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理的商业上,开始有计算之可能,最终此计算对经济生活有决定性的意义。凡经营共同业务之处,均有进行精确计算之必要。开始时,商业上因为贸易额颇少,而且能获得大利,故不必正确地计算;又因为贩入的商品其价格为传统所固定,故商人在贩卖时可以尽量决定较高价。至商业由集体经营后,因为扣除结算,各种计算遂不得不进步至正确的记账。
计算之技术的手段至近代初期尚不完全。我们今日所用的数字位置法为印度人所创,阿拉伯人加以采用,或者由犹太人传至欧洲。直至十字军东征时代,实际上才广为普及,被用作计算工具。无此计算方法,就不能进行合理的计算。古代所有用数字计算的民族,除用数字之外,还须用机械的计算手段。在中国,古代与中世纪末期均用算盘作为计算手段,即使在久已使用阿拉伯数字位置法后,还在继续使用。因为此法传入欧洲时,最初多受轻视,就算是最有能力的商人,也认为此是有利于其竞争者的算法,视之为将引起不正当竞争的可恶手段。因此,欧洲最初曾禁用此种算法,连最进步的佛罗伦萨的纺织业行会,在一段时间内亦禁止使用。但是,算盘颇难运算除法,故当时人们常视除法为秘术。当时佛罗伦萨的计算法,其用数字表示出来的,有四分之三乃至五分之四为误算。由于这种弊端,事实上虽然已用阿拉伯数字来计算,但仍用罗马数字记入商业账簿。至15、16世纪时,阿拉伯数字位置法乃得到一般的承认。商人所用的最初的算书,见于15世纪时,其较古老的文献被发现于13世纪的,其实不适于一般之用。经由精通位置法者之手,才发展出西方的记账法;此种记账法不见于世界上其他地方,仅在古代见有前征而已。在西方,而且只有西方,有部分货币计算使用成功之地,而在东方仍不脱实物计算(如埃及以谷物证书作为交换的计算)。在古代的银行业务中亦曾有过记账,但此种记账带有公文书的性质,只能用来证明合法的法律关系,并不能作为一种稽查收益的工具。中世纪的意大利首先产生了真实的记账,据记载16世纪时德国的一位司账,特前往威尼斯去学习记账。此种记账,在商业公司的基础上发展。支持继续经营的商业活动之最古老的单位,在中世纪及各处——例如中国、巴比伦、印度——均为家族。商家之子即为可靠的司账,之后即为父亲的合作者。所以同一家族代代均为财主、债主,例如公元前6世纪时巴比伦的伊吉比(Igibi)家族就是如此。不过那时并无如今这样广泛而复杂的企业,只有单纯的业务而已。因此,巴比伦的商家与印度的商家均无记账,虽然印度最早就有了数字位置法。其原因可能是在此等地方,与中国和其他东方国家相同,商业组织只是家族内部之事,故无计算的必要。有非家族分子加入其中的商业组织,开始在西方成为一般的现象。
商业组织的最初形式为带有偶然意味的信托组织,继续进行此种业务,乃渐次产生持续的经营。此种发展确实如此,唯在北欧与南欧之间有显著的差异。在南欧,旅行的商人通常被认为是信托组织的企业者,因为他们长年前往东方,不在家乡,故不能对其进行任何监督。他们是企业家,从各方面与(十个至二十个)信托组织有业务往来,与各信托组织的主人分别算账。而在北欧,居于家中的会员亦为企业者,他们与许多行商组织的会员缔结关系,将信托组织借给他们。做行商的代理商,照例不许其承受一个以上的信托组织,因此,他们不得不依赖定居的合伙人,后者乃发展成为经营指导者。产生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南北两地商业的不同,即南欧方面因须前往东方,故本质上须冒更大的风险。
与信托组织交易的普及,同时发展了永久性的企业。经营者因与家族外的信托组织承受人缔结贸易关系,于是计算开始进入家族内,因为虽然只有家族的一员加入信托组织,但亦不得不就各种交易进行算账。意大利的此种发展远较德国为速,而在德国,则南方又较北方为速。16世纪时,富格尔家族虽然亦将他人之资本收入其事业中,但皆勉强为之。可在意大利,14世纪时已迅速发展出以家族共同体为基础而与族外者联合的组织。最初家族与营业之间并无任何分离,至中世纪时,有货币计算作为基础后,才次第分离。但另一方面,在中国及印度,如我们所知者,迄今尚未分离。当初佛罗伦萨的豪商,如美第奇家族,将家族支出及货币业务进行混合的记账。结账最初只实行于对外关于信托组织的交易,对内则依然实行于共同的家族中。
开始时使家族与业务的计算相分离,因此对初期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有决定性意义者,为信用上的要求。在用现金交易不需信用时,分离是看不到的,而需长期进行业务时,就产生了对信用的保证问题。为了确定这种保证,有下面各种方法:第一,保证及于远支亲族的家族团体,以确保全家族的财产,如佛罗伦萨的大商业贵族的豪华住宅便由此而来。第二,同居者负连带责任。家族共同体的一员负有债务时,其他人均须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很明显出自刑法上连坐习惯,当犯大逆罪时,犯罪者的家产须充公,家族全体人员均被连坐。这种连带责任的观念无疑会推移至民法上。因为商业关系,外部资本及外族人侵入家族共同体后,连带责任再度不规则地产生了。于此,乃产生了把一切资源留待个人去处置个人的消费以及对外代表一家的必要。就本质上来说,一家之长要能对家族负责,但如西方商法上有力的连带责任,则各处均未有过。在意大利,连带责任的根蒂为家族共同体,其发展的各阶段为共同居住、共同工厂以至于共同店铺。在没有大家族共同体的北欧,情形与此不同,在此地,商业的参与者共同署名于共负一切责任的文书上,以获得其信用。各成员对全体负无限连带责任,但全体并不对部分负责。最后,参与者即使不署名于文书,亦须对其他参与者负连带责任。在英国,用共同盖印及委任来达此目的。意大利自13世纪以来,北方自14世纪起,曾确定集体中每位成员对共同店铺的债务应负连带责任。之后,对于确立信誉最为有效且能超越其他一切而持续存在的手段,为将合伙人的私有财产与商业机构的特别财产分离。14世纪初叶的佛罗伦萨,曾实行此种分离,及至14世纪末叶,北方亦已实行。家族外的人参加商业机构愈多后,此种财产的分离成为不可避免之事;其他方面,至家族日益运用他人之资本时,家族内部的财产分离亦已成为不可避免之事。于是,账簿上对于营业支出与家庭以及私人家族的支出必须加以区分;一定的货币资本已成为企业的根本。以法人组织(Corpo della Compagnia)为名义的店铺资产中,发展出了资本的概念。详细地说,其发展取各种不同的道路。在南欧为大家族的商店,不只意大利如此,德国亦然,富格尔家族与韦尔泽(Welser)家族即为例证。在北方的发展路径经历了小家族,即零卖商人的组织。产生此种差异的决定性因素,为大的货币流通及政治的权力中心均在南方,且金属贸易与东方贸易的重心亦在南方,而北方尚未脱离小资本主义。因此,两地所发展的组织形式亦完全不同。南方商业组织的类型为有限公司(kommandit),由伙伴之一进行买卖,个人负责;其他的成员只出资参与,分配其利益。此种发展,因为在南方有信托组织的巡历商人为典型的企业者,当他们定居一地后,就成为具有信托组织形式的永久性经营的所有者。在北方,正与此相反。据汉萨地域的记录,北方一般无永久经营,似乎完全由临时组织进行买卖,因此好像有无数的错综复杂的个别交易之感。实际上,此等个别交易为永久的经营企业之业务,只是个别自行决算而已,因为意大利式的双重记账法后来才被采用。组织的形式有经理制与委托制两种。在第一种形式下,系将经手财物付给流动商人,先收取其利益之份额;在第二种形式下,其所分得的商业利益并非来自对业务的参与,而是来自他们所投入的一份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