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之前,刑事案件的侦查中,催眠的方式从未被应用过,这种催眠的方法,就是使被催眠者重新体验过去某一时间所发生的事件,以增强记忆,从而找出线索。这种方法在正常情况下是具有可行性的,但是一定要按照规定好的法则、流程办事,否则就会引起极为恶劣的后果。
在现今的法律当中,这种催眠术是被禁止搬到法庭上作证的。因为这种形式过于主观,在以客观证据为绝对优势的法庭上,这种主观证据是不能得到承认的。但是警方只能走一步算一步,希望在催眠的过程中或进程之后能够得到更多可用的线索。
经过催眠前的测验,催眠师发现,这位女士的生理条件非常适合进行催眠,绝对是催眠术的不二人选。因为,这位女士具有极强的接受能力,在其大脑中,好像有一台“画面储存器”,这使得这位女士的回忆能力变得极强,这在接受催眠的人中是十分少见的。得到这样的结论可谓是天赐良机,催眠师马上对这位女士进行了催眠。
催眠师采用了松弛法,试图在女士的记忆中找到一个特定的关键点,以这个点为核心对其记忆进行触发。这样顺利进行下去的话,这位女士就会瞬间回到过去,类似观看电影一样,将其所看见的一切告诉给催眠师。而经过催眠师的引导,陌生男子身上的特殊气味被演化成女士记忆中那个特定的“关键点”。因为这种气味在这位女士的脑海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随着时间的推移,那位女士打开了记忆的大门,那晚失火现场的情形也随之映入她的眼帘。
女士回想起了那个陌生男子的样子:高个子,偏瘦,头发向后梳,衣着讲究,穿一件白色衬衫。他开着一辆非常干净的轿车,似乎是蓝色的。催眠师随后问她是否看得见车牌号码时,她记起了前3个号码:“K”“4”和“M”。
在华盛顿州的北部,车牌号上都有字母“K”的私家轿车大概有48万辆之多。想要按照车牌号码寻找起来犹如大海捞针,因此,侦查人员认为,证人提供的嫌疑犯的体貌特征才是侦破案件的关键信息。侦查人员将知情女士所述的记录在案,并交给了拼图师约翰·汉兹。与此同时,这位女士再次接受了催眠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