阶段也仅仅是社会性本身发展的阶段。

谈发展的社会性就是谈处于发展的或变化的社会关系(是由这些个人本身所创造的)中的个人。对马克思来说,谈社会就是谈处于特定关系中的个人所构建的产品和制度。因此,从根本上来说,社会就是由这些个人在他们之间所建立的关系以及这些关系的制度化形式所组成的。因此,社会是一个被构建起来的实体,而不是一个基本的实体;社会仅仅存在于构成社会的个人之中并通过这些个人而存在。这并不是说:因为社会是这样一个生成性的实体,所以它就只是一个外观或一个概念性抽象。相反,社会是一个像构成它的个人一样的现实的实体。而且,社会作为这些个人交互作用的产物,并没有被马克思理解为部分的集合或总和,而是被理解为比部分的总和更多的总体或整体。同样,社会不能仅仅通过对组成社会的个人实体的理解来被理解。社会要求超越这样一种关于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理解。另外,对马克思来说,因为社会是这种社会个人的产物或创造物,所以社会不能离开这些个人以及他们的活动来被理解。

在我的分析中,社会关系将被看作在我已经考察过的三个阶段中采取了三种形式:在前资本主义的共同体中是具体的特殊的内在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是抽象的普遍的外在关系;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是具体的普遍的内在关系。在关于这个更加抽象的本体论的论述中,我的目的是区分内在关系和外在关系。

对马克思来说,具体地存在的个人之间的一切关系都是内在关系。内在关系就是使个人被他们处于其中的相互关系改变的关系,也就是说,在内在关系中,个人之间的这些关系都是这样一种关系,即个人都是相互受关系影响的。马克思在对作为内在关系的社会关系的理解中,采纳了黑格尔的内在关系分析的一些主要特征。但是,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在一个关键性方面,马克思从根本上不同于黑格尔。马克思利用了黑格尔关于内在关系的典型例子,即《精神现象学》中的主—奴辩证法。在黑格尔的说明中,正如主人的支配对于构成作为奴隶的奴隶是必要的一样,奴隶的从属对于构成作为主人的主人也是必要的。在黑格尔的术语中,在这个意义上即关系存在于在一个确定的角色中对他人的有意识的承认以及在与这个角色的关系中对自我的有意识的承认之中①,在这里,内在关系是现象学的。如果奴隶拒绝把主人看作主人,那么,奴隶就不再是奴隶,主人也不再是主人。我们也可以在支配和从属的概念逻辑中看到这种内在关系,在这个逻辑中,这些术语都是为了它们的意义而互相依赖的。因此,正如“比……更大”这个术语蕴含着一个更大的东西和另一个较小的东西之间的关系一样,“支配”这个术语蕴含着支配者和被支配者之间的一种关系。

对马克思来说,就像对黑格尔一样,内在关系中的每一个人都是在关系中被改变的。然而,马克思和黑格尔在这里的不同点就在于,马克思并没有把个人完全看作由这些关系所相互构成的。相反,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由于马克思把这些个人看作独立的、现实的,因此这些个人并不是因为他们的关系而得以存在。对马克思来说,尽管这样的个人并不是离开他们的关系而存在的,事实上,他们是通过这些关系而发展和改变他们自身的,但是这些个人的生存和活动方式是他们所进入的关系的本体论前提。根据马克思的论述,这些个人就是代理人,可以说他们就是通过他们的活动来构成这些关系的,所以这些个人不能被看作这些关系的产物。①因此,这些个人具有根本的本体论地位,而不应被理解为关系的纯粹节点或完全是由他们的关系构成的。②

但是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如果说在内在关系的情况下,关系者都是随着在他们的关系中的变化而相互被改变的,那么外在关系是什么呢?对马克思来说,正如对黑格尔来说那样,外在关系就是这样一种关系,即在其中每一个被关系者都被当作一个独立存在的实体,他离开关系而存在且看起来似乎完全不以关系为转移。在这个意义上,关系者对关系都是漠不关心的,他们可以进入这种关系却并不改变他们的本质或构成。因此,这种关系看起来似乎可以离开与之相关的事物而存在,这样一来,实体和关系都被实体化了。然而,对马克思来说,在他们都是内在关系出现的方式这个意义上,从一种片面的或抽象的观点来看,外在关系仅仅是一个表象。

但是,外在关系并不仅仅是表象,这种表象或抽象具体体现在社会关系发展的特定阶段上。特别是对马克思来说,社会本身在资本主义社会的交换体系中呈现出这种表象,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个人是作为“被抽象统治”的存在而出现的,也就是说,他们的相互关系只是以异化的形式呈现出来。因此,对马克思来说,内在关系和外在关系都不仅仅是概念的抽象,只存在于头脑当中(如他所说),而是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这些关系都是现实的社会关系,它们表现出了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的特征。

我们也许会问:社会生活如何能够呈现出不同的关系方式,以及内在关系(一个共同体的直接关系)如何能够在作为外在关系(交换、资本和机器这三者的异化形式)的实在中成为具体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何能够变成物与物之间的关系,以及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如何能够转变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答案就存在于马克思关于对象化过程的说明中,这是下一章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