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7章绝不会落于下风
乌玄武微微点了点头,站起,拿起手中的那份文件扫了一眼。之后,他干脆放下手中的文件。和上一次的交锋不同,他的双眼却是从一开始就紧紧地盯着这边的法者鸩,深深地吸了一口气,缓缓说道――
“被告方完全否认原告方认为的陈科先生是在上班工作时间中出车祸这一事实。所以完全不认同原告方所说的认定为工伤,因此也不负责承担原告方的工伤赔偿补助金。理由如下――”
“原告陈科先生在出车祸的时候虽然的确是大德公司的员工,但其出车祸的时间却并非是在上班工作时间内。根据我国法律,员工在上下班时间范围内以及上下班的路途中出现事故的确可以视为工伤,但是我这边希望法庭能够注意,原告并非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而是在非工作时间的周六早上,于xx路上发生车祸。xx路距离其工作单位还有大约十五分钟的距离,实在是不能认定为是在上班的路途中,更不能认定原告出现在xx路上的原因是想要前往公司加班。因此,不能认定为是工伤。”
凌峰点了点头,开口问了一句:“被告人,大德科技技术有限公司的加班制度是怎么样的?”
乌玄武坐下来,旁边的大德负责人站了起来,拿起乌玄武递给他的纸条,一边看一边说道:“我们的加班制度,嗯,简单来说,就是有人加班的话,那么就加班。然后下班之后打卡,到了月末结算的时候看看打卡时间统一进行规划,看看加班时间。”
凌峰继续问道:“打卡?是怎样的打卡方式?”
负责人:“哦!是,是掌纹打卡的方式。因为有电脑监管,所以上下班时间如果都提前超过一个小时的话就会被电脑自动记录,计算出加班时间,挺方便的。”
凌峰:“有没有相应的证据。”
负责人看了一眼旁边的乌玄武,乌玄武从自己的公文袋中取出一个u盘和一本小手册,呈交上去:“这是在原告出车祸之前一年的工作时间记录,请尽情调阅。”
书记员将u盘插入电脑,屏幕上显示出一个长长的表格,上面的正常工作时间都显示成绿色,加班时间显示成黄色,如果迟到的话就是红色。
在凌峰看着面前电脑屏幕上的表格的时候,乌玄武打开那个小手册,说道:“这是大德技术有限公司的员工手册,上面在‘工作时间’一栏中也已经注明了加班是怎么计算的。”
看完表格,凌峰接过那本员工手册看了一眼。随后让书记员放进幻灯片里面放大,看到屏幕上出现那一条条的章程之后,凌峰转过头看着法者鸩这边:“原告方,你们对被告方提出的工作时间表格和员工手册的记录内容是否有异议。”
陈科看着那表格和手册内容,很显然显得有些慌张,连忙伸出手拉住法者鸩的手:“会长……会长!他们……他们准备好充分啊!”
法者鸩轻轻挣脱他的手,冷笑道:“呵呵,准备不充分的话就不叫帝星了。”
之后,这家伙缓缓站起,拉了一下自己的西装衣领,缓缓说道:“对于这两份证据,原告方并没有异议。”
凌峰再次看了一眼手中的证据,点头说道:“那么,原告方是否还有什么其他证据想要提供?”
如果在这个时候法者鸩说一句“没有”的话,那么这个案子应该就可以立刻结束,进入宣判程序了吧?之后,就是败诉,他法者鸩灰溜溜地回家,对不对?
“证据,当然有!”
法者鸩抬起双手,稳稳地拍向台面,嘴角露出冷笑,说道:“看起来,被告方似乎是打算否认那个周六的早上,我的委托人出现在xx路上是准备前往公司进行加班啊?”
乌玄武沉默不语,只是看着这边,算是默认。
对此,法者鸩则是抬起手,轻轻打了个响指(没响),开口说道:“但是根据地图上面来看,我的委托人在一年前的住宅地点,以及xx路以及大德公司的地址,刚刚好处于三点一线的位置!”
“反对。”乌玄武站了起来,毫无意外地喊出了反对声,“这是结果论,却并不能证明原告当日真的是想要前往公司进行加班。”
凌峰点点头:“反对有效,原告方,车祸地点在证明原告当日是否打算上班这一点并没有多少的证明力。”
法者鸩呼出一口气,让自己稍稍缓一下,继续说道:“那么我换一个证据吧。在这里,我想要法官先生看一下提交的第25号证据内容。”
随着法者鸩的声音,乌玄武和凌峰全都打开证据栏,看着法者鸩所指示的那一条证据。
“我想要询问一下大德技术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请问,你们是否能够接受我的询问?”
法者鸩双手压在桌子上,眼睛中略微带着些许嘲讽的色彩,看着那边的大德负责人。
那两个负责人互相看了一眼之后,回过头看着旁边的乌玄武。乌玄武立刻站了起来,缓缓道:“如果有任何的问题,可以询问我。我能够代替我的委托人进行回答。”
“反对!”
这一次,轮到法者鸩大声开口――
“被告律师,或许您是一个很专业,很尽职的律师。但??是!毫无疑问,你不可能通宵这个世界上的所有知识。隔行如隔山,我相信在关于一些其他领域的技术问题上,您可能没有这份能力代替行内人做出回答。”
乌玄武微微一愣,目光稳稳落在法者鸩的身上。
凌峰想了想,开口问道:“原告律师,我看到原告方原本的身份是科研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换言之,你是想要询问有关专业技术领域的内容吗?”
法者鸩点头:“正是。”
凌峰:“反对有效。被告律师,你恐怕无法在专业领域及时且有效地回答原告律师一些专业性的问题。所以,本庭要求被告人回答原告的问题。”手机用户请浏览阅读,更优质的阅读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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