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流程是怎样的?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流程图
2.进出口公司出口退税操作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规定: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须带齐哪些资料?
(1)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②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③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③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④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②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③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④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⑤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⑥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填表说明①本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其申报出口货物退税时,均使用本表。
②填表时注意:
本表“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本表“海关代码”指生产企业在海关的注册编号。
本表“纳税人名称”应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本表“申报日期”指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退税的日期。
本表“税款所属期”指生产企业应缴税款的月度时间。
③第1栏“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为企业当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货物美元销售额,等于当期出口的单证齐全部分和单证不齐部分美元销售额之和,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11栏中当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货物美元销售额合计数相等。
④第2栏“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等于当期出口的单证不齐部分(第3栏)和单证齐全部分(第4栏)人民币销售额之和。为第1栏“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与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销售额。
⑤第3栏“单证不齐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出口的单证不齐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12栏中当期出口单证不齐部分的人民币销售额合计数相等。
⑥第4栏“单证齐全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出口的单证齐全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12栏中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人民币销售额合计数相等。
⑦第5栏“前期出口货物当期收齐单证销售额”为企业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12栏中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人民币销售额合计数相等。
⑧第6栏“单证齐全出口货物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人民币销售额,应与本表第4栏与第5栏的合计数相等。 本栏包含修理修配、中标机电产品视同出口按免抵退税办法办理的人民币销售额。
⑨第7栏“不予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为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根据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出口电子信息统计测算填报。
⑩第8栏“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为企业当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15栏中企业当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乘积的合计数相等。
第9栏“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应与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12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相等。
第10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应与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第12栏合计数相等。
第11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第8栏-(第9栏+第10栏)”计算填报,当计算结果小于0时按0填报。
第12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第9栏+第10栏>第8栏”时本栏等于“第9栏+第10栏-第8栏”,否则按0填报。
第13栏“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为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16栏中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乘退税率的合计数相等。
第14栏“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为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17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第15栏“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应与当期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第11栏合计数相等。
第16栏“免抵退税额”按“第13栏-(第14栏+第15栏)”计算填报,当计算结果小于0时按0填报。
第17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第14栏+第15栏-第13栏”大于0时本栏等于“第14栏+第15栏-第13栏”,否则按0填报。
第18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相等。
第19栏“计算退税的期末留抵税额”按(第18栏-11c)计算填报。
第20栏“当期应退税额”为按规定计算公式计算出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批的应退税额;当第16栏>第19栏时,第20栏=第19栏,否则第20栏=16栏;累计数反映本年度年初到当期应退税额的累计;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当期应退税额按0填报。
第21栏“当期免抵税额”为第16栏“免抵退税额”与第20栏“当期应退税额”之差;累计数反映本年度年初到当期应免抵税额的累计。
第(c)列“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第(b)列“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账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进行调整。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填表说明①生产企业应按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的所有出口明细填报本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做相应标志,单证齐全后销号;对前期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可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填报本表一并申报,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②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应在备注栏内填注标志。退税部门人工审单时应审核规定的特殊退税凭证;计算机审核时将做特殊处理。
③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账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
④第1栏“序号”由4位流水号构成(如0001、0002……),序号要与申报退税的资料装订顺序保持一致。
⑤第3栏“出口报关单号码”为12位编码,按报关单右上角9位编码+0+两位项号(01、02……)填报;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此栏可不填。
⑥第4栏“出口日期”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
⑦第5栏“代理证明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编号+两位项号(01、02……)填报。
⑧第6栏“核销单号”为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号码,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已列明的收汇核销单号码相同。
⑨第7栏“出口商品代码”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商品代码。
⑩第8栏“出口商品名称”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商品名称。
第9栏“计量单位”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计量单位。
第10栏“出口数量”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商品数量。
第11栏“出口销售额(美元)”为出口发票上列明的美元离岸价,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按规定扣除运保佣费;若为其他外币成交的折算成美元离岸价填列;若出口发票的离岸价与报关单等凭证的离岸价不一致时,应附有关情况说明。
第12栏“出口销售额(人民币)”为美元离岸价与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汇率折算的人民币离岸价。
第13栏“征税税率”为出口商品法定征税税率。
第14栏“退税税率”为出口商品代码库中对应的退税率。
第15栏“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第12栏×(第13栏-第14栏)计算填报。
第16栏“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第12栏×第14栏计算填报。
第17栏“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号”若出口货物为进料加工贸易性质,则将对应的进料加工手册号码填入此栏,据此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第18栏“单证不齐标志”缺少报关单的填列,缺少核销单的填列,缺少代理证明的填列,缺少两单以上的,同时填列两个以上对应字母。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填表说明
①第2栏“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号”为《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号码。
②第3栏“币别”为《进料加工手册》(或合同)进口总值和出口总值的币别。
③第4栏“计划进口总值”为《进料加工手册》(或合同)的进口总值。
④第5栏“计划出口总值”为《进料加工手册》(或合同)的出口总值。
⑤第6栏“计划分配率”=第4栏÷第5栏×100%。
⑥第7栏“手册有效期”根据海关核定的进料加工手册的有效期填报。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填表说明①第2栏“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号”为《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号码。
②第3栏“进口货物报关单号”为12位编码,按进口货物报关单右上角9位编码+1+两位项号(01、02、……)填报。
③第4栏“进口商品代码”为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进口商品代码。
④第5栏“进口商品名称”为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进口货物名称。
⑤第6栏“计量单位”为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
⑥第7栏“数量”为进口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数量,当实际进口数量与报关单数量不符时,以实际数量为准(应附有关说明材料或证明)。
⑦第11栏“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第9栏“到岸价格(¥)+第10栏”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填表说明①第4栏“进口料件实际进口额”指手册使用期间已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该手册的实际进口料件的人民币到岸价,不包括不付汇的客供辅料进口额。
②第5栏“复出口货物实际出口额”指手册使用期间已报关离境,并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该手册的复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
③第6栏“剩余边角余料”指手册合同履行完后,剩的边角余料折人民币金额。
④第7栏“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指手册合同履行完后,未使用完的并结转至其他手册的进口料件金额。
⑤第8栏“其他”指进口料件发生销售、退货、损失等没有参与产品生产的情况时,其料件进口金额若业务发生时已调减了当期的料件进口额,并向税务机关申报过,则不再参与本栏的计算。
⑥第10栏“剩余残次成品”指手册合同履行完后,剩余的残次成品、半成品折人民币金额。
⑦第11栏“结转至其他手册产品”指生产的产品未直接出口,而是在海关保税监管下,结转至其他手册或销售给其他企业的产品销售额。
⑧第12栏“其他”指生产的产品发生内销、损失等没有出口,或虽已出口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产品销售额或核定销售额。
4.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有哪些申报要求?
(1)“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写享受免税政策出口货物销售额,其中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2)“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3)“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4)若退税部门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累计申报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有哪些申报要求?
(1)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有哪些申报要求?
(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
(3)“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填报。
(5)“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账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当本不为0时,“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需进行调整,即按照“当期免抵退税额(16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18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11c)”后的余额进行比较计算填报。
(6)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应退税额”按0填报,“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
7.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如何进行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账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8.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应该怎样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和确有特殊原因: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明确,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9.已有进出口权的生产型出口企业,产品出口退税率是零,应该如何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账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10.生产企业收购其他企业的产品进行出口,能否视同自产产品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收购其他企业的产品出口,除视同自产产品的货物可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其他货物一律征税。视同自产产品的货物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①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③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①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③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④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上述外购货物可以退税的比例、退税计算办法、以及所需要的凭证等,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文件执行。
11.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须由哪一级税务机关核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第一条的规定:“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所称特殊原因: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执行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12.未取得退税单证延期申报有什么条件?
某公司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公司属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才能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该公司3月18日发出的一批货物,由于购货方尚未付款,故迟迟不能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这批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最后期限是什么时候?如果超过“免、抵、退”税申报期,仍不能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可以申请延期?
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期限,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该公司3月18日报关出口,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到期日是6月16日,超过了6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截止日期(6月12日)。对这种情况,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因此该公司可在7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申报,仍不属过期。
根据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精神,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可以申请延期申报。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对[2004]64号文件所称的特殊原因做出了解释: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该公司如有上述情形之一,或按照[2004]113号文件规定,提出其他书面合理理由,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13.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有期限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
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根据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级或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14.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的时限是几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六条的规定: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15.出口货物报关单丢失,能否再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
依据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即: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16.申请出口退税应注意避免哪些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对几种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该规定对出口企业有何影响,公司在申请出口退税时应注意避免哪些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的规定,自3月1日起,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7种情况之一的,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1)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因此,税务机关提醒出口企业要避免从事上述七种业务。否则,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将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