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章 自定法律(1 / 1)

185章 自定法律

在联机的年代,行业圈已经出现,但还没有获得强势的地位。

和网络时代催生出来的许多新生事物一样,行业圈、在线工作、发明大赛、网络文学等等都长期挣扎在生死存亡线上。而在有了安全方便的网络支付手段,培养成功习惯一分钱一分钱付款的大量新生代网民之后,这些行业生存状态好了很多,不再是社会眼中只会烧钱的精英了。

但它们的处境并没有完全改观。因为它们还没有获得相应的法律地位。话句话说,它们只能靠自己保护自己,而不能指望警察叔叔的力量。

警察叔叔也有难处,网络那么大,抓一个人的成本和人力物力法律依据要多少?网络上的小骗子和不诚信行为怎么抓?叫你们实行网络实名制,一个个还反对。

在网络上,只能依靠诚信而不能依靠暴力,因为电子的力量确实难以作用到肉体。这种论点是极其错误的。对任何事情来讲,惩罚和奖励都是货币的正反面,缺掉一面肯定是假币。

警察叔叔暂时指望不上,不要紧。我们做的是面向最广大网民的小生意,暂时也不很需要那么暴力的终极惩罚。不过我们仍然需要法律的救济。

法律虽然一定是靠在武力的肩膀上的,可不一定非要全程都抱着武力的大腿。经过合理设计的法律(法律也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工具,外形相似的东东,质量价值使用效果,天差地别并不奇怪),能在武力出现之前解决大部分的问题。

比如说,给网络上的一些机构,如行业圈之类,以见证的权力——法院可以认可的证据。比如说,给一些机构出具证据的义务,方便受害者收集证据自己找坏蛋的麻烦。

当然,一切的前提是法律要设计好,要考虑的非常周到。

然而,一个合乎公平正义逻辑、考虑周到切实可行的法律出台,是共产主义社会拥有的专利。即使这些法律在实行后也有着各种各样的问题,那也不是我们这个时代,甚至是王想的时代所能奢望的。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交通法规,对所有人有益,表面看起来很公平的吧。靠左或者靠右,这个最基本吧?也不是一开始就有这个原则的——狠的先走、贵的先走、重的先走、靠右走、红绿灯、反道规则、什么时间谁能走、清道规则...公平从来不存在,力量的博弈造成现在的结果——有道理但不完全合理的存在。

法律也是个有生命的东西,有生有死,会成长变化,很强大也很脆弱。

21世纪的中国,当然也不可能超前到由社会良心自动生成出法律出来。但21世纪的中国有着最多的法律产生渠道。议会虽然开会少,可党中央、国务院、最高法院、各部委、省市县、各级组织、甚至垄断企业、领导指示都能产生各种法律。

不要小瞧这些似乎级别不高,大部分还没挂法律的名头,可只要有人去执行它们,它们可是实实在在可以约束绝大部分中国公民——比如拆迁、比如公路收费、比如单位进人提拔干部、比如准他起房子而不准我修房子。

最可乐是那个时代的中国,还可以自行形成一定的近乎法律的东西——约定俗成。

谁都知道主导法律的好处,但国家大了,什么鸟都有。有些很有力量的利益集团,比如房产开发商、垄断企业,有时也想把自己获利的模式用法律的名义固定下来,但社会上总有些人对它们有偏见,一味的反对。即然对我有利的法律难产,那对我不利的法律肯定要加以阻挠。中国没有强行通过一说的,总要协商一致的。

于是,一些领域没有法律。但这些领域不能没有规则,于是有潜规则、行业做法、惯例如此。(惯例,本身是法律形成的一种方式,但在那些影响力影响面都巨大的领域,老维持在惯例上,而总不能形成法律,那就是个问题。)

联机发动了新一波的公共行动。联合行业圈和行业圈背后的那些势力,开始造势——创意公布优先权!

创意这东西,和文学、音乐一样,是有价值的。但是按专利局技术专家的角度,还够不上申请专利的程度,不予保护。又达不到文学、音乐的版税收入方式——不能靠大批量小金额来实现价值。

更要命的是创意这东西明显需要再加工,离形成产品卖出去赚到钱的终点,十分的漫长。这条路除了一些企业主能走完以外,一般人都没什么信心,除了纯粹的兴趣主义者,有钱有闲有才不求回报,都懒得烦那个神。

所以中国十几亿人里,真正开动脑筋对付自然规律的少而又少,愿意开动脑筋又有深入思考条件的更少(发明创造是光想是想不出来的,除了相对论,其它理论都要有个实验条件吧?)。

中国机械电子产品网站、机械设计电视大奖赛、联机企业等几十家制造企业,联合推出了一个创意版权公约。

这个创意版权公约的核心是创意公开即获得所有权、创意相似度仲裁制度、创意价值指导制度。

这三个核心中的公开即所有制度很好理解,你只要把创意看成是文学就可以了。

相似度仲裁是公约真正的核心,自订法律的关键,行业圈权力的抓手!

创意最头疼的是被改头换面一下,别人运用的效果更好。即使憋着保密出了产品,人家改进一下,卖得更火。而有了这个创意相似度,可以调和一下前后道设计的矛盾,都付出了劳动,成果不能非此即彼。

这是一项强迫加强合作的法案。中国人固然合作精神不强,但连家族企业都正常散伙的现状,和中国法律的缺陷关系很大。仔细想想,我们的同学、同事、邻里关系,如果不是客观情况把我们捆在一起,这种种情感是靠人格的魅力感召来的吗?

创意指导价值是给将来可能的谈判者一个参考值的。有一个社会公允值,比双方各自狮子大开口,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大多了,也给闹上公堂的法院判决提供了依据。

公约一出,立即执行。不管服不服,注册上网的、参加大赛的,自动就签了同意了。

政府部门没有出来反对。专利局有点微词,不过它又拿不出什么更好的办法,只能默认这是你们行业的格式条款。不合法也不违法。

事情到这里还没完。后面还真有不服公约,去法院起诉打官司的——联机派人教唆的。

事先工作到位,官司自然不会输。几个案例朝那里一摆,虽然中国没有案例法这回事,公约又先占住了一个理。

弱弱联合,行业圈和大赛生存都不易,相互扶持之下,状况都有所改观。好在它们都是应运而生的未来主角,只要能生存下去,总有成长壮大的一天。