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作赘婿。
勿以子女出继异姓及为僧道。
勿嫁女受财,或丧子、嫁妇尤不可受一丝。
勿听鬻术人改葬。
勿作吏胥。
勿与胥隶人为婚姻。
勿为讼者证佐。
勿为人作呈诉及作歇保。
勿为乡团之魁。
勿作屠人厨人及鬻酒食。
勿挟火枪弩网猎禽兽。
勿习拳勇咒术。
勿作师巫及鼓吹人。
能士者士,其次医,次则农工商贾,各惟其力与其时。吾不敢望复古人之风矩,但得似启、祯间稍有耻者,足矣。凡此所戒,皆吾祖父所深鄙者。若饮博狂**,自是不幸而生此败类,无如之何。然其繇来皆自不守此戒,丧其恻隐羞恶之心始。吾言之,而子孙未必能戒之,抑或听妇言、交匪类而为之。乃尔绝续在此,故不容已于言。后有贤者,引伸以立训范,尤所望而不可必者,然守此亦可以不绝吾世矣。
丙甲季夏先人书授,长虑坠失此纸如捐余骴骸,孙男生若谨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