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李锜叛乱与动乱期的终结02(1 / 1)

[25] 《白居易集笺校》卷13《叙德书情四十韵上宣歙崔中丞》,第718页。

[26] 《读史方舆纪要》卷19《南直一·采石》,第882页。

[27] 《韩昌黎文集校注》卷6《故中散大夫河南尹杜君墓志铭》,第390~391页。

[28] 《全唐文》卷640。

[29] 事实上,正如陆扬先生所指出的,李锜幕僚中的裴度、卢坦诸人此后都成了元和时代的重要人物。(参见《从西川和浙西事件论元和政治格局的形成》,《唐研究》第八卷,2002年,第241页)

[30] 《资治通鉴》卷237“元和二年九月”条。

[31] 《新唐书》卷224上《叛臣上·李锜传》。

[32] 《旧唐书》卷158《武元衡传》。

[33] 《新唐书》卷146《李栖筠附吉甫传》。

[34] 《旧唐书》卷14《宪宗纪上》。

[35] 诏征李锜为左仆射、以李元素代之的时间《资治通鉴》卷237作元和二年十月己未,《旧唐书》卷14《宪宗纪上》则作十月己酉。据陈垣先生《二十史朔闰表》考证,元和二年十月只有己未没有己酉,而九月却有己酉。(第102页)按《资治通鉴》与《旧唐书·宪宗纪上》都载十月庚申,李锜表言军变,杀留后、大将,与己未日只差一天,如此来看,诏书下达之日不当是己未日。或以为,十月己未日乃是诏书到达润州的日子,李锜在得知不得不入朝的情况下,遂于第二天发动兵变。而中央下达诏书的日期,或以为九月己酉相对可信。关于诏征李锜的时间及程序,陆扬先生也有考证。(见《从西川和浙西事件论元和政治格局的形成》,《唐研究》第八卷,2002年,第254页注[103])陆扬先生的观点笔者基本同意,但其在论述中存在一个小问题,其文曰:“据《资治通鉴》上下文顺序,朝廷的此项任命似乎发生在李锜杀王澹、协中使之后。这在情理上很难说得通。”这一结论当然是对的。但《资治通鉴》关于李锜杀王澹、协中使一事应该只是倒叙,因为《资治通鉴》下文又记载:“十月,己未,诏征锜为左仆射,以御史大夫李元素为镇海节度使。庚申,锜表言军变,杀留后、大将。”将李锜杀留后、大将一事置于诏征李锜的后一天,而协中使一事应该也是发生在此后。

[36] 《新唐书》卷224上《叛臣上·李锜传》。

[37] 《资治通鉴》卷237“元和二年九月”条。

[38] 有关士卒诛杀王澹一事与颁给冬服的关系,承蒙陆扬先生提供意见,特表感谢。而《全唐文》卷738沈亚之《李绅传》中确也记载说:“会留后使王澹专职为锜具行,锜蓄怒始发于澹,阴教士食之。初士卒当劳赐者,皆会府中受赐。与中贵人临视,次至中军,士得赐者俱不散,齐呼曰‘澹逆可食’。”此处之“中军”恐当指以牙军为主的润州官健。

[39] 《新唐书》卷224上《叛臣上·李锜传》。别将庾伯良,《资治通鉴》卷237“元和二年十月”条作牙将“庚伯良”,两者应为一人无误。

[40] 《新唐书》卷224上《叛臣上·李锜传》。

[41] 《资治通鉴》卷237“元和二年十月”条。

[42] 《全唐文》卷682牛僧孺《昭义军节度使辛公神道碑》。

[43] 《柳宗元集》卷23《同吴武陵赠李睦州诗序》,第611页。

[44] 有关李幼清,参见《唐刺史考全编》卷147《江南东道·睦州》,第2103页。

[45] 《柳宗元集》卷23《同吴武陵赠李睦州诗序》,第611页。

[46] 参见(唐)赵璘:《因话录》卷2《商部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第76页。

[47] 《韩昌黎文集校注》卷6《河南少尹李公墓志铭》载:“公(指李素)至十二日,锜反。”曾国藩补注曰:“公未迁苏,李锜已先反于镇海。公至苏十二日,贼始至苏也。”(第369~370页)

[48] 《全唐文》卷682牛僧孺《昭义军节度使辛公神道碑》。

[49] 《资治通鉴》卷237“元和二年十月”条。

[50] 《全唐文》卷682牛僧孺《昭义军节度使辛公神道碑》。

[51] 陆扬先生曾向笔者指出,为昭义军节度使辛秘撰写神道碑的牛僧孺乃辛秘之婿,故碑中所载常州刺史颜防败于镇兵一事,或许有为凸显其时同在浙西担任刺史的辛秘(任湖州刺史)功勋的目的。但是史载颜防元和三年被朝廷授予同州刺史,地位甚高,而且高过辛秘平乱后的升迁。颜防若无显著功勋,朝廷当不至于有此举动。

[52] 《资治通鉴》卷237“元和二年十月”条。

[53] 《韩昌黎文集校注》卷6《河南少尹李公墓志铭》,第369页。

[54] 《旧唐书》卷157《辛秘传》。

[55] 《全唐文》卷682牛僧孺《昭义军节度使辛公神道碑》。

[56] 《资治通鉴》卷237“元和二年十月”条。

[57] 《全唐文》卷713刘允文《苏州新开常熟塘碑铭》。

[58] 《全唐文》卷682牛僧孺《昭义军节度使辛公神道碑》。

[59] 《新唐书》卷143《辛秘传》。

[60] 此据陆扬先生提示,特表感谢。

[61] 《册府元龟》卷694《牧守部·武功二》。

[62] 据《韩昌黎文集校注》卷6《唐银青光禄大夫守左散骑常侍致仕上柱国襄阳郡王平阳路公神道碑铭》记载,当时宣歙池观察使路应闻知李锜将反,“置乡兵万二千人;锜反,命将期以卒救湖常,坐牢江东心。锜以无助败缚”(第393页)。因此常湖二州在军事上取得一定的胜利,或许也与路应有关。不过从时间上来说,最初与李锜所委任的镇将作战的,依旧应是当州刺史所临时招募的小股军队,其他藩镇的救援军队一时恐怕还难以迅速进入浙西助战。

[63] 《新唐书》卷224上《叛臣上·李锜传》。

[64] 陆扬先生以为“李锜原来的打算是首先利用衙兵来做出兵变的姿态,并通过控制属下诸州和骚扰宣歙,来造成一片混乱的局面,使朝廷不得不留他在浙西以稳定局面”(《从西川和浙西事件论元和政治格局的形成》,《唐研究》第八卷,2002年,第244~245页)。

[65] 不过在唐代藩镇中,由于都知兵马使又简称作兵马使,故易产生混淆。按《资治通鉴》卷215“天宝六载十月”条胡注云:“兵马使,节镇衙前军职也,总兵权,任甚重。”张国刚先生认为兵马使是领兵大将,藩军分统于各兵马使,普通兵马使地位其实并不高。(《唐代藩镇军将职级》,《唐代藩镇研究》,第96页)不过由于作者也指出兵马使领兵人数未有定额,故而我认为要具体判断某兵马使权任之轻重,还得结合该兵马使所属藩镇之军队编制及其自身实力作具体分析,胡注所言盖为一般情况。按张子良当时的情况来看,其并非普通的兵马使,当是都知兵马使这种类型。

[66] 参见王永兴:《关于唐代后期方镇官制新史料考释》,《纪念陈寅恪先生诞辰百年学术论文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273~274页。如史料中记载的“六院兵马”、“五院子弟”指的都应该是牙兵。张子良的情况也应该如此。但有一点需要注意,即“后院兵”却并不是指牙兵。另外,史料中有称“六院兵马使”、“五院子弟”、“四院随身兵马使”,数词有所不同,可能与各藩镇牙军建制的不同有关。

[67] 张国刚:《略论唐代藩镇军事制度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提出了“藩镇牙兵层次性”一说。其据宣州采石军的事例指出,牙军有随身的亲军牙兵与普通牙兵之分。(《敦煌学与中国史研究论集——纪念孙修身先生逝世一周年》,第246~247页)按宣、润两镇的情况相似,因此张说对理解张子良的情况很有参考价值。

[68] 《资治通鉴》卷237“元和二年十月”条。此处之“义宁”当为“武宁”之误,见胡注。

[69] 《旧唐书》卷112《李国贞附李锜传》。

[70] 《新唐书》卷224上《叛臣上·李锜传》。

[71] 《新唐书》卷129《裴守真附裴行立传》。

[72] 《新唐书》卷158《张建封传》。

[73] 《新唐书》卷158《张建封传》。

[74] 《新唐书》卷158《张建封传》。

[75] 《读史方舆纪要》卷21《南直三·凤阳府》,第1004页。

[76] 《新唐书》卷53《食货志三》。

[77] 《册府元龟》卷374《将帅部·忠五》。

[78] 《元稹集》卷52《唐故开府仪同三司检校兵部尚书兼左骁卫上将军充大内皇城留守御史大夫上柱国南阳郡王赠某官碑文铭》(以下简称《唐南阳郡王赠某官碑文铭》),第567页。

[79] 《新唐书》卷158《张建封传》。

[80] 《旧唐书》卷140《张建封传》。

[81] 《旧唐书》卷140《张建封传》。

[82] 《元稹集》卷52《唐南阳郡王赠某官碑文铭》,第567~568页。

[83] 《元稹集》卷52《唐南阳郡王赠某官碑文铭》所载张子良“以师二万归于润”(第567页),《册府元龟》卷374《将帅部·忠五》载:“张愔之难,子良以其众千余奔于浙西。团练使王纬表加兼御史中丞,仍厚抚其军士,牙门百职子良必兼历焉。”元稹碑文中此数字出于张子良其子之告,元稹又为当时人,应不至有太大的错误。《册府元龟》该条云“团练使王纬表加兼御史中丞”,按张子良率众赴浙的时间应为贞元十六年徐州军乱后,而浙西团练使王纬早在贞元十四年就已卒于任上,不仅如此,其后任团练使李若初也已于贞元十五年卒于任上,此时的浙西团练使应已为李锜。在这点上,《册府元龟》的记载是有问题的,但关于张子良所率士兵的数目,参照当时兵马使领兵的相关史料以及浙西在韩滉统率下领有江东十五州的全盛时期,当镇也只有三万军队来看,绝不至于有二万之多。

[84] 《元稹集》卷52《唐南阳郡王赠某官碑文铭》,第568页。

[85] 《元稹集》卷52《唐南阳郡王赠某官碑文铭》,第568页。

[86] 《新唐书》卷146《李栖筠附李吉甫传》。

[87] 《元稹集》卷52《唐南阳郡王赠某官碑文铭》,第567页。

[88] 《旧唐书·李锜传》《新唐书·李锜传》误将浙西复置镇海军的时间系于德宗下,与此时浙西陡然多出这样一支来自徐州的军队不知是否有关,仅备一说。

[89] 《元稹集》卷52《唐南阳郡王赠某官碑文铭》,第568页。

[90] 《新唐书》卷146《李栖筠附李吉甫传》。

[91] 《全唐文》卷62宪宗《平李锜德音》。

[92] 《元稹集》卷52《唐南阳郡王赠某官碑文铭》,第567页。

[93] 《册府元龟》卷374《将帅部·忠五》。

[94] 《元稹集》卷52《唐南阳郡王赠某官碑文铭》,第568页。

[95] 《元稹集》卷52《唐南阳郡王赠某官碑文铭》,第568页。

[96] 《新唐书》卷146《李栖筠附李吉甫传》。

[97] 《新唐书》卷224上《叛臣上·李锜传》。《册府元龟》卷128《帝王部·明赏二》记载:“(元和二年)十一月丁亥,以(张)子良为特进、检校兵部尚书,兼左金吾卫将军、御史大夫,赐上柱国,进封南阳郡王,食实封一百五十户,改名奉国。兵马使兼御史中丞田少卿为特进检校右散骑常侍、左羽林军、御史大夫,仍封代国公,食实封一百五十户。兵马使兼侍御史李奉先(仙)为特进、检校右散骑常侍、又(右)羽林将军、御史中丞,仍封邠国公,食实封一百五十户。四年,以左羽林将军田少卿为左金吾卫将军,右羽林将军李奉先(仙)为右金吾卫将军,称赏擒李锜之功也。”转迁之职名略有不同。

[98] 《旧唐书》卷15《宪宗纪下》。

[99] 《元稹集》卷52《唐南阳郡王赠某官碑文铭》,第567页。

[100] 在柳宗元所作《同吴武陵赠李睦州诗序》中曾记有睦州刺史李幼清因受李锜诬陷而被贬循州,“既上道,盗(指李锜)以徒百人遮于楚、越之郊”,李幼清当时是“战且走,乃得完为左官吏”。(第612页)由此来看,李锜在当时可能还豢养了一批类似于杀手的亡命之徒。而其敢对中央任命的官员进行行刺,可见甚是跋扈了。

[101] 参见[日]堀敏一:《藩镇亲卫军的权力结构》,《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四卷《六朝隋唐》,第607页。

[102] 《旧唐书》卷112《李国贞附李锜传》。

[103] [日]堀敏一:《藩镇亲卫军的权力结构》,《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四卷《六朝隋唐》,第608页。

[104] 《韩昌黎文集校注》卷6《河南少尹李公墓志铭》,第369页。

[105] 《元稹集》卷31《代谕淮西书》,第360页。

[106] 《新唐书》卷146《李栖筠附李吉甫传》。

[107] 关于元和初年李巽的漕运盐法改革,详见吴立余:《略论元和初期李巽的盐法漕运改革》,《清华大学学报》,1986年第2期。

[108] 关于裴垍两税改革的内容、背景、意义等问题,详见[日]松井秀一:《裴垍の税制改革について》,《史学杂志》76:7,1967。

[109] 元和五年(810)十一月戊戌,“浙西奏当镇旧有丹阳军,今请并为镇海军,从之”。(《旧唐书》卷14《宪宗纪上》)六年(811)四月丁亥,“浙江东道观察使李逊奏:‘当道台、明、温、婺四州,贞元五年(789)准诏权加官健一千五十八人,今请停罢归农,其衣粮、税外所征钱米并请蠲放。’从之”。(《册府元龟》卷491《邦计部·蠲复三》。《旧唐书》卷155《李逊传》记载:“先是,贞元初,皇甫政镇浙东,尝福建兵乱,逐观察使吴诜。政以所镇实压闽境,请权益兵三千,俟贼平而罢。贼平向三十年,而所益兵仍旧。逊视事数日,举奏停之。”两者关于“权益”与“蠲放”的兵数有所不同,不知何故。)同年八月丁卯,中央下诏:“荆南是赋税之地,与关右诸镇及河南河北有重兵处,体例不同。节度使之外,不合更置军额。因循已久,烦弊实深。严绶所请停永安军额,宜依。其合收钱米,委严绶于当府诸县蠲除,不支济人户,均减讫闻奏。”(《唐会要》卷78《诸使中·节度使》)十月己巳,中央又下诏:“诸道都团练使,足修武备,以靖一方。而别置军额,因加吏禄,亦既虚设,颇为浮费。思去烦以循本,期省事以便人,其河南水陆运、陕府陆运、润州镇海军、宣州采石军、越州义胜军、洪州南昌军、福州宁海军等使额并宜停。所收使已下俸料,一事已来,委本道充代百姓阙额两税,仍具数奏闻。”(《全唐文》卷60宪宗《停河南陕府水陆运及润州等使额诏》)

[110] 史载元和六年六月,因嫉“置吏不精,流品庞杂,存无事之官,食至重之税,故生人日困,冗食日滋”(《新唐书》卷146《李栖筠附李吉甫传》。所奏内容见《全唐文》卷965《减冗员奏》),宰相李吉甫曾向宪宗奏请省减冗员,为宪宗所采纳。此后,经参阅蠲减,凡省冗官八百员,吏千四百员。因此宪宗在此后所进行的停罢镇海军等使职军额的决定,其实也是在继续贯彻六月《减冗员奏》的精神,为的是进一步筛汰冗滥官吏,减少地方的财政开支。而对省减军额、官吏后所得的这部分财物,诏书中明确规定“委本道充代百姓阙额两税”。

[111] 参见[日]中砂明德:《后期唐朝の的江淮支配——元和时代の一侧面》,《东洋史研究》47:1,1988,第32~38页。

[112] 参见韩国磐:《唐宪宗平定方镇之乱的经济条件》,《隋唐五代史论集》,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9年,第321~335页。

[113] [日]松井秀一:《唐代后半期の江淮について——江贼及び康全泰·裘甫の叛乱を中心として》,《史学杂志》66:2,1957,第94页。

[114] 参见[日]松井秀一:《唐代后半期の江淮について——江贼及び康全泰·裘甫の叛乱を中心として》,《史学杂志》66:2,1957,第98页,及第120页所作穆宗至懿宗年间江淮诸藩藩帅转迁情况表。

[115] 正如杜希德先生说的,“中央政府对付南方节度使的政策极为成功,而且更甚于唐朝早期处理节度使的案例。中央依然继续严密地掌握任命与继承,不仅是对地方政府中的高级职官而已,也及于他们所属各州的所有职位”。(见[英]崔瑞德著,张荣芳译:《唐代藩镇势力的各种类型》,《大陆杂志》第66卷第1期,1983年,第43页)

[116] 参见王寿南:《唐代藩镇与中央关系之研究》,台北,大化书局,1978年,第276页;[日]松井秀一:《唐代后半期の江淮について——江贼及び康全泰·裘甫の叛乱を中心として》,《史学杂志》66:2,1957,第98页。

[117] (唐)裴庭裕撰,田廷柱点校:《东观奏记》下卷,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127页。

[118] 《资治通鉴》卷249“大中十二年七月”条。

[119] 长庆二年(822)三月,穆宗以“使幕宾寮,皆有年限改转,军府大将,岂可独不序迁”为由,下诏:“自今已后,诸道节度都团练经略等使下,各随本处,是大将名目已曾授监察已上官者,并限三周年量与改转。”(《全唐文》卷67穆宗《优恤将士德音》)这是唐廷自宪宗元和七年(812)对藩镇文职僚佐的任期作出限定后(参见《旧唐书》卷15《宪宗纪下》),针对武职僚佐改转的一项决定。换言之,中央现在已经注意到了藩镇军将久任不换这一问题。而我们看到,代宗时代南下江东的那些中原将领,如柏良器、王栖曜、李长荣等人,他们任职江东的时间都长达二十年左右。并且,他们也很可能像此后南下的张子良那样,拥有个人的亲信部兵。

[120] 有关这一事件的情形以及其后浙西财政窘困的局面,可参见两唐书《窦易直传》《李德裕传》,及《李德裕文集校笺》别集卷5《奏银妆具状》,第510~512页等。

[121] 这在韩滉与李锜担任镇海军节度使的时代体现得最为明显。

[122] 诸如武宗会昌六年(846)的浙西未遂军乱(参见《资治通鉴》卷248“会昌六年九月”条)、大中九年(855)的浙东军乱(参见《资治通鉴》卷249“大中九年七月”条),以及大中十二年的湖南军乱(参见《资治通鉴》卷249“大中十二年五月”条),都是因节帅待将士不以礼而引起的。

[123] 《旧唐书》卷165《柳公绰附柳璧传》中就径直称“诗人韩琮”。《新唐书》卷60《艺文志四》亦录有“《韩琮诗》一卷”。

[124] 以当年浙西的几位将领柏良器、王栖曜、李长荣、张子良为例:《唐故卫尉卿赠左散骑常侍柏公墓志铭》载柏良器之子柏元封之语:“予家世儒也。昔予大父以射策甲科,授获嘉令。禄山陷东都,围获嘉,持印不去,为贼所害。故吾父痛吾祖之不终,遂学剑从戎,将复仇以快冤叫。”(《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大和038郭捐之,第910页)柏良器之女柏苕的墓志中也记载,其父后为神策大将军,“礼贤下士,如韩愈、李观辈,旦夕游处门下”(《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大和054张台《唐故青州司户参军韦君夫人柏氏墓志铭》,第1007页)。与柏良器同任浙西将领的王栖曜出身与其相似,其家也世代“用儒行自守”(《权德舆诗文集》卷16《唐故鄜州伏陆县令赠左散骑常侍王府君神道碑铭并序》,第251页)。王栖曜在苏州时,“尝与诸文士游虎丘寺,平野霁日先一箭射空,再发贯之,江东文士自梁肃以下歌咏焉”(《册府元龟》卷846《总录部·善射》)。而梁肃正是当时江东的文坛领袖。而另一将领李长荣,则很可能就与刘禹锡之父、当时从事于浙西的刘绪是执友,而刘绪本人也是一位精通儒学、擅长文章的优秀人物(参见卞孝萱、卞敏:《刘禹锡评传》,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2~15页)。至于张子良,则同样出身官宦之家,其墓志铭中称其“少学读经史子,至古今成败之言,尤所穷究”(《元稹集》卷52《唐南阳郡王赠某官碑文铭》,第567页)。

[125] 宪宗于削藩战争胜利后(即宪宗朝末年)所进行的几项旨在加强中央权力、打击藩镇势力的改革,比如非常重要的元和十四年(819)的军队改革,由于在其于元和十五年(820)去世后,其继任者没有充分的实力和精力来进一步巩固和推进,导致这些意在全国推行的改革实际上并没有被一些藩镇所贯彻执行,或者说在一些地区贯彻得并不彻底。但是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改革的成效在南方地区却被长期有效地保持着。(参见陈志坚:《唐代州郡制度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165~178页;王寿南:《唐代藩镇与中央关系之研究》,第256~260页)

[126] [日]大泽正昭:《唐末·五代の在地有力者について》,收入《柳田节子先生古稀记念——中国の传统社会と家族》,东京,汲古书院,1993年,第131页。

[127] 有关唐末五代“土豪”的研究颇多,除了本文引用的松井秀一与大泽正昭的两文外,尚有[日]栗原益男:《关于唐末的土豪地方势力——四川韦君靖的事例》,《历史学研究》243,1960;[日]松井秀一:《唐代后半期的四川——以官僚统治与土豪的出现为中心》,《史学杂志》73:10,1964;[日]菊池英夫:《节度使权力与所谓土豪层》,《历史教育》14:5,1966;[日]伊藤正彦:《唐代后半期的土豪》,《史潮》97,1966;[日]清木场东:《唐末·五代土豪集团的解体——吴政权土豪集团的事例》,《鹿大史学》28,1980;[日]伊藤宏明:《关于唐末五代时期江南地区的地方势力》,《中国贵族制社会的研究》,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87;[日]大泽正昭:《唐末·五代“土豪”论》,《上智史学》37,1992等。

[128] [日]大泽正昭:《唐末·五代の在地有力者について》,第132页。

[129] [日]大泽正昭:《唐末·五代の在地有力者について》,第134页。

[130] 比如杜希德先生曾经在论述这一阶层的重要性时就说:“地方利益真正的中心位于州、县城以外的乡村。在这里,刺史与县令的权力,只有得到势族及其广大分支血统的地方优异分子的同意,才得以运作自如,势族以其影响力与名望,被称之为‘豪家’或‘健吏家’,在他们的控制之下,州政府的官员在整个地区并不全然实施直接统治。”(见[英]崔瑞德著,张荣芳译:《唐代藩镇势力的各种类型》,《大陆杂志》第66卷第1期,1983年,第40页)这批在乡村中拥有相当实力,并一定程度地把持乡里社会,甚至与州县下级官吏颇有关联的“势族”被杜希德先生称为地方士绅。而张泽咸先生则依据史料中的一种说法,将他们称为“形势户”,而与他们相对的就是“衣冠户”。(见《唐代的衣冠户和形势户——兼论唐代徭役的复除问题》,《中华文史论丛》,1980年第三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第155~174页)

[131] [日]大泽正昭:《唐末·五代の在地有力者について》,第135页。

[132] 参看周殿杰:《肃代之际的江淮和大历财政改革》,《唐史学会论文集》,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44~245页。

[133] 《新唐书》卷126《韩休附韩滉传》、《唐语林校证》卷1《政事上》,第62页。

[134] 关于9世纪后江淮土豪问题的讨论,以松井秀一先生重要的学术论文《唐代后半期の江淮について——江贼及び康全泰·裘甫の叛乱を中心として》(《史学杂志》66:2,1957)一文论述最详。此外,相关问题的论述亦可参见张泽咸:《唐代的衣冠户和形势户——兼论唐代徭役的复除问题》,《中华文史论丛》1980年第三辑;张泽咸:《唐代的力役》,《魏晋隋唐史论集》(第一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陈勇:《唐代长江下游大地产的发展》,《唐代长江下游经济发展研究》,第176~199页等。

[135] 如《全唐文》卷73文宗《罢军将兼充文职诏》、卷74文宗《收江淮诸色人经纪本钱敕》、卷78武宗《加尊号赦文》《加尊号后郊天赦文》均有相关问题的涉及。

[136] 一直到僖宗乾符二年(875)颁布的《南郊赦文》(《全唐文》卷89)中,唐廷仍在对上述问题进行重申。

[137] 长庆二年韩愈对判度支张平叔变革盐法的驳斥就是体现这一矛盾的事例,参见《韩昌黎文集校注》卷8《论变盐法事宜状》,第652~653页。

[138] 对于农民层的分解及其与土豪层结托的研究,参见[日]松井秀一:《唐代后半期の江淮について——江贼及び康全泰·裘甫の叛乱を中心として》,《史学杂志》66:2,1957;[日]堀敏一:《唐末の变革と农民层分解の特质》,《中国古代史の视点——私の中国史学(一)》,东京,汲古书院,1994年。

[139] 有关“江贼”问题的讨论,参见[日]松井秀一:《唐代后半期の江淮について——江贼及び康全泰·裘甫の叛乱を中心として》,《史学杂志》66:2,1957,第111~115页;[日]堀敏一:《唐末の变革と农民层分解の特质》,第117~120页。

[140] 有关这起事件的分析,参见[日]松井秀一:《唐代后半期の江淮について——江贼及び康全泰·裘甫の叛乱を中心として》,《史学杂志》66:2,1957,第116~117页。

[141] [英]崔瑞德编:《剑桥中国隋唐史》,第697页。

[142] 有关钱镠早年的经历,可参见何勇强:《钱氏吴越国史论稿》,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4~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