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权和母权之间的斗争,按照土地成为专有的根本原则来决定。专有有两种形式:将土地当作女子的劳动场所,在经济的观念下经营;或者将土地视为用武力获得,且须用武力来防御的财产,故其观念是军事的。若女子须担负土地耕种的责任,则土地就进入子女的保护人——母方的兄弟——之手。反之,土地被视作“枪地”时,那么就为军事团体所有,于是子女归属于父方,其结果是女子被排除在土地权之外。这个军事团体力求保持父亲在氏族内的土地分配,以保障其成员的防备力之经济基础。通过此种努力,遂产生兄终弟及制及规定女子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最亲近的亲戚有与一族内女继承人结婚的义务和权利。在希腊,尤其可见到这种制度。还有其他的可能性,即个人的财产关系由父权与母权两种组织来决定。在经济地位平等的人之间,婚约最古老的形态,或许就是女子的交换,尤其在家族团体之间,兄弟们每每将其姊妹互相交换。经济地位发生变化以后,被视作劳动力的女子是价值的目的,因此像出力的牲口一样被人买卖。不能买到女子的,则为她服役或必须长久地留在女方家中。买卖婚与服役婚(前者用于父系制度,后者用于母系制度)可以并存,而且可存于同一家族内。故两者都不是普遍的制度。女子总是在男子权力的支配之下,不论是在自己的家族共同体中,还是在买取她的男子的家族共同体中,都是相同的。买卖婚与服役婚均可为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有产者可以随意买到许多女子;反之,无产者,特别是无产的兄弟,则可共同购买一个女子。

与此状态相对立的,就是集团婚,它或许是从图腾或家族共同体间具有巫术性质的婚姻界限中而来。在此情形下,男子须依次或同时与若干姊妹婚配,或者许多女子由其他的家族共同体迎娶,当作共同所有的。所谓的集团婚,只偶然见到,显然并非婚姻制度演进中的一般阶段。

买来的妻子,大都在男子绝对权力的支配之下。此最高权力也是自古就有了。这种权力,无论何处,在原则上都是存在的,而且真正为原始的民族所特有。

四、氏族的演进

现在我们来叙述氏族的演进。高卢人语言中的“氏族”(clan)和德语中的“亲族”(sippe)及拉丁语中的“后代”(proles)同义,都是指血统关系。首先区分一下各种类的氏族。

(一)遵守食物禁忌、有特定礼仪、在巫术意义上具有亲属关系,这种意义下的氏族,就是所谓的图腾氏族。

(二)军事氏族,原本为男子集合所所组成的联盟。其行为对新加入者的监督有广泛的意义。凡未接受集合所的考验及与此相关联的禁欲修业和体力测验的人,按照古代民族的说法,就是“女性”,因此不能享有男子的政治特权及与此有关的经济上的特权。自从男子集合所消失以后,军事氏族仍保留着以前的意义。例如在雅典,军事氏族是每个人用来保持市民权的团体。

(三)视作特定等级之亲属关系的氏族。在此情形下,尤其是男子氏族,曾有过重要的任务。以下专就男子氏族而言。其机能有:(1)对外履行复仇义务;(2)对内分配赎命金;(3)男子氏族,是分配“枪地”时的一个单位。在中国、以色列以及古代日耳曼人的法律中,将土地卖给氏族以外的人之前,须先满足族内人的要求,到有历史记录的时代仍然如此。但在此意义下的男子氏族,实行的是一种特选的制度:只有在体格方面及经济方面具有武装防御力量的人,才被认为是族人。凡没有防御能力的人,为了获得保护,只好投靠支配他的领主。因此父系氏族,事实上已变成一种有产者的特权。

氏族之中,有已经组织化的人和未经组织化的人,原始的状态则介于其中。氏族大都有族内的长老,但在有文字记载的时代大多没有了。原则上长老不过是平等者之间的首领而已。当族内有纷争之际,他可行使仲裁者的职权。氏族中人的土地分配权,亦掌握在他的手中。但氏族中人,或者在根本上有平等的拥有权,或者明确规定何种情况下有不平等的权利,所以土地的分配亦不是可任意施行的,必须依照传统才行。氏族长老的典型是阿拉伯的酋长,他只能用训诫和示范的方式将他人感化。塔西佗书中的日耳曼人的首领,亦与此类似,其影响力少由命令而多由示范来产生。

氏族制度的命运亦极其不同。在西方,它已完全灭绝,可在东方仍有保存。所有古代的城市皆由氏族而非由个人所组成。每个人不过是氏族的一员,是以防御及分配负担为目的的团体中的一员。印度亦如此,凡上等的种姓,尤其是武士阶级,必须属于一个氏族,至于下等及后来才逐渐起来的种姓中的成员,则为图腾团体中的一员。氏族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采邑制度建立于氏族首领的封赏之上。因此,可见其土地分配的原则,也是世袭的神授能力。有人成为贵族,并非因为其有土地,相反,因为其属于贵族,所以生而享有土地分配的权利。另外,在西方的封领制度中,土地的分配与氏族及血统绝无关系,由其封领领主来施行,而所谓臣下的忠诚,则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氏族在各村落中设有仓廪,须整理农地耕种,可干涉继承,对于族人的罪行,则有裁判的责任。每个人在经济上的生存,全部依靠于氏族。个人的信用实际上就是氏族的信用。

氏族的崩坏,由于两种原因所致:其一,是由于宗教。先知不顾氏族的关系,而自行建立他们的教区。基督有云:“你们不要以为我来是叫地上太平,我来,并不叫地上太平,而是叫地上动刀兵。因为我来是叫儿子与父亲生疏,女儿与母亲生疏,媳妇与婆婆生疏。”(《马太福音》第十章第34、35节)又说:“人到我这里来,若不爱我胜过爱自己的父母、妻子、儿女、兄弟、姊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做我的门徒。”(《路加福音》第十四章第26节)这两段话已经包含了先知对于氏族制度的态度。至中世纪时,教会极力想破坏氏族的继承权,使信徒可通过遗嘱委让土地,但不仅如此而已。就犹太人而言,亦有某种势力,产生与此同样的结果。犹太人在流浪期之前,氏族制度还在通行。但自流浪期以后,已有平民被登记在之前为上层家庭所设置的氏族家谱中。不过这种氏族的区分,仍然再次消失了,或许因为其本来是军事的性质,故在脱离军事基础的犹太国家中,已经失去其根蒂,只剩下一种以血统或个人的加入为基础的皈依团体的成员资格。使氏族破灭的第二个原因,是国家的官僚政治。国家的官僚政治,古时候在埃及新帝国时代已极发达,不见有氏族组织的痕迹,大概国家与氏族并存是不可能的。结果就有了男女间的地位平等及性的契约自由。子女通常沿用母方的姓氏。王权对于氏族的权力,被视作政治的竞争者,因而导致官僚政治的产生。不过其发展的结果与中国全然不同。在中国,国家的权力不足以打破氏族的权力。

五、家族共同体的演进

原始的家族共同体,不一定就是纯粹的共产主义。极进步的专有制大多已存在,甚至有对儿童的专有,以及铁器纤维产物的专有。此外还有女子承袭女子以及男子承袭男子之特别的继承权。绝对的父权是正常的状态,同时亦有其他的团体如图腾或母系氏族将绝对的父权削弱。

原始的家族共同体,倘为完全的共产主义,则差不多都是消费性质的,而不是专有性质上的共产主义。由此,可引出其他的种种进化,产生种种结果。

小家族可发展为大家族,或者采用自由的共同体形式,或者采取支配的形态,是领主的家族或诸侯的家族。凡由于经济的因素而发展工作者,结果都是第一种形态,第二种形态是政治情形下的结果。

在南斯拉夫人中,由家族共同体产生出扎德鲁加,在阿尔卑斯山地区,则有共同团体的经济。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家族的首领都是选举出来的且一般要受到监督,其中主要的条件是生产方面的纯粹共产主义。故凡退出者,就要放弃分享共同财物的全部权利。但在其他地方,例如中世纪的西西里(Sicily)与东方,家族共同体的组织并不以纯粹的共产主义为基础,而以份额为依据,因此,一个人如果要退出,就可要求划分和取得属于自己的一份。

领主家族发展的典型形式是家长权制度。家长权制度的特征是,处置财产的权利完全属于一个人,即只属于家长一人,对于家长,没有人能要求份额的清算,而且家长有终身及继承的专制权。这种专制权力,支配着妻子、奴隶、家畜、劳动用具等,即罗马法律上所谓的“家长权”;罗马法律中所表现的便是最典型的这类家族。家长所拥有的支配权是绝对的,是从丈夫对妻子的权威或父亲对子女的权威中推演出来的。家长的权力,除特定的仪节限制外,还有对妻子的生杀和买卖之权,可将其子女出卖及出租。据巴比伦、罗马及古代日耳曼的法律可知,家长无论何时,都可于其嫡子之外收他人之子为养子,并给之以与嫡子完全相同的地位。奴婢与妻子、妻子与妾之间,所认养的子女和奴隶之间并无任何区别。被认养的义子与奴隶之间的唯一区别是,他们多了一个成为家长的机会。简而言之,这是一种纯粹的父系氏族制度。此制度多存在于畜牧经济地区,不过在个别的骑士形成军事阶级的地区,亦有此制度。另外,也存在于崇拜祖先的地方。但我们不可将祖先崇拜和死人崇拜混为一谈,还有只崇拜死者而不崇拜祖先的地方,例如埃及。祖先崇拜还有包括死人崇拜与氏族关系两重含义的,例如中国和罗马,家长的支配权至今还没有绝灭根源就在此。

未曾经过改变的原始形式的家族共同体,任何地方都没有了,其之所以崩溃,是由于重视身份阶级的族内婚,高贵的氏族只许其女儿与同等地位的人结婚,故不能不使女儿比奴婢有更优越的地位。女子若不成为劳动力——最先在上层阶级中出现的情况——则男子就不把女子视作劳动力来购买。因此,想使其女儿得以结婚的氏族,就不能不给女儿准备与其身份相符的嫁妆。这种阶级原则的影响,确立了合法的一夫一妻制和家长权。附带有嫁妆的婚姻,成了正式的婚姻,女方的氏族附加的条件就是,新妇为一家的主妇,只有她的子女可成为继承者。决定婚姻这种演进方向的,绝不像社会主义理论所主张的那样,是由于男子关心其财产的合法继承,因为男子要得到合法的继承者,他们可以有种种方法。女子关心其子女的继承权,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不过因此而绝对地产生一夫一妻制,则也未必,一般来说,一夫多妻制依然存在着,即主妇之外,男子还可有妾,她们的子女只有有限的继承权,或者全然没有。

被视为唯一结婚形式的一夫一妻制,就我们所知,最先产生于罗马,由祖先崇拜而将一夫一妻制在仪式上加以规定。一夫一妻制其实早已出现在希腊,但极不固定,罗马人则加以严格的维持。后来基督教所传播的宗教势力亦拥护一夫一妻制,以此为模范,犹太人在加洛林时代以后,亦逐渐实行一夫一妻制。在合法的婚姻中,妾与完全的妻加以区别,但女子的氏族更进一步地保证女子的权益。在罗马方面,女子氏族建立自由婚姻,使女子在经济及人格上完全从男子的支配中解放出来,任何时候,双方都可提出解除婚约,而且给予女子在其所有物上的自由处分权,只是在离婚的时候,女子会丧失其对于子女的任何权利,甚至皇帝查士丁尼(Justinian)也不能废止这种制度。自嫁妆婚姻引出的合法婚姻之演进,在一段很长的时期内,可在许多法律系统内有嫁妆婚姻与无嫁妆婚姻的区别中显露出来,例如埃及人以及中世纪时代的犹太人的婚姻制度。

[1]1802年左右意大利那不勒斯王国所创的秘密结社之名。——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