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章句卷二十三 祭法(1 / 1)

“法”,制也。此篇备记天神、地祇、人鬼大中小之祀典,而推其所自立,皆因其德之所及,报之所称,而高不可抑,卑不可亢,兴不可损,废不可益,四代三王,天子、诸侯、大夫、士,各称其分义以为秩序,幽明之礼,一循其自然之法制,而非先王之以其意为之也。凡七章。

祭法:

统一篇而目言之。

有虞氏禘黄帝而郊喾,祖颛顼而宗尧;夏后氏亦禘黄帝而郊鲧,祖颛顼而宗禹;殷人禘喾而郊冥,祖契而宗汤;周人禘喾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契,私列反。

“郊”“禘”“祖”“宗”,皆王者尊祖之大典也。“禘”者,禘其所自出之远祖有天下者于太庙,而以其祖配焉。盖古之王者,皆出于上古有天下者之苗裔,德衰命改,降为诸侯,固未绝其统祀,后世复兴,起陟天位,必推本所自出之帝,以昭大统之所从系,所谓“德厚者其流光”也。“郊”者,祀帝于郊而以祖配之也。古之有天下者,虽德衰命革而统祀不绝,逮其复振,则必有有德有功者,或为天子,或为诸侯,而再兴焉,后世王者因之以有天下,则尊其再兴建国者以配天于郊,昭天统之所自垂也。“祖”者,开国受命、百世不迁之祖,立太庙以祀之者也。“宗”者,有元德显功、嗣先新命而始有天下,则亦为百世不祧之宗,与祖并建而立世室以祀之者也。帝尧出于黄帝,其后昌意降于若水,而颛顼再兴,喾又承之,尧定挚乱而立陶唐氏。虞受尧禅,异于三代之家天下,后不以传其子,前不私尊其亲,故虽出自虞幕,非黄帝之苗裔,而一修陶唐氏之祀典,宗尧而郊禘与祖皆尧之先焉。禹受舜禅,而其世系本与尧同,故因虞以承黄帝、颛顼之绪,特以鲧始受崇伯之命建国垂统,故配祀于郊,而宗禹则启以后家天下之法也。殷出于契,周出于稷,稷、契皆帝喾十世后之子孙,故禘同而郊与祖宗各奉其亲,示革命焉。冥,契六世孙也。殷人祖远而郊近,周人祖近而郊远,殷法虞夏,而周以郊尊而祖亲,尊远亲近,义又别焉。至其以再兴受命而始有天下者为不祧之宗,则三代之制一也。

右第一章。此章言四代尊祖之祭法,大祀之首也。按郊禘之说,自汉以降杂说繁兴,考之五经,参之义理,惟王肃之说为近正,故宗其论议而折中之。郑玄袭谶纬之言,妖妄而诬;孔颖达守陋保残,其固甚矣。至有虞氏所自出,自司马迁以来皆谓其与尧、禹同出黄帝,而世次凌越,且使舜有妻祖姑之疑,惟宋末罗泌氏详考而订别之,乃得折数千年之妄。其稷、契为帝喾十世以后之子孙,而姜嫄非帝喾之妃,则郑玄已详记之,末儒特未之审察尔。

燔柴于泰坛,祭天也;瘗埋于泰折,祭地也;用骍犊。折,盖坎字之误,传写相近而失之,音苦咸反。

“燔”,燎玉帛也。“柴”,置牲体于积薪而焚之也。“泰”,大也。“坛”,筑土为燔柴之场也。“祭天”,郊祀上帝及六宗之阳祀也。玉帛曰“瘗”,牲体曰“埋”。“坎”,掘地为坎以瘗埋也。“祭地”,祭社祭方及六宗之阴祀。“用骍犊”者,周人所尚,或特牛,或大牢,皆用骍色之犊子也。此统言祭天神地祇之通礼,以明群祀阴阳类别之异。后儒不察,或引纬书妄立**黩之祀,又或误读《周礼·大司乐》冬日至圜丘降天神、夏日至方泽出地示之文,不得其解,遂以泰折为方泽,而启后世并建北郊以与南郊相亢之礼。不知天体同而地体异,不容于一丘一泽普祀大块,且王者配天而为天子,德在统天,若九州万国,则诸侯各君其地为山川之主,而非王者之所独擅,乃徒亢地于天,乱阴阳,夷崇卑,其教下沿,至于女抗男,厚利薄德,人道圮坏,其为世害固非浅鲜也。

埋少牢于泰昭,祭时也。相近于坎坛,祭寒暑也。王宫,祭日也。夜明,祭月也。幽宗,祭星也。雩宗,祭水旱也。少,诗照反。

四坎坛,祭四方也。

方望之祀也。四方各一坎以祭川,一坛以祭山,所谓“天子有方望,无所不通”也。

此上皆专言天子之祀典,诸侯则否。

山林、川谷、丘陵,能出云,为风雨,见怪物,皆曰神。有天下者祭百神。诸侯在其地则祭之,亡其地则不祭。见,贤遍反。

此名山大川之特祀也。“为风雨”者,风雨之所自起也。“怪”,非常也,谓出光景、产珍奇,非可情理测度者。“神”者,天之精,阴阳之良能也;而名山大川,以高深奥博能聚天之精气而发见之,故必有神存焉,以功被于人而为人所景仰,则在所必敬矣。“百神”,谓遍名山大川而祀之也。“亡其地”者,或素非其封内,或故有而见削夺也。

右第二章。此章记祭天神、地祇之法。

大凡生于天地之间者皆曰命,其万物死皆曰折,人死曰鬼,此五代之所不变也。列,古行反。

人之与物皆受天地之命以生,天地无心而物各自得,命无异也。乃自人之生而人道立,则以人道绍天道,而异于草木之无知,禽虫之无恒,故惟人能自立命,而神之存于精气者,独立于天地之间而与天通理。是故万物之死,气上升,精下降,折绝而失其合体,不能自成以有所归。惟人之死,则魂升魄降,而神未顿失其故,依于阴阳之良能以为归,斯谓之“鬼”。“鬼”之为言“归”也,形气虽亡而神有所归,则可以孝子慈孙诚敬恻怛之心合漠而致之,是以尊祖祀先之礼行焉,五代圣人所不能变也。“五代”者,黄帝一,唐虞二,夏三,商四,周五。然则七庙之制,其始于黄帝与!

七代之所更立者禘、郊、祖、宗,其余不变也。

“七代”,兼颛顼、喾而言,谓四代禘、郊、祖、宗所进退也。“其余”,谓下文“王立七庙、诸侯五、大夫三、士二、官师一”之制。

“祖考”,始封之君。诸侯不立世室,虽有功德,不能祀及百世。其祧庙之主,则藏于祖考庙,《聘礼》所谓“先君之祧”是已。鬼亦七世以上,藏主于大庙,袷则合食。

大夫立三庙,二坛: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享尝乃止;显考、祖考无庙,有祷焉为坛祭之;去坛为鬼。

適士二庙,一坛:曰考庙,曰王考庙,享尝乃止;显考无庙,有祷焉为坛祭之;去坛为鬼。適,都历反。显,本“皇”字之误。

“适士”,上士。自适士以下至于庶人,显考以降,亲未尽,服未绝,虽无庙坛而谓之鬼,主皆不毁,以时荐之。

官师一庙,曰考庙。王考无庙而祭之,去王考为鬼。

“官师”,中士、下士有官职而未受命者。士生则父子同宫,没则同庙合而祀之。

庶士、庶人无庙,死曰鬼。

“庶士”,府史之属。“无庙”,奉主于寝,荐而不祭,亦可及四世也。夫一本之义,慈孝之情,无贵贱一也;而因位之尊卑,或奉其远祖而不忧其不格,或无庙以祭而不悼其已疏,岂天性之亲以人爵为隆替乎?盖天之命人,有贤有不肖,有贵有贱,其理一也。故“圣人之大宝曰位”,天之所命,非人之所能为也。受命于天而鬼神受职,则位崇者其精气及远,而分卑者不足以流光。取精用物,魂气各肖其生,而尊卑之分出于人心大同之公义,自然以其各得者为安,故虽庸主可以奉七庙之神,而匹夫虽有圣德,不得过崇其所亲。知此者可以知“天地设位,圣人成能”之大用一出于自然,而不可以私意乱之。

右第三章。此章记宗庙之法。

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为,于伪反。大,他盖反。

右第四章。此章记祭社之法。

王为群姓立七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国门,曰国行,曰泰厉,曰户,曰灶。王自为立七祀。诸侯为国立五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国门,曰国行,曰公厉。诸侯自为立五祀。大夫立三祀:曰族厉,曰门,曰行。適士立二祀:曰门,曰行。庶士、庶人立一祀,或立户,或立灶。为,于伪反。適,都历反。

右第五章。此章记周改五祀之法。

王下祭殇五:適子,適孙,適曾孙,適玄孙,適来孙。诸侯下祭三。大夫下祭二。適士及庶人祭子而止。適,都历反。

言“適”者,庶殇不祭也。曾、玄皆远也。“来”者,世数悬绝如来世也。天子十五而娶,周文、武、穆王皆享寿百年,或有来孙之殇者,故设其礼。贵者世適虽远而尊者必下祀之,重正统也。士庶人无统,哀及其子而已。庶人于祖考荐而不祭,此言祭者,亦荐耳。

右第六章。此章言祭殇之法。

夫圣王之制祭祀也,法施于民则祀之,以死勤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灾则祀之,能捍大患则祀之。夫,防无反。施,以豉反。

五者,祀异姓鬼神之法也。“法”,创制立教。“施”,被也。“勤事”者,王事及民事也。“定国”,拨乱反治也。天祸曰“灾”,水旱也。人害曰“患”,兵戎也。此一节为一章之张本。

是故厉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农,能殖百谷;夏之衰也,周弃继之,故祀以为稷。共工氏之霸九州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为社。

厉山,一曰烈山,帝神农之子,始国于厉乡,在今湖广随州。“农”,名柱,官为农,主播百谷。“殖”,聚生之也。“衰”,谓季世。周弃,后稷也。“继”者,变置柱,更立稷也。共工在太昊、炎帝之间。“霸”者,诸侯之长。“后土”,亦官名。“平”,治水土也。“为稷”“为社”,配食也,言社稷之配,皆因前五者之义而立也。

帝喾能序星辰以著众,尧能赏均刑法以义终,舜勤众事而野死,鲧鄣鸿水而殛死,禹能修鲧之功,黄帝正名百物以明民共财,颛顼能修之,契为司徒而民成,冥勤其官而水死,汤以宽治民而除其虐,文王以文治,武王以武功去民之灾。此皆有功烈于民者也。鄣,之亮反。共,九容反。契,私列反。去,邱矩反。

“序星辰”,治历也。“著众”,使民知寒暑耕敛之节也。“赏均”,爵赏平也。“刑法”,刑罚之典为后世法也。“义终”,以天下为公,故传贤而不传子,终其世也。“众事”,巡狩省方之事。“野死”,出于传闻,说见《檀弓》。“鄣”,塞也。“鸿”,与“洪”通,大也。禹修鲧之功,则鲧绩特未成而未尝无功矣。“正名百物”者,定姓氏,审器用也。姓氏定则民明于伦,器用审则财足共用。“成”,行成也。冥主治水,“勤其官”,治水之劳也。“水死”,未详,或溺也。自喾以下,皆四代帝王之所禘郊祖宗者,其后虽改姓易服,更立其祀,而以其既尝配天而为一代之祖,后王必修其祀而不废。盖其始之登于郊庙者,子孙本因其功德之隆而推崇之,初非以私其所亲,故垂之异代而莫之能替,故周虽未亡,而记者可以知其必祀于后也。不言稷者,上已见矣。

及夫日月星辰,民所瞻仰也;山林、川谷、丘陵,民所取财用也。夫,防无反。

“及”,犹与也。言天神地祇之祀,亦以有功烈于民而报之,而况于人鬼乎!

非此族也,不在祀典。

“族”,类也。“在”,著也。总结上文,言先王祀典已定,后不得而擅增**祀。

右第七章。此章记群祀之法。

《礼记章句》卷二十三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