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里德里希·格斯特克尔在一次心情极佳的时候谈到,一个男人的品性好坏,取决于他佩戴帽子的方式。如果他垂直佩戴帽子,就是一个诚实、学究气而又无聊的人。如果他略微侧戴帽子,就是一个品性极佳并且极有趣的人,非常聪明而又令人愉快。如果他歪戴着帽子,就意味着他是一个举止轻浮、专横跋扈的人。如果他把帽子戴在脑后,就意味着他是一个目光短浅、性情温和、自负、耽于声色而又铺张浪费的人。帽子戴得越靠后,这个人的处境就越危险。如果他用帽子覆盖住太阳穴位置,就意味着他是郁郁寡欢、状态不佳的人。这是一位具有丰富阅历和经验的作家,我初次阅读他的上述论断时,已经是多年之前了。我无数次地慨叹,他的论断是多么正确,同时也注意到,还有许多类似的品性标志,和佩戴帽子的方式一样具有启发性。实践中有许多类似的品性迹象:有人试图观察他人穿着和选择鞋子的方式;有人试图分析他人手持雨伞的姿势;心细的母亲告诉她的儿子,新娘应当如何对待躺在地上的新郎,以及如何食用奶酪——奢侈的新娘会厚厚地切掉奶酪的硬壳,而吝啬的新娘则会吃掉硬壳,适当的做法是尽量薄地切掉硬壳。许多人都会对家庭、旅馆客人和城市居民进行评判,他们的评判并不是随意进行的,而是主要观察厕所的舒适度和清洁度。
拉扎勒斯想到了虔诚的冯·施密特的箴言,其中提到一个聪明的男孩,他躺在树下观察路人的状态。他说道:“这是多好的木料呀!”“早安,木匠。”“这是多好的树皮呀!”“早安,皮匠。”“这是多好的树枝呀!”“早安,漆匠。”这个重要的故事告诉我们,只要进行哪怕一丁点观察,都很容易发现那些原本隐而不见的事物。这个故事用简明扼要的语言表明,唯我主义让每个人在多数情况下仅仅观察到那些自我认为更加重要的事物。此外,人们通常渴求他人深入观察他们的内心世界,我们只需张开双眼——观察和解释是如此简单的事情!我们每个人几乎每天都会经历极有启发的事情;例如透过我的书房窗户,我可以看到一个美丽的花园,那里正在建造一座房屋;当木匠晚上离开时,他们在入口处放了两块石头,并把一块木板交叉放在上面。随后,一群孩童每天晚上都会将那里当成游乐场。这些孩子越过障碍物的方式,促使我观察他们的个人品性。一个孩子奔跑速度很快,很容易跳了过去,这意味着他能够在人生中快速进步。另一个孩子小心地走过去,慢慢地爬上木板,随后谨慎地翻过去,这是一个谨慎、善于思考和靠谱的孩子。第三个孩子爬上去,又跳了过去,这是一个毫无目的、率性而为、缺乏思考的孩子。第四个孩子活泼地跑到障碍物边,停下来,然后直接从底下爬了过去,这个做法十分难看,但却完成了任务。第五个孩子过来了,他跳了起来,但跳得太低,跌倒在地;他站起来后,擦擦膝盖,往后退了几步,再次奔跑起来,然后一跃而过,他将度过一个精彩的人生,因为他无所畏惧,敢于坚持,不会退却。第六个孩子飞跑过来,一脚踏在木板上,木板和石头都跌落在地,但是他骄傲地跨过障碍物,随后过来的孩子们一拥而过,他是人生中的探路者,伟大的人物就是这样产生的。
当然,所有这些分析都只是一个游戏,我们不能仅仅通过此类观察,就对自身从事的重要工作得出所谓的结论。不过,如果很好地开展观察,将大量观察素材统合起来,并从适当的案例中得出适当的类比推论,此类观察也具有重要的佐证价值。同时,这种立足于日常生活的观察技能,很容易加以培养完善;如果观察活动得以有效进行,加以准确的理解,并得出适当的推论,就很容易得出相应的观察结论,并将之储存在记忆之中,在适当的时候得以灵活运用。但是,它们仅仅具有参考价值,只是意味着:“那个案例可能与今天的案件大致相同。”这在实践中大有用武之地;据此可以形成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视角,尽管不能决定证明或者特定证据的采用,但是却显示出接受证据的一种方式,当然也可能是错误的方式。如果审慎沿着这种思路推进,发现特定的案例是错误的,就可以调取记忆中的其他案例,并沿着可能正确的思路前进。
这种方法最大的价值就在于了解各类人群的基本特征,当然,普通人并不需要像刑事学家那样专业。对于我们多数人来说,我们所面对的人仅仅是“涉嫌X 犯罪的A”。不过,这个人远远不是这样一个简单的符号,他在成为“涉嫌X 犯罪的A”之前,实际上是一个复杂的个体。因此,法官所犯的最大的错误,也是最常见的错误,就是未能与被告人就其犯罪之前的人生进行必要的交流。难道大家不知道,每个行为都是行为人内在品性的结果?难道大家不知道,行为与品性是一对内在关联的概念,仅仅通过行为本身并不能推导出人的品性?
“犯罪是罪犯的身心基础和外部环境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李斯特)只有一并考虑行为人的内在品性,才能理解特定的行为,换言之,人的品性是其行为的先决条件,基于其他的品性,无法理解和认识特定人员的行为。然而,如果不理解一个人的世界观,如何知晓他的品性?谁又会与罪犯交流他们的世界观?希佩尔[44] 指出:“如果你想了解一个人,就必须根据他们的愿望做出评断。”斯特鲁夫[45] 认为:“人的信仰揭示着他的目的。”然而,又有谁会询问罪犯的愿望和信仰呢?
如果我们认为上述论断是准确的,就会达成以下确信:只有当我们与罪犯进行交流,不仅关注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而且探寻他内心世界的实际状态,才能对他的品性形成大致确定和可信的认识。因此,通过了解他的一般想法和特定社会关系,我们能够尽可能准确地认识他的品性。
对于重要的证人,我们也应当遵循相同的理念,特别是当案件取决于证人的判断、体验、感觉和思维模式,并且通过其他方法无法查明这些事情时,情况更是如此。当然,这种分析通常耗费精力,并且可能没有结果,但另一方面,由于尽可能地穷尽了可以调查的事项,我们也就无须再有怀疑,进而达成一种确定性。我们不能忽视叔本华的名言:“我们通过自身的所作所为认识我们自己。”要想认识那些对我们非常重要的人,没有什么比了解他们的行为更为简便,即便仅仅通过简单对话了解他当下和此前的所作所为,也是很有裨益的。截至目前,我们只是在重大案件中开展这种调查,例如谋杀案件或者重大政治案件,以及涉外案件;我们很少关注内在的行为,这种看似细微的行为通常具有重要的意义。假定我们让某人谈论其他人,无论谈论对象是谁,首先必须要了解对方。他可能会评判他们的行为,赞扬或者批评他们,并且认为他在谈论别人的同时实际上也在谈论自己,因为在评判他人过程中,他也在试图肯定和抬高自己;对于赞同的事,他也会这样做,对于批评的事,他就会予以杜绝;至少,他希望人们认为,他会择其善者而从之,择其不善者而改之。当他对朋友们不满时,就会摒弃此前他与朋友们的共同志趣。然后,他会批评他们的所作所为,并将之归咎于他们的罪恶本性;不过,如果你进一步了解就会发现,他并没有从上述罪恶行为中获益,因此对此类行为持反对态度。同时,他没有办法压抑自己的希望和需求。概言之,只要认识到这一事实,认识到他的动机,对与犯罪相关的事实作出判断就不再是一件难事。那些肤浅的行为表象并不能让我们感到兴奋,只有那些有实际价值的行为才值得关注。只要有足够的动力,我们实现预期目标的能力丝毫不容低估。
在许多刑事案件中,我们都会感叹投入的巨大精力。如果我们知道,在犯罪背后存在着有价值的行为,就不再会对投入的精力感到惊异。犯罪与罪犯的关联是确定不移的,因为我们已经发现了罪犯的行为。这些行为也是人的快乐的归属;每个人,除非已经完全耗尽精力,否则都会追求某种形式的快乐。人的本性不是成为一台机器,而是追求释然和快乐。
这里的快乐一词,指的是其最宽泛的含义,有人坐在火炉边或者树荫下就会感到快乐,而其他人只有当调整工作时才会感到快乐。如果我们知道一个人对哪些事物感到快乐,就不难了解这个人的品性;与快乐相比,没有其他事物能够更加清晰地展现人的意愿、能力、奋斗、知识、体会和感受。有些情况下,正是人对快乐的追求,使其来到法庭接受审判;当他抵制快乐或者陷入快乐之中,他就显露出自己的品性。著名作家托马斯·凯普斯在其著作《模仿基督》(这是除《圣经》外世界上最畅销的一本书)一书中指出:“面对困境并不会改变人的行为,相反,只是显露人的本性。”这句话对刑事学家来说是至理名言。机会或者说尝试的可能性,是每个人经常会遇到的事情,这也是人们面临的最大的危险;鉴此,极富智慧的《圣经》将之称为魔鬼撒旦。人们面对既有的或者潜在的机会时所表现的行为,能够全面彻底地显示出他的品性。不过,我们很少有机会观察他人面对机会时的行为表现,而是通常要分析面对机会后的行为结果。即便如此,我们不仅要了解相关情况,还要确切地知晓相关细节,我们的职责就是研究人们对快乐的感受,知晓人们面对机会时究竟如何作出反应。
除此之外,你还可以通过其他因素来观察和评判他人。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尽可能地认识你自己,准确的自我认知能够促使你不再盲目相信他人;只有你对他人保持合理的怀疑,才能从根本上避免认识错误。从怀疑他人到接受美好事物的转变并不困难,即便在一些案件中,对他人的怀疑有确切的根据,而对同辈心存善意的假定却面临强烈质疑。不过,如果我们真切地感受美好的事物,就会对其感到确信,并由此感受到快乐。但反之并不亦然,如果某人过于轻易地假定每次都能遇到美好事物,即便他曾经为此屡遭欺骗,仍然可能再次遭遇欺骗。关于自我认知所导致的怀疑心态,我们不想再做过多阐述,但要记住,这是一个基本事实。
人们兑现自己承诺的方式,是评断品性的基本标尺。这里并不是指是否遵守承诺,因为众所周知,诚实的人信守承诺,而骗子并不遵守承诺。我想强调的是遵守承诺的方式以及履行承诺的程度。褔柯[46] 郑重指出:“我们基于期望作出承诺,并且基于恐惧履行承诺。”在实际案件中,通过对承诺、期望、履行和恐惧进行比较,就会得出重要的启示,这在复杂案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只要情况允许,在大多数案件中,我们都应当关注人的格调——这也是他心灵的特质。关于人的格调包含哪些要素,很难用确切的方式予以表达。我们在研究和评估人的格调时,应当考虑其与特定品质之间的兼容度。众所周知,教育、成长环境和智商都与人的格调紧密相关,同时需要指出的是,通过考察具体品性,例如温和还是刚强、和善还是残酷、果敢还是软弱、正直还是粗心等,也能够体现人的格调。通常情况下,通过熟悉一些常规的品性特征,并且在阅读该人的书写材料之后扪心自问,这些品性特征是否与笔迹形态以及写作构思之中体现的个人倾向以及社会关系相互吻合,就能够对人的格调作出评判。单纯一次阅读可能并不足够,但是如果你反复进行阅读,并且接触新的材料,特别是经常与作者进行接触或者了解到与其相关的新的事实,就必然能够得出一个确定的、有价值的分析结论。随后,你就能得出一种顿悟式的印象,感觉有了更深入的认识,能够从书写材料之中体察到人的品性特征;一旦进入这种状态,你就已经渐入佳境。反复的阅读能够促使你形成更加清晰和深刻的认识;随后你就会发现,究竟是书写材料的哪些内容或者笔画促使你形成这种印象,通过对这些内容进行归类,就能发现其他潜在的信息,在此基础上,你就能发现进一步深入分析的切入点,尽管这些都不是显而易见的,但与其他因素组合起来,就能体现出佐证价值。
有些看似无关紧要的特征和习惯,实际上是非常重要的。这方面可以讨论的内容很多,此处仅举若干例证,这些范例足以表明人的格调的重要性:“这个人从不迟到”“这个人从不忘事”“这个人总是带着一支铅笔或者小刀”“这个人总是喷洒香水”“这个人总是身穿干净、得体的衣服”等。毫无疑问,只要你经过最基本的训练,就能够归纳有关他人整个内心世界的品性特征。从普通人特别是年长农民那里,你就能够学到这些观察技能。许多年前,我遇到一起案件,涉及一个失踪人口。大家认为,那个失踪的男子已经遇害。经过了大量调查,仍然一无所获,最后,我询问了一位年老而又很有智慧的农民,他对那名失踪男子非常熟悉。我让这名证人准确地描述他的朋友的品性,以便可以从中推断他的性格、习惯等,我想从中推断他的个人倾向,进而判断他可能所处的位置。这个年长农民介绍了失踪人员的所有事情,并解释道,他从未拥有过一把像样的工具。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描述,当那个被怀疑已经遇害的人重新出现,我亲自与他交谈,才充分理解这个描述的价值。他是一个伐木工人,过去只能在高山地区购买小块林地砍伐木材,在砍伐木材之后,或者将木材运下山谷,或者将之烧成木炭。事实上,他从未拥有一件像样的工具,他的雇工也是如此,这些事实决定了他狭隘的世界观,例如,为人吝啬,极其节俭,缺乏善心等,这些品性使得他的雇工疲于劳作,因为工具低劣而效率低下,由此也导致他缺乏购买工具的能力。可见,这个年老而又很有阅历的农民所讲的话,虽然语句不多,但却完全得到了确证。
诸如此类的人员,他们讲话很少,但却切中要害,因此必须进行认真分析;为了很好地理解他们所讲内容的含义,必须开展一切必要的调查。
不过,法官需要关注自身的观察结论,并要适当地保留意见。只要你注意观察特定的对象,很快就会发现,几乎所有人都拥有某些与此前所述类似的、看似无关紧要的品性特征。在熟人看来,很容易确定他们的品性归属于哪些特征,当我们把这些观察结论汇总起来,就不难从中概括总结出相应的规则。因此,只要案件需要,并且事关重大,就应当积极地、努力地运用这些有效的规则。
要想评估一个人的自我塑造、自我认知,一个非常简单而又很有成效的指标,就是看他如何使用“我们”一词。哈滕施泰因[47] 早已关注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沃尔克玛指出:“‘我们’一词有很广的指涉范围,既包括处于相同的情感、姿态或者思想状态时碰巧同步的感觉,也包括几乎所有可以指称我们的对象,换言之,‘我们’一词突破了‘我’的界限,甚至并不排斥最有力的对手;仇恨,如同热爱一样,也主张‘我们’的存在。”“我们”一词之所以成为独特的存在,在于它是其他或大或小群体的对立面,其中既包括作为个体的“我”,也包括余下的整个世界。当我提到“我们”一词时,我仅仅指我的妻子和我自己,我的家庭成员,以及居住在我的街道、我的街区或者我的城市的那些人;我还会提到我们陪审法官、我们奥地利中部人、我们奥地利人、我们德国人、我们欧洲人、我们地球人。我会说我们法律人、我们金色头发的人、我们基督教徒、我们哺乳动物、我们合作者、我们校友会、我们已婚男人、我们陪审制的支持者。当我提到偶然的关联时,例如碰巧在同一辆火车上,在同一座山峰上,在同一间旅馆里,在同一个演唱会上等,我也会提到我们。“我们”一词,可以涵盖从最狭义到最重要、最基本以及最个别、最偶然的所有关联。可以想象的是,“我们”一词也包括一些从事罪恶行为的群体,他们相互之间经常这样互相称谓,由于语言习惯,他们也在一些原本不适宜这样称谓的场合使用“我们”的表述。因此,如果你注意观察,就会听到有些犯罪嫌疑人否认罪行,当他提到并未与同伙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时,也会脱口而出“我们”一词:我们小偷、我们入室盗窃犯、我们赌徒等。
鉴此,人类作为社会动物,总是试图在不同环境下寻找同伴,当他身处群体之中,当他虚弱无力时处于强大和勇敢的集体之中,就会感到更加安全,这决定了“我们”一词具有相当广泛的应用。没有人认为,仅仅因为某个词汇就把某人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这些词汇仅仅是为了厘清我们的工作思路。如同其他测谎方法一样,词汇是帮助我们锁定特定人员的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