憎恨是好斗的人的性格特征之一。一个人的憎恨(通常始于幼年)可能会非常强烈(例如,脾气暴躁),也可能相对温和(例如,惯于指责和说出恶毒的话)。从一个人的憎恨中我们可以很好地看出他们具有何种性格,因为它很好地暴露了一个人的情况,憎恨是性格中不可磨灭的标记。

憎恨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它可能是我们为了反抗某个人、国家、阶层、种族或异性而实施的多种工作。人们通常不会公开表达自己的憎恨,就像自负一样,憎恨也善于伪装,懂得如何隐藏自己。比如,有时它表现为一种常见的批判性态度。憎恨也会表现为断绝一切人际关系。

有时,一个人的憎恨突然出现,就像一道闪电一样。我们曾经看到一名病人在被免除军役后,说他非常喜爱阅读那些令人毛骨悚然的关于大屠杀的报道。

犯罪也是类似于憎恨的一种行为。轻度的憎恨可能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一定都让他人感到屈辱和恐怖。悲观厌世属于轻度憎恨,是一种非常强烈的对人类的厌恶,也是一种虚伪的行为。有很多哲学都充满了敌意和厌世,实际上就是残酷、野蛮、粗暴和露骨。

名人时常在自传中坦承自己的憎恨,我们不必沉思这种做法背后的真理,却不应忘记憎恨和残忍有时也出现于艺术家身上——如果他希望自己更接近人性,他们的艺术更具有深远意义的话。

憎恨的衍生物无处不在。我们在此不再一一讨论。有些职业确实要求人们具有一定程度的悲观厌世,但这并不意味着学会憎恨是某些职业的先决条件。举个例子来说,一个憎恨人类的人一旦选择了参军,那么我们必须对他的敌意进行引导,至少让他看起来符合我们的社会要求。他也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学会与队友合作。

敌意最好的伪装形式就是所谓的“过失犯罪”。对人或物的过失犯罪的特征就是,一个人由于疏忽大意而丢失了社会感。人们已经从法律层面上对过失犯罪进行了无数次讨论,却从来没有得到一个清晰而又令人满意的结果。

很显然,“过失犯罪”跟真正的犯罪并非同一概念。比如将一盆花放在阳台边缘,很小的震动也可能让它掉落,这跟直接拿起花盆朝某人扔过去确实是两种不同的做法。但有些人的过失犯罪很明显就是犯罪,让我们得以对人性做出反思。

在法律上,无意的过失犯罪是情有可原的。但是,毫无疑问,一个人无意的过失跟故意犯罪具有同等危害。通过观察儿童游戏,我们总能够见到一些孩子对他人的利益毫不关心。我们几乎可以确信,他们对待同伴并不友善。我们的这种猜想应该得到进一步证据的支持,但如果有一个孩子无论参加什么游戏都会给大家带来麻烦,那么我们就可以断定他(她)根本就没有将玩伴的利益放在眼里。

我们可以在家庭、学校和日常生活中发现过失的身影。它存在于我们的大多数机构中。爱犯过失的人总会一而再,再而三地登上新闻头条。当然他们不能逃避惩罚,不顾及别人的人通常都要承担不愉快的后果。有时这种后果在多年以后才姗姗来迟,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由于时间跨度实在太长,以至于人们都找不出事情发生的因果关系,因而总是抱怨自己的厄运是毫无根源的!他们的不幸可能是因为别人再也不能忍受他们的轻率,决定放弃并寻找新的伙伴。

无论过失犯罪怎样为自己辩解,深入的观察让我们发现,它表达了一个人对同伴的极大厌恶。例如,那些超速行驶,撞到行人的汽车司机会找借口说他们正赶着参加一次重要的约会。

通过这件事我们意识到,有的人认为自己鸡毛蒜皮的事情比他人的生命更重要,因而低估了自己给他人带来的风险。关心自身利益和社会福利的差别是评判我们对人类敌意大小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