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坚持集体主义原则_三、承担社会义务和热心公益事业(1 / 1)

三、承担社会义务和热心公益事业

(一)承担社会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

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过程中,坚持集体主义原则,弘扬集体主义精神,必须把这种原则与精神贯穿到人们的实践活动当中,体现在每个公民的具体行动上。还要求我们每个公民特别是广大共产党员,自觉承担各项社会义务,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著名科学家爱因斯坦曾说过:“我每天上百次地提醒自己,我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都依靠别人(包括活着的人和死去的人)的劳动,我必须尽力以同样的分量来报偿我领受的东西。”这段话告诉我们,在社会生活中,每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都必须同他人发生一定的关系,并保持着多种多样的联系。在这种相互联系当中,每个人的生存与发展都必须依赖着他人和社会,同时又应当对他人、对社会负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没有这种社会责任与社会义务的自觉承担,人与人之间这种和谐的社会关系就难以维持,也谈不上社会的存在和发展。

每个公民应当承担社会义务,这不仅是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原则集体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且是宪法与法律所规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专家学者的研究统计,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大的方面有以下若干项:第一,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每个公民都要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依法办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第二,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就是说,每个公民都必须努力劳动、辛勤工作,为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这里的劳动,既包括体力劳动,又包括脑力劳动。第三,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公民接受教育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就是为社会进步和发展准备人才。每个公民都要在规定年龄接受科学文化的教育,增强本领,时刻为国家、为社会贡献智慧和才华。第四,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和瞻养老人、抚养子女的义务。计划生育关系国家的兴旺发达和人民的世代幸福,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瞻养老人、抚养子女,既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规

定的公民义务。每个公民都必须自觉承担起实行计划生育和瞻养老人、抚养子女的义务。第五,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为了国家统一,为了祖国强盛,为了民族团结,每个公民都应当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必要时牺牲个人的利益甚至生命。第六,公民有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关系国家利益的所有机密,每个公民都必须严格保守,不得向任何不相关的人透露。第七,公民有爱护公共财产的义务。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每个公民都必须坚决保护社会主义国家和集体拥有的所有财产。第八,公民有遵守公共秩序的义务。每个公民都必须了解各种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第九,公民有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为了保卫祖国的安全,保卫领土、领空、领海不受侵犯,每个公民应该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自觉履行这一光荣义务。第十,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是积累国家建设资金和维持国家正常开支的重要来源,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每个公民为国家为社会做贡献的重要方式。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是强制性的,具有法律规范的含义;也是十分神圣的,具有道德规范的含义。只有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对这种义务的承担才能真正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我们强调用法律来约束和强制公民承担这种义务,另一方面又要强调用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道德建设,来激发人们的集体主义精神,逐步达到自觉履行社会义务的境界。

(二)热心公益事业是发扬集体主义的具体体现

所谓公益事业,就是对广大公众有益的事业,主要是指那些通过无偿方式帮助贫弱群体的社会行为。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大部分人可以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创造幸福生活,包括物质生活与精神文化生活。但是,还有部分群众由于所处的地区,以及自己的家庭和个人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生活一时难以得到保障。另外,一些地区还可能发生突发性事件,或者遇到意想不到的自然灾害。扶助贫弱群体,处理突发事件,应对自然

灾害,都需要大力兴办公益事业,提倡人们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我们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社会公益事业,各有关方面组织实施了一系列社会公益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但是,社会公益事业不能全部由政府包办,也应当争取广大公民对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支持和参与。这是我国现阶段现实国情决定的。我国是一个大国,人口多、底子薄,需要扶助的对象较多、范围较广。我国目前仍有部分人尚未解决温饱问题,城乡还散居着一些五保户、特困户、孤老残幼及优抚对象。近年来,城镇又出现了企业下岗职工等新的困难群体。而且,我国幅员辽阔,气候、地理条件复杂,是世界上自然灾害种类最多、损失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抗灾救贫工作十分艰巨,光靠国家财政性救济补助不能完全满足这些需要,迫切需要全社会的广泛支持和参与。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对社会公益事业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大家都还记得,在“希望工程”实施之初,我们的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不但亲笔题词对这一崇高事业表示赞成、支持和鼓励,还亲自以一个老共产党员的名义向“希望工程”捐赠一千元。这一千元,使这位老人曾经战斗过的百色地区一位家庭贫困的失学儿童得到救助;这一千元,还使全体党员和亿万群众认识到开展公益活动的重要意义。每个共产党员都应当以老一辈革命家为榜样,从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高度,从形成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高度,从弘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高度,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共产党员都积极行动起来,往往能够带动周围许许多多的群众。千千万万群众在共产党员带动下,参与公益活动,就会逐渐形成一种好的风气。这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的良好风气,就是我们大家盼望和追求的和谐社会的道德风尚。

思考题

1.为什么说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原则?

2.如何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

3.共产党员怎样承担社会义务和热心公益事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