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感觉是认识的基础,感觉过程必然成为法律程序正确性的基础。我们从感官中得到的信息以及用于构建结论所依据的信息,总的来说可以认为是可靠的,这样,就没有理由过于谨慎地来处理那些我们认为依赖于感官的事物。然而,这种看法并不总是完全正确的,对其错误的认识必然能帮助我们,甚至使我们怀疑自己有没有犯更大的错误。
自从赫拉克利特的时代以来,对感性知觉的心理研究就一直在进步。我们所发现的大多数错觉都被用于从体育到科学的方方面面。它们令人惊讶,吸引并维持着公众的注意力;因此人们对它们耳熟能详,但它们对其他现象的影响及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后果却很少得到研究。这里有两个原因。首先,因为这样的心理错觉似乎很微小,而且它们的深远影响很少被考虑到,例如,在纸上画出的一条线,看上去比它实际长度更长。其次,我们认为感官错觉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容易造成影响。如果我们发现了错觉,那么它就会变成无害的,不会产生任何效果。如果没有发现,后来导致了严重后果,就不可能找出原因——因为就其本身而言,它不会被承认,而且由于中间有如此多的步骤,不可能对其进行正确的逆推。
这说明了人们很少有对感知的实际考虑,但并不能证明这种稀有性是合理的。当然,在广泛的条件下应用有限的实验结果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它们产生于这样的假设:与科学家研究的条件相似,在较差的实验条件下出现了某些现象,这种情况也会在完备的实验条件中显示出来。但事实并非如此,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现代心理学的结果实际上仍然是无效的。当然,这并不是对实验心理学学科进行指责,也不是对其研究价值的侵犯。如果想发现任何明确的东西,就必须带着其狭隘的局限性。但是一旦发现了这一点,条件就可能改善,一些实际的东西可能会实现,特别是在错觉的问题方面。这种可能性解决了这些心理错觉不受关注的第二个原因的问题。
证人们当然不知道他们受到了感官错觉的困扰,无论如何,我们很少听到他们抱怨这件事。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刑事专家才必须去寻找。这一要求存在很大的困难,因为我们很少能够从有关这一问题的大量文献中得到什么帮助。实现这一目标有两条道路。首先,我们必须理解这一现象出现在工作中,并通过追溯它来确定是否由于某种错觉可能导致了一桩不正常或其他不明确的事实。另一条道路是理论性的,我们姑且可以称它为预备之路。它要求我们掌握所有已知的感官错觉,特别是那些本性存在隐蔽性的例子。然而,这类材料大多与我们的目的无关,特别是在医学领域所有涉及疾病和谎言的材料。当然,如果某种疾病的性质不确定,或者它本身的存在性未知,那么我们也可以考虑这个问题,也可以考虑医生的情况。但最重要的是我们有责任向医生进行咨询。
除了专属于医生的信息之外,还存在着与我们以外的其他行业有关的材料。
尽管不断增长的认识可能要求我们甚至得利用这一点,但是这一点必须被搁置在一边。毫无疑问,我们进行了大量的观察,在这些观察中得出了一种绝对印象,尽管不能准确地指出它们是什么,似乎与我们无关的感官错觉问题存在于某些证人观察的背后等等。当这种情况出现时,唯一要做的事情就是要么证明它们存在的可能性,要么等待着利用一些稍后的机会,用它们来测试证人。
分类法将大大减轻我们的任务。很显然,最重要的划分是“正常”和“不正常”。然而,由于两者之间的界限不明确,那么不妨考虑一下,有没有一种不能归入任何一类的第三类存在。这种类别,特别是在存在一系列可能导致错觉产生的身体状况下,例如肠胃超负荷、头部充血、彻夜失眠、身体或精神的过度劳累。这些状况并非异常或病态,但由于不是日常性的,所以它们也是不正常的。
如果肠胃超负荷已经转变为轻度消化不良、供血量增加甚至充血等,那么就很接近病态,但这与其他条件之间的界限尚无法确定。
另一个问题是,在感官出现错觉时,如何才能将它们与正确的认知进行区分。实现这一点的可能性取决于人的感觉器官的特有结构。我们不可能自己确定哪一种感觉在本质上是正确的,哪一种是错觉。在相同的条件下,所有的人都会产生许多错觉,所以大多数人的判断是不可能规范的。一种感觉被另一种感觉控制,也不能区分虚幻和正确的知觉。在许多情况下,可以通过触觉来测试视觉,或者用视觉来测试听觉,但事实并不总是如此。最简单地说,在不同的情况与条件下,当联系到其他感官,并由不同的人使用不同的工具观察的时候,感觉—印象是正确的,并能暗示现实。当条件不是那么恒定的时候,那就是错觉。但在这里,“错觉”一词的适用范围也很难说明。遥远的事物似乎比实际要小、铁轨和街道的两边似乎融合一处,这在本质上是真实的感官幻觉,但它们并不被如此称谓——这被称为透视定律,因此我们似乎必须在感官印象的概念中加入一些新东西,即对罕见或非同寻常的现象的感官印象。
我还发现了另一个我认为重要的区别。它存在于真实的幻想和错误的概念之间,其中错误来源于错误的推理。在前一种情况下,器官的感觉实际上是错误的,例如,当瞳孔被侧向按压时,眼睛所看到的一切都是双倍大小。但是当我透过一块红色的玻璃看到一片风景,并且相信面前的风景真的是红色的时候,这仅仅是一个推理错误,因为我没有把玻璃的效果包含在结论中。所以,当我在雨中相信山比它们真实位置更近时,或者当我相信水里的棍子真的弯曲时,我的感觉是完全正确的,但推理是错误的。在最后一种情况下,即使是一张照片也会显示出棍子在水中是弯曲的。
这种错觉本质上的差异在人们往往错称为“感官错觉”的现象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如果在教堂里,任何人听到一种沉闷、微弱的声音,他就会认为风琴的声音马上就要响起了,因为这是恰当的假设。在一列蒸汽火车旁边,你可能很容易就会产生一种错觉,认为它已经开始行驶。现在,在这种情况下产生错觉有什么意义呢?耳朵确实听到了噪音,眼睛确实看到了火车,两者都确定了,但其作用并不是对已记录的印象进行定性,所以如果依据想象力产生了错误的推理,那就不能称它为感官错觉。
当我们可以对错误推理的存在进行数值的、算术运算的论证时,这种分类法的不准确性就更加明显了。举个例子,如果我透过窗户,看到一个人在很远的地方用斧头清理了很多东西,我很自然地能看到斧头在我听到打击的声音之前就落了下去。现在,可能出现的情况是,距离可能足以让我在看到第三次敲击的那一刻听到第二次敲击的声音。因此,尽管距离很远,我还是同时感觉到光和声音的现象,就好像我就在现场一样。也许我一开始会怀疑这些物理异常,随后,假如我在推理方面犯了简单的错误,我就会告诉别人我今天所拥有的非同一般的“感官错觉”——尽管从来没有人认为我可能被(眼睛和耳朵)欺骗了。叔本华提醒人们要注意这样一个熟悉的事实:在短暂午睡后醒来,所有的定位显然都是错误的,而大脑不知道前方有什么,后面有什么,右边有什么,左边有什么。由于头脑不完全清醒,并且没有足够的定位来清楚地知道它的状况,我们也称这种感官错觉为错觉。当我们不恰当地对一种不习惯的感觉印象进行估算时,事情就不一样了。哪怕是对身体不习惯的部位的轻触,也能感觉是一种重压。在掉了一颗牙后,牙医在牙齿上钻孔时,我们感到嘴里有了一个巨大的洞,我们对正在发生的事情的想法是多么的荒谬啊!在所有这些情况下,感官已经收到了一个新的印象,但是这些新印象还没有被准确地判断,因此,作出的对所有新印象根本性错误的判断,都必须归因于此——例如,当黑暗中出现了一片明亮的光线时,我们发现它非常刺眼;当我们在冬季发现一个我们觉得在夏季很冰凉的地窖时;当我们认为自己第一次骑在马背上就身处空中的时候,等等。现在,感官错觉的实际存在对我们来说尤为重要,因为我们必须进行某些测试,以确定证词是否取决于此。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时刻,我们可以知晓这些幻觉是取决于个人的思想,还是取决于他的感官。我们可以从一开始就相信一个人的智力,而不是他的感官,反之亦然。
谈论感官错觉在某次宣判中的重要性是多余的。判决的正确性取决于所传递的观察的正确性,而理解感官错觉的本质及其经常性就能知道它对惩罚的意义。
法官们犯下的许多错误完全是基于对这件事的无知。有一次,一个人声称尽管天黑,他还是认出了打他眼睛的嫌疑人,人们完全相信他的话,仅仅因为人们认为那一拳的力量太猛了,受伤者可以借助眼前闪烁的火花认出对方。然而亚里士多德已经知道,这样的火花只是主观印象,但人们相信这样的事情。这是值得注意的一种警告[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