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这些现象同样重要的是精神刺激的身体表征。这些身体表征能够澄清语言自身无法说明,而又经常予以高估和作出错误解释的心理过程。精神刺激的重要性,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1)作为犯罪的原因;(2)作为审判阶段识别精神刺激的迹象。
就前者而言,我们没有必要重申,犯罪是因愤怒、嫉妒或者恼怒所致,或者恐惧与害怕经常导致异乎寻常的极端事件,因为这些事实有的众所周知,因而无须赘述,有的则纷繁复杂,以致难以尽数。此处仅仅关注那些在某种程度上较为边缘,以至于可能遭到忽略的心理现象。例如,针对特定对象的愤怒,可能转化为一系列恶意的破坏行为,诸如纵火行为等。每个人,即便是那些并非特别活跃的人,都会记得因某物为自己制造困难或者伤痛而感到极其恼怒的情形,也会记得排除障碍或者将障碍物撕成碎片后的愉悦心情。在我的学生时代,我有一个非常陈旧、厚重的拉丁词典,它镶嵌在木壳之中,覆盖着猪皮的封面。每当我发怒时,这本书就会被摔到地上,如此这般,我的内心压力总会随之得到缓解。我从我伟大的祖父那里继承了“这本书”,它此前并没有遭受过多少伤害。不过,当某个可怜的学徒途经栅栏,唯一的外套被栅栏上的钉子所刮破,进而破坏了这个栅栏,或者当某个年轻的农民发现一条狗追着他吠叫,还试图咬伤他的牛犊,进而杀死了那条狗,我们就会碰到因为诸如此类的恼怒而导致的损害,这些人的所作所为,和我对待我的词典并没有什么两样。[53] 费希尔所著的《还是一个》这部著名的小说,对事物的古怪之处进行了精准的描绘;作者指出,事物经常会呈现内在邪恶的一面,进而对人类产生滋扰。
关于事物的古怪程度,我曾经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有切身体会。该案中,一处单独堆放的干草堆被人纵火焚烧。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一个旅行者在行进途中遭遇了恶劣天气,他为了避雨而寻找藏身之处。在大雨到来之前,他终于找到了一个覆盖着坚硬稻草顶盖的干草堆,钻进去后舒服地躺在干草之中,庆幸自己的好运气。他随后进入了梦乡,但很快就醒了过来,他这时发现,自己的衣服和周围的干草都已经湿透了,原来他正上方的干草堆顶部正在漏雨。基于对这种邪恶古怪之事的惊惶愤怒,他纵火点燃了干草堆,使之燃烧殆尽。
需要指出的是,这个人愤怒的动机与其他人并无二致,并且对这起事件的法律属性没有任何影响。尽管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我们通常会将犯罪和罪犯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判。此种情况下,如果这个整体是人类品性的自然结果,或者说,我们在类似情况下也会实施类似的行为,并且确实没有在行为中发现任何绝对邪恶的事物,该行为的罪质就会显著降低。在一些相对较轻的案件中,现代心理学的基本理念已经清晰可见:“罪犯而非犯罪才是惩罚的对象,我们惩罚的是人而不是理念。”(李斯特)
如果案件存在严重刺激的情形,这对判决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并且需要极其认真地进行审查,以便确定严重刺激的具体成因。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可以据此判断这种刺激究竟是实际情况,还是虚假表现或者模仿所致。进一步讲,只有当深入了解刺激的成因,才能准确评估刺激的实际意义。假定我让犯罪嫌疑人知道控诉方提出的嫌疑根据,如果他的恼怒程度随着新材料不断出现而明显增加,这种行为表征就显得非常自然和真实;相比之下,如果他面对不甚重要的嫌疑材料而变得异常恼怒,或者面对十分重要的嫌疑材料而作出迟钝反应,这些无法解释的行为表征就显得既不自然也不真实。
关于极度刺**形下身体表征的基本属性,此前已经开展了许多研究,先前的研究主要是针对动物进行的,因为这种研究相对较为简单,能够尽量避免人为造作,从而更加便于理解,而且总体上看,动物在情感表达方面与人类较为相似。在达尔文看来,许多动物面对焦虑、害怕或者恐惧时,都会不自觉地竖起毛发、羽毛或者身上的刺,从而使自身看起来更加庞大和恐怖。当人们面临上述情形时,竖起毛发的生理反应实际上比通常想象的更为明显。每个人都曾经亲身经历或者看到他人,在面对害怕或者恐惧时明显地竖起毛发。我亲眼在案件中见过这种情形,有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正在接受调查,尽管他实际上是无辜的,但是当他突然清醒地认识到,自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真正的罪犯时,他的头发立即竖了起来。在我看来,当人面对害怕和恐惧时竖起头发的身体表征,尽管很难察觉,但却可以通过人用手从前额抚向头顶的标志性动作体现出来。之所以如此,可能是当头发竖起时,尽管头发根部的表征无法看见,但当事人自身的感觉却非常明显,由此产生头皮部位的刺麻感,进而通过用手抚摸头部的方式予以缓解。
因此,这种手部运动就是一种不自觉的缓解恼怒的肢体行为。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有这种标志性动作,就具有非同寻常的重要意义。由于这一过程无疑是皮肤神经纤维的影响所致,因此,其与因为害怕、恐惧或者焦虑等情绪导致头发突然变白的生理过程相比,必定具有内在的类似性。此类情形在历史上比比皆是。普切特[54] 曾经统计过头发突然变白的案例(其中一例就是一个可怜的罪犯被拉着去执行死刑)。这些案例对我们而言没有多大价值,因为即便被告人的头发一夜灰白,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是表明罪与非罪的证据。只有当证人头发突然变白的情形,相关事实才具有一定的证明价值。这可以显示出,证人经历过某些令人难以忍受的事件。不过,他究竟是实际经历这些事件,还是仅仅认为自身曾经经历过这些事件,仍然是很难区分的,因为信念和实际的事件能够导致相同的身心影响。
为了更好地理解强烈刺激所导致的其他现象,必须要研究该类现象的内在机理和最终根源。斯宾塞指出,恐惧会通过喊叫、躲藏、哭泣和颤抖表现出来,所有这些都是由于发现了真正恐怖的事物;相比之下,那些破坏性的情感则通过肌肉紧张体现出来,例如咬紧牙关、摩拳擦掌等,这些都是猎杀行为的预备方式。
所有这些都是早期从动物那里遗传下来的行为,只不过是在人的身上表现得不甚明显,包括动物亮出爪子的标志性行为,这一行为在人的身上经常有所体现,例如当人带着愤怒的情绪与人交谈时,就会卷起拳头、弯曲手指。即便面带和善地与人交谈,如果手上不自觉地表现出上述行为,就表明该人对对方有攻击倾向。
达尔文观察力敏锐,早已呼吁关注这一问题。他指出,一个人可能极其憎恨某人,但是如果他的身体没有因此受到影响,我们可能无法说他十分愤怒。这就清晰地表明,内心刺激的身体表征,与内心刺激紧密相关,当我们试图描述人的内心刺激时,总要了解人的身体表征。同理,如果某人的身体表征十分淡定,不管他的言辞如何激烈尖刻,我们都很难说他十分愤怒。这一点充分表明了仔细观察肢体语言的重要性。沃尔克玛[55] 指出:“恐惧之下的战栗与喘息,愤怒之下的怒目而视,焦虑之下的难以下咽,绝望之下的令人窒息,嫉妒之下的艳羡和心动,都是多么典型的肢体语言呀!”达尔文进一步描绘了恐惧的情形:心跳加速,脸色变白,浑身冒着冷汗,头发根根竖起,唾液停止分泌,频繁地吞咽唾沫,声音变得嘶哑,嘴巴张开,鼻孔颤动,瞳孔放大,括约肌放松。那些野蛮和未开化的群体表现得更为明显,身体震颤几乎不受控制。后面提到的这一点十分常见,可以被视为典型的文化特征乃至品性特征,据此可以确定一个人究竟能在何种程度上控制自己的情绪,以免内心刺激表现出来被他人察觉。如果你经常与吉卜赛人打交道,就会认识到这些人很少控制自己的肢体行为。基于这一事实,生活中流传着许多与未开化人群的统治者相关的轶事,这些统治者通过当事人的肢体行为轻易地判断罪与非罪,甚至经常精准地从诸多嫌疑人之中锁定罪犯。贝恩[56] 指出,印度当局经常要求嫌疑人将大米含在口中,过段时间之后再吐出来。如果大米是干的,就表明这个人有罪,因为恐惧会阻止唾液的分泌——我目瞪口呆,毛骨悚然,张口结舌。
关于胆怯所产生的心理影响,可以参考保罗·哈登伯格的著作。[57]当事人突然对自己发怒,这是非常典型的身体征象,在我看来,该行为通常是表明负罪感的证据。至少,我从未看到哪个无辜者会陷入对自己的愤怒之中,我也从未听到其他人讲过类似的事情,如果此种情况出现,我也无法从心理学层面作出解释。由于这种场景仅仅发生在最为典型的愤怒情形,这种情感爆发是发自内心的,并不会与其他情形相互混淆。如果一个人将双手拧致出血,或者将指甲抠入前额,没有人会说这是因为他对自己愤怒所致;这只是试图释放内心累积的能量,并将之付诸外在而已。只有当人们对自己实施那些可能付诸他人的行为,例如殴打、撞击、撕扯头发等,才能认定他们对自己非常愤怒。这种现象在东方人身上更加常见,因为他们比欧洲人更加感性。所以,我见过一个吉卜赛人以头撞墙,还见过一个犹太人以膝跪地,挥开双臂后用手猛击双耳,以致次日双颊红肿。其他种族的人,如果他们具有丰富的情感,也会实施类似的行为。例如,我见过一个妇女,从头上扯下了整把头发;一个杀人的窃贼,在负罪感的驱使下,用头撞向窗户拐角;还有一个十七岁的杀人犯,跳到街道边的壕沟中,猛劲用头撞击地面,口中喊叫着:“吊死我吧!把我的头砍下来吧!”
这些案件中的情景非常类似:罪犯经过精心预谋实施犯罪行为,避免自己被抓捕归案;罪犯费尽心思反驳指控,竭尽全力否认罪行,然而,一旦他认识到大势已去,犯罪过程还不够细心谨慎,最终无法逃避被定罪的结局,就会对自己大发雷霆。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是无辜者,就不会实施此类令人侧目的自我惩罚行为。
这种自我愤怒的情感宣泄通常以昏厥倒地而告终。之所以会导致这种结果,主要是由于突然爆发的愤怒与求助无门的心态相比,需要耗费更多的精力。赖兴巴赫[58] 曾经对人深陷困境时昏倒的原因进行了探究。目前通常认为,这是二氧化碳气体和人体毒素不断累积所导致的结果;也有意见认为,这是一种神经现象,由于认识到无法得到释放,进而导致昏倒,失去意识。对司法工作而言,这两种解释没有多大差异。无论是当事人意识到自身无法基于个人意愿改变现有状况,还是他认识到在案证据很有说服力,自身难以逃避惩罚,实际上都是无关紧要的。关键在于,如果一个人基于种种原因,发现自身在实际所处的环境或者法律纠纷中处于逆境,就会昏厥倒地,这就如同小说中或者舞台上的人物,面对故事中难以破解的困局时也会晕倒在地。
如果愤怒并未导致对自身的恼怒,相对较轻的状态就是大笑。[59] 关于这一问题,达尔文提醒大家注意,大笑通常会掩盖原本比较明显的心理状态,例如愤怒、恼怒、痛苦、困惑、谦逊和羞愧等;当通过大笑掩盖愤怒时,此时的愤怒就是自我愤怒,一种特殊的嘲笑。这种僵硬、尴尬的大笑具有重要的价值,如果被告人是因为认识到无法逃避惩罚而大笑,这与其他情形下的大笑并不容易混淆。我们会认识到,这种大笑意在告诉自己:“这是你做坏事和傻事付出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