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个人的责任心终究是一种不宜菲薄的东西。我们在这里还要加以端详,要看近代我们在生活中能体验到的个人的责任心究竟有什么特别的形式,也要看它有一些什么离不开的条件。这些条件之中最重要的一个当然是经济独立。这条件真是重要极了,要没有它,道德的责任,就可以说是不存在的。道德的责任和经济的独立也可以说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它们是同一社会事实的两个方面。一个能负责任的人,是对于他的行为的结果,并不躲避的人,也是于必要时,肯付代价的人。一个经济不独立的人,只能接受一种犯人的责任,钱袋中既空无一物,他只能到牢监里或法场上去。但这是理论,在日常的道德生活里,社会对他不会有这样的严重的要求;他要是开罪于家庭、朋友、邻里乡党,他们也许不和他往来就是了,设非不得已,他们绝不会要求法律对他作最后的制裁。在他呢,他可以挺身而出,说声一身做事一身当,也可走别的他自己愿意走的路,而始终不改方针,但是要这样做,他就得满足一个条件,就是,要付代价。一言以蔽之,没有经济的独立,不能付代价,所谓个人的责任就没有意义。
在开明的社会里,女子到达成年的时候,她们的道德责任和经济独立也就并行的一天比一天增加起来。假若没有这种进展的现象,那么,无论女子在面子上多么自由,多么和男子可以相提并论,甚至于比男子还要占优势,一概不是真的。这不过是男子社会的优容而已;那种自由和优势,便和小孩的差不多,小孩讨人的欢喜,或不如意了便要啼哭,于是做大人只好优容他些。这绝不是自由与独立,而是寄生1。以经济独立为依据的自由才是更真实的自由。就是在法律与习惯以服从为女子天职的社会里,凡是碰巧取得财产的女子,在独立与责任两方面,自然而然会比别的女子享受得多2。一派高大的文化的发展,往往和女子的经济权的独立与自由有密切的联带关系,究属哪一个是因,哪一个是果,几乎无法辨认。希罗多德是最佩服埃及的一个史家,在他的记载里,他叙述埃及女子不问家事,把纺织的任务交给丈夫,自己却到市上去经营商业去;这种情形和希腊的大不相同,他就诧为奇事3。总之,决定妇女的道德的责任的,是社会生活里的经济因素,决定夫妇之间的地位关系,大部分也是它4。这因素要在女子自己的手里,她的道德责任也就大些,家庭的地位也就高些。在这一点上,比较后期的文化也就回到了初期文化早就有过的经验,就是女子比较的和男子平等,经济上也比较的能独立5,这在上文已经说过。
在近代的领袖的各大国家里,在最近百年以来,风俗与法律都已经能通力合作,使妇女能获得一天大似一天的经济独立。这其间一部分的领袖自然是英国,它是近代工业运动的发难者,因为发难得最早,也就最早的把女子慢慢地圈入运动之内6。女子一经加入,于是法律上便不能没有种种变动,来适合这新的环境,所以到了1882年,英国已婚的妇女,对于自已的血汗所赚来的钱,便有了所有权,完全归自己支配。在别国,不久也就有同样的运动和同样的结果。在美国,和英国一样,到现在已经有五百万的女子在自食其力,并且此数还在很快地继涨增高,至于她们的待遇,和男工人比较起来,似乎比英国的还要好。在法国,在大多数的重要职业里,如各种自由职业、商业、农业、工业,女子要占到25%到75%,而尤其重要的职业,像各种家庭工业和纺织工业里,女子要占到大多数。在日本,据说五分之三的工厂工人是女子,而纺织工业则完全在女子的手里7。这样一个运动,究其实,可以说是一个对于个人的权利、个人的道德价值、个人的责任的新观念的社会的表示。唯其有了这个观念,霍布豪斯说得好,女子才不得不把自己的生命托付给自己,古代的婚姻法律才不得不变做一种古董,而古老相传的“女子无才便是德”一类的理想才不得不终于揭穿,而呈现它的虚伪的情操的本来面目8。
注释(Endnotes)
1.希瑞拿女士(Olive Schreiner)曾极言寄生现象对于女子的坏处。她说:“男子财富增加以后,把它用在女子身上,实际上对于女子不一定有利,也不一定提高她的地位,这情形好比他的姨太太把她的多出来的钱财用在那条巴儿狗身上一样,她可以给它一个野鸭绒的垫子,来代替原有的鸡毛垫子,可以给它鸡肉吃,来代替原先的牛肉,但是那条狗在身体上和脑筋上究竟得了多大好处,仍旧是一个问题。”见女士所作《今日的妇女运动》(The Woman’s Movement of Our Day)一文,载1902年1月的《哈泊氏奇货集》(Harper’Bazaar,似为一种杂志)。女士深信妇女的寄生现象是今日社会的一大危机,如其不加挽救,“全部文明国家的女子前途坠入一个绝对依赖的深渊,万劫不能自拔”。
2.霍布豪斯说:在罗马与日本,父权制度虽已发达到一个最高的限度,但遇有有资产的女子,两国的法律便都能予以保护,而男子实际上反退居一种隶属的地位。见本书“女子地位与历史倾向二——古代各民族的遗业”一节注4所引霍氏书,第一册,第99、169、176页。
3.见希氏史书,第二册,第三十五章。这位希腊的大史家说:当时奉养老辈的责任,在女而不在男。就从这一点,可知当时妇女的经济地位是很高。后来别的观察埃及文化的人以为埃及女子很像是男子的老板,例如罗马的史家提奥多罗斯(原名见本书“女子地位与历史倾向二——古代各民族的遗业”一节注3),观此,也就觉得不足为奇了。
4.霍布豪斯(见本书“女子地位与历史倾向二——古代各民族的遗业”一节注4)、黑尔(Hale)和格罗色(Grosse)却以为一个经济地位高的民族一定有高的妇女地位。但韦思特马克(见本书“道德的定义与分类”一节注8)则和希瑞拿女士(见注1)的见地相同,以为此项须修改后方可接受,不过同时也承认农业生活对于女子的地位有良好的影响,因为女子自己也是躬亲其事的分子。所以民族经济地位虽好,未必能真正提高女子的地位,除非女子在经济活动里的名分确乎是生产的,而不是寄生的。
5.韦氏又曾经征引许多例子,证明野蛮民族的女子往往有很可观的财产自主权,但文化进入高一些的境界以后,此种权利便有消失的倾向。见本书“道德的定义与分类”一节注8所引书,第一册,第二十六章,又第二册,第29页。
6.英国机械工业界女工的逐渐增加实始自1851年。目前(1909—1910)的估计,在工商界的女子约有350万人,此外还有150万做家庭仆役的女子。详见赫士伦(James Haslam)在1909年《英国妇女杂志》(English-woman)上所发表的几篇文章。
7.参看蒿布生《近代资本主义的演进》(J.A.Hobson,The Evolution of Modern Capitalism),1907年第二版,第十二章“近代工业中的妇女。”
8.见本书“女子地位与历史倾向二——古代各民族的遗业”一节注4所引书,第一册,第2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