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三年七月十三日,巳刻(1 / 1)

字谕纪泽:

初十、十一二等日戏酒三日,沅叔料理周到,精力沛然,余则深以为苦。亢旱酷热,老人所畏,应治之事多搁废者。江西周石一案,奏稿久未核办,尤以为疚。自六月二十三日起,凡人证皆由余发及盘川,以示体恤。尔托子密告知两司可也。

鄂刻地图,尔可即送一分与莫偲老。《轮船行江说》三日内准付回,另纸缮写,粘贴大图空处。万篪轩、忠鹤皋及泰州、扬州各官日内均来此一见。李少荃亦拟来一晤,闻余将以七月回皖,遂不来矣。此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