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引言
野蛮人的皈依、教皇中央集权制的发展使得北欧民族学会了罗马人的文化和艺术,加快了意大利、西班牙和高卢境内的拉丁和日耳曼民族融合。这一章我们将讨论这些进程中的重大事件。我们将讲述这两个民族是如何在罗马帝国的旧土上融合他们的血统、语言、律法、风俗,并形成新的民族、语言和制度。
231.罗曼民族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蛮族和罗马人在一些地区都处于对立状态,彼此心怀怨恨,一方面觉得饱受伤害,另一方面又对对方怀有轻蔑的优越感。然而不久,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兰西境内说拉丁语的居民和日耳曼入侵者又开始通过通婚的方式进行了血统的融合。
很难统计日耳曼人跟罗马人通婚的比例,当然,这个比例在各个国家是不一样的。但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大到足以吸收拉丁化的野蛮人,相反,是野蛮人自己通过改变自身以适应新的环境,从而达到自我融合。所以,到4世纪末,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国的一切——住宅、城市、服饰、语言、法律、士兵——都有着罗马帝国的痕迹。后来,更大的改变发生了。野蛮人涌入进来。一时间,举目所及,在拥挤的街道和市场上,剧院里、宫廷里,粗鲁的日耳曼征服者和前罗马帝国的居民一起跪在教堂里祈祷。大概至9世纪末,两者就相当紧密地融合在一起了;再过一两个世纪,罗马人和日耳曼人都消失了,变成了意大利人、西班牙人和法兰西人。这些民族被称为罗曼民族(Romance nations),因为他们本质上都是罗马人(Roman)。
232.罗曼语族的形成
西班牙和高卢的原住民在被罗马征服的5个世纪里,逐渐忘掉了他们原本的语言,开始说一种不那么标准的拉丁语。现在,就如高卢的凯尔特部落和西班牙的凯尔特伊比利亚部落改说更高雅的罗马语言一样,日耳曼人粗蛮的语言也为更高雅的拉丁语所代替。在野蛮人进入帝国的两三个世纪里,哥特人、伦巴第人、勃艮第人和法兰克人都在很大程度上放弃了母语,改说被他们征服民族的语言。
当然,这种拉丁语在不同民族的口中也经历了巨大的变化。由于缺乏共同的通俗文学,在一个国家里发生的变化不一定会发生在另一个国家。所以,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发现不同的方言纷纷涌现。到9世纪时,拉丁语作为一种口语已经不存在了,它已经为意大利语、西班牙语和法语所替代——这几种语言都或多或少地与古拉丁语有些相似,因此被称为罗曼语,因为它们都是从古罗马语衍生而来。
233.野蛮人的法律
日耳曼部落在进入罗马帝国前没有成文法。但是,在进入帝国后,他们开始模仿罗马人,把自己的规则和风俗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在一些国家,特别是西班牙和意大利,这项工作是在神职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的,所以,这些国家日耳曼民族的法律是一种罗马法和野蛮人风俗习惯的混合。然而,总体来说,这些早期编纂的法律——它们大都是在6至9世纪之间完成的——并不是完全模仿罗马人,而是日耳曼人风俗、观念和社会生活的反映,具有很大的历史价值。
234.日耳曼人法律的属人特性
野蛮人的法律不像我们的一样是属地法,而是一种属人法。也就是说,不是一国的所有居民都遵守同样的法律,而是不同的社会阶层适用不同的法律。拉丁人适用罗马法典中的私人法,而日耳曼人适用他们从莱茵河和多瑙河一直伴随的部落规则和条例。一位历史学家很形象地描述了这种法律导致的奇特现象:“这种事情时常发生,”他说,“五个人一块坐或一块走,但是没有一个人会与其他人适用相同的法律。”
即使是在日耳曼人内部,也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说。对罪犯施加的惩罚不是依据他犯罪的性质,而是依据他或受害人的阶层来决定。所以,农奴或奴隶会因小错而遭受重罚或被处死,自由民犯罪则只需赎罪即可,哪怕是杀人罪。他们可以交付罚金,其数量取决于受害人所处的社会阶层。
235.神裁法
日耳曼人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媒介暴露出了他们的司法管理是多么原始。最常见的一种方法被称为神裁法(Ordeals),即问题被提交给神来审判,其中最主要的是火裁法(Ordeal by Fire)、水裁法(Ordeal by Water)和决斗断讼法(Wager of Battle)。
火裁法就是把一块烧红的热铁拿在手里,或是蒙着眼睛光脚走过一排不规则摆放的热犁头。如果这个人安然无恙,那就认为他是无罪的。另一种方式是跑过两个紧挨在一起的火堆,或者走过燃烧的木头。
水裁法有两种,即热水裁法和冷水裁法。热水裁法是被告人把胳膊伸到滚水里,如果三天后没有明显伤痕,他就是无罪的。冷水裁法中,被告人被扔进河流或池塘里,如果他漂起来了,他就是有罪的;如果沉底了,则是无辜的。人们相信水会拒绝有罪的人,而接受清白的人进入它的怀抱。
决斗断讼法是严肃的司法争斗。人们采用这种方式主要是因为相信上帝会把胜利赐予正义的一方。这很自然成了好斗之徒最喜爱的方式。甚至,宗教冲突也有用这种方法来解决的。
神裁法经常由代理人来进行,就是雇人或有人愿为朋友代劳;所以有为某人“赴汤蹈火”一说。尤其在司法决斗中,代理人出现的情况更为常见,因为女性和神职人员一般都禁止出现在竞技场。
236.罗马法的复兴
现在,我们前面介绍过的蛮族法律体系——如果可以这样称之的话——在那些原本两者并行的国家里逐渐取代了罗马法,除了意大利和法国南部,那里的罗马人口占有明显优势。但是,罗马令人钦佩的法理最终证明了它的优越性。到11世纪晚期,以《查士丁尼法典》为代表的罗马法迎来了复兴,并在一二百年间成为所有欧洲各国法律系统的基础或者强有力的影响因素。
这可以参考日耳曼语在高卢、意大利和西班牙的命运。野蛮人的语言在坚持了两三个世纪后,最终让位给了更高雅的拉丁语,从而形成了今天罗曼语的基础。同样,尽管在法律领域,野蛮人的法则和风俗坚持的时间更长,但是最终也让位给了更为优秀的帝国法律体系,在所有提及的国家都是如此,只是程度多少罢了。罗马完成了她的使命,给予世界以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