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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诸志总序》云:“魏、晋已来,迁徙百计。一郡分为四五,一县割成两三。或昨属荆、豫,今隶司、兖。朝为零、桂之士,夕为庐、九之民。去来纷扰,无暂止息。版籍为之浑淆,职方所不能记。自戎狄内侮,有晋东迁,中土遗氓,播迁江外,莫不各树邦邑,思复旧井。既而民单户约,不可独建。故魏邦而有韩邑,齐县而有赵民。且省置交加,日回月徙。寄寓迁流,迄无定托。邦名邑号,难或详书。”

可见斯弊,由来已久。然终以错杂为忧,则仍鲜治理之便矣。此土断之所以亟。张普惠省减郡县,史称宰守因此绾摄有方,奸盗不起,民以为便,可见侨置之有害于治理也。南北分张,此弊弥甚。

《魏书·韩麒麟传》:子显宗上言:“自南伪相承,窃有淮北,欲擅中华之称,且以招诱边民,故侨置中州郡县。皇风南被,仍而不改。凡有重名,其数甚众。”

《北齐书·文宣帝纪》:天保七年,十一月,诏曰:“魏自孝昌已来,豪家大族,鸠率乡部,托迹勤王,规自署置。或外家公主,女谒内成,昧利纳财,启立州郡。牧、守、令、长,虚增其数。求功录实,谅足为烦。损害公私,为弊殊久。且五岭内宾,三江回化。要荒之所,旧多浮伪。百室之邑,便立州名,三户之民,空张郡目。譬诸木犬,犹彼泥龙。今所并省,一依别制。”

于是并省三州、一百五十三郡、五百八十九县、三镇、二十六戍云。《通鉴》:梁武帝大同五年,十一月,朱异奏:“顷来置州稍广,而小大不伦。请分为五品。其位秩高卑,参僚多少,皆以是为差。”诏从之。于是上品二十州,次品十州,次品八州,次品二十三州,下品二十一州。

时上方事征伐,恢拓境宇。北逾淮、汝,东距彭城,西开牂牁,南平俚洞,纷纶甚众、故异请分之。其下品皆异国之人,徒有州名,而无土地。或因荒徼之民所居村落,置州及郡、县。刺史、守、令,皆用彼人为之。尚书不能悉领。山川险远,职责罕通。五品之外,又有二十余州,不知处所。凡一百七州。又以边境镇戍,虽领民不多。欲重其将帅,皆建为郡。或一人领二三郡大守。州郡虽多,而户口日耗矣。观此文,知齐文宣之诏,非过甚之辞也。

《晋书·傅玄传》:玄子咸上言:“旧都督有四,今并监军,乃盈于十。夏禹敷土,分为九州,今之刺史,几向一倍。户口比汉,十分之一,而置郡县更多。”晋初以是为病,况于南北朝之末?魏道武罢户不满百之县,《本纪》天赐元年。而后周以户数秩郡县,县下者亦不盈五百而已。奚啻十羊九牧哉?

外官僚属:郡、县各有旧俗,分曹往往不同。吏、卒皆有定员,视户口多少为差。晋初尝议省州、郡、县半吏,以赴农功。《晋书·荀勖传》。

苏绰六条诏书曰:“善官人者必先省其官。官省则善人易充,善人易充,则事无不理。官烦则必杂不善之人,杂不善之人,则政必有得失。故语曰:官省则事省,事省则民清,官烦则事烦,事烦则民浊。案今吏员,其数不少。昔民殷事广,尚能克济,况今户口减耗,依员而置,犹以为少?如闻在下州郡,尚有兼假。扰乱细民,甚为无理。悉宜罢黜,无得习常。”观此,知吏员虽云依户口而定,实未必能遵行也。

《晋志》云:县五百已上皆置乡。三千已上置二乡,五千已上置三乡,万已上置四乡。乡置啬夫一人。县率百户置里吏一人。其土广人希,听随宜置。里吏限不得减五十户。此等制度,宋、齐、梁、陈,度当沿之。

《魏书·大武五王传》:临淮王谭曾孙孝友表言:“今制百家为党族,二十家为闾,五家为比邻。百家之内,有帅二十五,征发皆免,苦乐不均。羊少狼多,复有蚕食。此之为弊久矣。京邑诸坊,或七八百家,惟一里正二史,庶事无缺,而况外州?请百家为四闾,闾二比。计族有十二丁,得十二疋赀绢。略计见管之户,应二万余族,一岁出赀绢二十四万疋,十五丁出一番兵,计得一万六千兵。此富国安人之道也。”

《隋书·食货志》:北齐河清三年定令,命人居十家为比邻,五十家为闾里,百家为族党,较魏制实省十二丁,即孝友之志也。苏绰六条之诏,谓“正长者治民之基,基不倾者上必安。党族、闾里,皆当审择,各得一乡之选,以相监统。”然暴政亟行之世,在上者之诛求愈烈,则在下者之困辱愈增,而其自视卑而不得有所为也亦愈甚。

刘曜为石勒所获,北苑市三老孙机上书求见曜,见《晋书·曜载记》。尚有新城三老遮说汉王,壶关三老上书讼戾大子之遗风,后此则无闻矣。

《魏书·高祖纪》:大和十一年,十月,诏曰:“孟冬十月,民间岁隙,宜于此时,导以德义。可下诸州:党里之内,推贤而长者,教其里人。”未尝不欲复前代之遗规,然其效卒不可睹也。

《北史·魏宗室传》:河间公齐之孙志,为洛阳令。员外郎冯俊,昭仪之弟,恃势恣挝所部里正。志令主史收系,处刑除官。由此忤旨,左迁大尉主簿。辇毂之下,里正之见陵如此,况其远者乎?

都邑之地,豪猾所萃,则击断之治尚焉。《晋志》:县皆置方略吏四人,而洛阳置六部尉。江左以后,建康亦置六部尉。余大县置二人,次县、小县各一人。此指方略吏言。《宋志》云:大祖元嘉十五年,县小者又省之。邺、长安置吏如三千户以上之制。此等制度,历代亦当略同也。北朝尚击断尤甚。《魏书·甄琛传》:琛迁为河南尹。表言:“国家居代,患多盗窃。世祖广置主司、里宰,皆以下代令、长及五等散男有经略者为之,又多置吏士,为其羽翼,崇而重之,始得禁止。迁都已来,天下转广。四远赴会,事过代都。五方杂沓,难可备简。寇盗公行,劫害不绝。此由诸坊混杂,厘比不精,主司暗弱,不堪检察故也。里正乃流外四品,职轻任碎,多是下才,人怀苟且,不能督察。故使盗得容奸,百赋失理。边外小县,所领不过百户,而令、长皆以将军居之。京邑诸坊,大者或千户、五百户;其中皆王公、卿尹,贵势、姻戚,豪猾仆隶,荫养奸徒,高门邃宇,不可干问;又有州郡侠客,荫结贵游,附党连群,阴为市劫。比之边县,难易不同。请取武官中八品将军已下,干用贞济者,以本官俸恤,领里尉之任,各食其禄。高者领六部尉,中者领经途尉,下者领里正。不尔,请少高里尉之品,选下品中应迁者为之。”

诏曰:“里正可进至勋品,经途从九品,六部尉正九品。诸职中简取,何必须武人也?”琛又奏以羽林为游军,于诸坊巷司察盗贼。于是京邑清静,至今踵焉。

《高崇传》:子谦之,为河阴令。旧制,二县令得面陈得失。时佞幸之辈,恶其有所发闻,遂共奏罢。

谦之乃上疏曰:“豪家支属,戚里亲媾,缧绁所及,举目多是。皆有盗憎之色,咸起怨上之心。县令轻弱,何能克济?先帝昔发明诏,得使面陈所怀。臣亡父先臣崇之为洛阳令,常得入奏是非。所以朝贵敛手,无敢干政。乞新旧典,更明往制。”崇奏在胡灵后时。此皆可见都邑之难治也。

北齐制:邺令领右部、南部、西部三尉,又领十二行经途尉。凡一百三十五里,里置正。临漳领左部、东部二尉。左部管九行经途尉。凡一百一十四里,里置正。成安领后部、北部二尉。后部管十一行经途尉。七十四里,里置正。

刺史之设,本所以资巡察,其后浸成疆吏,则司巡察者又别有其人,此亦犹明代于巡按之外,复遣巡抚也。

《宋书·礼志》,谓古者巡守之礼,布在方策。秦、汉、曹魏,犹有巡幸之事,至晋世巡守遂废。引武帝泰始四年诏,谓:“古之王者,以岁时巡守方岳,其次则二伯述职,不然则行人巡省,撢人诵志。今使使持节侍中副给事黄门侍郎,衔命四出,周行天下。亲见刺史、二千石长吏,申喻朕心恳诚至意。访求得失损益诸宜。观省政治,问人间患苦。还具条奏,俾朕昭然,鉴于幽远,若亲行焉。”

下叙宋武帝永初元年遣使,文帝元嘉四年、二十六年东巡之事,其视之犹甚重。然克举其实者似鲜。其事亦仅间有之。如宋元嘉三年、九年、三十年,明帝泰始元年,皆尝遣使。北朝则高宗大安元年,高祖延兴二年,大和八年、十四年,皆尝遣使。孝静帝天平二年,齐献武王以治民之官,多不奉法,请送朝士清正者,州别遣一人问疾苦。周武帝建德五年遣使,诏意亦颇重视,皆见《纪》。

至齐孝武,征求急速,以郡县迟缓,始遣台使,则擅作威福,其弊无穷,详见《齐书·竟陵王子良传》。后人所由訾遣使纵横,本非令典也。

晋武帝访王浑以元会问郡国计吏方俗之宜。浑言:“旧侍中读诏,诏文相承已久,非留心方国之意。请令中书,指宣明诏,不复因循常辞。又先帝时正会后东堂见征、镇长史、司马,诸王国卿,诸州别驾。今若不能别见,可前诣轩下,使侍中宣问,以审察方国。”其视之意亦甚重。然后亦浸成具文。北齐尚有其礼,见《隋书·礼仪志》。

晋武帝泰始三年,尝诏郡、国守、相,三载一巡行属县。然范宁为豫章大守,欲遣十五议曹下属城采求风政,并吏假还讯问长吏得失,而徐邈与书,谓:“非徒不足致益,乃是蚕渔所资。”“自古已来,欲为左右耳目者,无非小人。”则虽守、相,欲明目达聪,犹不易也,况天朝乎?

晋武帝置南蛮校尉于襄阳,西戎校尉于长安,南夷校尉于宁州。元康中,护羌校尉后汉官。为凉州刺史,西戎校尉为雍州刺史,南蛮校尉为荆州刺史。江左初,省南蛮校尉。寻又置于江陵。改南夷校尉曰镇蛮校尉。及安帝时,于襄阳置宁蛮校尉。以授鲁宗之。宋世祖孝建中,省南蛮校尉。齐建元元年复置。三年省。延兴元年置。建武省。护三巴校尉,宋置。建元二年,改为刺史。平蛮校尉,永平三年置,隶益州。护匈奴、羌戎、蛮夷、越四中郎将,晋武帝置,或领刺史,或持节为之。武帝又置平越中郎将,居广州,主护南越。

官品之制,盖始曹魏?故《通典》叙魏官,皆明列品第。《宋书·百官志》备列九品之官,谓其定自晋世,晋殆亦沿之于魏也?晋初限田及衣食客、佃客,皆以官品差多少。《隋书·经籍志》职官门,梁有徐宣瑜《晋官品》一卷。

梁武帝天监初,命尚书郎蔡法度定令为九品。至七年革选,徐勉为吏部尚书,又定为十八班。以班多为贵。将军叙于百司之外,分十品、二十四班。《南史·勉传》云:天监初,官名互有省置。勉撰立选簿,有诏施用。其制开九品为十八班。自是贪冒苟进者,以财货取通,守道沦退者,以贫寒见没。则班盖为选举而设。陈亦分十八班。皆见《隋志》。元魏九品,皆分正从,一品之中,复析为上中下,则一品而分为六矣。

大和二十三年,高祖次《职令》,世宗颁行之。四品已下,正从各分上下阶,一品犹析为四。北齐因之。周卢辩依《周礼》定官制,内外皆分九命,以多为贵,实亦九品也。《周书·文帝纪》:魏废帝三年,正月,始作九命之典,以叙内外官爵。以第一品为九命,第九品为一命。改流外品为九秩,亦以九为上。

《宋志》所载,杂流技术,亦皆入品。至陈世则《隋志》云:官有清浊,又有流外七班,寒微之人为之。

《魏书·刘昶传》载高祖临光极堂大选,亦言八族已上,士人品第有九,九品之外,小人之官,复有七等云。

官禄:《晋志》惟载诸开府位从公、食奉日五斛。大康二年,又给绢,春百匹,秋绢二百匹,绵二百斤。元康元年,给菜田十顷,驺十人。立夏后不及田者,食奉一年。特进、食奉日四斛。绢春五十匹,秋百五十匹,绵一百五十斤。菜田八顷,驺八人。光禄大夫、奉日三斛,绢春五十匹,秋百匹,绵百斤。菜田六顷,驺六人。尚书令、奉月五十斛,绢春三十匹,秋七十匹,绵七十斤。菜田六顷。驺六人。大子二傅同光禄大夫。五官。宋、齐、梁、陈,史皆不载。

北齐之制,见于《隋志》。齐制多循后魏,盖魏亦如是也。《通鉴》陈宣帝大建七年《注》,即以此为魏、齐之制。其制:

官一品,每岁禄八百匹,二百匹为一秩。从一品,七百匹,一百七十五匹为一秩。

二品六百匹,一百五十匹为一秩。从二品五百匹,一百二十五匹为一秩。

三品四百匹,一百匹为一秩。从三品三百匹,七十五匹为一秩。

四品二百四十匹,六十匹为一秩。从四品二百匹,五十匹为一秩。

五品一百六十匹,四十匹为一秩。从五品一百二十匹,三十匹为一秩。

六品一百匹,二十五匹为一秩。从六品八十匹,二十匹为一秩。

七品六十匹,十五匹为一秩。从七品四十匹,十匹为一秩。

八品三十六匹,九匹为一秩。从八品三十二匹,八匹为一秩。

九品二十八匹,七匹为一秩。从九品二十四匹,六匹为一秩。

禄率一分以帛,一分以粟,一分以钱。事繁者优一秩,平者守本秩,闲者降一秩。长兼、试守者,亦降一秩。官非执事、不朝拜者,皆不给禄。

又自一品已下,至于流外、勋品,各给事力。一品至三十人。下至流外、勋品,或以五人为等,或以四人、三人、二人、一人为等。繁者加一等,平者守本力,闲者降一等。

州、郡、县制禄之法:刺史、守、令下车,各前取一时之秩。上上州刺史,岁秩八百匹,与司州牧同,上中、上下,各以五十匹为差。中上降上下一百匹。中中及中下,亦以五十匹为差。下上降中下一百匹。下中、下下,亦各以五十匹为差。

上郡大守,岁秩五百匹,降清都尹五十匹。上中、上下,各以五十匹为差。中上降上下四十匹。中中及中下,各以三十匹为差。下上降中下四十匹。下中、下下,各以二十匹为差。上上县,岁秩一百五十匹,与邺、临漳、成安三县同。上中、上下,各以十匹为差。中上降上下三十匹。中中及中下,各以五匹为差。下上降中下二十匹。下中、下下,各以十匹为差。

州自长史已下,逮于史吏,郡县自丞已下,逮于掾佐,亦皆以帛为秩。郡有尉者减丞之半。皆以其所出常调课之。其镇将、戍主、军主副、幢主副,逮于掾史,亦各有差。

诸州刺史、守、令已下,干及力皆听敕乃给。其干出所部之人,一干输绢十八匹,干身仿之。力则以其州、郡、县白直充。卢辩之制:下士一命。一百二十五石。中士再命。已上,至于上大夫上士三命,下大夫四命,中大夫五命,上大夫六命。各倍之。上大夫是为四千石。卿七命。二分,孤八命。三分,公九命。四分各益其一。

公因盈数为万石。其九秩一百二十石,八秩至于七秩,每二秩六分而下各去其一,二秩俱为四十石。凡颁禄,视年之上下。亩至四釜为上年,上年颁其正。三釜为中年,中年颁其半。二釜为下年,下年颁其一。无年为凶荒,不颁禄。

魏初百官无禄,读史者或以为异闻。然周制凶荒便不颁禄,与魏初亦何以异?历代丧乱之际,减禄或不颁禄者甚多,又不独一周世。《晋书·武帝纪》:泰始三年,九月,议增吏奉,赐王公已下帛有差。咸宁元年,又以奉禄薄,赐公卿已下帛有差。可见前此奉禄甚薄,是时虽增,亦不为厚。

《简文帝纪》:咸安二年,三月,诏曰:“往事故之后,百度未充,群僚常奉,并皆寡约。今资储渐丰,可筹量增奉。”是东渡之初,又曾减于西都也。孝武帝大元四年,三月,诏以“年谷不登,百姓多匮,九亲供给,众官廪奉,权可减半。”

据《简文三子传》,是时司徒已下,仅月禀七升,则又不止于减半巳。宋文帝元嘉之治,见称江左,而二十七年二月,以军兴减百官奉三分之一。三月,淮南大守诸葛阐求减奉禄,同内百官,于是州及郡、县丞、尉,并悉同减。至孝武帝大明二年,正月,乃复郡县田秩,并九亲禄奉。

《齐书·武帝纪》:永明元年,正月,诏曰:“守宰禄奉,盖有恒准。往以边虞,沿时损益。今区宇宁宴,郡、县丞、尉,可还田秩。”则齐初又尝以兵事减外官奉,北魏班禄,始于大和八年,而及十九年,《纪》即言其减闲官禄以裨军国之用。

《于忠传》云:大和中,军国多事。高祖以用度不足,百官之禄,四分减一。忠既擅权,欲以自固,乃悉归所减之禄?则又不仅闲官。

《北史·齐本纪》,于文宣篡位后书:自魏孝庄已后,百官绝禄,至是复给焉,则其末造又尝无禄也。

盖行政经费,本在禄奉之外;而服官者当任职之时,随身衣食,悉仰于官,古人亦视为成法;则无禄者亦不过无所得耳,原不至不能自给,此凶荒之所由可绝禄也。郡县之官,取诸地方者,送迎之费为大。

《晋书·虞预传》:太守庾琛,命为主簿。预上记陈时政所失,曰:“自顷长吏,轻多去来。送故迎新,交错道路。受迎者惟恐船马之不多,见送者惟恨吏卒之常少。穷奢极费,谓之忠义,省烦从简,呼为薄俗。转相仿效,流而不反。虽有常防,莫肯遵修。加以王途未夷,所在停滞,送者经年,永失播殖。一夫不耕,十夫无食,况转百数,所妨不訾?愚谓宜勒属县:令、尉去官者,人船、吏侍,皆具条列,到当依法减省,使公私允当。”

曰有常防而莫肯遵修,欲使条列而为之减省,则因之为利,虽云贪黩,资以去来,原非违法,故《隋志》所载:梁世郡县吏有迎新送故之员,各因其大小而置;陈世郡县官之任、代下,有迎新送故之法,并以定令;可裁之以正而不能径去也。汉世黄霸,即以长吏数易,送故迎新。公私费耗为病。

《南史·恩幸传》云:晋、宋旧制,宰人之官,以六年为限。近世以六年过久,又以三周为期,谓之小满。而迁换去来,又不依三周之制。送故迎新,吏人疲于道路。

《魏书·高祖纪》:延兴二年十二月诏,亦以“官以劳升,未久而代,送故迎新,相属于路”为病。然此自迁代大数,送迎所费大多为之,于法、于理,之任、代下者,原不能令其自筹川费也。

居官时之所资,《齐书·豫章王嶷传》言之,曰:宋氏已来,州郡秩奉及供给,多随土所出,无有定准。嶷上表曰:

伏寻郡县长、尉,奉禄之制,虽有定科,其余资给,复由风俗。东北异源,西南各绪,习以为常,因而弗变。缓之则莫非通规,证之则靡不入罪。

臣谓宜使所在,各条公用。公田秩石,迎送旧典之外,守、宰相承,有何供调,尚书精加洗核,务令优衷。事在可通,随宜开许。损公侵民,一皆止却。明立定格,班下四方,永为恒制。

从之。此所谓其余资给,盖即后世之陋规。取之者虽或损公侵民,循其本原所以供公用,故亦可洗核而不可禁绝也。

《齐书·王秀之传》:出为晋平大守。至郡期年,谓人曰:“此邦丰壤,禄奉常充。吾山资已足,岂可久留,以妨贤路?”遂上表请代。夫曰丰壤禄奉常充,则瘠土有不给者矣。此亦所谓各由风俗者欤?

《南史·范云传》:迁零陵内史。旧政公田奉米之外,别杂调四千石。及云至郡,止其半。百姓悦之。此盖本供公用而浮取之者,能去其浮取之额,则为贤者矣。

《梁书·良吏传》:伏暅为东阳大守。郡多麻苎,家人乃至无以为绳。

《北齐书·裴让之传》:弟谳之,为许昌大守。客旅过郡,出私财供给,民间无所豫。是则当时守、令,日用交际,悉出民间。此似为非法,然禄既薄矣,不于此取之,将安取之?此亦未违随身衣食,悉仰于官之义。

朱修之为荆州刺史,去镇之日,计在州然油及私牛马食官谷草,以私钱六十万偿之。褚玠为山阴令,在任岁余,守奉禄而已,去官之日,不能自致,留县境种菜自给。俭不可遵,转未免贤知之过也。特资用不由官给而由自筹,因之贪取者必众,故以立法论则究非良规。

北魏崔宽,拜陕城镇将,诱接豪右,宿盗魁帅,得其忻心。时官无禄力,取给于民。宽善抚纳,招致礼遗,大有受取,而与之者无恨。此已为非道。

若《南史·宗元饶传》言:合州刺史遣使就渚敛鱼,又令人于六郡丐米;《梁书·宗室传》言:益州守、宰、丞、尉,岁时乞丐,躬历村里:则更不成事体矣。令长为真亲民之官,故其所取,皆在民间。若州郡则有更取之于县者。

《朱修之传》言其刺荆州时,百城贶赠,一无所受,可见时以有所受为常。

《南史·傅昭传》言:昭迁临海大守,县令尝饷粟,置绢于簿下,昭笑而遣之,此亦必非独饷昭者也。

侯景之乱,京官文武,月别惟得廪食,多遥带一郡县官而取其禄,《隋书·食货志》。则京官取资于外前世又早启其端矣。外官禄奉供给,取诸地方,盖随土所出,无画一之法。即内官亦或诸物杂给,但以钱论直。

《梁书·武帝纪》:大通元年,五月,诏曰:“百官奉禄,本有定数。前代以来,皆多平准。顷者因循,未遑改革。自今已后,可长给见钱。依时即出,勿令逋缓。”

盖用实物者,平准或难优衷,故欲革其弊也。其给田者,亦病敛获之时,不能与在任之日相应。

《宋书·良吏阮长之传》言:时郡县田禄,以芒种为断,此前去官者,则一年秩禄,皆入前人,此后去官者,则一年秩禄,皆入后人。元嘉末始改此科,计月分禄。此皆沿用实物之弊也。

《隋书·苏孝慈传》云:先以百寮供费,台、省、府、寺,咸置廨钱,收息取给,孝慈以为官民争利,非兴化之道,上表请罢之。请公卿已下,给职田各有差。廨钱之制,当亦沿自南北朝时。盖许其回易,非如后世之存商取息,故以与民争利为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